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 4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重要提示 材料-招募说明书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由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3年5月15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543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规定,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22日《关于准予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581号)批准,自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A类、C类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锁定持有期)。
A类、C类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持有期届
2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因此A类、C类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由于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可能低于按对应的赎回份额及赎回申请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此外,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本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
3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2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管理人...........................................................................................................................8
第四部分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26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27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40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的财产.........................................................................................................48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49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折算.............................................................................................58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59
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六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5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4
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82第二十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摘要.....................................................................................84
第二十一部分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2第二十二部分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0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1
1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部分
绪言 材料-招募说明书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集合计划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的。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集合计划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集合计划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集合计划合同。

1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部分释义 材料-招募说明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管理人: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合同》:指《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2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计划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
3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划份额的投资人24、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办理集合 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5、销售机构: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指《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原《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具体生效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日:指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38、《业务规则》:指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9、申购: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40、赎回: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42、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4、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45、元:指人民币元46、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7、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8、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49、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50、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5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广、销售以及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侧袋机制:指将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A类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集合计划份额 59、B类份额:投资者依据《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B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6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60、C类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集合计划份额 61、锁定持有期:本集合计划对于B类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锁定持有期自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A类、C类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 62、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7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部分管理人 材料-招募说明书
一、管理人概况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设立日期:1999年01月08日法定代表人:葛小波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 注册资本:28.32亿元 股权结构: 前十大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43,901,329 22.87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442,490,790 18.61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90,137,552 16.41 无锡市国联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266,899,445 11.22 无锡民生投资有限公司 73,500,000 3.09 无锡一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72,784,141 3.06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9,113,656 1.22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0 0.7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3,017,119 0.5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9,049,414 0.38 券投资基金 注:数据截至
2021年9月30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小波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

8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现任国联证券执行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任华英证券、中海基金、国联证
券(香港)董事。
自1997年进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任中信证券国际、CLSAB.V.、华夏基金、中信证券投资、中信产业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国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华伟荣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现任国联集团总裁,国联金融投资董事、总裁,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国联实业董事、总裁,一村资本有限公司董事。
2008年5月至今任国联证券董事。
曾任无锡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综合计划科科员、综合计划科副科长,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联证券董事、总裁,国联集团董事、副总裁,中海基金董事长,国联信托董事长,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无锡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无锡市宝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无锡市德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无锡联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联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国联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联实业法定代表人、国联金融投资法定代表人、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周卫平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国联信托董事长,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6年6月至今任国联证券董事。
曾任无锡市探矿机械总厂会计,无锡恒达证券公司财务部经理,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邯郸路营业部副经理,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开信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国联证券县前东街营业部总经理,国联证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无锡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国联集团财务部经理,无锡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CEO、CFO。
刘海林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学士。
现任江苏新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2008年5月至今任国联证券董事。
曾任江苏
9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新纺技术人员、车间主任、副总经理。
张伟刚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
现 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科员。
2016年2月至今任国联证券董事。
曾任无锡邮电局县分局办公室主任、锡南中心局支局长,无锡邮政局通信发展公司物业公司经理,无锡邮政局通信发展公司总经理,无锡邮政局经营服务部及多经办副主任,无锡邮政局电信业务分局局长,无锡邮政通信发展公司总经理,金鸿通信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及新吴区分局经理。
卢远瞩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山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523.SZ)、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033.SH)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7年3月至今任国联证券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北京富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星宇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书、中国律师资格证书、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证书。
现任蓝箭航天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324.SZ)、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600085.SH)、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8年11月至今任国联证券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任职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39.SZ)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237.SH)、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66.SH)独立董事,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600567.SH)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朱贺华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香港居民,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道富资本有限公司基金合伙人,京东方精电有限公司(0710.HK)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9年6月至今任国联证券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任荷兰银行亚洲企业融资有限公司董事,香港联合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汇丰投资银行董事,上海世纪创投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0467.HK)主席助理,TroySolar(2468.HK,已退市)首席财务官,直通电讯控股有限公司(8337.HK)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金石矿业控股有限公司(1380.HK)独立非执行董事,中 10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国智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338.HK)独立
非执行董事,经络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2、监事徐法良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现任国联证券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
曾任国联证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国联证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
周卫星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学士。
现任威孚高科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2013年8月至今任国联证券监事。
曾任威孚高科证券处副处长、处长兼证券事务代表。
任俊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锡市新发集成电路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锡市云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7年3月至今任国联证券监事。
曾任无锡市商业银行对公会计、客户经理及消费信贷主管,无锡金霸王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长,江苏金山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无锡住商高新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无锡市新区总工会副主席。
沈颖女士,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
现任国联证券稽核审计部稽核经理。
2016年6月至今任国联证券职工代表监事。
曾任无锡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科职员,国联证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会计部财务主管。
虞蕾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
现任国联证券财务会计部核算支持组组长。
2016年6月至今任国联证券职工代表监事。
曾任国联证券证券营业部出纳、稽核审计部审计员、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及财务会计部总账会计。

