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3月)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
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
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30日证监许可2011[819]号文核准。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由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本基金更名后,《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1年2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第二部分释义..........................................................................1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5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0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2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13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1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1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2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2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5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37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38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2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43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45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49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53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5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6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5第二十三部份其他应披露事项............................................................76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8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7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7.日/天:指公历日38.月:指公历月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4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48.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49.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5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5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54.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7.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61.元:指人民币元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2亿元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5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Kwong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新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
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
6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
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吴昊先生,经济学硕士,CFA。
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
2010年11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部总监,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刘浩先生,自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建标先生,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5年5月21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聂炜先生,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2月13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江峰先生,投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9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李莉联系电话:(021)60637111(二)主要人员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10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
一。
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一)监督方法 1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法定代表人:张翔燕电话:(021)68649788联系人:蒋焱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 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
(2)销售机构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12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联系电话:010-59378835传真:010-59378839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韩炯联系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安冬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法定代表人:邹俊电话:862122122888传真:862162881889联系人:黄小熠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19]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2011年6月29日至2011年7月26日。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24,082,517.13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41,584.00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592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24,082,517.13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41,584.00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424,224,101.1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1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2011年9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14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于2011年9月16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5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消;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6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1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
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5、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1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3.场外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 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实际执行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19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3月) Y<7天 1.5% 7≤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原场内 份额登记确认日开始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率为1.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除以上第4、7项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0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3月)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2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且相关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展本基金份额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22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2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力求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机遇,精选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和个 股,在严格控制风险并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24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灵活配置,从而适当地调整组合的市场风险暴露。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将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情绪和市场风险四方面的基础上来制定。
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
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财政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货币政策会重点关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以及投资、出口和消费的情况、消费者物价指数和生产者物价指数,以及其他一些领先和同步指标。
关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盈利预测情况以及外推12个月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绪,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数(沪深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份指数、中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资金的供给情况;三是行业分类指数的表现情况。
关于市场风险,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包括宏观数据、行业数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2.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关注的“新机遇”是指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投资机遇。
本基金将从新机遇挖掘、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个股精选三个层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新机遇挖掘 25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新机遇的挖掘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切入点。
本基金的新机遇挖掘分别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行业的发展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新机遇:
(1)宏观经济宏观经济角度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全球产业变迁轨迹、通货膨胀状况以及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
本基金认为宏观经济是出现中长期投资机遇的大背景,是进行新机遇挖掘的重要考量因素。
(2)政策制度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政策驱动性特征,受益于财政支持、政策倾斜等利好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将获得更高的增长速度,政策制度倾向也将是新机遇挖掘的指引之
一。
(3)行业的发展与变革行业发展和变革是新机遇的重要来源,其驱动因素包括经济结构转型、行业结构变化、行业发展动力变化、行业政策变化或仅仅是某个单独事件。
本基金将力求发掘行业趋势性变化,把握个别行业内的投资机遇。
