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801-2019)条文释义,微信超过100m文件怎么发

文件 0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条文释义 (内部使用)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 二○一九年八月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目录 第一部分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一、标准修订的目的、意义
二、任务来源和修订过程
三、修订内容确定依据
四、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五、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六、主要参考资料 第二部分标准条文释义
一、关于“1范围”
二、关于“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关于“3术语和定义”
四、关于“4查验项目”
五、关于“5查验要求”
六、关于“6特殊情形的处理”
七、关于“7检验监督要求”
八、关于“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九、关于“附录B(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十、关于“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十
一、关于“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照 片要求”附件: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2.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 车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的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略)
一、《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2018年12月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18]692号文件印发)
二、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三、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四、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五、GB20300-2018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六、GB24315-2009及其第1号修改单校车标识
七、GB24407-2012及其第1号修改单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八、GB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
九、GB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十、GA/T1435-2017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第一部分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一、标准修订的目的、意义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查验员管理、统一机动车查验项目及合格要求、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严格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环节照片和资料审核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GA801-2014侧重于各类机动车业务查验项目和方法的确定,对查验工作的程序和流程未做表述,在查验员资格管理方面也未明确各级查验员的具体资格要求和日常管理要求,车管所严格查验工作全流程管理的依据不太充分;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查验员资格管理和查验工作流程的具体要求。
其次,作为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基础标准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了新版本GB72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鉴于GA801-2014的附录B《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系以GB7258-2012为基础制定,有必要尽快予以修订,以保证GB7258-2017的规范实施。
此外,近两年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规范查验工具配备、强化机动车查验监管等方面先后出台了多项措施,为保证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一致,也有必要对标准相关条文予以修订。
综合以上因素,有必要对GA801-2014进行整体修订。

二、任务来源和修订过程 (一)任务来源根据《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17]78号)要求,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制修订任务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计划编号为201778085。
(二)修订过程2017年1月,GB7258-2012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完成、GB7258修订报批稿向上报送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交通科研所”)即着手GA801标准的修订工作,整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两年机动车查验和管理相关文件资料,调研各地车管所GA801标准执行情况,收集修订意见和建议。
2017年4月,交通科研所通过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申请GA801标准修订立项。
2017年6月,GB7258修订报批稿进行WTO公示。
2017年8月,交通科研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完成了GA801标准修订草稿第1稿。
2017年8月29日,交通科研所在江苏无锡组织召开GA801、GA802两项标准修订研讨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相关人员及北京、上海、重庆、哈尔滨、济南、南宁、成都、西安、深圳、无锡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等车管所的高级查验员参会,对GA801标准修订草稿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后,交通科研所根据研讨会意见完成了GA801标准修订草稿第2稿。
2017年10月,交通科研所通过全国机动车高级查验员微信群征求各地对GA801标准修订草稿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部分标准条文进行了调整,于2017年11月完成了GA801标准修订草稿第3稿。
2017年12月12日,交通科研所在江苏无锡组织部分参加2017年度机动车高级查验员培训班的学员对GA801标准修订草稿第3稿进行研讨,根据研讨意见对标准条文进行了部分调整,于2017年12月底完成了GA801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30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公安网向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对GA801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交通科研所也向原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原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等5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共收到39个单位及16名查验骨干的反馈意见193条。
2018年5月31日至6月1日,交通科研所在江苏无锡组织召开GA801、GA802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处理研讨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相关人员,北京、天津、山西、吉林、江苏、福建、贵州、陕西和杭州、济南、南宁、成都、无锡、南通、中山等省市车管部门的查验骨干,上海交警总队事故处理专家侯心
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孙枝鹏等人参会。
与会人员经过讨论,共采纳(包括部分采纳、修改采纳)GA801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93条。
会后,交通科研所根据研讨结果形成了GA801标准送审稿。
2018年10月9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江苏无锡组织召开GA801标准专家审定会,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交警总队事故处、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及北京、天津、重庆、陕西、沈阳、杭州、深圳等省市车管部门的专家对GA801标准送审稿逐条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审定意见。
会后,交通科研所根据审定会纪要完成了GA801标准报批稿。
2018年11月12日,GA801标准报批稿经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报批。
2019年6月15日,GA801-2019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三、修订内容确定依据 为规范实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适应行政管理“放管服”工作要求,本次GA801标准修订内容确定依据主要为:
1.注册登记查验项目的变化,主要依据GB7258-2017;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的调整,除主要依据GB7258-2017外,还参考了GB11567-2017《汽车及挂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等新发布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2.进口机动车特殊查验项目,主要依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严格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11日公交管办[2013]95号文件)确定。

3.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查验项目,主要依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9月7日公交管2016[539]号文件)确定。

4.涉嫌违规机动车的查验工作要求,主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文件)等近年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四、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本次GA801标准修订,重点进行了三个方面内容的调整,一是鉴于《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对查验员管理、查验监管已做了专门的规定,删除了GA801标准中查验员管理、查验监管的相关内容;二是根据近年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机动车查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GB7258-2017新要求,增加了新能源汽车换发专用号牌查验、涉嫌违规机动车查验等要求,修改了注册登记查验项目、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查验要求等规定;三是根据GB7258-2017等新标准要求、平行进口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新要求,修改了“附录A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和“附录D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
对标准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具体如下:
1.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由于《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对查验员管理、查验监管已做了专门的规定,删除标准适用范围中查验员资格管理相关内容。

2.修改了注册登记查验项目。
根据GB7258-2017等新标准要求,在注册登记查验项目中,增加查验汽车乘员反光背心的要求,修改了汽车安全带、车身反光标识、行驶记录装置、车辆外部标识/文字、喷涂、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查验范围;规定对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应查验外廓尺寸、轮胎规格及防抱制动装置。

3.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中新能源汽车特殊要求。
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要求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4.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中进口机动车特殊要求。
包括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

5.修改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的查验项目,删除了“有疑问时还应查验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等定性条款。
明确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
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除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外,对客车,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查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6.增加了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查验项目。
确认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还应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7.修改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
鉴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35-2017《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已发布实施,删除了查验区工具箱的工具仪器配备要求。

8.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
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口机动车调整为仅注册登记查验需要民警查验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调整为所有登记业务查验均需要民警查验员负责。

