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承認申請指引,A-SP-Guide學分承認申請指引

金榜 5
(適用於已完成香港公開大學課程的人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簡介
1. 本校除根據學生在其他院校取得的學術資格授予承認學分外,亦會就學生在本校修畢的課程考慮授予承認 學分。

2. 根據大學的學分承認政策,學生憑非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取得的特定/一般承認學分,可在下列各課程類 別分別使用一次;而該等承認學分只可用於每個課程類別中的其中一項課程: (i)
副學位及學士學位課程; (ii)深造文憑課程及碩士學位課程。
已使用特定/一般承認學分在上述一個課程類別內完成一項本校課程的畢業生,若有意在同一課程類別中修

讀另一項課程,並希望在新課程下獲得學分承認,可用已取得的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提出申請。

3. 已修畢一項本校課程的畢業生,如持有一項符合申請學分承認資格的非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但並未有 使用承認學分畢業,而又有意修讀本校的另一項課程,可考慮使用該項非香港公開大學的學術資格申請學 分承認,或憑已在本校取得的學術資格提出申請。

B.

憑已取得的香港公開大學學歷申請學分承認
1. 學分承認的最高限額 憑一項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所取得的承認學分設有最高限額。
此限額取決於已取得的學術資格的總學分值,但不會超越個別課程的最高承認學分上限: 個別課程的規定如下: 課程碩士深造文憑榮譽學士普通學士循途徑一修讀的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中學)教育榮譽學士(幼兒教育:領導及特殊教育需要)教育榮譽學士(小學教育)/(中學教育)教育學士(幼兒教育)教育學士(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副學士文憑證書 所需學分60 至少40160120190 100806060908060-6630 課程的最高學分承認上限302010080100 4020202050403010 A-SP-Guide/Pg.1 A-SP-Guide
2. 完成的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的程度 2.1一項已取得的香港公開大學學士學位資格,可用於學士學位課程及副學位課程的學分承認申請。
2.2一項已取得的香港公開大學副學位資格,可用於另一項副學位課程的學分承認申請。
如申請人打算以副學位資格申請學士學位課程的學分承認,則只有基礎或以上程度的學分可計算入第二項課程的學分要求之內。
2.3一項已取得的香港公開大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可用於另一項學士學位課程、副學位課程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課程的學分承認申請。
2.4一項已取得的香港公開大學深造程度學歷(學位教師教育文憑除外),可用於另一項香港公開大學深造文憑或碩士學位課程的學分承認申請。
此外,也可用於學士學位課程或副學位課程的學分承認申請。

3. 不設學分承認申請的課程 下列課程不設學分承認申請: -護理學學士學位及護理學榮譽學士學位課程;-深造證書;-哲學碩士;-工商管理博士,工商管理博士(中文);-教育博士;-工程學博士;-各項循途徑入學的課程而所需修讀學分較原課程為少者。
(詳情見本指引附錄一F部份,如有疑問,請向教務處學分承認及畢業組查詢。
)。

4. 學分承認的類別 4.1大學設有三類學分承認可供申請。
即:一般學分承認(GCT)、特定學分承認(SCT)及整體學分承認(BCT)。
4.2一般學分承認只適用於設有自選學分的課程。
4.3特定學分及一般學分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一併使用。
惟整體學分只可獨立使用。

5. 一般學分承認(GCT) 5.1一般學分可按已完成的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內的科目授予並以等同的學分值計算。
一般學分只可免修設有自選學分的學士學位或副學位課程的自選學分部分。
如所獲一般學分乃按基礎或以上程度的香港公開大學科目授予,則所得一般學分只會視作基礎程度計算;如所獲一般學分乃按預修程度的科目授予,則所得一般學分只會視作預修程度計算。
5.2一項已完成的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只可獲授予一般學分承認一次。
5.3就已完成的公開大學預修程度科目而授予的一般學分,只會算作預修程度的學分,並只可豁免副學位課程內屬預修程度的自選學分。
若申請人畢業後循學位銜接途徑繼續修讀學士學位課程,該等一般學分將不能豁免學士學位課程的自選學分。
5.4一般學分承認的申請一經批核,申請人不得更改申請的細則。
5.5如學員已使用一項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內的若干科目申請一般學分承認,則不可再用該等科目申請其他的學分承認。

