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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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4日星期
三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1-03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748,771,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246%。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5日。
一、首次公司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5号文”核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西证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500万股新股,并于2018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625,000,00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2,1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525,000,000股。
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总股本为2,625,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48,771,287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以及追加承诺情况
1、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第2、3项所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8月,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首发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承诺:“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华西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华西证券于2018年2月5日上市,鉴于其股票价格在2018年8月3日及2018年8月6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8月5日为非交易日),使得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事实成就,触发上述承诺的执行条件,现就该事宜承诺如下:本公司持有华西证券首发前限售股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由2021年2月5日延长至2021年8月5日。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西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西证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
基于此,华西证券于首次申请监管意见书时已取得控股股东老窖集团关于上述增持股份锁定的承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限已在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其中,华西证券于首次申请监管意见书的前三年内,老窖集团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2014年2月17日以及2014年3月6日对华西证券进行增持,对应增持规模(改制后的持股股份)分别为449,539股、872,106股以及449,539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相关增持股份已超过60个月的锁定期限。
2、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3、根据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
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
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4、鉴于以上所述,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018年8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首发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承诺:“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华西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华西证券于2018年2月5日上市,鉴于其股票价格在2018年8月3日及2018年8月6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8月5日为非交易日),使得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事实成就,触发上述承诺的执行条件,现就该事宜承诺如下:本公司持有华西证券首发前限售股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由2021年2月5日延长至2021年8月5日。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西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西证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持意向承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做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3%。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
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三)稳定股价承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36个月)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最近一期财务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且届时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启动本公司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启动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且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股权分布比例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增持或回购履行期间顺延,顺延期间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五)不存在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八)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48,771,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24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2名,不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全称 (所股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01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5,940,143 475,940,143 02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72,831,144 272,831,144 合计 748,771,287 748,771,287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股)比例 本次变动股数 增加(股) 减少(股)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748,771,287 28.52% - 748,771,287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876,228,71371.48% 748,771,287 - 2,625,000,000100.00%
三、股份总数 2,625,000,000100.00%/ / 2,625,000,000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4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西证券”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核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5,000,000股,并于2018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简称为“华西证券”,证券代码为“00292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2,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2,625,000,0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2,1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涉及股东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现锁定期即将届满。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48,771,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246%,将于2021年8月5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以及追加承诺情况
1、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第2、3项所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8月,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首发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承诺:“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华西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华西证券于2018年2月5日上市,鉴于其股票价格在2018年8月3日及2018年8月6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8月5日为非交易日),使得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事实成就,触发上述承诺的执行条件,现就该事宜承诺如下:本公司持有华西证券首发前限售股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由2021年2月5日延长至2021年8月5日。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西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西证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
基于此,公司于首次申请监管意见书时已取得其控股股东老窖集团关于上述增持股份锁定的承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限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其中,华西证券于首次申请监管意见书的前三年内,老窖集团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2014年2月17日以及2014年3月6日对华西证券进行增持,对应增持规模(改制后的持股股份)分别为449,539股、872,106股以及449,539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增持股份已超过60个月的锁定期限。
2、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3、根据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
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
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4、鉴于以上所述,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018年8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首发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承诺:“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华西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华西证券于2018年2月5日上市,鉴于其股票价格在2018年8月3日及2018年8月6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8月5日为非交易日),使得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事实成就,触发上述承诺的执行条件,现就该事宜承诺如下:本公司持有华西证券首发前限售股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由2021年2月5日延长至2021年8月5日。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西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西证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持意向承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做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3%。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