9.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和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
10.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的查验要求。
根据GB7258-2017对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新要求,以及两号查验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和对策,修改了相关查验要求。
11.修改了整备质量查验要求。
考虑实际工作情况,由采用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调整为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数值。
12.增加了对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查验的要求。
规定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提示的违规情形,记录并拍照留存。
13.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
规定对乘用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车身外部进行了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不影响运行安全的,以及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和使用规定,并在“备注”栏中记录。
14.增加了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的特殊处置要求。
要求应确认机动车制造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规定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15.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
16.删除了查验员资格管理、机动车查验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机动车安全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
由于《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对查
验员管理、查验监管已做了专门的规定,删除了标准中相关要求。
17.明确了实现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车型范围;修改了先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鼓励使用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监管方式。
18.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工作要求。
19.修改了“附录A机动车查验主要合格要求”。
根据GB7258-2017等新标准要求和查验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身颜色、车辆外观形状、座椅数量及汽车安全带、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应急出口、安全装置等项目的查验主要合格要求,允许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且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
20.修改了“附录B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增加了“特殊属性”的选项,调整了“查验项目”栏的设置,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照片的粘贴/制作要求。
21.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名称修改为《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并明确了违规信息除通报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还应通报给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产车)或检验检疫部门(进口车)的要求。
22.修改了“附录D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
一是根据GB7258-2017等新标准要求,修改了车辆左前方斜视45°拍照、车辆右后方斜视45°拍照等要求;二是结合监管操作可行性,删除了校车标牌拍照要求;三是结合现行工作情况,增加了需上传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尾气排放检验合格报告、送检人身份证明等检验资料照片的要求;四是明确了上传的检验照片的分辨率、存储格式等要求。

五、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负责起草单位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GA801-2019主要起草人为:——应朝阳、孙巍、穆文浩、孙晓平、范志翔、吴云强(公安部交通管 理科学研究所);——赵光明、舒强(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罗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刘宝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尚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陈子丽(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杨尚利(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六、主要参考资料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3.GB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4.GB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5.公交管[2014]138号《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公交管[2014]196号《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
7.公交管[2014]219号《关于贯彻实施〈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9.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0.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释义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第二部分标准条文释义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一、关于“1范围” [标准条文]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项目和查验工作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GA801-2019(以下简称“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效力范围的规定。
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鉴于《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2018年12月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18]692号文件印发)已经明确规定了查验员资格管理的相关要求,删除了“本标准规定了查验员资格管理的要求”“本标准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查验员进行资格管理”等相关表述。

2.鉴于《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2018年5月2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18]189号文印发)等规范性文件已规定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的相关要求,将“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不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借助社会力量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的管理要求加以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具有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的职责。
本标准仅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不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
注: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资格管理和”。

二、关于“2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条文]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规定。
本章中未注明年代号的引用标准,其现行有效版本为: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1号修改单。
需要说明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我国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机动车;因此,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涉及安全装置或结构的要求实行“老车老标准,新车新要求”,机动车查验员也需要了解和掌握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历史版本。
根据两个标准的发布实施时间,需了解和掌握的历史版本主要有: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及其第1号、第2号修改单;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第1号、第2号、第3号修改单;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第1号、第2号修改单。

2.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2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
修改单针对GB7258-2017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加了“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车辆应能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区应设有隔离设施”等新要求,调整了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油田专项作业车等车型的侧倾稳定性要求,修改了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主车和挂车匹配规定,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
修改单具体内容见附件
1。
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正在修订中,修订稿已报批。
标准的使用者应及时关注GA802新版本的批准发布、实施时间。

三、关于“3术语和定义” [标准条文] 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查验inspection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 查验员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查验”和“查验员”两个术语和定义的说明,与GA801-2014相比无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
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规定“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与本标准中“查验”术语和定义无实质性区别。

2.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第三章的规定,查验员按照所掌握的查验知识和技能分为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和高级查验员,按照人员身份分为民警查验员、辅警查验员和社会辅助查验员;其中,人民警察担任的查验员为民警查验员。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规定,查验员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方可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仅规定了各级查验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日常培训教育等要求,并未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如何授权予以明确。
建议参照GA801-2014的4.1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具有查验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能否实际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

四、关于“4查验项目” (一)关于“4.1注册登记” [标准条文] 4.1注册登记4.1.1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 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或产品识别代码,下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挂车除外)、车辆品牌和型号; b)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4.1.2根据车辆产品、使用性质和出厂日期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 a)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汽车乘员反光背心;b)对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的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查验汽车座椅数量及安全带;c)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旅居挂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其他挂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及所有三轮汽车、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
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及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查验整备质量;d)对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基于多用途货车改装的教练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e)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f)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车、旅居车,查验灭火器;g)对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对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20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i)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多用途货车、货车类教练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对冷藏车还应查验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查验在车身后部喷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j)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n)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
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和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查验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p)对客车(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客车除外),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 或等于0.9的乘用车,查验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均大于或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r)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s)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t)对两轮普通摩托车,查验摩托车乘员头盔。
4.1.3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24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注册登记查验项目的规定,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明确了可以直接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以适应“允许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情形”管理政策的调整。

2.增加了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汽车乘员反光背心的要求,保证GB7258-2017的12.15.2的实施,更好地保证车辆出现异常情形时乘员在车外活动时的可视认性。

3.根据GB7258-2017的12.1.1,调整了应查验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明确了前排乘员座椅的概念;同时,增加了查验汽车座椅数量的要求。

4.明确了对除旅居挂车外的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挂车无需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50kg的挂车无需查验整备质量,规定对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应查验外廓尺寸和轮胎规格。

5.参照GB7258-2017的8.4.1,明确了对多用途货车(包括基于多用途货车改装的教练车)、旅居挂车不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6.根据GB7258-2017的12.15.8,增加了对旅居车应查验灭火器的要求。

7.根据GB7258-2017的8.6.5,明确了对所有客车均应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8.根据GB7258-2017的11.5.4,调整了应查验乘客门数量的客车范围。