6. 特定學分承認(SCT) 6.1如申請人已完成某個科目並將之計入第一項課程的畢業要求之內,而該科目又是第二項課程的一個指定科目,則可提出以該項完成的科目,申請特定學分承認,將所得的特定學分,用於第二項課程上。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第一項課程內的一個科目,與第二項課程內的另一個科目,構成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亦有機會獲給予特定學分承認。
A-SP-Guide/Pg.2 A-SP-Guide 6.2除科技學院各項學士學位及副學位課程的高級程度科目外,申請人可就預修、基礎、中級、高級或深造程度的科目,以一項相同並已完成的香港公開大學科目申請特定學分承認。
6.3申請人不得就一個香港公開大學科目,同時引用一項香港公開大學課程及一項非香港公開大學課程內的科目,申請特定學分承認。
6.4就一個已完成的香港公開大學科目而取得的特定學分,只可使用一次。
藉特定學分承認豁免的科目,不得再次申請特定學分承認。
6.5申請人若引用香港公開大學的學術資格申請特定學分承認,則只可就屬於「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內的科目提出申請。
6.6所有透過特定學分承認取得學分的科目,其成績等級只會當作及格等級之中最低的一級計算。
6.7若學員已引用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內的一個科目提出特定學分承認申請,則不可再用該科目申請其他的學分承認。
6.8企業管治碩士學位課程的申請人應注意的特別事項 持有企業管治碩士學位的人士,如報考香港特許秘書公會的考試,均可獲完全豁免所有專業考試。
惟學員在開始修讀企業管治碩士課程時,必須同時註冊成為香港特許秘書公會學生學員,並必須在註冊修讀企業管治碩士課程的3年內完成課程。
再者,如學員通過申請學分承認獲大學豁免部分學分,這些學員在畢業時未必能獲得香港特許秘書公會完全豁免專業考試,因此學員有責任自行向香港特許秘書公會核實他們能否獲完全豁免待遇。
申請人於遞交申請前,請先向李兆基商業管理學院梁子沖博士(電話:27686926)查詢。
另外,大學建議持有公開大學學歷的申請人循整體學分承認途徑提出申請。
6.9護理學高級文憑/精神健康護理學高級文憑課程的申請人應注意的特別事項 申請人請循特定學分承認途徑提出申請;並於申請前先諮詢課程主任。