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三)稳定股价承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36个月)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最近一期财务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且届时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启动本公司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启动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且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股权分布比例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增持或回购履行期间顺延,顺延期间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五)不存在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八)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48,771,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24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2名,不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全称 (所股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75,940,143 475,940,143
2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72,831,144 272,831,144 合计 748,771,287 748,771,287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股)比例 本次变动股数 增加(股) 减少(股)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48,771,287 28.52%- 748,771,287-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876,228,71371.48%748,771,287- 2,625,000,000100.00%
三、股份总数 2,625,000,000100.00%/ / 2,625,000,000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曲雯婷邵向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证券代码:002757 证券简称:南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号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兴投资”)的通知,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已办理了质押延期购回交易,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本次延期购回质押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是否为限售是否为补充质 原质押 延期后质押 质押 股东名称 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比例 股 押 原质押起始日 到期日 到期日 质权人 用途 动人 南兴投资 是 6,000,000 5.40% 2.03% 否 否 2020年8月3日2021年8月2日2022年2月2日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融资 注:1、2020年8月3日,南兴投资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000,000股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提前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号)。
2、本次延期质押的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本次质押延期主要因为自身资金安排需求,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本次质押延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单位:股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名东称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占其所持股份比占公司总股本比 比例量量例例已结数质量押股份限售和冻占例已质押股份比未数质量押股份限售和冻结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南投兴资111,129,993 37.61% 42,851,780 42,851,780 38.56% 14.50%
0 0.00%
0 0.00% 詹任宁 14,199,973 4.81% 5,787,873 5,787,873 40.76% 1.96% 2,237,880 38.66% 8,412,100 100.00% 林旺南 9,421,270 3.19%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詹谏醒 6,173,814 2.09%
0 0 0.00% 0.00%
0 0.00% 4,630,360 75.00% 林近少 1,774,996 0.60%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合计 142,700,046 48.30% 48,639,653 48,639,653 34.09% 16.46% 2,237,880 4.60% 13,042,460 13.8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其他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南兴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1-058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以书面送达、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1年8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会议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期限等事项的议案》。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延长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期限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此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1)。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ST银亿 公告编号:2021-059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经营期限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201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即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投资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并购基金”),该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经营期限为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七年,成立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为投资期,剩余两年为退出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此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认缴10,000万元投资上海并购基金。
目前上海并购基金已进入退出期,随着其所投资项目的逐步退出,截止2021年6月30日,上海并购基金实缴出资余额为126,046.58万元,其中公司实缴出资余额为4,245.28万元,占上海并购基金出资比例的3.37%。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海并购基金总资产为117,258.81万元,净资产为115,884.13万元。
目前其剩余投资项目有光环新网并购重组配募项目、海南供销大集并购项目、中国天楹非公开发行项目、华峰超纤重组募配项目、微屏软件项目、继峰股份收购德国格拉默项目、中矿资源并购重组募配项目共7个项目,并计划逐步退出。
二、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等事项的说明根据上海并购基金整体运作情况,并考虑到其目前存量项目退出仍需要一定期限,为实现各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上海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请全体合伙人同意延长上海并购基金经营期限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将上海并购基金的经营期限由“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七
(7)年”修改为“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九
(9)年”,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满七年之日起算至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为延长期。
投资期届满之后,合伙企业除存续性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
2、同意将上海并购基金的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修改为“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3、同意在本合伙企业的延长期内,不再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4、同意对《合伙协议》进行相应修正,并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修正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延长上海并购基金经营期限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延长上海并购基金经营期限等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延长上海并购基金经营期限等事项符合其实际运作情况并满足其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ST银亿 公告编号:2021-06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亿股份”)将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前次重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终止、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2,547.25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等的净额,受公告日至实施日利息收入影响,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4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46,948,355股,发行价格为8.52元/股,募集配套资金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690,601.86元。
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10月25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42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设立了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剩余情况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次重组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 承金额诺(投变入更募后集)资金累金额计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进度 1宁目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27,530.86 25,303.67 91.91% 2南总装京生邦产奇线新项型目升级CVT(VT5)变速箱8,138.20 7,894.51 97.01% 合计 35,669.06 33,198.18 93.07% 注1:根据《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为4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356,690,601.86元,全部用于宁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建设; 注2:为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增资具体方案如下:
(1)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净额356,690,601.86元全部用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进行增资;
(2)再由东方亿圣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邦奇”)缴付其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66,670,000.00元,同时由东方亿圣对宁波邦奇增资290,020,601.86元,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注3: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宁波邦奇以自筹资金预先进行了投入。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38,213,207.84元。
注4:经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以及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考虑到南京邦奇具备多年成熟稳定的运营经验和管理技术人才,而宁波邦奇新建厂区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和人力资源条件当前较南京邦奇尚存在一定差距,为降低项目实施风险,公司将募投项目中原计划由宁波邦奇实施建设的1条新型升级CVT(VT5)变速箱总装生产线调整至子公司南京邦奇厂区实施,实施主体变更为南京邦奇,实施地点相应变更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3号。