9.根据GB7258-2017的4.7.6、4.7.8、4.7.11,调整了车身外部图形和文字标志的查验要求。
10.根据GB7258-2017的10.5.3,调整了应查验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车型范围。
11.根据GB7258-2017的7.5.1,调整了应查验辅助制动装置的车型范围。
12.根据GB7258-2017的7.2.6,调整了应查验盘式制动器的车轮范围。
13.参照GB7258-2017的7.2.12,调整了应查验防抱制动装置的车型范围。
14.根据国家标准GB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调整了应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客车范围,规定对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客车不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15.根据GB7258-2017的11.5.7,增加了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应查验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及是否张贴有不透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的要求。
16.增加了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应查验是否具有外 接充电接口的要求。
17.增加了进口机动车的特殊查验项目要求,以期更有效地规范和加强对平行进口 车的管理。
18.根据GB7258-2017的12.15.9,增加了对两轮普通摩托车应查验摩托车乘员头 盔的要求。
19.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表述修改为“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进一步明确查验员的工作职责。
20.删除了“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外廓尺寸、轮胎规格、整备质量)” 等表述,以期进一步明确、规范查验项目要求,避免不同部门、人员的不同理解。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 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安部质检总局公交管[2014]138号文件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以下机动车在申请注册登记前无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
(2)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自2014年4月29日起执行),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新出厂的机动车;
(3)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
1.上述第
(1)
(2)项包括的机动车中,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申请注册登记前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在实际操作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乘用车,若其车辆型号为“6”字头或“7”字头,《公告》系统中自动标注为免检车型;但对车辆型号为“5”字头、“2”字头的国产专用乘用车、越野乘用车,需根据《公告》系统的标注确定申请注册登记前是否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关于“4.2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标准条文] 4.2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4.2.1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4.1.2d)、4.1.2e)、4.1.2i)、4.1.2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的,核对变更颜色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确认车身颜色;对因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按4.1.2g)、4.1.2h)、4.1.2m)~4.1.2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但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不查验。
4.2.2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身颜色,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
胎完好情况,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4.1.2d)、4.1.2e)、4.1.2g)、4.1.2h)、4.1.2i)、4.1.2j)、4.1.2m)~4.1.2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客车,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查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4.2.3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2.4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4.1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4.2.5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4.1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外;对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4.2.6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4.1.2d)、4.1.2e)、4.1.2i)、4.1.2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4.2.7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
4.2.8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查验项目的规定,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16]656号文件转发),明确了对使用性质栏签注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不查验汽车。

2.明确了对转入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无需查验车辆品牌和型号,对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也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3.明确了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时,对客车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查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4.明确了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时,也应查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以期更好地发挥查验环节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把关作用。

5.删除了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等业务查验中“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的表述,以期进一步明确、规范查验项目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转入/变更迁入查验,以及4.3提及的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查验,仅是查验项目参照注册登记查验确定;关于查验合格要求,应按照本标准5.4的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要求,对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外,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三)关于“4.3其他业务” [标准条文] 4.3其他业务4.3.1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按4.1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外;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4.3.2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及4.1.2d)、4.1.2e)、4.1.2i)、4.1.2j)、4.1.2q)规定的项目。
4.3.3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4.3.4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4.3.5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4.3.6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确认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种类,查验车辆识别代号、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还应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4.3.7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由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进行查验的,按照4.3.1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其他机动车业务查验项目的规定,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明确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无需查验车辆品牌和型号,对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也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2.参照《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9月7日公交管[2016]539号文件),增加了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时的查验要求。

3.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明确了由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进行查验时的查验项目要求。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查验时,明确了无需查验发动机号码,并删除了“对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应增加查验”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的表述,以期进一步明确、规范查验项目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 注册登记机动车,需先行由转出/变更迁出车管所进行查验。
在公安部令第124号没有修改之前,除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开展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试点工作的地市和车型外,能否只由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进行查验,由双方车管所协商确定。
原则上,异地查验的车型宜限定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五、关于“5查验要求” [标准条文] 5.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除外。
5.2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
专门查验区应施划有标志标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按标准配备有查验工具箱。
5.3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带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标准配备随身查验工具,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非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
5.4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查验合格的主要要求参见附录A),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
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5.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进行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
视频或照片应能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能确认车辆识别代号,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能识别号牌号码或确认车辆识别代号)。
注:一张照片能同时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的,视为满足要求。
5.6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
5.7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变更迁出除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登记业务,以及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条文理解] 本标准的5.1至5.7是对机动车查验一般要求的规定,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了特殊情况下车管所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时的表述,由先前的“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2.修改了专门查验区的表述,删除了查验区工具箱中仪器设备配备的具体要求。

3.修改了查验员应随身配备的查验工具的相关表述,删除了随身查验包工具配备的具体要求及查验智能终端功能性能的具体要求,根据查验员身份明确了执法记录仪或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的配备使用要求。

4.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查验机动车时应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5.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的要求。
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口机动车调整为仅注册登记需由民警查验员负责查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调整为所有登记业务均需由民警查验员负责查验。
需要说明的是:
1.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通用技术要求》(GA/T1434-2017)已于2017年10月5日发布并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车管所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为查验员配备功能、性能满足GA/T1434-2017要求的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

2.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2017)已于2017年10月5日发布并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配备工具的数量和功能性能等要求。
车管所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按照规定在查验区配备查验工具箱(柜),为查验员配备能随身佩戴的查验工具包。

3.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上门查验机动车主要适用于辖区内出租、公交等运输企业,不存在为辖区内机动车制造厂家上门查验机动车的情形。

4.本标准实施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查验可由辅警查验员或社会辅助查验员进行。

5.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根据《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19]132号)、《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使用执法记录仪或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记录机动车查验过程的具体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车管所应当向社会公众明示查验相关事项,实现查验标准和工作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从制度建设上杜绝选择性查验、随意性查验。
[标准条文] 5.8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5.9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相应的车身颜色。
5.10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型普通客车,应实车查看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5.11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或者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确认车辆识别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查验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是否按规定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与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体、间距(或拍摄/制作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属于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收存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按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的标示确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对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拍照。
5.12注册登记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下同)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是否符合规定,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对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非注册登记查验时,查验发动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发现更换了发动机的,按照规定予以变更登记;发现登记错误的,按照规定予以档案更正;对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的,确认、排除嫌疑并记录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的应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
5.13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或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5.14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5.15查验安全装置时,应: a)查看《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b)查看驾驶室(区)内的辅助制动装置操纵开关或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 c)实车查看车轮(因实车结构限制无法查看时只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是否安装了盘式制动器; d)打开机动车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并判断ABS自检功能是否正常,实车查看半挂车,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防抱制动装置; e)打开发动机舱盖并目视检查,确认客车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5.16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5.17查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提示的违规情形并拍照留存。
[条文理解]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本标准的5.8至5.15是对部分重点查验项目查验要求的规定,5.16是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5.17是对有涉嫌违规记录的机动车产品查验的特殊要求。
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的工作要求,以期规范、统一“变色龙”车辆的车身颜色确定要求,避免部分查验员以“变色龙”无法确定车身颜色为由认定该车查验不合格。