3、高级管理人员葛小波先生,国联证券执行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简历请参见本章节“
1、董事会成员”介绍。
尹红卫女士,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现 11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任国联证券副总裁,兼任首席财富官,同时兼任国联通宝董事长。
曾任湖北商业
专科学校教师,海南光盛实业有限公司总公司会计,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登记部副经理、经理,交易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深圳总部营业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部财富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李钦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副总裁、兼任国联创新董事、国联证券(香港)董事。
曾就职于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曾任方正证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马群星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程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副总裁兼研究所所长。
曾任锡山有机化工二厂助理工程师、技术科副科长,上海爱建引发剂有限公司设备工程师、工艺工程师,新美亚电路(无锡)有限公司制程主管,索尔维投资有限公司(罗地亚合并)中国区市场经理、亚太采购经理,2014年6月入职国联证券,曾任国联证券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副所长。
王捷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中信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监、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中信控股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山东)人力资源总监,上海恺讯咨询公司资深合伙人。
汪锦岭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
现任国联证券首席信息官,兼任华英证券首席信息官。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巢湖分行科员,NEC中国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研究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B角、执行总经理。
戴洁春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国际注册风险管理确认师、高级会计师。
现任国联证券合规总监。
曾任江苏会计师事务所(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职员,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机构监管处五级助手,江苏证监局机构监管处五级助手、科员,江苏证监局稽查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江苏证监局公司监管处副处长,江苏证监局会计监管 12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江志强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公司党委委员、中海基金董事。
曾任国联证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及监事会主席。

4、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华达先生,上海财经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金融学硕士,CFA持证人。
2015年加入国联证券资产管理部,历任产品经理、信用研究员,现任公募部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包括:主任委员贺巍先生、委员李曦先生、宋诚先生、郭琰女士和罗莹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 13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20、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4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人承诺
1、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2、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集合计划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集合计划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集合计划资产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及部门业务规章两部分组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议批准公司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公司公募大集合 16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
责的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管理层和合规总监履行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职责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应对公司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就公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公募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
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
在公司、股东利益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4、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管理人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部分托管人 材料-招募说明书 (一)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亿元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行长:田惠宇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电话:0755—83199084传真:0755—83195201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86,646.6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5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99人。
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18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 19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
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 20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2021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786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21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22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所提供的集合计划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托管人对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
托管人如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设立日期:1999年01月08日注册资本:28.32亿元法定代表人:葛小波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客服电话:95570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告。

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电话:010-50938600传真:010-50938991/8907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24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韩炯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陆奇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电话:021-61418888传真:021-61418888联系人:孙维琦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武翔宇 25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年5月13日起开始募集,于2013年5月17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3年5月24日正式成立,于2013年5月31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543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规定,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26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更为本集合计划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27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开放日。
集合计划合同剩余存续期限小于365天时,管理人可对申购申请的办理进行调整,具体见届时管理人相关公告。
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A类、C类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锁定持有期),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锁定持有期届满后提出赎回申请。
本集合计划对B类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份额持有人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赎回业务后的任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28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集合计划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29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持有人全额赎回时不受此限制。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笔或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以规定本集合计划的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6、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本集合计划分为A类份额、B类份额和C类份额。
其中: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份额不开放申购; 30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C类份额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 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集 合计划,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 1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集合计划对每份A类、C类份额设置一年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满一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B类份额的赎回费在B类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具体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B类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0%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B类份额的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原国联金如意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日起计算。