该次变更涉及的募集资金金额为8,138.20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22.82%,全部用于南京邦奇新建1条CVT(VT5)自动变速箱总装生产线。
公司前次重组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669.06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3,198.18万元,剩余募集资金2,549.6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支出等的净额78.75万元)。
三、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原因(一)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盈利水平,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拟将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总计2,549.6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支出等的净额78.75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二)拟终止的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及原因公司本次拟终止的前次重组募投项目为“宁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及“南京邦奇新型升级CVT(VT5)变速箱总装生产线项目”。
1、拟终止的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宁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宁波邦奇,项目实施地点为宁波市江北高新园民丰路西侧8#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49,999.50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47,350.47平方米。
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3条CVT变速箱总装生产线,并新建配套厂房及相关辅助设施。
项目建成后,宁波邦奇将在现有产能基础上新增120万台/年自动变速箱总装能力。
项目总投资额为70,423.75万元,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35,669.06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2018年8月,考虑到南京邦奇具备多年成熟稳定的运营经验和管理技术人才,而宁波邦奇新建厂区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和人力资源条件当前较南京邦奇尚存在一定差距,为降低项目实施风险,公司将“宁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中原计划由宁波邦奇实施建设的1条新型升级CVT(VT5)变速箱总装生产线调整至子公司南京邦奇厂区实施,实施主体变更为南京邦奇,实施地点相应变更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3号。
该项目计划投资金额9,113.09万元(1,143.42万欧元,按2018年7月29日欧元买入价1欧元=7.97元人民币汇率折算),全部用于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其中募集资金拟投入8,138.20万元,剩余部分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
截至2021年6月30日,“宁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计划完成部分项目建设,其中新建的配套厂房及相关辅助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30万台/年CVT变速箱产能已建成达产;“南京邦奇新型升级CVT(VT5)变速箱总装生产线项目”已完成1条新型升级CVT(VT5)变速箱总装生产线的购置、安装及调试,新增15万/台CVT变速箱产能已建成达产。
2、拟将募投项目终止的原因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国际贸易摩擦以及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等宏观因素影响,2018-2020年国内汽车行业处于低谷,我国整车市场持续呈现负增长态势,使得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受到较大冲击,变速箱销售不及预期。
2021年以来,尽管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消费需求逐渐恢复,汽车行业景气度亦有所回升,但未来市场行情的复苏时间及程度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原新建120万台CVT变速箱总装生产线的项目可行性已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公司宁波邦奇、南京邦奇合计拥有135万台CVT变速箱产能,基本能满足公司现有订单需求,现阶段进一步投入资金扩大产能不利于公司项目投资效益的最优化,因此,公司拟将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终止。
未来,公司将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决定宁波邦奇剩余生产线的购置、建设计划,并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进行建设或投资。
四、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影响本次将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终止并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需要和募投项目实际可行性等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论证后作出的优化调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提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1-051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0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0-074),并于2021年1月6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01)。
公司决定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1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0%),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为不超过20元/股,回购金额不超过3,600万元(含)。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962,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0%,最高成交价为9.7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21元/股,回购价格均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既定的回购价格上限,支付的自有资金总额为899.8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情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承诺与说明公司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以下要求:
1、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1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 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理,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将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并结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进行的有效调整,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要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中介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亿股份终止前次重组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ST银亿 公告编号:2021-061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1年8月19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数: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8月19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上午9:15-9: 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上 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
一 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第一次投票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六)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12日(星期四)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8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 动人属于关联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并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 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
1、审议《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三、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8月13日上午9:00-11:00和下午2:00-5:00。
(三)登记地点: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11室。
(四)登记手续:
1、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格式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
2、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请注明“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收。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info. )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姝、贺满昌 联系电话:(0574)87653687 传真:(0574)87653689(请注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收”)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11室 邮编:31502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 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81”,投票简称为“银亿投票”。
(二)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三)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 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8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开始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 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具 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公司)出席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如没有做出指示,则由本人(本单位)的授 权代表酌情决定进行投票。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 备注 同意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反对弃权 1.00《充关流于动终资止金募的集议资案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月日 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ST银亿 公告编号:2021-062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以书面送达、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1年8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莹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会议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理,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此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三、其他说明(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方式等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回购计划实施中,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月8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3,836,800股。
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5,959,200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4日