2.增加了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以期通过注册登记查验环节的严格把关,避免面包车、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型普通客车等重点车型的人货混装、超员载客等安全隐患。

3.修改了查验车辆识别代号的工作要求,细化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了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查验要求,明确了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根据相关技术资料确定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增加了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收存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的要求。

4.修改了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发现(私自)更换了发动机或信息登记错误,以及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现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等情形时的处置方式。

5.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的工作要求,规定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尺寸参数来判断查验结果是否合格,删除了使用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测量外廓尺寸的相关表述。

6.修改了查验整备质量的工作要求,要求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测量的整备质量来判断查验结果是否合格。

7.调整了查验安全装置的工作要求,删除了“查验辅助制动装置有疑问时实车操作检查”“查验防抱制动装置有疑问时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的表述。

8.修改了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明确了要确认检验合格证明上的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不再要求核查检验合格证明上的签字人是否为(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

9.增加了对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进行查验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相同的违规情形的要求,明确了提示项目的查验结果应拍照留存备查。
10.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查验项目的机动车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见GA801-2014的6.16、6.17f)),以防止误导部分查验员“过度”查验。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标准的5.8,主要出发点是在出现依据机动车实车车长和名义车长确定的车辆类型不一致的情形时,明确、规范、统一车辆类型的核定要求。
如:根据5.8的规定,对于实车车长为6030mm,合格证记载的(名义)车长为5995mm的货车,若质量参数符合轻型货车的规定,其规格应核定为“轻型”。

2.当前,有部分厂家的面包车、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为适应市场的不合理需求,通过变换车内座椅布置及固定方式等做法形成了过大的车内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载货空间。
为在注册登记环节尽可能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统
一、规范
GB7258-2017的11.6.2中“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等定性要求的理解和执行,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于2018年12月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车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见附件2),作为查验座椅布置是否合理的参考。

3.本标准的5.11提出可通过“拍摄/制作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的方式代替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基本出发点是推动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取消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要求。

4.本标准的5.11提出注册登记查验时应按相关技术资料的标示确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统一车辆识别代号的查验,因为当前有部分厂家在车上多个部位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
鉴于为满足国家标准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中VIN内容和构成的要求,平行进口车违规更改车辆识别代号的几率较大;在查验平行进口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关注重点部位有无凿改痕迹。

5.本标准的5.12规定“对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是否符合规定”,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责任。
鉴于现行GB21861-2014国家标准对此项要求的规定尚不具体,车管所应及时将此要求传达给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6.本标准的5.13、5.14规定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时应优先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主要出发点是进一步发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作用,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职责。
从车管所的发展趋势出发,不鼓励车管所自身配备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整备质量测量仪等仪器。

7.部分纯电动大客车的辅助制动性能通过轮边减速器或电机能量回收等方式实现,驾驶室(区)内无辅助制动装置操纵开关,与常规能源汽车的辅助制动装置结构有明显区别。
对于此类纯电动大客车,查验时通过核查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制造厂家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来确认实车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
需要注意的是:
1.GA801-2014较GA801-2008、GA801-2013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表述。
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应在所更换的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该车注册时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应使用所更换的车身或者车架的部件号(如有)来替代注册时的车辆识别代号。

2.GB7258-2004起即取消了发动机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自GA801-2008起的历次GA801版本均未要求查验时需拓印发动机号。
目前,有个别地方的车管所在查验机动车时仍将拓印发动机号作为一个普遍要求,明显违反了GA801标准的相关规定。

3.GB7258-2017及先前的GB7258版本均未规定发动机号码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更。
因此,查验时不能因发现打刻的发动机号有更改、变动痕迹为由直接认定发动机号查验不合格;这种情况下,经核实排除嫌疑的,发动机号码的查验结果为合格,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应按规定办理登记业务。

4.根据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时,可以更换为经国务院机 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其他型号的发动机。
因此,对国产车可更换为同一车型《公告》列入的其他型号发动机;但对进口车,该要求具体如何操作尚无明确规定。

5.车管所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等检验数据时,应对上述参数的检验过程及结果加大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
车管所自身配备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整备质量测量仪等仪器进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查验时,应配备具备能力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测量。

6.本标准的5.13、5.14中的“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具体如何认定,宜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统一确定。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检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7.挂车如与牵引车组合成汽车列车进行查验,应消除车辆组合状态对挂车、牵引车的车辆高度、整备质量等参数测量结果的影响。

8.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调整了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主车和挂车匹配要求,规定“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总质量”。
对中置轴挂车进行查验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总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要求。

9.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规定,明确“注册登记查验时查验员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与“新车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两项工作对于非免检机动车的具体实施要求,实现两项工作间的有效衔接。
对于总质量接近4500kg的轻型货车(尤其是轻型自卸货车),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关注其整备质量和轴荷。
[标准条文] 5.18《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如下:a)《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所列查验项目查验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查验不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记录不合格的情形;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b)安全装置查验结果表明至少有一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发现实车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记录不合格的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c)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为“载客人数/座位数”)及根据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d)对申请注册登记或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进行查验时,对具有外接充电接口的,在“备注”栏中记录“具有外接充电接口”;e)对申请注册登记的进口机动车进行查验时,4.1.2s)规定的特别查验项目存在不合格情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形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记录不合格的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f)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g)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进行查验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h)对乘用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车身外部进行了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不影响运行安全的,以及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和使用规定,并在“备注”栏中记录;i)按规定应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按照规定查验的项目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
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在备注栏记录复检时间、不合格情形并签字(或签章)和签注日期;j)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应使用《校车查验记录表》,备注栏中应记录提交校车日期。
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中;k)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制作的《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
5.19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5.20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时,应制定实施专门的工作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条文理解] 本标准的5.18是对《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校车查验记录表》签注要求的规定,5.19是对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的规定,5.20是对首次注册登记新车型技术参数确认要求的规定。
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查验记录表签注要求(5.18)方面:——明确了安全装置的查验结果应签注在对应的判定栏内。
——明确了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其“核定载人数”栏的签注要求为“载客人 数/座位数”。
——对申请注册登记或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 (换电式除外),增加了“备注”栏签注“具有外接充电接口”的要求。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进口机动车的特别签注要求。
——增加了查验乘用车发现车身外部进行了改装、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 牌和/或反光背心时的签注要求。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明确了查验员可以在查验记录表上签字或签章。

