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系统c盘满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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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朱玉霞 2020年9月22日星期二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zqrb.sina.net 信息披露DISCLOSURE C11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aanxiBeiyuanChemicalIndustryGroupCO.,LTD.)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 声明及承诺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网站。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份指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北元化工 北元集团有限 指发行人之前身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元有限 指陕西北元化工有限公司,为北元集团有限更名前公司名称 神府北元有限 指神府经济开发区北元化工有限公司,为北元有限更名前公司名称 陕煤集团 指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锦源化工 指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之
神木锦源化工 指神木县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锦源化工更名前公司名称 北元水泥 指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之
恒源投资 陕西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恒源煤电集团指有限公司、陕西恒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第二大 股东 神木电化 指神木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股东之
聚和投资 指榆林聚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神府能源开发 指神府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陕西省神府能源开发总公司,曾为发行人股东 神木国有资产运营 指神木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原名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曾为发行人股东 榆林阳光电力 指榆林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曾为发行人股东 榆林阳光投资 指榆林阳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曾为发行人股东 神木海湾洗煤 指神木县海湾洗煤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股东 刘平泽 指发行人股东之一及监事会主席,曾用名“刘维平” 陕煤财务公司 指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蒲城清洁能源 指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生态水泥 指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指本次发行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2017年、2018年、2019年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商、华泰联合 律师、发行人律师、嘉源 指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审计机构、希格玛 指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和评估 指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联评估 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陕西省国资委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榆林汇桥 指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天业集团 指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泰化学 指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君正集团 指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鸿达兴业 指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亿利洁能 指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榆林蒙西 指榆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 锦河商砼 指神木县锦河商砼有限公司 众大新能源 指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凯悦 指营口凯悦滤业科技有限公司 金源建设 指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华销售集团 指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100万吨/年升级改造项目 指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升级改造项目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释义 PVC、PVC树脂 指聚氯乙烯树脂,我国规模最大的有机氯产品之
一,主要应用于制作硬质管材、硬质型材、片材和薄膜等 烧碱 指氢氧化钠,基本化工原料之
一,主要应用于化工、轻工、纺 织、医药、石油、造纸、冶金等行业 VCM 指氯乙烯,一种应用于高分子化工的重要单体 电石法 指以电石为原料,利用电石水解产生的乙炔气与氯化氢气体合成氯乙烯的方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乙烯法 以化工轻油、轻柴油等为主要原料裂解制得乙烯,乙烯经
指直接氯化/氧氯化反应生成二氯乙烷,并热裂解生成氯乙 烯的方法 离子膜法 指使用离子交换膜进行氯化钠盐水电解生产烧碱的方法 隔膜法 指使用多孔渗透性隔膜进行氯化钠盐水电解生产烧碱的方法 电石 指碳化钙,基本化工材料之
一,应用于合成一系列有机化合 物 原煤、面煤 指从矿井开采出来,没有经过筛﹑洗﹑选等加工程序的煤 块煤 指经简单筛选后剩下的大块有烟煤,筛选常用通过网目大 小来规定最小尺寸的块度 甘氨酸 指内源性抗氧化剂还原性谷胱甘肽的组成氨基酸 水合肼 指别名水合联氨,用作还原剂、抗氧剂,用于制取医药、发泡剂等 HCl 指氯化氢,其水溶液俗称盐酸,学名氢氯酸 CPE 指氯化聚乙烯,为饱和高分子材料,与其它高分子材料具有 良好的相容性,分解温度较高 CPVC 指氯化聚氯乙烯,是聚氯乙烯进一步氯化改性的产品,被广泛用于建筑、化工、冶金、造船、电器、纺织等领域 ADC发泡剂 指偶氮二甲酰胺,以尿素、氯、烧碱为起始原料,发气量较大、性能优越、用途广泛的发泡剂 SCR脱硝 SelectiveCatalyticReduction,选择性催化还原法,在催化指剂的作用下,利用还原剂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的氮氧化 物反应并生成无毒无污染的氮气和水 SNCR脱硝 SelectiveNon-CatalyticReduction,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指在无催化剂的条件下,利用还原剂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 的氮氧化物反应并生成无毒无污染的氮气和水 COD 指ChemicalOxygenDemand,化学需氧量,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 MVR MechanicalVaporpression,机械式蒸汽再压缩技术,指利用蒸发系统自身产生的二次蒸汽及其能量,将低品位 的蒸汽经压缩机的机械做功提升为高品位的蒸汽热源 A/O 指Anoxic/Oxic,缺氧好氧工艺,A为缺氧段,用于脱氮;O为 好氧段,用于去除水中的有机物 收率 指按反应物进行量计算,生成目的产物的比例,是衡量化工 产品生产工艺水平高低的指标 表观消费量 指表观消费量=国内总产量+进口量-出口量 特别说明:
1、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2、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涉及的我国、我国经济以及行业的事实、预测和统计,包括本公司的市场份额等信息,来源于一般认为可靠的各种公开信息渠道。
本公司从上述来源转载或摘录信息时,已保持了合理的谨慎,但是由于编制方法可能存在潜在偏差,或市场管理存在差异,或基于其它原因,此等信息可能与国内或国外所编制的其他资料不一致。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一)控股股东陕煤集团承诺
1、自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本公司持有的北元化工的股份,也不由北元化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持有北元化工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北元化工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北元化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北元化工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
(1)北元化工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公司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5、若北元化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北元化工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违法退市情形。

