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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广西植物研究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所科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鼓励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升我所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所近年来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在职、在聘、离退休人员以及在读研究生。
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为我所职工或在读学生,或以我所为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者。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每年统计、发放一次,漏报、误报由个人或所在课题组自行负责,不予补报、补发。
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每年度12月份,申报者将相关材料提交各研究中心审核、统计。
  
(2)各研究中心将统计材料报送科研与成果转化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非个人的证书必须交由科研与成果转化处统一保存)。
  
(3)科研与成果转化处审核,计算奖励金额,提出奖励方案。
  
(4)所学术委员会讨论推荐,所领导班子讨论同意。
 
(5)经所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核发。
  第四条 由我所多位科研人员参与的获奖成果、论文等,仅对第一完成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 以我所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个人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根据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励,由我所排名最靠前的完成人根据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同一项研究成果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科技奖。
以我所为完成单位(包括以我所作为主持单位和参与单位)获得的国家三大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 2/7 下同),我所给予奖励。
标准如下:
(1)国家三大奖一等奖:奖金500000元。

(2)国家三大奖二等奖:奖金300000元。
奖金核算办法: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我所单位排名序号)   第七条 省部级科技奖。
以我所为完成单位(包括以我所作为主持单位和参与单位)获得的广西三大奖(广西科技进步奖、广西自然科学奖、广西技术发明奖)及其他省部级奖项,我所给予奖励。
标准如下:
(1)广西三大奖、省部级特等奖:奖金150000元。

(1)广西三大奖、省部级一等奖:奖金100000元。

(2)广西三大奖、省部级二等奖:奖金30000元。

(3)广西三大奖、省部级三等奖:奖金10000元。
  奖金核算办法: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我所排名序号)×(1/我所完成人最先排名序号)  第八条 学术论文奖。

(1)论文在《Science》、《Nature》或《Cell》上发表,奖励200000元/篇,其中50%作为奖金奖励个人,50%作为研究组研究经费,奖金核算办法: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作者排名序号),影响因子接近上述三大刊物的,由所学术委员会核定。

(1)以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以我所为第一单位的学术期刊论文。

(2)论文被SCI、SCIE收录,根据期刊在JCR(JournalCitationReports)学科分类中排序及年度影响因子进行奖励:JCR学科排名前5%以内的期刊论文奖励15000元/篇;JCR学科排名6-10%的期刊论文奖励12000元/篇;JCR学科排名11-15%的期刊论文奖励8000元/篇;JCR学科排名16-30%的期刊论文奖励4000元/篇;JCR学科排名31-50%的期刊论文奖励3000元/篇;JCR学科排名50%以外的期刊论文,当年影响因子(IF) 3/7 ≥3的期刊论文奖励3000元;2≤IF<3的期刊论文奖励2500元;1.5≤IF<2的期刊论文奖励2000元;1≤IF<1.5的期刊论文奖励1500元;IF<1的期刊论文奖励1200元;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奖励1000元/篇。

(3)中文核心期刊及英文普刊论文单位不进行奖励,但允许项目组从横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经费中以不高于1000元/篇进行奖励。

(4)单篇论文近5年被SCI、SCIE、EI收录且被他引50次或CSCD收录且被他引100次以上者(不包括自引,需由权威机构出具引用证明报告),奖励5000元/篇。
   第九条 著作奖。
指以我所科研人员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的专著、译著或科普图书。

(1)研究专著:①在Springer、Elseviera或Wiley-Blackwell三大国际著名科技出版社出版,奖励30000元/部。
②由国家级或省级出版社出版,字数在20万字以下奖励8000元/部,字数在20万以上(含20万以上)50万字以下奖励10000元/部,字数在50万字以上(含50万字)奖励15000元/部。

(2)科技译著:①由国家级或省级出版社出版,字数在50万字以上(含50万字)奖励6000元/部;字数在20万以上(含20万以上)50万字以下奖励4000元/部;字数在20万字以下奖励3000元/部。

(3)科普图书:①由国家级或省级出版社出版,字数在50万字以上(含50万字)奖励3500元/部;字数在20万以上(含20万以上)50万字以下奖励2500元/部;字数在20万字以下奖励1500元/部。
   
(4)我所人员担任外单位的专著、译著或科普图书主编或副主编的人员,主编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我所排名序号);副主编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我所排名序号)×1/(副主编排名序号)。
  第十条 知识产权奖。
知识产权指以我所作为申请单位并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植物品种权、新药临床批文和保健食品批文等。
  4/7 (1)被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件;国内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件。
  (2)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奖励10000元/个,通过自治区级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奖励5000元/个;获得国家品种权保护的新品种奖励5000元/个。
  (3)获得国家级新药临床批文的每项奖励100000元,自治区级的新药临床批文奖励20000元/件;获得国家级保健食品批文奖励10000元/件,自治区级食品批文奖励5000元/件;获国家新食品原料批文奖励15000元/件;获国家农药、兽药生产批文10000元/件;获省级农药、兽药生产批文5000元/件。
  奖金核算办法: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单位排名序号)×(1/我所科研人员排名序号)   第十一条 标准奖。
标准是指我所主持制订且已正式颁布的标准。
   国际标准每项奖励15000元/件,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0000元/件,省级行业(地方)标准每项奖励2000元/件。
   奖金核算办法: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单位排名序号)×(1/我所科研人员排名序号)   第十二条 咨询报告或建议奖。
咨询报告是指我所科技人员执笔受到自治区级政府部门批示或者作为内参的咨询报告或建议。
自治区领导批示奖励5000元/份,自治区级政府部门批示奖励1000元/份。
  第十三条 其他奖项。
以我所为完成单位(包括我所作为主持单位和参与单位)获得的社会力量和机构设立的科技奖或者其它省部级奖,经我所学术委员会认定,确属国际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五条 对已授奖的科研奖励,如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科研与成果转化处负责解释,界定不明之处由学术委员会 5/7 讨论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桂植字〔2013〕17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科学院广西植物研究所科研与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条款以此办法执行,本条款中与国家相关法规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6/7 附表  论文完成人 1    2    3        年广西植物研究所科研论文项目组奖励申请表  论文题目 发表刊物 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奖励经费来源 负责人签名       奖励金额(元) 领款人签名                           合     计:     部门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所领导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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