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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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二零二零年六月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殊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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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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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2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3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3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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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4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5第二节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7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9一、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9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10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13四、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14五、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22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23七、发行人的主要风险.........................................................................................23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29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30十、民生证券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36第四节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7 3-1-2-
2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1、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何尔璇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
2019年加入民生证券,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
曾主持或参与了正业科技、英维克、康辰药业、趣炫网络、中康资讯等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辅导、发行上市工作,蓝盾股份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高新兴2015年及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金山环材、隆赋药业改制挂牌工作,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杨芳女士:保荐代表人,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经济学硕士。
2011年加入民生证券,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
曾主持或参与了新联铁、峰业科环、赛四达、北林科技、达特照明等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主持或参与了健康元的再融资工作;主持或参与了福成五丰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2、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李运先生:准保荐代表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硕士、中山大学医学学士,2019年加入民生证券。
曾参与凯普生物、康辰药业等企业的股票发行上市申报工作,参与过太安堂公司债、非公开发行、新研股份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以及泰宝医疗、仙宜岱等新三板企业挂牌、定增工作,具备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3、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本次安必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其他成员还包括:胡涛、赵杏、宋雪梦、叶静思、杜冬波、胡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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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安必平”)
2、注册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
3、成立时间:2005年7月6日
4、电话及传真:020-32299997;020-322902845、电子邮箱:wangym@
6、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转让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服务;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电气设备批发;科技项目评估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医疗设备维修;机械配件零售;代收代缴水电费;物联网服务;
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3-1-2-
4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说明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各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准。
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
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保荐项目在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业务部门在申请内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至少2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 3-1-2-
5 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 部审核。
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其中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再融资保荐项目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应将现场核查报告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现场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组须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
业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或书面审核意见的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
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民生证券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民生证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

2、内核意见说明 2019年12月6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对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材料进行了审核。
本次应参加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实际参会人数为七人,符合规定。
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项目获全票通过,同意保荐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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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节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3-1-2-