3、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1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5、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
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净申购金额=50,000/(1+0.5%)=49,751.24元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申购份额=49,751.24/1.0500=47,382.13份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382.13份A类集合计划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32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1,000.00元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申购份额=5,499,000.00/1.0500=5,237,142.86份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7,142.86份A类集合计划份额。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集合计划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集合计划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集合计划的赎回金额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总额扣减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和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
当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该类集合计划适用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及其他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持有人赎回5万份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持有期为5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无应计提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3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金额=50,000×1.0500=52,500.00
元赎回费用=52,500.00×1.5%=787.50元净赎回金额=52,500.00-787.50=51,712.50元即:持有人赎回5万份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持有期为5日,假设赎回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1,712.50元。
例:某持有人赎回5万份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持有期为一年,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无应计提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50,000×1.0500=52,500.00元赎回费用=52,500×0=0元净赎回金额=52,500.00-0=52,500.00元即:持有人赎回5万份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持有期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500.00元。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T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日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34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5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36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 37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集合计划的转托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
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38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十
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管理人办理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9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采用专业的投资理念和分析方法,以系统化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获取稳定收益。
同时结合权益类资产投资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相对较高的资产组合投资收益水平。
40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研判市场资金利率的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实现组合各投资品种的合理配置。

(1)信用考量策略本集合计划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考量,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对溢价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久期管理策略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及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组合的投资收益。
在实际运作中,管理人将在研判市场资金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选择短久期策略;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选择长久期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对各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成交活跃度、质押折算率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利率品种与信用品种的利差变化趋势,确定各固定收益品种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和类属配置确定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对影响个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优质品种进入备选债券池。
在构建投资组合时,根据投资组合目标久期及流动性要求严选个券,以构建理想的投资组合。

(5)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固定收益类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
由于目前各个债券市场处于相对分割状态,同一品种同一时间在两个市场可 41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能在在不同的价格,本集合计划将利用可以在两个市场同时交易的便利,进行跨
市场套利,提高组合的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采用基本面分析与现金流折现模型相结合的办法,对个券进行风险考量及价值评估后再作投资。
本集合计划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

(8)信用债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经济周期、信用债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以此确定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及行业配置比例。
当经济周期处于向上的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性现金流改善,信用利差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处于向下的阶段,信用利差可能扩大。
在信用债市场现状分析方面,本集合计划要考察市场容量、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变动的影响;而在信用债市场发展趋势方面,本集合计划主要考察由于信用债供求变化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2)信用债个券分析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本集合计划进行信用债投资时,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范围和相应比例 42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如下: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用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其中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20%;投资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50%。
上述评级为该债券的最新债项评级(不含中债资信),无债项评级或者债项评级为A-1的以主体评级为准。

3、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将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争取增加集合计划收益。
本集合计划通过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集合计划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
(2)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3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40%;(15)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6)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 44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9)、(12)、(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45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集合计划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准确地体现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管理人可依据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七、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6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3、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47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8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9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集合计划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集合计划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可按成本法估值,但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0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集合计划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51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 理人承担。
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2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53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集合计划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集合计划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集合计划支付的赔偿金额,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集合计划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4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规定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
55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取得的份额,其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6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7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折算 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管理人可以对本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折算。
本集合计划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一、集合计划份额折算基准日本集合计划折算基准日为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

二、集合计划份额折算对象集合计划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份额。

三、集合计划份额折算方式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折算时,本集合计划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NUM后=折算前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1.0000其中:NUM后为折算后原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

四、集合计划份额折算的公告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8 国联金如意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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