6、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7、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聚和投资承诺
1、自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北元化工股份,也不由北元化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2、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
(1)北元化工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3、若北元化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北元化工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违法退市情形。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
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自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北元化工股份,也不由北元化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2、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
(1)北元化工或者本公司/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 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
(2)本公司/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公司/本人不减持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3、若北元化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北元化工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本人不减持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违法退市情形。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公司/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除陕煤集团和聚和投资外其他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承诺人 承诺人在发行人担任的 职务 锁定期 承诺事项任职期间的股份锁定 减持时的股份锁定 恒源投资 - 12个月 - - 神木电化 - 12个月 - - 王文明 12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 (若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 董事 12个月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过本人持股的25%,离职后半年于发行价,锁定期限延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股份 长6个月 12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 (若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 王振明 监事 12个月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股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股份 何怀斌 - 12个月 - - 12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 (若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 刘平泽 监事 12个月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股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股份 孙俊良 12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 (若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 董事 12个月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过本人持股的25%,离职后半年于发行价,锁定期限延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股份 长6个月 刘银娥 - 12个月 - - 徐继红 - 12个月 - - 杨在仁 - 12个月 - - 郝金良 - 12个月 - - 苏和平 - 12个月 - -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陕煤集团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恒源投资、王文明、王振明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拟长期持有北元化工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份,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减持股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因北元化工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应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公告:本公司/本人减持北元化工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公司/本人持有北元化工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 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如本公司/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北元化工股 份,
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 案,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存在违反本公司/本人在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的情况;若发生需本公司/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届时对于股东持股时间、减持安排的有关规定进 行调整,本公司/本人将根据调整后的规定相应修改对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调整以满足监管政策的需要。

4、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本人持有北元化工股份5%以上的,则本公司/本人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北元化工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北元化工所有。

5、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北元化工股份(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除外),则
(1)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北元化工股票自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 持;
(2)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北元化工所有。

6、除上述外,本公司/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1、自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北元化工股份,也不由北元化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北元化工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北元化工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进行减持,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北元化工上市后6个月内如北元化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北元化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北元化工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 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期间北元化工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将本人持有的北元化工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则所得收益归北元化工所有。

4、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若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
(1)北元化工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6、若北元化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北元化工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违法退市情形。

7、如本人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北元化工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本人将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北元化工、北元化工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持股监事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1、自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北元化工股份,也不由北元化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北元化工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北元化工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将本人持有的北元化工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则所得收益归北元化工所有。

3、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若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北元化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
(1)北元化工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5、若北元化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北元化工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违法退市情形。

6、如本人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北元化工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本人将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北元化工、北元化工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在本公司任职的全体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股价稳定措施和因未能采取稳定措施时生效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相关预案履行义务人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
(3)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若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有权自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津 贴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 价的方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所持 限售股锁定期自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有权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 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津贴予以扣留,同 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 赔偿。
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 自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 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确定。
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 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 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 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 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陕煤集团承诺:北元化工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北元化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回购价 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实施。
北元化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 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 持续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本公司制订了《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 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 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 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 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 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 险。
除此之外,本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将实行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公司已制定上市后适 用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原则。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 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开就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作出解释和道歉,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陕煤集团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对控股股东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督促公司切实 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承担相应的处罚或监管措 施。
(下转C12版)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特别提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集团”、“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0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1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弃购股份处理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网上网下申购无需交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2020年9月30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9月30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市值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如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在2020年9月22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2020年9月22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方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持有市值按其2020年9月28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3、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6、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投资者应根据《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0年10月12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10月1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7、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十
一、中止发行情况”。

