警示案例,纪监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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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2021年第1期总第1期)2021.7.1 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摘自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工作动态 2021年7月1日,地化所纪监审办公室创办的《清风化语》创刊。
2021年6月18日,中科院党组召开“政治机关建设专项巡视”动员部署会,会议传达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宣布巡视组组长授权及任务分工,将按要求对院机关13个部门开展巡视。
会议获悉,中科院党组已完成105家院属单位的巡视工作,计划2022年上半年实现全院巡视全覆盖。
2021年2月26日,地化所召开全所警示教育大会,并举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仪式。
2021年2月22日,昆明分院分党组印发《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纪检工作规则》(科昆院党字〔2021〕8号),
文件对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昆明分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2021年1月28日、3月26日、5月21日,地化所纪委组织召开了三次纪委会(含扩大会1次),对纪委成员分工、纪监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措施以及全覆盖审计工作等作出了安排。
警示案例 违规案例1: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殷某某,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
审理查明:一、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 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
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
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
二、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个人旅游费
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殷某某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犯罪所得尚未追缴,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殷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监察机关已经查封涉案房产、冻结部分资金,请求法庭对殷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信;关于殷某某具有积极退赃的主观意愿,系初犯、偶犯以及请求法庭返还查封房产装修款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监察机关依法冻结殷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部分资金系殷某某向他人的借款,不是犯罪所得,应退回公诉机关处理。
根据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九十万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剩余资金以及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

三、查封在案的山东省胶州市紫城御都小区房屋予以变价,将变价款中的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三十六元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没收;如有不足,将变价款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差额部分,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

四、本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物品变价后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

五、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
警示案例 违规案例2:长江学者伙同家人套取科研经费 何某斌,湖南某大学教授、长江学者。
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某斌利用担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科研项 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子蔡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构合同、虚报材料购置发票、差旅费等手段,从
长江学者科研项目经费中先后多次套取国家科研经费,共计侵吞人民币1287803.55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

二、受贿罪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某斌在担任湖南某大学基建处处长、湖南某大学党委常委兼校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接受肖某某、钟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请托,在湖南某大学大礼堂维修工程、湖南某大学游泳馆等工程承接、工程款计算审批等方面为上述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肖某某人民币2万元、钟某某人民币7.8万元、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李某某人民币6万元、姚某某人民币2.5万元,共计收受贿赂款28.3万元。
被告人何某斌在“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斌向公安机关揭发其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斌的家属主动退缴赃款和违纪款共计180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斌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制度宣传 2021年6月1日,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学术成果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文件总结了当前学术成果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时的常见问题或错误,予我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以提醒。
提醒一:未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学术成果。
提醒二:在成果发布时随意使用“国内首创”“国际领先”等词语。
提醒三:未对学术成果的适用条件作出必要说明。
提醒四:删减学术成果的相关重要信息和隐瞒利益冲突。
提醒五:未经审核随意更改已审定的新闻稿。
提醒六:违反与出版商、合作单位的约定先行发布学术成果。
提醒七:未及时回应公众重大关切和质疑、纠正失实报道。
2020年12月2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二)伪造、篡改;(三)买卖、代写;(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编辑:刘亚萍副编审:张欢、高剑峰编审:戴开结 Email:jianshenban@July1st,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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