三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1-03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748,771,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246%。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5日。
一、首次公司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5号文”核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西证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500万股新股,并于2018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625,000,00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2,1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525,000,000股。
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总股本为2,625,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48,771,287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以及追加承诺情况
1、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第2、3项所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8月,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首发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承诺:“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华西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华西证券于2018年2月5日上市,鉴于其股票价格在2018年8月3日及2018年8月6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8月5日为非交易日),使得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事实成就,触发上述承诺的执行条件,现就该事宜承诺如下:本公司持有华西证券首发前限售股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由2021年2月5日延长至2021年8月5日。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西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西证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
基于此,华西证券于首次申请监管意见书时已取得控股股东老窖集团关于上述增持股份锁定的承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限已在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其中,华西证券于首次申请监管意见书的前三年内,老窖集团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2014年2月17日以及2014年3月6日对华西证券进行增持,对应增持规模(改制后的持股股份)分别为449,539股、872,106股以及449,539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相关增持股份已超过60个月的锁定期限。
2、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3、根据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
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
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4、鉴于以上所述,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018年8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首发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承诺:“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华西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华西证券于2018年2月5日上市,鉴于其股票价格在2018年8月3日及2018年8月6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8月5日为非交易日),使得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事实成就,触发上述承诺的执行条件,现就该事宜承诺如下:本公司持有华西证券首发前限售股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由2021年2月5日延长至2021年8月5日。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西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西证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持意向承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做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3%。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
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三)稳定股价承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36个月)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最近一期财务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且届时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启动本公司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启动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且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股权分布比例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增持或回购履行期间顺延,顺延期间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五)不存在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八)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48,771,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24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2名,不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全称 (所股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01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5,940,143 475,940,143 02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72,831,144 272,831,144 合计 748,771,287 748,771,287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股)比例 本次变动股数 增加(股) 减少(股)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748,771,287 28.52% - 748,771,287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876,228,71371.48% 748,771,287 - 2,625,000,000100.00%
三、股份总数 2,625,000,000100.00%/ / 2,625,000,000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4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西证券”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核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5,000,000股,并于2018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简称为“华西证券”,证券代码为“00292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2,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2,625,000,0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2,1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涉及股东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现锁定期即将届满。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48,771,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246%,将于2021年8月5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以及追加承诺情况
1、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第2、3项所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8月,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首发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承诺:“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华西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华西证券于2018年2月5日上市,鉴于其股票价格在2018年8月3日及2018年8月6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8月5日为非交易日),使得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事实成就,触发上述承诺的执行条件,现就该事宜承诺如下:本公司持有华西证券首发前限售股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由2021年2月5日延长至2021年8月5日。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西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西证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
基于此,公司于首次申请监管意见书时已取得其控股股东老窖集团关于上述增持股份锁定的承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限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其中,华西证券于首次申请监管意见书的前三年内,老窖集团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2014年2月17日以及2014年3月6日对华西证券进行增持,对应增持规模(改制后的持股股份)分别为449,539股、872,106股以及449,539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增持股份已超过60个月的锁定期限。
2、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3、根据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
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
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4、鉴于以上所述,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018年8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首发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6个月承诺:“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华西证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华西证券于2018年2月5日上市,鉴于其股票价格在2018年8月3日及2018年8月6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8月5日为非交易日),使得华西证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事实成就,触发上述承诺的执行条件,现就该事宜承诺如下:本公司持有华西证券首发前限售股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由2021年2月5日延长至2021年8月5日。
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西证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西证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西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持意向承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做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3%。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