7. 整體學分承認(BCT) 7.1整體學分承認的授予包括: (i)申請人會獲給予一個數量的學分,稱為整體學分。
整體學分可計算入申請人準備修讀的第二項本校課程規定畢業所需的學分總額之內。
(ii)在授予整體學分的同時,本校會指定一系列「尚須選修科目」,規定申請人於修讀第二項課程時必須完成該等科目,方可使用獲授予的整體學分畢業。
7.2「尚須選修科目」乃根據申請人已修畢的本校課程,與準備修讀的第二項課程的相關性來決定。
申請人須注意,本校授予某一數額的整體學分,並不表示申請人因課程的畢業要求而需修讀的學分,可以相等的數額自動減少。
在授予整體學分之後,申請人仍須修讀的學分數額,乃根據本校在發給申請人的「尚須選修科目表」中指明尚須選修的學分數目而定。
修讀的第二項課程若是一項學士學位課程,則所有指定的高級程度科目,及重要的中級程度科目,一般會列入「尚須選修科目表」內。
第二項課程若是一項副學位課程,則適當的高級及/或中級程度科目一般會列入「尚須選修科目表」內。
7.3申請人只可指定一項已完成的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用作申請整體學分承認。
(惟循途徑一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中學)課程的申請人,可憑香港公開大學頒授的一項學士學位學歷及一項學位教師教育文憑/教育碩士學位學歷提出申請)。
本校會根據申請人已完成的課程及準備修讀的第二項課程的相關程度,個別審核每宗申請。
由於每位申請人在已完成的課程下所曾修讀的科目不盡相同,因此,即使是同一課程的畢業生,也可以獲指定不同的尚須選修科目。
為此,申請人須注意:只有當申請人已修畢第一項課程,大學才會接受第二項課程的整體學分承認申請。
在申請尚未有結果之前,大學不會就「尚須選修科目表」的內容提供意見。
A-SP-Guide/Pg.3 A-SP-Guide 7.4如在第二項課程下未能列出足夠的尚須選修科目,則申請人不能以整體學分承認來完成第二項香港公開大學課程。
7.5申請人應注意,「尚須選修科目表」的條文,只有在符合學生畢業時沿用的有關課程規例的規定下,方為有效。
由於本校或會視乎需要而修訂課程規例,而所作的修訂可能影響到已發給申請人的「尚須選修科目表」,因此,申請人應留意有關課程規例的修訂,如有任何疑問,宜盡早向教務處查詢。
7.6如申請人藉一項已取得的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獲授予一個或多個科目的特定學分及/或一般學分,則不得再使用該學術資格作整體學分承認申請。
7.7如申請人藉一項已取得的香港公開大學學術資格獲授予整體學分,則不得再使用該學術資格作其他的學分承認申請。
7.8企業管治碩士學位課程的申請人應注意的特別事項 持有企業管治碩士學位的人士,如報考香港特許秘書公會的考試,均可獲完全豁免所有專業考試。
惟學員在開始修讀企業管治碩士課程時,必須同時註冊成為香港特許秘書公會學生學員,並必須在註冊修讀企業管治碩士課程的3年內完成課程。
再者,如學員通過申請學分承認獲大學豁免部分學分,這些學員在畢業時未必能獲得香港特許秘書公會完全豁免專業考試,因此學員有責任自行向香港特許秘書公會核實他們能否獲完全豁免待遇。
申請人於遞交申請前,請先向李兆基商業管理學院梁子沖博士(電話:27686926)查詢。
另外,大學建議持有公開大學學歷的申請人循整體學分承認途徑提出申請。
7.9護理學高級文憑/精神健康護理學高級文憑課程的申請人應注意的特別事項 申請人請循特定學分承認途徑提出申請;並於申請前先諮詢課程主任。
7.10中英語文文學士(中文專修)/中英語文榮譽文學士(中文專修)/中英語文文學士(英文專修)/中英語文榮譽文學士(英文專修)課程的申請人應注意的特別事項 這四項課程不設整體學分承認申請。

C.修讀課程
1.「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 本校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表上註明的課程來處理其學分承認申請,該課程稱為「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
因此,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上填上其「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
申請人不得同時有多項「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紀錄。
請參閱本指引附錄一「課程編號」一欄(即第一欄),以便填寫申請表上的「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

2.承認學分的有效性 所有承認學分的授予只對申請表上註明的「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有效。
若申請人更改該課程,其獲授予的承認學分即告無效。

3.其他課程的處理 本校或會就一項「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指定一項或多項「其他受理課程」。
在此情況下,則一份申請將同時根據「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及指定的「其他受理課程」獲得處理。
詳情請參閱本指引附錄一「將獲處理的課程」一欄(即第三欄)。
本校會將「其他受理課程」的申請結果存檔,申請人亦會接獲有關結果的通知。
惟應注意,此等申請結果並非申請人獲授予的有效的承認學分(因為只有屬於申請人的「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的承認學分方為有效的承認學分)。
A-SP-Guide/Pg.4 A-SP-Guide 如申請人日後將其「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改為已處理的「其他受理課程」中的一項,則屬於新更改的課程並已存檔的承認學分,即會被確認為有效的承認學分。
有關安排及程序詳見下文第7條。