7 1、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3、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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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已按照其《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IPO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关于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重新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 3-1-2-
9 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
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3、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尚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1、本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与规则进行。
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0623号),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833.87万元、6,147.18万元及7,398.89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3-1-2-10 规定。

(3)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0623号)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7,00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7,000.00万股,依据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334.0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有关规定:
(1)经过对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史沿革情况的核查,发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6日成立,发行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39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3年以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3-1-2-11 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062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0627号),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相关执行凭证和文件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主要业务合同,取得的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公开信息查询,对发行人主要股东、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关声明承诺,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经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阅工商登记资料核查,核查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声明与承诺,取得的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公开信息查询,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3-1-2-12 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0623号),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439.61万元、5,681.88万元、7,065.44万元,使用市场法估值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轮外部机构投资者受让股权对发行人的整体估值,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科创板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以下简称“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有关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17年-2019年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全面核查工作,对发行人报告期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确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财务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采用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和执行函证程序,获取并查阅主要客户、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公开文件、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账簿明细及原始单据等文件,并综合运用抽样、分析性复核、细节 3-1-2-13 测试等审计措施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收入及盈利真实, 不存在人为调节、粉饰业绩等财务造假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
18名非自然人股东,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序简称 号1凯多投资2诸暨高特佳3余江乾靖4达安科技5厦门运资6重庆高特佳7中大一号8曲水唯实9杭州高特佳10祥禾涌原11创东方富锦12斐君元川13黄埔斐君14杭州睿泓15宁波泷新16致远新星17开发区星聚18中科粤创 股东名称 广州市凯多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余江县乾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运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中大一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水唯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祥禾涌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创东方富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斐君元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黄埔斐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泷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致远新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开发区星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中科粤创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否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不适用是 不适用不适用 是是是不适用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
1、凯多投资 凯多投资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合伙期限为2011年11月18日至2041年11月17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0J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从化街口街镇北路田边村1号三层(自编B344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蔡向挺,出资额1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
凯多投资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3-1-2-14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蔡向挺 6.96 69.64% 普通合伙人
2 吴劲松 3.04 30.36% 有限合伙人 总计 10.00 100.00% -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凯多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蔡向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有限合伙人吴劲松与蔡向挺系夫妻关系。
凯多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 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按照规定 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诸暨高特佳 诸暨高特佳成立于