除以上分析角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的新的分析角度也将被纳入到本基金新机遇挖掘的体系当中。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转型将具体体现在需求结构、产业结构、生产要素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
因此,本基金认为内需增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行业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新机遇。
未来,随着中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或新的经济发展趋势的改变,本基金将持续深入地挖掘更具价值的新机遇。
2)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对于行业的选择和配置,本基金将重点对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做出分析。
本基金对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的衡量纬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受益的针对性行业受益的针对性划分为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
与特定新机遇直接相关、在该新机遇的推动下盈利水平将显著提升的行业归入直接受益行业;与特定新机遇间接相关的行业归入间接受益行业。
(2)受益的期限行业受益的期限划分为长期受益和短期受益。
特定新机遇的受益效应持续时间大于6个月的行业归入长期受益行业,小于6个月的归入短期受益行业。
(3)受益的顺序层级行业受益的顺序层级划分为当期受益和日后受益。
当前正处于受益阶段中的特定行业归入当期受益行业;而当前尚未体现出受益效果、而在可预期的将来受益效果将逐渐显现的行业归入日后受益行业。
综合以上的行业分析纬度,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长期受益、当期受益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6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3)个股精选在前述新机遇挖掘和行业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主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通过对企业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判断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和成长空间;二是通过对估值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财务指标角度来看,本基金重点关注企业成长能力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股权投资回报率增长等。
这些指标都综合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地体现了企业的发展状况和成长能力。
另外,本基金将辅以企业盈利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对企业盈利状况、资金利用效率、企业流动性状况进行考量。
从估值水平角度来看,我们主要关注股票的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等绝对估值指标。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竞争优势,包括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市场占有率增长、行业所处地位等。
此外,本基金也将考量公司股权结构、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资信程度等方面状况。
3.债券投资策略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回购等债券品种。
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略,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的机会,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回购套利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权证投资策略 2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投资决策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库 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1)注重基本面的研究流程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范围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基金的选股策略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
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
备选库形成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集中团队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
一。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举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
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期回顾;确定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29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
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投资决策制度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组合的构建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究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最后利用数量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股票投资备选库 >3% 投 一般库 核心库 资 决 >5% 策 模拟组合 委 员 会 审 优化的投资组合 批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30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4)、(20)、(22)、(2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32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21年1月21日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1权益投资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5金融衍生品投资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8其他资产9合计 金额(元) 571,512,624.28571,512,624.28 29,373,062.4029,373,062.40 - - 39,442,197.572,209,409.54642,537,293.79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88.9588.954.574.57- - 6.140.34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 1,912,080.009,516,600.00310,803,817.321,823,661.25 6,214,614.212,360,592.00 - 0.301.5048.930.29 0.980.37 - 3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1,396,259.96 4.94 J金融业 170,377,187.84 26.82 K房地产业 29,486,297.34 4.64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519,948.80 1.18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649.20 0.00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2,222.14 0.01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教育 - - Q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694.22 0.01 S综合 - - 合计 571,512,624.28 89.97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1166兴业银行 1,616,21433,730,386.18 5.31 2000858五粮液 109,37831,921,969.30 5.03 3600519贵州茅台 15,94531,858,110.00 5.02 4600690海尔智家 1,022,60829,870,379.68 4.70 5601318中国平安 304,27326,465,665.54 4.17 6600036招商银行 597,20026,246,940.00 4.13 7600926杭州银行 1,240,98418,515,481.28 2.91 8600276恒瑞医药 159,78017,809,078.80 2.80 9002001新和成 501,57116,892,911.28 2.66 10600383金地集团 1,167,30015,758,550.00 2.48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 公允价值(元)29,373,062.4029,373,062.40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4.624.62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债券代码号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19627 20国债01 293,76029,373,062.40 4.6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34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说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4日分别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处罚(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福银罚字〔2020〕35号),兴业银行因向同业投资用途不合规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6,361,807.97元,并合计处以罚款15,961,807.97元;因向无证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875,088.15元,并处13,824,431.23元罚款。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6日收到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的处罚(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杭州银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挪用入房地产企业、虚增存贷款等违法违规事项被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罚款合计275万元。
对“兴业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回顾、长期跟踪研究该投资标的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兴业银行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们对该投资标的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对“杭州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回顾、长期跟踪研究该投资标的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杭州银行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们对该投资标的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35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存出保证金2应收证券清算款3应收股利4应收利息5应收申购款6其他应收款7待摊费用8其他9合计 150,461.471,393,815.36 653,734.8911,397.82 2,209,409.54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净值增长率①-11.80% 7.48%38.29%22.20% 49.00%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0.80% -16.65% 1.13% 1.25% 7.18% 1.02% 1.52% -5.49% 1.12% 1.20% 42.46% 0.98% 2.52% 6.99% 1.99% ①-③
4.85%0.30%43.78%-20.26%42.01%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51% 1.64% -8.39% 1.12% -1.12% ②-④-0.33%0.23%0.40%0.22%0.53%0.52% 36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8.84% 0.64% 17.23% 0.5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6.51% 1.01% -19.28% 1.07%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7.66% 1.19% 29.52% 0.99%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6.58% 1.36% 22.46% 1.14% 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02.96% 1.43% 76.91% 1.16%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61%2.77%8.14%14.12%226.05% 0.13%-0.06%0.20%0.22%0.2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3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根据
1、
(1)确定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39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0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4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42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4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