——修改了查验复检不合格时的签注要求,规定查验复检不合格时应在备注栏记录 复检时间、不合格情形并签字(或签章)和签注日期。
——删除了“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和签注日期, 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不合格情形(见GA801-2014的6.17f))”的规定。
——删除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 件打印生成(GA801-2014的6.17g))”的规定。

2.新车型技术参数确认(5.20)方面,明确了开展该项工作时应制定实施专门的工作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人员,以保证新车型技术参数确认工作的公正、科学、准确。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次修订时放宽的乘用车车身外部改装项目,具体包括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

2.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项目的查验结果,以及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结果,签注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货车挂车”类别对应查验项目(序号分别为10、12和11)的判定栏内。

3.现行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尚无针对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的细化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具体工作要求。

4.对于采用承压罐体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若其承压罐体与车辆行走部分(车辆底盘)为可分离结构,车辆报废时承压罐体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承压罐体可不解体。
5.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国务院令第715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令第715号允许将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等“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商务部正会同相关部委研究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
各地应及时调整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的相关工作要求,关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时间和相关具体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开展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新车型技术参数确认工作,主要考虑是现在的《公告》中仍存在部分车型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期望通过此项工作能更好地发挥车管所在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源头管理方面的作用。
本标准并未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开展新车型技术参数确认工作,是否开展该项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关于“6特殊情形的处理” [标准条文]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6.1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骗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
属于被盗抢骗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非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拼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
6.2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在告知提醒机动车所有人依法维权的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制作《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产机动车)、检验检疫部门(进口机动车)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6.36.1和6.2所述情形中,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4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查验过程中特殊情形的相关规定,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明确了注册登记查验发现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告知提醒机动车所有人依法维权。

2.明确了发现的违规机动车产品除通报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还应分别通报给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产车)或检验检疫部门(进口车)。

3.修改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审核违规机动车产品的人员资质要求,不再限定需由高级查验员进行审核。

4.增加了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的特殊要求,以方便查验员确认先前所发现的违规项目是否已整改到位。
需要说明的是:
1.拼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GA802-2019的3.3,非法改装车的定义见GA802-2019的3.4。

2.注册登记查验时,对违规机动车产品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查验员要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告知不予登记原因和使用不符合规定车辆的危害,并提示群众可依法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退换违规机动车产品,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予以赔偿。

3.注册登记查验过程中,发现送检机动车存在查验项目以外的其他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情形的,经车管所负责查验工作的领导组织研究确定属实的,按照6.2的规定上报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

4.本标准的6.4中,出具“整改合格证明”的主体,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为对应车型《公告》“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栏记载的机动车生产厂家(与送检机动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栏记载的机动车生产厂家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致);对其他国产机动车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栏记载
的机动车生产厂家;对实行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进口机动车为对应车型强制性认证证书持有人(与送检机动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签发单位应一致)。

5.本标准未对“整改合格证明”的式样及内容进行规定。
标准实施后,各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自行确定。
“整改合格证明”的内容应能体现: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的相关信息(时间、地点、确定的违规项目及情形等),厂家针对发现的每个违规项目采取的整改措施(具体的整改方式、步骤,整改地点及时间),每个违规项目整改后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的相关信息(检验方法、检验合格依据等),整改事宜厂家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出具日期及厂家印章等。
“整改合格证明”的出具日期应在所有的违规项目的整改、检验时间之后及再次注册登记查验日期之前。
车管所应将“整改合格证明”作为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附件收存。

6.经核实,机动车违规情形系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非法改装造成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后可按照规定继续办理相关业务,此时无需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出具整改合格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
1.目前,对具体的一辆车是否为被盗抢骗车辆、非法改装车、拼装车,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程序、标准尚无统
一、规范、权威的说法。

2.注册登记查验过程中,若查验员发现送检机动车涉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道路运行时易因此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及时报告车管所负责查验工作的领导。
经车管所集体研究认为有必要开展进一步调查的,可以“该车涉嫌非法改装、拼装”为由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按照规定对涉嫌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进行调查核实,并可将相关信息告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调查核实结果表明送检机动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形的,应当结束嫌疑调查,按照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3.对挂车进行查验时,若查验员发现牵引车与挂车不匹配(包括汽车列车的车长超出GB1589标准规定的限值、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小于挂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等),或者牵引车本身不具备牵引资格(如牵引中置轴旅居挂车的乘用车的牵引装置系自行加装等),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规定,经车管所负责查验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要求其更换符合规定的牵引车后再来办理挂车查验业务。
注:车管所应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汽车列车安全技术性能时应确认 牵引车是否具有牵引资格、确认牵引车与挂车是否匹配。

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查验监督岗承担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查验员资格。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月组织查验员审核违规机动车信息,制作《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并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组织高级查验员审核各地上报的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并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车管所在通报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综合执行本标准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5.为切实发挥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机制的作用,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借助社会、媒体等多方面力量,加强对生产、销售违规机动车产品的监督、曝光,推动形成对违规机动车产品的多元协同治理体系。
要加强与社会公益机构协作配合,支持、引导消费者向各级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反映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以及发生的事故案例、数据,支持公益组织对车辆安全质量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加强与媒体、媒介沟通协调,注重搜集、宣传违规机动车产品引发的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案例,并向各级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网站等提供,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舆论高压态势,倒逼企业规范生产、销售行为。

七、关于“7检验监督要求” [标准条文] 7.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
7.2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监督: a)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面积及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应与需审核的检验业务量相适应; b)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
[条文理解] 7.1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定,与GA801-2014一致,此次修订时未作调整。
7.2是对车管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建设的一般规定。
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的提法修改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监督”,进一步理顺车管所的职责定位,与“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效衔接。