2016年9月7日,合伙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1MA288LC56U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356号十三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60,4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经核查,诸暨高特佳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N5267,其管理人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11455。

3、余江乾靖 余江乾靖成立于2017年6月5日,合伙期限为2017年6月5日至长期,现 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22MA360Y1U21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江西省 鹰潭市余江县广场路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余江县嘉明企业管理中心,出资额 合计1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余江乾靖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12 合伙人姓名余江县嘉明企业管理中心鹰潭市余江区嘉琴企业管理中心 合计 认缴出资额(万元)6.004.0010.00 出资比例60%40%100% 合伙人类别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余江乾靖为发行人董事汪友明控制的有限合伙企 3-1-2-15 业,其普通合伙人余江县嘉明企业管理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公司股东汪友明,有限合伙人鹰潭市余江区嘉琴企业管理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何晓琴。
汪友明与何晓琴为夫妻关系。
余江乾靖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按照规定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达安科技 达安科技成立于2009年5月6日,营业期限为2009年5月6日至长期,现 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4G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103房,法定代表人为周新宇,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达安科技 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1 股东名称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 份有限公司合计 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000.00 3,000.00 100% 3,000.00 3,000.00 100%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达安科技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达安基因 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私募 基金管理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按 照规定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5、厦门运资 厦门运资成立于
2016年6月22日,合伙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46年6月20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3MA3497BM4T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石顶路32号B区一楼18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10,341.99万元,经营范围为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经核查,厦门运资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 3-1-2-16 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M7201,其管理人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3311。

6、重庆高特佳 重庆高特佳成立于2016年11月21日,合伙期限为2016年11月21日至永久,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2MA5U8FUH8C的《营业执照》,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03号中渝香奈公馆,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重庆高特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135,917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重庆高特佳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X1873,其管理人重庆高特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62120。

7、中大一号 中大一号成立于2010年8月26日,合伙期限为2010年8月26日至长期,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66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第23层2302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3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经核查,中大一号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4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D3523,其管理人广东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1809。

8、曲水唯实 曲水唯实成立于2012年5月9日,合伙期限为2012年5月9日至2032年5月8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79的《营业执照》,住所 3-1-2-17 为西藏拉萨市曲水县雅江工业园区中小孵化楼307-A5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 美娴,出资额合计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劵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
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 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 业务)。
[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曲水唯实目前各合伙人出资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12 合伙人姓名/名称郑美娴 曲水爱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 认缴出资额(万元)39.00 2,961.003,000.00 出资比例1.30%98.70% 100.00% 合伙人类别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曲水唯实的合伙人为郑美娴与曲水爱唯科技有限公司; 曲水爱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郑美娴与周婷。
曲水唯实设立至今不存在以公开 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曲水唯实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曲水唯实未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等 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因此,曲水唯实不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按照规定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9、杭州高特佳 杭州高特佳成立于
2016年2月29日,合伙期限为2016年2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2MA27X0JWX5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2号楼32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10,022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经核查,杭州高特佳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L7879,其管理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11117。
10、祥禾涌原 3-1-2-18 祥禾涌原成立于2016年4月26日,合伙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27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MA1FL2651F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170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涌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合计175,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祥禾涌原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S5647,其管理人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3507。