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30日证监许可2011[819]号文核准。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由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本基金更名后,《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1年2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第二部分释义..........................................................................1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5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0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2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13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1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1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2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2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5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37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38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2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43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45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49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53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5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6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5第二十三部份其他应披露事项............................................................76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8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7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7.日/天:指公历日38.月:指公历月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4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48.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49.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5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5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54.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7.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61.元:指人民币元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2亿元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5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Kwong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新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
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
6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
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吴昊先生,经济学硕士,CFA。
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
2010年11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部总监,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刘浩先生,自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建标先生,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5年5月21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聂炜先生,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2月13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江峰先生,投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9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李莉联系电话:(021)60637111(二)主要人员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10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
一。
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一)监督方法 1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法定代表人:张翔燕电话:(021)68649788联系人:蒋焱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 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
(2)销售机构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12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联系电话:010-59378835传真:010-59378839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韩炯联系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安冬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法定代表人:邹俊电话:862122122888传真:862162881889联系人:黄小熠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19]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2011年6月29日至2011年7月26日。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24,082,517.13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41,584.00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592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24,082,517.13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41,584.00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424,224,101.1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1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2011年9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14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于2011年9月16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5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消;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6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1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
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5、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1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3.场外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 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实际执行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19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3月) Y<7天 1.5% 7≤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原场内 份额登记确认日开始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率为1.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除以上第4、7项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0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3月)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2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且相关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展本基金份额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22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2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力求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机遇,精选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和个 股,在严格控制风险并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24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灵活配置,从而适当地调整组合的市场风险暴露。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将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情绪和市场风险四方面的基础上来制定。
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
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财政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货币政策会重点关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以及投资、出口和消费的情况、消费者物价指数和生产者物价指数,以及其他一些领先和同步指标。
关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盈利预测情况以及外推12个月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绪,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数(沪深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份指数、中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资金的供给情况;三是行业分类指数的表现情况。
关于市场风险,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包括宏观数据、行业数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2.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关注的“新机遇”是指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投资机遇。
本基金将从新机遇挖掘、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个股精选三个层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新机遇挖掘 25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新机遇的挖掘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切入点。
本基金的新机遇挖掘分别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行业的发展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新机遇:
(1)宏观经济宏观经济角度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全球产业变迁轨迹、通货膨胀状况以及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
本基金认为宏观经济是出现中长期投资机遇的大背景,是进行新机遇挖掘的重要考量因素。
(2)政策制度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政策驱动性特征,受益于财政支持、政策倾斜等利好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将获得更高的增长速度,政策制度倾向也将是新机遇挖掘的指引之
一。
(3)行业的发展与变革行业发展和变革是新机遇的重要来源,其驱动因素包括经济结构转型、行业结构变化、行业发展动力变化、行业政策变化或仅仅是某个单独事件。
本基金将力求发掘行业趋势性变化,把握个别行业内的投资机遇。
除以上分析角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的新的分析角度也将被纳入到本基金新机遇挖掘的体系当中。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转型将具体体现在需求结构、产业结构、生产要素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