2.明确规定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相应删除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的具体表述(GA801-2014的8.2c))。
需要说明的是:
1.车管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应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方法,至少应涵盖本标准7.1所列举的方式。
为减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负担,现场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验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现场监督方式宜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协同进行。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2.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在各县(区)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分中心,按照规定对本县(区)或者所在设区的市行政辖区内其他县(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7.2b)中“(远程视频监管中心)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的规定与《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五条中“从事机动车查验监管、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掌握监管工作内容和异常情形处置要求”的规定的表述虽不一致,但并不矛盾。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应强制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远程视频监管中心从事审核、进行检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对车管所从事机动车查验监管的工作人员而言,经过培训、掌握监管工作内容和异常情形处置要求即可上岗,可以不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
[标准条文] 7.3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
7.4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应在检验照片(或视频)上传后的24小时内将检验照片(或视频)比对完毕;采用了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监管方式的,按比例抽查。
比对结果表明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知送检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检验,并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条文理解] 7.3和7.4是对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删除了GA801-2014的8.6中“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量和规范化程度批准后实施”的要求。

2.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车型范围有所扩大,在明确7座及7座以上的非营运小型、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采取该项措施的基础上,允许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也采取该项措施。

3.鼓励采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监管方式提升检验监督效率。
需要说明的是:
1.对面包车及除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外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到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模式?目前全国层面尚无统一规定,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文明确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择时先行试点开展此项工作。

2.推行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监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放管服”工作要求、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效率的实际需求,各地应选择采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用技术成熟、适用的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监管系统。

3.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模式后,监督检查时发现检验 项目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经核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检测情形的,除责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追回车辆重新进行检验外,还要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处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管理不规范、违规检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列入失信检验机构名单,暂停或不予实施“先发放标志、后抽查监督”措施。
[标准条文] 7.5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7.6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工作人员应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要求是否符合附录D的规定。
检验照片(或视频)的审核结果为合格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无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或报警提示的,应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7.7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发现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要求不符合附录D的规定的,应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符合规定的具体情形,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新上传整改后的检验照片(或视频);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比对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7.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经核实并非异常情形的,应及时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7.9监督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骗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按6.1和6.3的规定执行。
[条文理解] 7.5至7.9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督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比对检验照片(视频)等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
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明确了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

2.将“审核检验照片(视频)”的表述修改为“比对检验照片(视频)”,实现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职责定位的有机衔接。
需要说明的是:仅通过比对检验照片(视频)的方式,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存在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几率较低,绝大部分检验违规问题是综合采用多种检验监督方式后得到的结果。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在工作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通过监督获取了检验合格标志,就直接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的检验监督工作不到位。
需要注意的是:
1.当前,轻型货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中前后轴轴荷之和超过4500kg的情形 时有发生,各地车管所对此应予以关注,发现此类情形时,应调查送检的轻型货车是否为非法改装,调查承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GB21861标准及相关规定检验及评判。

2.当前,绝大部分地方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并未结合自身情况细化比对检验照片(视频)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的监督审核记录不完整、不全面、有缺失的情形也较常见,(通过比对)发现检验违规情形时对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处罚也未落实。
为强化检验监督工作效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并严格实施。
[标准条文] 7.10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月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每月分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异常数据,每季度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报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数据分析发现异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通报。
7.1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相关规定,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要求。
[条文理解] 7.10是对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定期开展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分析的规定,7.11是对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细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工作要求的规定,与GA801-2014相比无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仍有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过在检验软件中设置后门、篡改检验数据、伪造合格检验数据的方式不当谋利,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工作中对此应予以重视,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此类较难发现的违规行为的管理。

八、关于“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附录A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是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按照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并不属于标准正文的内容,仅供标准使用者在具体执行时参考,自然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对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加以说明,主要出发点是使机动车查验员能方便地确认所查验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中“合格要求”栏的内容主要参照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要求时,标准的使用者应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按照规定执行最新的合格要求。
与GA801-2014相比,本标准附录A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GB7258-2017等新标准要求,结合实际查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修改了车 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身颜色、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座椅数量及汽车安全带、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防护、应急出口、安全装置等项目的查验主要合格要求。

2.允许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且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
[标准条文]
1.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汽车、摩托车、半挂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和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牵引杆挂车应具 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且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
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打刻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无纵梁的除外)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有明显的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的痕迹;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痕迹;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车辆识别代号的年份位、检验位等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其中,字母仅能采用大写的罗马字母,但
I、O及Q不能使用;数字仅能采用阿拉伯数字0至9;车辆识别代号的第10位为年份位,可为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或车辆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但数字0和字母
I、O、
Q、U、Z不能使用。
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包括电子控制单元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
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若上述痕迹不足以影响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识别和认定,不应简单认定为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的
要求。
在用车因腐蚀、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无法确认需重新打刻的,应按照原号码打刻新的车辆识别代号,且在打刻时不应把原始号码打磨掉;在用车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更换的车身或车架上应按规定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
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宜尽可能符合GB7258—2017的4.1.3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关于“
1.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查验合格要求,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根据GB7258-2017的4.1.3,明确了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所有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的具体要求。

2.根据GB7258-2017的4.1.3,明确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有重新涂漆处理的痕迹,但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

3.根据正常情况下查验员仅目视检查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是否符合规定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发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明显的”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等方式处理的痕迹时为不合格。

4.根据GB7258-2017的4.1.3,增加了对2018年1月1起出厂的汽车和挂车,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能拍照的要求。

5.根据GB7258-2017的4.1.3,明确了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6.根据GB7258-2017的4.1.8,增加了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

7.根据GB16735-2004,细化了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构成要求,明确了年份位的使用规定。

8.根据GB7258-2017的4.1.3,增加了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以按照GB16735标准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

9.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的处置要求。
10.增加了在用车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相关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轮式专用机械车可以使用产品识别代码,产品识别代码的内容和构成不执行GB16735标准的规定。

2.对无纵梁的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不适用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的要求,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位于车辆右侧前部能防止锈蚀、磨损的车辆结构件上即可(如受结构限制可不限定必须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

3.GB16735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GB16735-2004中,对于第10位年份位使用车型年份的说明为:“车型年份,是由车辆制造厂为某个单独车型指定,可以不考虑车辆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实际制造的历法年份,只要实际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

鉴于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文件进一步对“实际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加以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不同厂家,现阶段同一个字母用于代表车型年份时,对应的历法年份可能不完全一致。
例如,字母D代表的年份为2013,若D为车型年份,则有可能对某一个厂家而言,其对应的历法年份为2011-2013、2012-2014、2013-2015。