11、创东方富锦 创东方富锦成立于2011年3月22日,合伙期限为2011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3F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0号150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创东方富锦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D1815,其管理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0508。
12、斐君元川 斐君元川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合伙期限为2017年12月5日至2027年12月4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AG3LW06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9幢102-2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斐君永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合计2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1-2-19 经核查,斐君元川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8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CU121,其管理人嘉兴斐君永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7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65344。
13、黄埔斐君 黄埔斐君成立于2018年12月27日,合伙期限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26年12月26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KTTK33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101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合计20,055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
经核查,黄埔斐君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GD066,其管理人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2015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10879。
14、杭州睿泓 杭州睿泓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合伙期限为2015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XL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2号27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45,891.56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经核查,杭州睿泓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H1642,其管理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11117。
15、宁波泷新 宁波泷新成立于2017年11月10日,合伙期限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MA2AFJ5H4G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267号311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涌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合计17,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 3-1-2-20 资及咨询。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宁波泷新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8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CJ086,其管理人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3507。
16、致远新星 致远新星成立于2019年5月27日,合伙期限为2019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R8WT7E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号A栋65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丰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合计2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
经核查,致远新星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GU028。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原基金管理人上海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管理人变更资料,计划将致远新星管理人变更为广州丰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丰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70401。
17、开发区星聚 开发区星聚成立于2019年5月10日,合伙期限为2019年5月10日至2029年5月10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QJ1FXE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1111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开发区新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1,090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
经核查,开发区星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GU099,其管理人广州开发区新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69610。
18、中科粤创 3-1-2-21 中科粤创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合伙期限为2019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R5FE8M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86号1101房之1109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中科粤创孵化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合计41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经核查,中科粤创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JB859,其管理人广州中科粤创孵化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60212。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五、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和2019年4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测算,对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相关性进行了审慎的分析,明确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均已签署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3-1-2-22 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一)2020年第一季度及上半年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46.19万元(经审阅),同比下降45.6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8.05万元(经审阅),同比下降37.1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2.28万元(经审阅),同比下降41.51%。
2020年第二季度,国内新冠疫情基本得到控制,药械流通及医院患者就诊及体检正在逐步恢复,公司业务也处于较快恢复状态。
2020年1-6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为12,800.00万元-13,800.00万元,同比下降17.90%-11.49%;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800.00万元-3,100.00万元,同比下降11.52%-2.04%。