因此,本基金认为内需增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行业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新机遇。
未来,随着中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或新的经济发展趋势的改变,本基金将持续深入地挖掘更具价值的新机遇。
2)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对于行业的选择和配置,本基金将重点对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做出分析。
本基金对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的衡量纬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受益的针对性行业受益的针对性划分为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
与特定新机遇直接相关、在该新机遇的推动下盈利水平将显著提升的行业归入直接受益行业;与特定新机遇间接相关的行业归入间接受益行业。
(2)受益的期限行业受益的期限划分为长期受益和短期受益。
特定新机遇的受益效应持续时间大于6个月的行业归入长期受益行业,小于6个月的归入短期受益行业。
(3)受益的顺序层级行业受益的顺序层级划分为当期受益和日后受益。
当前正处于受益阶段中的特定行业归入当期受益行业;而当前尚未体现出受益效果、而在可预期的将来受益效果将逐渐显现的行业归入日后受益行业。
综合以上的行业分析纬度,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长期受益、当期受益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6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3)个股精选在前述新机遇挖掘和行业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主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通过对企业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判断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和成长空间;二是通过对估值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财务指标角度来看,本基金重点关注企业成长能力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股权投资回报率增长等。
这些指标都综合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地体现了企业的发展状况和成长能力。
另外,本基金将辅以企业盈利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对企业盈利状况、资金利用效率、企业流动性状况进行考量。
从估值水平角度来看,我们主要关注股票的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等绝对估值指标。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竞争优势,包括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市场占有率增长、行业所处地位等。
此外,本基金也将考量公司股权结构、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资信程度等方面状况。
3.债券投资策略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回购等债券品种。
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略,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的机会,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回购套利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权证投资策略 2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投资决策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库 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1)注重基本面的研究流程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范围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基金的选股策略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
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
备选库形成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集中团队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
一。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举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
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期回顾;确定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29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
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投资决策制度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组合的构建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究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最后利用数量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股票投资备选库 >3% 投 一般库 核心库 资 决 >5% 策 模拟组合 委 员 会 审 优化的投资组合 批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30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4)、(20)、(22)、(2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32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21年1月21日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1权益投资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5金融衍生品投资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8其他资产9合计 金额(元) 571,512,624.28571,512,624.28 29,373,062.4029,373,062.40 - - 39,442,197.572,209,409.54642,537,293.79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88.9588.954.574.57- - 6.140.34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 1,912,080.009,516,600.00310,803,817.321,823,661.25 6,214,614.212,360,592.00 - 0.301.5048.930.29 0.980.37 - 3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1,396,259.96 4.94 J金融业 170,377,187.84 26.82 K房地产业 29,486,297.34 4.64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519,948.80 1.18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649.20 0.00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2,222.14 0.01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教育 - - Q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694.22 0.01 S综合 - - 合计 571,512,624.28 89.97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1166兴业银行 1,616,21433,730,386.18 5.31 2000858五粮液 109,37831,921,969.30 5.03 3600519贵州茅台 15,94531,858,110.00 5.02 4600690海尔智家 1,022,60829,870,379.68 4.70 5601318中国平安 304,27326,465,665.54 4.17 6600036招商银行 597,20026,246,940.00 4.13 7600926杭州银行 1,240,98418,515,481.28 2.91 8600276恒瑞医药 159,78017,809,078.80 2.80 9002001新和成 501,57116,892,911.28 2.66 10600383金地集团 1,167,30015,758,550.00 2.48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 公允价值(元)29,373,062.4029,373,062.40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4.624.62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债券代码号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19627 20国债01 293,76029,373,062.40 4.6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34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说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4日分别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处罚(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福银罚字〔2020〕35号),兴业银行因向同业投资用途不合规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6,361,807.97元,并合计处以罚款15,961,807.97元;因向无证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875,088.15元,并处13,824,431.23元罚款。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6日收到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的处罚(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杭州银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挪用入房地产企业、虚增存贷款等违法违规事项被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罚款合计275万元。
对“兴业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回顾、长期跟踪研究该投资标的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兴业银行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们对该投资标的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对“杭州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回顾、长期跟踪研究该投资标的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杭州银行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们对该投资标的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35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存出保证金2应收证券清算款3应收股利4应收利息5应收申购款6其他应收款7待摊费用8其他9合计 150,461.471,393,815.36 653,734.8911,397.82 2,209,409.54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净值增长率①-11.80% 7.48%38.29%22.20% 49.00%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0.80% -16.65% 1.13% 1.25% 7.18% 1.02% 1.52% -5.49% 1.12% 1.20% 42.46% 0.98% 2.52% 6.99% 1.99% ①-③
4.85%0.30%43.78%-20.26%42.01%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51% 1.64% -8.39% 1.12% -1.12% ②-④-0.33%0.23%0.40%0.22%0.53%0.52% 36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8.84% 0.64% 17.23% 0.5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6.51% 1.01% -19.28% 1.07%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7.66% 1.19% 29.52% 0.99%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6.58% 1.36% 22.46% 1.14% 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02.96% 1.43% 76.91% 1.16%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61%2.77%8.14%14.12%226.05% 0.13%-0.06%0.20%0.22%0.2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3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根据
1、
(1)确定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39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0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4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42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4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声明:
该资讯来自于互联网网友发布,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