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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 7
制作张玉萍 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zqrb.sina.net 信息披露DISCLOSURE C111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0-00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绿城房产签署上海中瀚股权转让及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内容: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上海中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开发合作的协议书》(简称“本协议”),绿城房产或其指定方(合称“绿城房产”)将受让本公司持有的上海中瀚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或“上海中瀚”)35%的股权及相应权利和权益,支付/投入合计总额为190,000万元的交易价款,其中股权转让价款517,372,740.78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风险提示:如项目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交易对方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则存在交易可能取消的风险。
基于新湖和绿城长期良好合作的共识和基础,双方有意向就未来发展加大投入力度,发挥各自的品牌、土储、资金等优势,双方拟就新湖目前正在开发的上海青蓝国际城项目二期开展合作,实现共赢。
本公司与绿城房产签署了《关于上海中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开发合作的协议书》,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1、为共同合作开发青蓝国际城项目二期(简称“目标项目”),本公司向绿城房产转让目标公司3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137.2741万元)及相应权利和权益(简称“目标股权”),绿城房产支付/投入合计总额为190,000万元的交易价款,其中股权转让价款517,372,740.78元。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公司名称: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0楼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营业期限:1995年1月6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耿忠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绿城房产系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绿城中国”)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绿城中国系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HK3900)。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字(2019)第0855号),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绿城房产总资产256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58亿元,2018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9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亿元。
截至2019年9月30日,绿城房产总资产301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55亿元,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7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亿元。
绿城房产及绿城中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目标项目基本情况(一)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上海中瀚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宝昌路319号5楼;注册资本:6106.4974万元;法定代表人:林俊波;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物业管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除专控)木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销售。
本次交易涉及的目标项目为上海中瀚正在开发的青蓝国际城项目二期,项目用地面积32,085.33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184,826.33平方米,其中规划地上建筑面积106,772.46平方米。
截至目前,目标项目正在建设中。
(二)目标项目财务情况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中瀚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917号):截至2020年2月29日,目标项目模拟总资产471,552.60万元,总负债465,446.11万元,所有者权益6,106.50万元。
(三)交易定价情况经双方协商,综合考虑目标项目的可比市值、项目发展的资金需要、预计成本以及回报,双方确定目标股权及相应权利和权益的交易价款合计总额为190,000万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款为517,372,740.78元。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一)交易方案
1、绿城房产与本公司就正在开发的青蓝国际城项目二期开展合作。
本公司同意向绿城房产转让所持目标公司合计35%股权及该股权基于本协议约定对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绿城房产同意受让目标股权,并依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投入合计总额为190,000万元的交易价款,其中目标股权转让价款为 517,372,740.78元。

2、除股东其他权利和义务依本协议确定外,目标股权对应享有的股东财产权利 和权益及义务仅限于:
(1)目标股权对应的实收资本(对应注册资本2,137.2741万元)及日后基于目标 项目产生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2)目标项目现有全部资产及进行开发后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含关联或附随的 税收利益)的35%部分,及投资/开发经营目标项目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的35%部分。
绿城房产基于受让持有目标股权而按35%享有和承担目标项目的股东权益和亏损。
(二)支付安排
1、第一期交易价款: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及无妨碍交易进行的事项存在后3个工作日内,绿城房产支付交易价款的40%计76,000万元。

2、第二期交易价款:在满足目标股权完成交割且第一期交易价款按约使用等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绿城房产支付交易价款的剩余60%计114,000万元。
(三)股东权利和义务目标股权完成交割后,绿城房产按受让持有的目标股权比例和本协议约定在目标公司中享有及行使股东权利,承担及履行股东义务,但对目标公司名下的资产、负债及责任、风险等,本公司和绿城房产则按如下约定予以确定并执行:
1、属于目标项目且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及风险、责任、收入、利益(含关联或附随的税收利益)、税费、盈利、亏损或股东权益,由本公司和绿城房产按65%∶35%的比例享有和承担;
2、除前款之外的目标公司资产负债及风险、责任、收入、利益(含关联或附随的税收利益)、税费、盈利、亏损或股东权益,100%归本公司享有和承担,绿城房产作为新股东不享有和承担。
(四)管理结构
1、目标公司董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本公司提名2名董事、绿城房产提名1名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本公司提名的董事担任,目标公司不设副董事长。

2、目标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由本公司提名1人,由绿城房产提名1人,经全体股东选举产生;另有1名为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目标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本公司委派的人员担任。
总经理负责组建经营管理团队,全面负责目标公司的开发建设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
(五)利润分配目标项目的利润按本公司65%∶绿城房产35%的比例分配。
(六)绿城房产股权退出在目标项目住宅的销售面积达到住宅总可销售面积的95%且目标项目已经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目标项目销售收入按适用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并形成目标公司可分配利润后等条件时,启动绿城房产退出程序,按已售部分据实核算、所剩未售部分收入按双方约定的模拟利润核算方式核算相关退出收益及其他股东权益。
完成核算和利润分配等事宜后,绿城房产退出目标项目的合作开发,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5%股权转让给本公司。
(七)主要违约责任
1、绿城房产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本公司/目标公司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本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2、本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绿城房产交割目标股权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绿城房产已支付交易价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绿城房产支付逾期违约金。