但受全球疫情影响,国内各地亦有零散病例出现,目前国内仍处于新冠疫情管控期间,各地医院及附属科室处于陆续开放过程中,前往医院就诊或体检的人数及频率仍相对较低。
若未来全球疫情持续蔓延,无法短期得到控制或国内新冠疫情出现反复,国内新冠疫情管控措施无法消除,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经营业绩仍将受到较大影响,上半年业绩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3-1-2-23 (二)公司所在细分行业整体市场规模较小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目前业务聚焦于病理诊断领域,病理诊断是体外诊断的重要分支。
根据医械研究院2019年发布的《中国医疗器械蓝皮书2019》,我国体外诊断行业市场规模2018年增至604亿元。
根据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学检验产业分会联合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体外诊断分会共同发布的《2019年中国体外诊断行业报告》披露显示,中国病理市场占整体体外诊断市场的比例约为5%,中国病理市场增长率约为10%。
目前,病理市场规模占体外诊断市场总体规模的比重较小,公司目前业务聚焦于病理诊断领域,存在细分行业市场规模较小的风险。
若未来公司所处细分行业市场容量增长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宫颈癌筛查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随着宫颈癌筛查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两癌”筛查政策的逐步实施,公司宫颈癌系列产品将面临价格下降的风险。
具体表现在:
1、宫颈癌筛查LBP系列产品价格下降,报告期内,LBP试剂的单价从2017年的33.50元/人份逐年下降至2019年的29.77元/人份。

2、宫颈癌筛查PCR系列产品价格下降,报告期内,PCR试剂的单价从2017年的83.99元/人份逐年下降至2019年的78.57元/人份。
LBP试剂和PCR试剂的价格均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较小,未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国内体外诊断企业的快速发展使企业产品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行业内产品价格下降成为目前体外诊断行业的普遍趋势。
公司结合目前市场情况,拟在技术储备、产品布局、质量控制、品牌推广、销售与服务网络等方面继续保持和提升,以应对未来将面临的产品价格下行风险。
(四)FISH和IHC产品研发及市场拓展风险公司近年来加大力度进行FISH及IHC产品线的技术研发及市场拓展,目前公司已自主研发并形成了FISH探针标记技术及IHC病理诊断抗体筛选及质控技术。
但由于公司FISH和IHC系列产品线起步相对较晚,目前业务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而FISH和IHC细分领域已有如雅培、迈新生物等进口或国产龙头企业,亦有其他 3-1-2-24 竞争者持续加入此增长较快的细分领域。
因此在市场环境变化、竞争对手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下,如公司在FISH和IHC领域的产品研发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方向、或未能占领行业先机,以及公司新产品市场拓展受客户使用习惯等影响面临较大压力,都将对公司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拓展产生不利影响,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业务风险。
(五)新产品研发和注册风险 体外诊断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更新迭代较快,能否不断研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是公司能否在行业竞争中持续保持领先并不断扩大优势的关键因素。
申请注册的体外诊断产品需经国家有关机构检测、临床试验(或临床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和注册审批,周期较长。
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不能及时进行产品更新换代,或者新产品不能及时申请并通过注册,可能造成公司研发的新产品不能及时投放市场,将会影响公司前期研发投入的回收和未来收益的实现。
(六)产品研发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的风险 体外诊断产品种类较多,研发路径选择多样化,在资金、人力等研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公司只能选择核心技术路线和重点产品进行研发攻坚。
如公司不能及时了解体外诊断需求,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做出正确研判,将重要资源投向具备市场潜力的重点产品研发,可能会影响研发投入回报和公司未来的增长潜力,产生产品研发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的风险。
(七)公司客户较为分散、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病理诊断试剂,主要销售对象为各级医院的病理科,我国各级医院病理科室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而随着各类技术发展病理诊断领域对各类诊断试剂的使用也处于逐步提升过程,目前阶段病理科室试剂使用量相比检验科小。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客户较为分散、对单个医院销售额及占比较低的情形。
同时,综合考虑病理诊断领域的行业特性,公司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直销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69.78%、 3-1-2-25 65.46%和61.82%,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直销收入比例。
以上因素决定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覆盖全国的销售队伍,为直销客户提 供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流程服务,并直接向直销客户收取货款,面临较大的客户开拓和客户维护压力。
如未来客户开拓和客户维护方面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公司对达安基因存在一定依赖的风险 达安基因是公司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同时其全资子公司达安科技持有公司4.98%的股份,是公司股东。
达安基因作为经销商向公司采购试剂、仪器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自身客户对不同产品的需求,达安基因曾经的子公司云康健康作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向公司采购试剂、仪器用于自身检验服务使用。
公司与达安基因之间的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且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达安基因是公司第一大客户,公司对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占公司销售收入的4.36%、3.87%、2.27%,占比较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
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对达安基因存在一定程度依赖的风险。
(九)公司主要产品单
一、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公司现阶段核心产品为LBP系列产品及PCR系列产品。
在LBP产品线,“安必平”、“达诚”和“复安”三个品牌产品主要用于宫颈癌筛查;在PCR产品线,目前公司仅有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两种产品,品种较为单
一,且产品上市时间相对较早。
上述两大产品线产品作为宫颈癌筛查和诊断的应用产品,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0%以上,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
LBP和PCR相关产品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仍将在短期内持续。
另外,随着行业发展的逐渐成熟及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市场潜在的进入者将增多,加之现有竞争对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程度不断提升,新的技术路线不断涌现。
如未来LBP和PCR产品出现市场竞争加剧、技术被迭代或淘汰、下游需求下降等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1-2-26 (十)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应收账款也出现较快增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5,978.93万元、17,860.44万元和18,543.72万元,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35%、58.31%和52.21%。
公司应收账款账龄通常在1年以内,且赊销客户主要为国内各级公立医院,公立医院的收支由国家财政统一管理,资信水平高。
虽然公司内部建立了以资金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管理,且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充足的坏账准备,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对客户销售额和客户数量持续增加,应收账款的总额可能会相应增长。