4.承認學分的使用 有效的承認學分,可用以符合課程的畢業要求。
有效的承認學分是指本校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而授予的承認學分。
關於這一點,申請人須注意,本校畢業組會根據你在學生紀錄中的「修讀課程」來處理你的畢業申請。
這項「修讀課程」是指你申請入學時,在申請表上填寫的課程。
申請人還須注意,「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及「修讀課程」是兩項不同的記錄,申請人若有意憑有效的承認學分畢業,必須確保其「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及「修讀課程」兩項記錄完全一致。

5.更改「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的手續 要求更改「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必須使用以下標準表格向學分承認及畢業組申請: 申請類別一般學分承認/特定學分承認 整體學分承認 表格A-CG-SA-CB 申請人如曾申請超過一類的學分承認,則需分別填交適用的表格。
申請人可在辦公時間內到本校正校園A座五樓的教務處詢問處或致函向教務處學分承認及畢業組索取上述表格。
此外,申請人也可透過香港公開大學網頁:(www.ouhk.edu.hk行政部門教務處學生常用表格研究生研究式/研究生/兼讀制課程學生常用表格)下載這些表格。
申請人亦可透過香港公開大學網站(在學學生)登入MyOUHK遞交其申請。

6.更改「修讀課程」的手續 學生在修讀課程期間,如欲更改其修讀課程,可在本校網站(在學學生)的MyOUHK上自行更改,或填妥R-CP表格提出申請。
學生如轉往一項設有指定入學條件的課程,則必須遞交R-CP表格。

7.將「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改為原先申請的「其他受理課程」中的一項 申請人若有意將「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改為原先申請的「其他受理課程」中的一項,(見上文第3條),可填妥適當的表格(見上文第5條)寄交學分承認及畢業組,提出申請。
學分承認及畢業組收到有關申請後,會根據申請將其「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記錄作相應之修訂。
對尚未完成的處理的影響 若申請人的申請處理尚未完成,本校會根據新更改的「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繼續辦理。
對已授予的承認學分的影響
若申請人的申請已經處理完畢,則申請人在原先的「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下所獲批准的承認學分,會因更改課程而告無效。
另外,屬於新更改的課程的承認學分,會成為有效的承認學分,可用作符合新課程的畢業要求。
關於這方面,申請特定學分承認及整體學分承認的人士,請留意以下事項: 特定學分承認 新獲批准的承認學分可能與原來獲批准的學分並不相同(就學分數額及/或免修科目而言)。
申請人須仔
細參閱申請學分承認結果通知書及/或A-ETCV表格,瞭解詳情。
整體學分承認 本校會就每項「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各自頒佈不同的尚須選修科目表。
因此,申請人更改「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後,必須遵照屬於新更改課程的尚須選修科目表,完成指示的尚須選修科目。
A-SP-Guide/Pg.5 A-SP-Guide
8.將「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改為原先申請的「其他受理課程」以外的課程 將「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改為一項並不屬於原先申請中的「其他受理課程」的課程,手續與第7條所述一樣;換言之,申請人必須填寫A-CG、A-CS及/或A-CB表格,通知學分承認及畢業組。
申請人的「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記綠,會按照表格上新更改的課程而修訂。
然而,此種更改對尚未完成的處理及已授予的承認學分的影響則與第7條所述不同,以下幾點應加以注意: 一般學分承認 由於獲批准的一般學分承認可轉用於其他課程,因此: (i)若一般學分承認的申請處理尚未完成,本校會根據申請人新更改的課程,繼續處理該份申請。
(ii)若一般學分承認的申請已經處理完畢,而新更改的課程規例又准許學生修讀自選學分,申請人獲批准的一般學分便可轉移至新更改的課程(本指引B5.3段所述的情況除外)。
在此情況下,可轉移的學分數額首先會取決於新課程規例所訂的自選學分數額,其次是取決於新更改的課程下的一般學分承認最高限額,但無論如何,可轉移的學分數額不會超過申請人的得分上限。
申請人若將特定學分及一般學分轉至新課程,則轉至新課程的一般學分數額,無論如何不得超過申請人的得分上限與所獲授予的特定學分兩者之間的差額。
特定學分承認 由於獲批准的特定學分可轉用於其他課程,因此: (i)若特定學分承認的申請處理尚未完成,本校會根據申請人新更改的課程,繼續處理該份申請。
(ii)若特定學分承認的申請已經處理完畢,則在更改前獲批准的特定學分,如屬於新更改的「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的指定科目,可轉移至新更改的「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
而不屬於該項新課程指定科目的特定學分,則不能轉移。
但無論如何,可轉移的特定學分,不得超逾申請人的得分上限。
整體學分承認 獲批准的整體學分承認不得轉用於其他課程,除上文第3及第7條所述情況例外。
因此: (i)一旦申請人更改「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本校會立刻停止處理該份整體學分承認申請。
(ii)若原先的整體學分承認申請已處理完畢,但申請人更改其「申請學分承認的修讀課程」,則原先所獲批准的整體學分即告無效。
(iii)申請人若想在新更改的課程取得整體學分,必須提交新的申請書及另繳申請費用。