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三)稳定股价承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36个月)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最近一期财务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且届时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启动本公司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启动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且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股权分布比例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增持或回购履行期间顺延,顺延期间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五)不存在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八)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48,771,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24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2名,不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全称 (所股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75,940,143 475,940,143
2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72,831,144 272,831,144 合计 748,771,287 748,771,287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股)比例 本次变动股数 增加(股) 减少(股)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48,771,287 28.52%- 748,771,287-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876,228,71371.48%748,771,287- 2,625,000,000100.00%
三、股份总数 2,625,000,000100.00%/ / 2,625,000,000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曲雯婷邵向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证券代码:002757 证券简称:南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号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兴投资”)的通知,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已办理了质押延期购回交易,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本次延期购回质押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是否为限售是否为补充质 原质押 延期后质押 质押 股东名称 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比例 股 押 原质押起始日 到期日 到期日 质权人 用途 动人 南兴投资 是 6,000,000 5.40% 2.03% 否 否 2020年8月3日2021年8月2日2022年2月2日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融资 注:1、2020年8月3日,南兴投资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000,000股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提前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号)。
2、本次延期质押的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本次质押延期主要因为自身资金安排需求,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本次质押延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单位:股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名东称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占其所持股份比占公司总股本比 比例量量例例已结数质量押股份限售和冻占例已质押股份比未数质量押股份限售和冻结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南投兴资111,129,993 37.61% 42,851,780 42,851,780 38.56% 14.50%
0 0.00%
0 0.00% 詹任宁 14,199,973 4.81% 5,787,873 5,787,873 40.76% 1.96% 2,237,880 38.66% 8,412,100 100.00% 林旺南 9,421,270 3.19%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詹谏醒 6,173,814 2.09%
0 0 0.00% 0.00%
0 0.00% 4,630,360 75.00% 林近少 1,774,996 0.60%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合计 142,700,046 48.30% 48,639,653 48,639,653 34.09% 16.46% 2,237,880 4.60% 13,042,460 13.8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其他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南兴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1-058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以书面送达、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1年8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会议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期限等事项的议案》。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延长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期限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此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1)。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ST银亿 公告编号:2021-059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经营期限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201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即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投资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并购基金”),该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经营期限为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七年,成立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为投资期,剩余两年为退出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此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认缴10,000万元投资上海并购基金。
目前上海并购基金已进入退出期,随着其所投资项目的逐步退出,截止2021年6月30日,上海并购基金实缴出资余额为126,046.58万元,其中公司实缴出资余额为4,245.28万元,占上海并购基金出资比例的3.37%。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海并购基金总资产为117,258.81万元,净资产为115,884.13万元。
目前其剩余投资项目有光环新网并购重组配募项目、海南供销大集并购项目、中国天楹非公开发行项目、华峰超纤重组募配项目、微屏软件项目、继峰股份收购德国格拉默项目、中矿资源并购重组募配项目共7个项目,并计划逐步退出。
二、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等事项的说明根据上海并购基金整体运作情况,并考虑到其目前存量项目退出仍需要一定期限,为实现各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上海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请全体合伙人同意延长上海并购基金经营期限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将上海并购基金的经营期限由“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七
(7)年”修改为“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九
(9)年”,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满七年之日起算至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为延长期。
投资期届满之后,合伙企业除存续性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
2、同意将上海并购基金的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修改为“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3、同意在本合伙企业的延长期内,不再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4、同意对《合伙协议》进行相应修正,并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修正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延长上海并购基金经营期限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延长上海并购基金经营期限等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延长上海并购基金经营期限等事项符合其实际运作情况并满足其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ST银亿 公告编号:2021-06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亿股份”)将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前次重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终止、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2,547.25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等的净额,受公告日至实施日利息收入影响,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4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46,948,355股,发行价格为8.52元/股,募集配套资金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690,601.86元。
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10月25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42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设立了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剩余情况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次重组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 承金额诺(投变入更募后集)资金累金额计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进度 1宁目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27,530.86 25,303.67 91.91% 2南总装京生邦产奇线新项型目升级CVT(VT5)变速箱8,138.20 7,894.51 97.01% 合计 35,669.06 33,198.18 93.07% 注1:根据《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为4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356,690,601.86元,全部用于宁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建设; 注2:为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增资具体方案如下:
(1)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净额356,690,601.86元全部用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进行增资;
(2)再由东方亿圣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邦奇”)缴付其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66,670,000.00元,同时由东方亿圣对宁波邦奇增资290,020,601.86元,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注3: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宁波邦奇以自筹资金预先进行了投入。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38,213,207.84元。
注4:经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以及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考虑到南京邦奇具备多年成熟稳定的运营经验和管理技术人才,而宁波邦奇新建厂区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和人力资源条件当前较南京邦奇尚存在一定差距,为降低项目实施风险,公司将募投项目中原计划由宁波邦奇实施建设的1条新型升级CVT(VT5)变速箱总装生产线调整至子公司南京邦奇厂区实施,实施主体变更为南京邦奇,实施地点相应变更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3号。