若未来市场环境或者主要客户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未来应收账款无法足额收回导致坏账金额增加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业绩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仪器设备管理风险 公司遵循体外诊断行业惯例,在销售诊断试剂时存在向客户提供配套的仪器设备的情形,公司与客户就提供仪器设备签署了相关协议,明确了公司对仪器设备保留所有权和最终处置权。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公司为此建立了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及售后人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年末对仪器设备进行盘点并记录仪器设备的详细信息。
但在该销售模式下,公司提供的仪器设备由客户实际保管和使用,存在因客户使用不当或未严格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仪器设备损毁的风险。
(十二)销售过程未来存在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降低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
但若公司员工未能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出现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对公司品牌和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因此产生纠纷、诉讼等风险,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十三)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在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分级诊疗制度推进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体外诊断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较高的利润率水平、广阔的 3-1-2-27 市场发展空间将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本行业,行业技术更新迭代加快,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公司各产品线产品均面临一定的竞争风险。
在LBP产品线,公司产品在细胞病理市场(医院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但豪洛捷、碧迪等国际大型厂商进入市场时间更早,品牌知名度较高,培养了大型终端客户的使用习惯,在三甲医院等大型医疗机构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公司与国外厂商产品抢夺更大的高端市场份额的压力较大。
在PCR产品线,目前公司仅有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两种产品,品种较为单
一,盈利依赖少数品种,缺少丰富的产品储备。
同时,公司荧光PCR产品不能对HPV进行分型,而凯普生物、硕世生物、透景生命等竞争对手拥有基于荧光PCR平台的分型产品,因此公司面临相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FISH产品线,对于在生殖健康领域有着重要应用的端粒探针、微缺失/微重复探针、涂染探针等FISH产品,公司尚无相关产品储备,存在一定的劣势。
在IHC产品线,公司IHC产品数量比国内龙头企业迈新生物较少,存在一定的劣势,公司尚需进一步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满足更丰富的病理诊断需求。
另外,凭借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在国内体外诊断试剂市场赢得了一定的竞争地位、品牌形象和市场知名度,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和产品布局,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公司成熟产品价格有所下降,但若公司不能在技术储备、产品布局、质量控制、品牌推广、销售与服务网络等方面继续保持和提升,未来将面临较大的竞争风险和产品价格下行风险。
(十四)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体外诊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卫健委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产品注册/备案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等,制订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近年来,随着国家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目前少数省份已在医疗器械领域(主要是高值耗材领域)推行“两票制”,少数高值耗材已在个别省份开始进行集中采购试点。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提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即“一票制”)等政策内容。
“一票制”、“带量采购”将率先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领域逐步实施,在诊断试剂领域的全面推行尚需时间。
3-1-2-28 自相关政策实施以来,公司营销模式和营业收入未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在已经实施相关政策地区的销售情况良好。
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发生对公司不利的重大变化,或公司不能在经营上及时调整以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带来的市场规则以及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将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募投项目开发诊断试剂中的原材料关键技术尚待突破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为研发生产一体化项目,其中计划研发方向包括“FISH基础原料合成”和“PCR关键原料合成”,包括荧光素-dNTPs、聚合酶、内切酶、探针引物等。
公司拟通过研发FISH和PCR基础/关键原料技术实现重要原材料的自主生产,提高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并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公司的“FISH基础原料合成”尚处于研发阶段、“PCR关键原料合成”尚处于立项前研发阶段,相关技术尚待研发突破,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一)2020年1-3月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3月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审阅。
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46.19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5.6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8.05万元,同比下降37.1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2.28万元,同比下降41.51%。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收入下滑幅度较大,其主要原因是本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生产生活秩序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公司终端客户医疗机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集中力量抗击疫情,同时居民减少就医就诊,非急需的就诊和体检大幅减少,病理诊断需求也相应减少。
随着国内疫情的缓解,预计未来公司业绩将会逐步回升。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与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1-2-29 (二)2020年1-6月业绩预告 2020年第二季度,国内新冠疫情基本得到控制,药械流通及医院患者就诊或体检正在逐步恢复,公司业务也处于较快恢复状态。
根据已实现销售及现有订单等情况预测,公司2020年1-6月主要经营数据预计情况如下: 项目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2020年1-6月12,800.00~13,800.00 2,600.00~3,000.00 2,800.00~3,100.00 2019年1-6月15,590.753,090.13 3,164.63 单位:万元同比变动-17.90~-11.49%-15.86%~-6.15% -11.52%~-2.04% 公司2020年二季度的业务已得到较好恢复,同时公司与新冠疫情相关的产品如样本释放剂等产品销售情况较好,因此2020年1-6月的收入、利润下降幅度有限。
随着国内疫情的缓解,预计未来公司业绩将会进一步回升。
上述2020年1-6月财务数据仅为公司初步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公司已搭建LBP、PCR、IHC和FISH四大系列产品线,较为完整地覆盖从细胞形态到蛋白表达、基因检测等不同诊断层次的临床需求,开发出501种病理诊断相关注册/备案产品(截至2020年5月31日),可用于多类肿瘤的病理诊断,系国内病理诊断行业内技术平台最丰富、产品种类最多的企业之
一。
公司部分产品已获得CE欧盟、英国标准协会(BSI)、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认证。