D.申請費用
1.學分承認申請費用將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調整。
現行及調整後的費用如下: 學分承認類別 申請費用 適用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一般學分承認每宗申請費用為港幣1,060 每宗申請費用為港幣1,090 特定學分承認/申請費用按科計算,每科申請費用為港申請費用按科計算,每科申請費用為港幣 一般學分承認幣1,060,而每宗申請最高費用為港幣1,090,而每宗申請最高費用為港幣4,360。
4,240。
整體學分承認每宗申請費用為港幣4,240 每宗申請費用為港幣4,360
2.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或之後遞交申請的人士,須繳交新的費用。
以郵寄方式遞交的申請,最後收訖日期則以郵戳日期為準。

3.所有申請費用概不退還。

4.當申請人收到大學發出的銀行繳費單後,請按E段第5條的指示繳交申請費用。
A-SP-Guide/Pg.6 A-SP-Guide
5.申請如獲批准,不會另收豁免費用。

6.申請人若於申請結果發佈後提交新的資料(包括新的學歷資格或新增的特定學分承認申請科目),均需重新遞交申請書及填寫申請表格;大學會重新收取費用。

E.遞交申請
1.申請學分承認的人士,於遞交表格前應細閱本「學分承認申請指引」以瞭解詳情。

2.請遵照指引填寫申請表。

3.遞交申請表時,需附上用作申請學分承認的香港公開大學學歷的學業成績表副本一份。

4.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必須的文件交回下址:九龍何文田牧愛街30號A0511室香港公開大學教務處學分承認及畢業組。

5.教務處學分承認及畢業組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表之後,會按照申請人在申請表上填寫的申請類別,發出銀行繳費單給申請人,並通知該申請應繳交的申請費用。
申請人可前往任何恒生銀行或中國銀行總行或分行繳交申請費用,並將繳費單的公開大學副本交回學分承認及畢業組。

6.收到申請人交回的繳費單的大學副本後,大學會開始處理申請人的學分承認申請。
在處理期間,大學在有需要時或會要求申請人提交更多的課程資料以處理申請。
此外,大學並不能確保申請一定成功;而所繳交的申請費用,無論申請成功與否,概不退還。

7 申請人可在辦公時間內到教務處詢問處(正校園A座五樓)索取「學分承認申請表格」和「學分承認申請 指引」。
此外,申請人也可致函索取申請指引及申請表格,但須隨函附上寫妥地址及貼有郵票(郵資:港 幣$7.30)的A5

尺寸回郵信封。
申請人也可於香港公開大學網頁:(www.ouhk.edu.hk行政部門教務處 學生常用表格研究生研究式/研究生/兼讀制課程學生常用表格A-SP)索取申請指引及申請表格。

F.

申請須知
1.如認為適當及/或有需要時,本校有權更改任何有關學分承認的政策、規例、裁定及程序。

2.除非本校另有訂明,學生必須遵照當時的規定或政策使用獲批准的承認學分。
(V33-08/2021) A-SP-Guide/P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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