4.GB7258-2017的4.1.8中罐体应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不适用于承压罐体。
装备承压罐体的罐式车辆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压罐体应当取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综合GB7258-2017和GB7258-2012的4.1.3、4.1.5的要求及相关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的乘用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纯电动乘用车,以及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应至少有一个ECU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应与汽车上其他部位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一致,且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明从ECU中读取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读取工具的型号及购买地点、方式等内容。
注册登记查验时,可使用OBD解码仪等适用的仪器设备读取ECU等电子控制单元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
1.当前查验工作量巨大,违法犯罪分子的手段越来越高超,很多情形下查验员正常查验时肉眼难以发现车辆识别代号打刻部件的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等方式处理的痕迹;不能以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若干年后发现了“车辆识别代号有凿改、挖补、垫片等违规情形,不符合标准规定,登记违规”等为由,简单地认定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查验时查验员履职不到位。

2.GB7258标准对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的要求属于定性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在设计和制造时应充分考虑标准相关规定,尽可能避免因打刻位置选择的不合理而使得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容易方便地被整体替换、或因发生轻微事故即需更换、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易磨损等情形的发生。
但是,车管所注册登记查验时,不宜直接认定某一车辆(车型)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不符合GB7258标准规定并以此为由退办。
对于经研讨后认为打刻位置确实不合理的,应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限期改进。

3.目前,有部分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圆柱形的车辆主要结构件上,若该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满足易见且易于拓印的要求,应视为满足GB7258标准要求,不能以“无法在一张照片中反映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整体情况”等理由认定该车不符合本标准“对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能拍照”的规定。

4.已报批的GB16735标准修订稿对车型年份做了进一步的限制性说明,本标准的使用者应关注其发布实施日期。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在GB16735新版本实施之前出厂的机动车,若发现制造年份与历法年份的偏差超过1年(12个月),应进一步严格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的查验,防止机动车生产厂家套用《公告》销售老车型。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5.GB16735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GB16735-2004中,没有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重新标示或变更的相关规定,这一部分要求在已报批的GB16735标准修订稿中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在GB16735新版本发布实施之前,“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的规定仍然有效,不存在车辆识别代号打刻错误后重新标示或变更的例外。

6.目前,市场上并没有一款通用的OBD解码仪能读取所有车型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注册登记查验时,若车管所使用自己配备的OBD解码仪不能读取汽车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码内容,不能直接认定该车不符合GB7258-2017的4.1.5的规定,应查阅该车产品使用说明书,分析配备的OBD解码仪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联系机动车销售商或生产厂家,进一步核实确认该车的合规性。
[标准条文]
2.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 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
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
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标识,留出的观察口原则上应便于从上(前)方观察,但若确实受结构所限制,观察口也可位于下方。
注册登记查验时,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标识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易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一致。
在用车查验时,已采集发动机标识(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电子照片的,实车的发动机标识(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与电子照片一致的,视为合格。
在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但对国产车也可以为《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其他情况下,实车的发动机标识缺失的,确认无私自更换发动机情形的,记录相关信息后视为合格。
注: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 [条文理解] 关于“
2.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查验合格要求,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根据GB7258-2017的4.1.4,明确了对轮边电机和轮毂电机,若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码被覆盖,无须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电机标识。

2.明确了注册登记查验时发动机号码查验的合格要求,规定在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原则上只核对发动机标识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以及整车产品标牌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与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一致性。

3.增加了在用车查验时,可通过比对实车发动机标识(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与已采集的发动机标识(或可见发动机号码)电子照片的一致性来判定是否合格的要求。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4.增加了在用车更换发动机、发动机标识缺失等情形时的查验合格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查验发动机号码时,对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的,除开展嫌疑车辆调查需要的情形外,不应拆除发动机部件来核实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与相关凭证上记载的信息的一致性。

2.本标准规定,在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发现实车的发动机标识缺失的,应核实确认该车有无私自更换发动机情形,核实的程序、人员配备、信息记录内容等要求,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具体确定。
[标准条文]
3.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对进口机动车) 等凭证和技术资料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对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未列入车辆品牌/型号的进口机动车,可参照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证及其 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确认车辆品牌/型号的符合性
4.车身颜色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实车核定车身颜色,核定的车身颜色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不同及光线明暗会发生变化的,经确认未变更车身颜色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
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相符 [条文理解] 关于“
3.车辆品牌/型号”的查验合格要求,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是修改了进口机动车的核对凭证和技术资料类型,规定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一致,并增加了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未列入所查验进口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时的处置要求。
关于“
4.车身颜色”的查验合格要求,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是明确了核定的车身颜色与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不同及光线明暗会发生变化等情形时的处置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平行进口车的数量不断增加。
由于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关于“原产地”等项目签注要求的特殊规定,平行进口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型号与实车产品标牌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型号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次修订时根据相关文件调整了相关表述。

2.鉴于制定发布《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进口机动车的计算机签注,考虑到《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更新周期的原因,本次修订增加了所查验进口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未列入《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时的处置要求。

3.鉴于不同的人员对同一颜色(特别是中间色)的认定结果会有偏差、国家标准GB/T21085-2007《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规定车身颜色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规定的颜色名称填写、“变色龙”车辆数量越来越多等因素,本次修订对车身颜色的核定要求做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了调整和细化。
需要注意的是:
1.转移登记查验、变更迁入查验时,不需要查验“车辆品牌/型号”。

2.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 凭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与实车明显不一致的(明显,指颜色的不一致并非是由于不同的人对标准理解、认知的差异形成),如实车为“白”色、凭证记载为“黑”色等情形,应核实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和签注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时可要求更换凭证。

3.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车辆有私自变更车身颜色情形的,经核实确认车身颜色的变更对运行安全无实质性影响的,不宜简单地以“车辆私自改装、变更车身颜色”为由退办,视情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后,从便民的角度,宜合并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业务。

4.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没有“禁止通过车身贴膜改变车身颜色”的规定,不能以“车身贴膜改变车身颜色的随意性大、车辆肇事逃逸后追逃难度加大”等为由简单地认定这种情形违规。
[标准条文]
5.核定载人数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2017的4.4.2~4.4.6及11.6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
对实行 《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进口机动车,核定的乘坐人数应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证及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一致。
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条文理解] 关于“
5.核定载人数”的查验合格要求,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是增加了进口机动车核定载人数的相关要求,规定核定的乘坐人数应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证及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
1.注册登记查验时,对面包车及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型普通客车,宜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车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20181201)来确定其座椅布置是否合理。