3、本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对目标公司/目标项目的资金缺口足额投入资金的,每逾期一天,本公司应按逾期未足额投入资金部分的万分之五向绿城房产支付逾期违约金;绿城房产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目标公司/目标项目归还资金的,每逾期一天,绿城房产应按逾期未还资金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八)协议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当
(1)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交易先决条件未能获得满足或豁免且有关各方未能达成延期约定的;
(2)本公司未按约定将绿城房产提供的借款用于指定用途等情形发生时,一方可经向其他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后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此次交易系新湖和绿城在地产领域战略合作的延续。
基于新湖和绿城长期良好合作的共识和基础,双方有意向就未来发展加大投入力度,发挥各自的品牌、土储、资金等优势,就新湖目前正在开发的青蓝国际城项目二期开展合作,实现共赢。
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快公司相关项目开发进度,提升经营效率,优化公司资产负债水平,实现更加稳健高效优质的发展。
公司本次交易产生收益约4.96亿元,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上市公司当期利润;该数据未考虑最终税费情况且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0-00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绿城房产签署浙江启丰股权转让及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内容: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浙江启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开发合作的协议书》(简称“本协议”),绿城房产或其指定方(合称“绿城房产”)将受让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启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及相应权利和权益,从而间接持有目标项目35%的股权,支付/投入合计总额为378,813,820元的交易价款,其中股权转让价款186,313,820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风险提示:如项目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交易对方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则存在交易可能取消的风险。
基于新湖和绿城长期良好合作的共识和基础,双方有意向就未来发展加大投入力度,发挥各自的品牌、土储、资金等优势,双方拟就新湖正在开发的沈阳“仙林金谷”项目、“新湖湾”项目和“新湖美丽洲”项目开展合作,实现共赢。
本公司与绿城房产签署了《关于浙江启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开发合作的协议书》,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1、为共同开发沈阳“仙林金谷”项目、“新湖湾”项目和“新湖美丽洲”项目系(合称“目标项目”),本公司向绿城房产转让目标公司100%的股权(透过目标公司,绿城房产将间接持有目标项目35%股权),绿城房产支付/投入合计总额为378,813,820元的交易价款,其中股权转让价款186,313,820元。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公司名称: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0楼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营业期限:1995年1月6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耿忠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绿城房产系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绿城中国”)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绿城中国系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HK3900)。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字(2019)第0855号),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绿城房产总资产256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58亿元,2018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9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亿元。
截至2019年9月30日,绿城房产总资产301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55亿元,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7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亿元。
绿城房产及绿城中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0-00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14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0年4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绿城房产签署上海中瀚股权转让及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08号。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绿城房产签署浙江启丰股权转让及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09号。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三、目标项目基本情况(一)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浙江启丰实业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11楼1101-28室;注册资本: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潘孝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工程设计,建材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
目标公司持有项目公司沈阳沈北金谷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金谷置业”)、沈阳新湖明珠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明珠置业”)各35%的股权,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2、金谷置业由目标公司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沈阳新湖”)分别持有35%、65%的股权。
注册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号,注册资本:1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邹丽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国内商业贸易。
金谷置业拥有268,162平方米(约合402.24亩)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作为“仙林金谷”项目实施房地产开发。
截至目前,目标项目正在建设中。

3、明珠置业由目标公司和沈阳新湖分别持有35%、65%的股权。
注册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注册资本: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邹丽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
明珠置业拥有283,037.98平方米(约合424.55亩)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作为“新湖湾”、“新湖美丽洲”项目实施房地产开发。
截至目前,目标项目正在建设中。
(二)财务情况
1、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浙江启丰实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913号):截至2020年2月29日,浙江启丰模拟合并报表总资产7,000.00万元,总负债7,000.00万元,所有者权益0万元。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沈阳沈北金谷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841号):截至2020年2月29日,金谷置业总资产102,467.75万元,总负债90,546.19万元,所有者权益11,921.55万元。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沈阳新湖明珠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861号):截至2020年2月29日,明珠置业总资产96,615.92万元,总负债92,447.81万元,所有者权益4168.11万元。
(三)交易定价情况经双方协商,综合考虑目标项目的可比市值、项目发展的资金需要、预计成本以及回报,双方确定目标股权及相应权利和权益的交易价款合计总额为378,813,820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款186,313,820元。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一)交易方案
1、绿城房产与本公司就沈阳“仙林金谷”项目、“新湖湾”项目和“新湖美丽洲”项目开展合作。
本公司同意向绿城房产转让所持目标公司100%股权及该股权基于本协议约定对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绿城房产同意受让目标股权,从而间接持有目标项目35%股权,并依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投入合计总额为 378,813,820元的交易价款,其中目标股权转让价款为186,313,820元。