8、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单种情形两次(含)以上或两种情形以上,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北元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61,111,11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124号文核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北元集团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北元集团”,股票代码为“60156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8056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为361,111,112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611,111,112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61,111,11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00%。
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52,778,112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8,333,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ipo)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9月23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开通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并使用该证书登录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投资者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
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一服务一IPO业务专栏一IPO规则及通知中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_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9月23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
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华泰联合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
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9月29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
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9月28日(T-2日)刊登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7、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T-4日)9:30-15:00和2020年9月25日(T-3日)9:30-15:00。
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华泰联合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3,0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0,000万股。
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9月29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
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T日)的9:30-15:00。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
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9月30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20年9月30日(T日)。
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20年9月2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
八、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13)不符合配售资格;(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019年1-12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004,637.44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4.6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6,047.6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2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3,901.0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0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主要原因是2019年公司烧碱主要下游客户氧化铝企业受原材料铝土矿供应紧张的影响,开工负荷持续不足,对烧碱需求下降,导致2019年公司烧碱销售均价有所降低。
2020年1-6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455,059.26万元,同比下降5.4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521.67万元,同比下降10.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1,038.35万元,同比下降11.46%,上述财务指标下降幅度均未超过30%。
公司2020年1-6月经营业绩较2019年同期下滑主要原因为: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产品聚氯乙烯和烧碱终端用户部分停工停产,总体市场需求有所下降导致销售单价降低,其中聚氯乙烯销售均价为5,388.77元,较2019年同期比下降398.93元/吨,降幅为6.89%;烧碱销售均价为1,566.83元/吨,较2019年同期比下降925.02元/吨,降幅为37.12%。
由于公司属于基础化工原料行业,终端需求领域较广,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下游客户基本正常复工复产,发行人经营业绩下滑趋势已逐步扭转,疫情对公司不利影响已经基本结束。
(2020年1-6月财务数据已经审阅未经审计)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9月22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日2020年9月22日(周二)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关公告与文件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17:00前) T-5日2020年9月23日(周三)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前) T-4日2020年9月24日(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T-3日2020年9月25日(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初步询价截止日 T-2日2020年9月28日(周一)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2020年9月29日(周二)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网上路演 T日2020年9月30日(周三)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15:00截止)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网上申购配号 T+1日2020年10月9日(周五)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网上发行摇号抽签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日2020年10月12日(周一)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日2020年10月13日(周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日2020年10月14日(周三)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注:
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0年9月22日,T-6日(含当日))为基准日,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1,000万元(含)。
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航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6,000万元(含)。
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
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0年9月22日(T-6日)17:00前完成备案。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20年9月22日(T-6日)17: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
(1)
(2)
(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2)
(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北元集团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
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11、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0年9月23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1、关联方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20年9月22日(T-6日)17:00前登录华泰联合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点击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链接地址/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或登录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路径为“服务体系-股权承销-承销业务专区-IPO申购入口-IPO项目-北元集团”)(建议使用Chrome或IE10以上浏览器)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投资者进入上述网页界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操作进入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后,提交核查资料。
建议参考“登录/注册”按钮右边的“帮助”链接查看IPO项目用户操作指引。
如有问题请致电010-56839456,010-56839396、010-56839526咨询。

1、需要提交的资料: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此外,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材料。

2、系统递交方式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后方能录入相关信息。
若投资者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找回密码”按钮录入相关资料找回密码。
第二步:投资者登录后,选择“全部IPO”-“北元集团”,点击“申请”按钮。
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到达“承诺函”页面。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若无异议,则点击“我同意”进入下一步。
投资者需要确认其自身或其管理的产品是否有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若有则需在此页面“是否需要私募基金出资方填报”处勾选。

(2)到达“填写关联关系”页面。
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3)到达“填写私募基金出资方”页面。
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
本款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
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材料的,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视为无效。

(4)到达“上传附件”页面。
请先点击相关“下载”按钮,下载系统生成后的《承诺函》、《投资者关联关系表》、《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如有),打印、盖章、填写落款日期,扫描后与《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如有)上传至系统,如还有其它相关资料,可在“其它附件”中上传。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
资料提交后,请关注申请状态,直至申请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表示完成备案。
若发现是“退回”状态,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在规定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资料。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特别注意: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并通过系统提交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核查材料。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 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投资者,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0 年9月22日(T-6日)17: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
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
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
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进行。
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20年9月23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T-4日)9:30-15:00和2020年9月25日(T-3日)9:30-15:00。
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3,0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000万股。
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9月23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3,0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格核查文件的;
(7)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20年9月29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老股转让安排本次公开发行股份361,111,112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非限售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00%。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T日)的9:30-15:00。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
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9月30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2、网上申购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T日)9:30-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可在2020年9月30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
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千分之
一,即不超过108,000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9月28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9月30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9月30日(T日)15:00同时截止。
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0年9月30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10月9日(T+1日)在《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2020年10月9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2020年10月12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八、网下配售原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已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中进行分类配售,配售原则如下:
1、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第一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养老社保类”);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2、配售原则和方式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对象配售;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配售;如初步询价时由于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过少,导致其获配比例高于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对象,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缩减配售给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股票数量(缩减后的股票数量占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可能低于20%),直至其获配比例不高于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对象。
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向其足额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第三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所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公募养老社保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公募养老社保类,则分配给年金保险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年金保险类,则分配给第三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
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
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10月12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0年10月12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10月14日(T+4日)刊登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网上投资者缴款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10月1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在2020年10月12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10月14日(T+4日)刊登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一、中止发行情况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簿记室联系电话:010-56839456,010-56839396、010-56839526传真:010-56839400联系邮箱:htlhecm@ 发行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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