2.从方便群众角度,GA801-2008、GA801-2013规定“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该要求在GA801-2014中被删除。
因此,2014年12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国产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若其《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少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应视为不合格。
需要注意的是:
1.GB7258-2017的11.6.3规定“车长小于6m的乘用车(救护车、囚车除外)不应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严格限制了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人的专用载客汽车(专用乘用车)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的情形。
因此,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除救护车、囚车、供行动不便乘客使用的专用乘用车外,其他专用乘用车(如《公告》中的运兵车、指挥车等)均不应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
但是,设计和制造上设置有仅供在车辆停止/静止状态下使用、也不具有汽车安全带的“辅助座椅”,实车与《公告》批准状态或认证状态一致且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相关说明的,不应视为违反标准规定。

2.目前,有些进口机动车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内容中有“乘坐人数”项目,该乘坐人数与实际确定的核定载人数可能不一致。
鉴于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注内容系根据进口商申报内容自行签注,这种情形下,不应以实车核定载人数与《货物进口证明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为由直接退办;经核实,实车无私自改装行为,座椅数量及布置状态与认证批准状态一致且未发现其他问题的,应予以注册登记。

3.目前,发现有部分进口的多用途货车(即俗称的“皮卡车”)存在驾驶室四个车门但乘坐人数为2人或4人的情形,此时应重点关注实车与认证批准状态的一致性;对地板上有(拆除)座椅安装孔、车厢内有(拆除座椅)汽车安全带安装孔的,应要求责任人整改。

4.目前,有部分货车产品的驾驶室后部设置的卧铺为双层卧铺,如其与《公告》样车/认证批准状态一致,鉴于现行技术标准对此并无限制性规定,应视为符合要求。
[标准条文]
6.号牌板(架)/车辆号牌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转入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 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
合GA36要求的机动车号牌且号牌安装后不应被遮挡、覆盖,不允许采用号牌板能被翻转的结构。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2016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号牌安装孔应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其他情况查验时,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GA804的专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
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在用车查验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警车、校车除外)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
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颜色应与车身底色有明显反差。
对平板式、骨架式结构的货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等无载货部位或载货部位受结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放大号喷涂要求的,不查验放大的号牌号码;但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板 [条文理解] 关于“
6.号牌板(架)/车辆号牌”的查验合格要求,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是: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1.明确了除注册登记查验外,转移登记及转入查验,也应查验号牌板(架)是否符合规定。

2.将放大的号牌号码列入在用车查验时车辆号牌的查验内容。

3.规定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颜色与车身底色应有明显反差。
需要说明的是:
1.机动车可以通过增加设置辅助号牌架来保证号牌的安装符合规定。
原则上增加设置的辅助号牌架应与车身永久性固定连接在一起,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取下。

2.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的12.2的规定,放大的号牌号码字体尺寸不小于小型汽车号牌用字体的2.5倍。

3.在用车查验时,需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车型与GB7258-2017的4.7.7基本保持一致。
但考虑警车、校车有专门的外观制式要求,故规定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校车、警用客车无须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

4.在用车查验时,对于平板式、骨架式结构的货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等无载货部位或载货部位受结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放大号喷涂要求的车型,虽不查验放大的号牌号码,但查验员应明确告知送检人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板,否则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时将依法依规受到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
1.平行进口车的前、后号牌板(架),以及重中型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号牌板(架),尺寸不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安装孔数量不满足GB7258标准规定的情形较为普遍。
对这类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特别予以关注。

2.目前,有部分货车、客车的前号牌板(架)的后方设置有牵引装置,因而其安装好的前号牌可以在车辆正常行驶状态下随前号牌板翻转,这种号牌板(架)设计实际上属于可翻转号牌板(架),不符合现行管理规定。

3.“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系GB7258-2017新增的要求,若应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这类汽车,宜理清实施此项要求的责任主体。

4.因无载货部位或载货部位受结构限制而确实无法满足放大的号牌号码喷涂要求的车型,宜由车管所统一认定并以适当形式发布。
[标准条文]
7.车辆外观形状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
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
大于或等于70%;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2012年9月1日前出厂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侧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若小于50%,不应视为不符合标准规定。
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客车车窗玻璃上张贴的符合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除外)。

车辆上装备的商标、厂标等整车标志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
仓栅式货车/挂车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2018年1月1日 起出厂的仓栅式货车/挂车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车辆运输挂车(包括中置轴挂车、半挂车)的后部不应设置有可能用于载运车辆的可伸缩的结构。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实车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部件的以及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情形的除外;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应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专用客车、专项作业车的乘坐区与作业区重合的部分,可只在一侧设置车窗,防弹运钞车押运员乘坐区的两侧可不设置车窗。
其他情况下,实车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目视不应有明显区别),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部件的以及乘用车对车身外部进行了加装/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的除外;机动车标准相片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乘用车出厂后对车身外部进行上述加装/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小于或等于300mm且未发现因加装/改装导致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情形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应定期对车辆按规定进行检查及维护保养、保证加装/改装后车辆的使用安全,车辆外观形状发生变化的还应申请换发行驶证,记录相关情况后视为合格。
乘用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应小于或等于300mm。
测量车辆长度宽度时,按照GB1589-2016国家标准规定不应计入测量范围的装置、部件应除外。
注1:查验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
注2:国产车《公告》存在多个尺寸参数时,照片可以只反映其中一种尺寸参数 [条文理解] 关于“
7.车辆外观形状”的查验合格要求,与GA801-2014相比主要变化是:
1.允许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应小于或等于300mm)、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并明确了相关操作要求。

2.根据GB7258-2017的11.5.7,修改了所有侧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或等于50%的车型范围,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的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的要求。

3.根据GB7258-2017的11.3.6和11.3.4,增加了仓栅式载货车辆、车辆运输挂车查验车辆外观形状时的特殊要求。

4.参照GB7258-2017的11.5.8,增加了专用客车和专项作业车的乘坐区与作业区重合部分、防弹运钞车押运员乘坐区两侧的车窗设置要求。

5.增加了“国产车《公告》存在多个尺寸参数时,照片可以只反映其中一种尺寸参数”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标准规定,查验时发现乘用车具有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情形,经确认未发现因加装/改装导致不符合GB7258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宣贯材料(内部) 标准规定情形的,需告知送检人应定期对车辆按规定进行检查及维护保养、保证车辆使用安全,视情申请换发行驶证

标签: #程序 #缓存 #网页模板 #音乐文件 #ios #编辑 #文件 #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