2、本次交易完成后,沈阳新湖、绿城房产(含目标公司)按照各自对项目公司的 实际持股比例在项目公司层面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同股同权、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二)支付安排
1、第一期交易价款: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及无妨碍交易进行的事项存在后3个工作日内,绿城房产支付交易价款的40%计151,525,528元。

2、第二期交易价款:在满足目标股权完成交割且第一期交易价款按约使用等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绿城房产支付交易价款的剩余60%计227,288,292元。
(三)管理结构
1、项目公司董事会均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沈阳新湖提名2名董事、绿城房产提名1名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沈阳新湖提名的董事担任;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由沈阳新湖提名1人、绿城房产提名1人,经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2、项目公司总经理均由沈阳新湖委派。
(四)利润分配项目公司各股东方按各自持股比例分配目标项目经营收益,分担目标项目亏损和风险。
(五)主要违约责任
1、绿城房产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本公司/目标公司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本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2、本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绿城房产交割目标股权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绿城房产已支付交易价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绿城房产支付逾期违约金。
(六)协议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当
(1)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交易先决条件未能获得满足或豁免且有关各方未能达成延期约定的;
(2)本公司未按约定将绿城房产提供的借款用于指定用途等情形发生时,一方可经向其他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后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此次交易系新湖和绿城在地产领域战略合作的延续。
基于新湖和绿城长期良好合作的共识和基础,双方有意向就未来发展加大投入力度,发挥各自的品牌、土储、资金等优势,双方就新湖目前正在开发的沈阳“仙林金谷”项目、“新湖湾”项目和“新湖美丽洲”项目开展合作,实现共赢。
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快公司相关项目开发进度,提升经营效率,优化公司资产负债水平,实现更加稳健高效优质的发展。
公司本次交易产生收益约1.16亿元,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上市公司当期利润;该数据未考虑最终税费情况且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新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在原财会[2018]15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部分调整,自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

2、新金融工具准则2017年4月,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22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新收入准则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5、债务重组准则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审议程序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的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专项意见(一)独立董事意见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进一步保障公司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并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24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2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5月12日14点0分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五路泰豪科技园二楼公司会议室(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 《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3 《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 《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5 《关于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6 《关于2020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23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监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本次预计金额 占同类业务比例(%)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 交易金额 上年实际发生 金额 占同类业务比例(%) 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 因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 料 武汉长进激光技术有限 公司 1,000.00 25.00 1,000.00238.62 9.25业务需求预计增加 注:以上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三)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2019年度预2019年度实际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 计金额 发生金额 大的原因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 料 武汉长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2020年1月投资武汉长进 - 238.62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并委派董事, 2019年公司未对与其之间交易 情况进行预计 房屋租赁深圳市松禾创新投资 280.00 270.57 -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280.00 509.19 注:1)原关联方深圳市松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张云鹏已于2018年3月30日辞去董事一职,因此其曾担任总经理的深圳市松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禾创新”)在2019年度构成公司关联方的期间为2019年1月至3月,此期间内公司向松禾创新租赁房屋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4.48万元; 2)以上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一)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1、武汉长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武汉长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2年7月11日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海外人才大楼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刘长波 注册资本 450万元 经营范围 通信设备、技术及激光设备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开发产品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光电子产品、光学仪器、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批发零售。
(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财务状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武汉长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5,451,769.57元,净资产为6,230,957.78元;2019年度,武汉长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收入为12,366,375.31元,净利润为2,052,192.70元。
(以上财务数据经审计)
2、关联关系武汉长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投资企业,公司持股比例为20%,且公司董事赵崇光同时担任长进激光的董事。
武汉长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五章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的关联方生产经营正常,前期合同执行情况良好,具有较强履约能力。

公 司将就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 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公司与相关关联方2020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向关联人采购原材 料,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该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将根 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对应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交易,均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经常性、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交易行为未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一)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7 《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8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9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 10 《关于2019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和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 √ 构的议案》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 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7、议案
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 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
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
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 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88025 杰普特 2020/5/6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一)登记时间: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请持有关证明于2020年5月7日、5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到公司泰豪科技园二楼会议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5号泰豪科技园二楼会议室。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3、公司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 到达日应不迟于2020年5月8日16:0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 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 带上述证件。
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 参会的,应在会议现场接待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本条规定的参会文件的原件或 复印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深圳泰豪科技园二楼公司会议室 邮编:518110 电话:0755-29528181 联系人:吴检柯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贵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20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议案》
9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标准的 议案》 10 《关于2019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和续聘 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 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25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0,361,916.06元。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2,368,57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397,400.96元(含税)。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本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00%。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本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经营环境、公司经营状况、境内外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集团及子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制定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并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本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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