该次变更涉及的募集资金金额为8,138.20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22.82%,全部用于南京邦奇新建1条CVT(VT5)自动变速箱总装生产线。
公司前次重组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669.06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3,198.18万元,剩余募集资金2,549.6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支出等的净额78.75万元)。
三、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原因(一)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盈利水平,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拟将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总计2,549.6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支出等的净额78.75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二)拟终止的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及原因公司本次拟终止的前次重组募投项目为“宁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及“南京邦奇新型升级CVT(VT5)变速箱总装生产线项目”。
1、拟终止的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宁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宁波邦奇,项目实施地点为宁波市江北高新园民丰路西侧8#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49,999.50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47,350.47平方米。
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3条CVT变速箱总装生产线,并新建配套厂房及相关辅助设施。
项目建成后,宁波邦奇将在现有产能基础上新增120万台/年自动变速箱总装能力。
项目总投资额为70,423.75万元,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35,669.06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2018年8月,考虑到南京邦奇具备多年成熟稳定的运营经验和管理技术人才,而宁波邦奇新建厂区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和人力资源条件当前较南京邦奇尚存在一定差距,为降低项目实施风险,公司将“宁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中原计划由宁波邦奇实施建设的1条新型升级CVT(VT5)变速箱总装生产线调整至子公司南京邦奇厂区实施,实施主体变更为南京邦奇,实施地点相应变更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3号。
该项目计划投资金额9,113.09万元(1,143.42万欧元,按2018年7月29日欧元买入价1欧元=7.97元人民币汇率折算),全部用于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其中募集资金拟投入8,138.20万元,剩余部分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
截至2021年6月30日,“宁波邦奇年产120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计划完成部分项目建设,其中新建的配套厂房及相关辅助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30万台/年CVT变速箱产能已建成达产;“南京邦奇新型升级CVT(VT5)变速箱总装生产线项目”已完成1条新型升级CVT(VT5)变速箱总装生产线的购置、安装及调试,新增15万/台CVT变速箱产能已建成达产。
2、拟将募投项目终止的原因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国际贸易摩擦以及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等宏观因素影响,2018-2020年国内汽车行业处于低谷,我国整车市场持续呈现负增长态势,使得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受到较大冲击,变速箱销售不及预期。
2021年以来,尽管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消费需求逐渐恢复,汽车行业景气度亦有所回升,但未来市场行情的复苏时间及程度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原新建120万台CVT变速箱总装生产线的项目可行性已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公司宁波邦奇、南京邦奇合计拥有135万台CVT变速箱产能,基本能满足公司现有订单需求,现阶段进一步投入资金扩大产能不利于公司项目投资效益的最优化,因此,公司拟将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终止。
未来,公司将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决定宁波邦奇剩余生产线的购置、建设计划,并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进行建设或投资。
四、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影响本次将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终止并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需要和募投项目实际可行性等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论证后作出的优化调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提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1-051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0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0-074),并于2021年1月6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01)。
公司决定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1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0%),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为不超过20元/股,回购金额不超过3,600万元(含)。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962,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0%,最高成交价为9.7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21元/股,回购价格均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既定的回购价格上限,支付的自有资金总额为899.8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情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承诺与说明公司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以下要求:
1、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1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 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理,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将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并结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进行的有效调整,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要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中介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亿股份终止前次重组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ST银亿 公告编号:2021-061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1年8月19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数: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8月19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上午9:15-9: 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上 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
一 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第一次投票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六)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12日(星期四)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8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 动人属于关联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并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 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
1、审议《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三、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8月13日上午9:00-11:00和下午2:00-5:00。
(三)登记地点: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11室。
(四)登记手续:
1、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格式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
2、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请注明“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收。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info. )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姝、贺满昌 联系电话:(0574)87653687 传真:(0574)87653689(请注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收”)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11室 邮编:31502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 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81”,投票简称为“银亿投票”。
(二)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三)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 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
年8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开始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 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具 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公司)出席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如没有做出指示,则由本人(本单位)的授 权代表酌情决定进行投票。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 备注 同意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反对弃权 1.00《充关流于动终资止金募的集议资案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月日 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ST银亿 公告编号:2021-062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以书面送达、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1年8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莹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会议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理,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此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三、其他说明(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方式等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回购计划实施中,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月8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3,836,800股。
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5,959,200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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