公司与多家国内权威医院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在众多三甲医院得到应用、与国际品牌展开竞争,并得到客户广泛的认可和信任。

1、行业发展的宏观分析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体外诊断行业发展 近年来,国家针对体外诊断行业推出一系列利好政策,先后将其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3-1-2-30 年本)》(2013年修订)、《“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等政策性文件。
2009年国家先后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明确提出,把疾病的预防放到医药行业改革工作的重点。
发改委2013年2月16日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将“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和生产”、“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列为第十三大类“医药”中的鼓励类项目。
国务院2016年7月28日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提出,突破快速病理诊断系统等重大产品,研发一批重大疾病早期诊断和精确治疗诊断试剂以及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高精度诊断产品,提升我国体外诊断产业竞争力。
工信部2016年10月发布的《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提出,加强体外诊断设备、检测试剂、信息化管理软件和数据分析系统的整合创新,加快检测试剂标准建立、溯源用标准物质研制和新试剂开发。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对于体外诊断行业的扶持力度日益加大,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为我国体外诊断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体外诊断产业市场空间广阔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增长、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医疗资源覆盖面的扩大和体外诊断关键技术的逐步突破,体外诊断产业迎来快速发展期。
根据医械研究院2019年发布的《中国医疗器械蓝皮书2019》,2015年我国体外诊断行业市场规模为362亿元,2018年增至604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8.61%。
此外,目前我国体外诊断市场远没有达到饱和水平。
MedTechEurope、GrandViewResearch、医械研究院2019年发布的《中国医疗器械蓝皮书2019》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人均体外诊断费用仅为6.55美元,远低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人均费用。
综上所述,我国体外诊断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2、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微观分析 与行业其他竞争对手相比,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宫颈癌筛查整体解决方案 3-1-2-31 中华医学会妇幼保健分会
2018年编写发表的《子宫颈癌综合防控指南》指出,细胞学检查和HPV检查是宫颈癌筛查的主要方式,建议筛查HPV阳性时首选细胞学检查进一步分流,细胞学异常(不典型增生)时首选HPV检查进行分流,因此细胞学检查和HPV检查均为不可或缺的宫颈癌筛查方法。
公司在宫颈癌筛查领域已形成了细胞病理、分子病理两大技术平台的整体解决方案,完整覆盖细胞学检查和HPV检查两大宫颈癌筛查方法。
在细胞病理层面,公司的液基细胞学产品采用液基薄层细胞检测系统检测宫颈细胞并进行细胞学诊断,与传统的宫颈刮片、巴氏涂片检查相比明显提高了标本的满意度及宫颈异常细胞检出率。
在分子病理层面,公司的HPV荧光18型可以一管扩增《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规定的HPV型别,自动化程度和敏感性显著提高,而HPV分型28型产品可以实现28种型别分型检测,即在一次检测中,除判断是否感染HPV病毒外,还可直接得出所感染的HPV病毒亚型,对于临床诊断和治疗具有积极意义。
基于上述细胞学诊断和分子诊断产品,公司较为完整地覆盖了主流的宫颈癌筛查技术,拥有宫颈癌筛查领域的整体解决方案。

(2)基于多技术平台的肿瘤病理精准诊断优势 病理诊断作为肿瘤诊断的“金标准”,需要从形态、免疫、分子等多个层面来对肿瘤的良恶性、亚型鉴别、靶向药物、预后判断等作出精准评估,方能对肿瘤进行精准治疗。
以肺癌的病理诊断为例,根据《中华医学会肺癌临床诊疗指南(2018版)》,肺癌的病理学评估方法包括组织或细胞标本形态学诊断、免疫组织化学检测和分子病理学检测,其中:①基于常规或特殊染色的组织或细胞标本形态学诊断主要用于初始诊断时的良恶性鉴别、初步组织学分型及分期;②当形态学诊断不能判断是否属于原发性肺癌或肺癌某一组织学亚型时,则推荐使用免疫组织化学方法及系列靶点进一步辅助鉴别;③完成对肿瘤的良恶性鉴别、组织学分型和分期后,则推荐使用分子病理方法对EGFR、ALK、ROS1等多种基因进行检测,为肿瘤的精准治疗提供指导依据。
公司是同时拥有细胞学诊断、免疫诊断和分子诊断三大技术平台,拥有LBP、PCR、FISH和IHC等核心技术,公司在诊断技术的多样性和全面性方面,与同行 3-1-2-32 业其他企业相比均具有明显优势。
针对宫颈癌、乳腺癌、肺癌、淋巴瘤、软组织肿瘤等常见肿瘤,公司都可基于多技术平台提供多种产品,应用于肿瘤诊断和治疗的不同场景,以满足病理诊断的全方位产品需求。
同时,基于公司的LBP、PCR、FISH和IHC等核心技术,公司已形成了覆盖宫颈癌、乳腺癌、肺癌、淋巴瘤、白血病、软组织肿瘤等数十种癌种的超过500种产品。
同时,随着对肿瘤发病机理的不断深入研究,肿瘤诊断和治疗相关的靶点不断出现和更迭。
基于公司已形成的多技术平台,公司可以快速根据新靶点、新需求进行产品开发,及时响应市场需求。
如在FISH产品领域,目前公司可以针对新的分子靶标设计和快速合成相关FISH探针,实现个性化定制,及时满足客户需求。
综上,基于公司围绕病理诊断领域的多技术平台,公司可以满足病理诊断的全方位市场需求,并快速延展自身产品线。

(3)技术研发优势 ①技术研发体系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坚守研发创新的理念,高度重视研发能力,目前已组建一支90余人的高素质研发队伍,占公司员工总数近19%。
公司已形成有效的技术创新机制,包括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研发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研发人员奖励惩罚制度等,使公司的研发工作严谨高效,保证公司技术工艺水平不断地及时更新。
公司先后参与国家科技部“863”计划项目2项、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1项、省市级科研项目十余项,与子公司安必平自动化均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与此同时,作为广东省病理诊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公司目前与国内数位病理行业专家权威签订了特聘专家聘用协议书,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并通过工程中心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交流合作,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和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②核心技术优势 公司已掌握沉降式液基细胞学技术、反向点杂交PCR制备技术、实时荧光PCR制备技术、FISH探针标记技术、IHC病理诊断抗体筛选及质控技术和相关配套仪 3-1-2-33 器制造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
在细胞病理诊断领域,公司是国内最早获得相关技术中国发明专利的企业之一(专利名称:一种制片染色机及制片染色的方法;专利号ZL200710027250.4),也是国内最早自主研发并形成最为丰富的沉降式液基细胞学产品的厂商之
一,设计开发的沉降式液基细胞学诊断系统包括自动的样本转移机和制片机,通过全自动处理细胞学样本,减少了人工操作和接触标本的机会,避免了交叉污染的风险,同时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
公司自主品牌的液基细胞学诊断试剂和仪器配套使用可实现全自动批量染色及制片,成片无批间差、细胞平铺均匀、染后核浆对比度强、阅片视野较传统读片更广,有助于提升诊断效率。
在分子病理诊断领域,公司自主研发的人乳头瘤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PCR-反向点杂交法)可实现一次杂交反应对样本进行28种HPV病毒亚型的区分,在市场上目前HPV分型检测产品中具有显著优势,与公司的液基细胞学产品联合使用可大大提升检测灵敏度和特异性。
公司自主研发和掌握了从探针设计、克隆筛选至荧光标记等各个环节的核心技术,可针对新的分子靶标设计和快速合成相关FISH探针,能够实现客户探针定制,满足临床对于新靶标探针或不同设计的需求,方便客户使用和降低试剂成本。
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的FISH技术可个性化定制各种实体肿瘤和血液肿瘤相关的144种已注册/备案的FISH产品,以及另外100余种FISH探针,可用于检测膀胱癌、乳腺癌、肺癌、宫颈癌、软组织肿瘤、前列腺癌、甲状腺癌、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肾脏肿瘤等多种实体肿瘤;急性/慢性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MDS)、多发性骨髓瘤(MM)、淋巴瘤等多种血液肿瘤。
目前,公司是国内FISH品种最为齐全、丰富的厂家之
一,产品已覆盖全国数百家三甲医院,客户使用公司FISH探针发表的文献达40多篇,发表于国内外著名学术期刊,包括美国外科病理学杂志、ModernPathology、中华病理学杂志等专业病理学期刊;多家客户在全国病理年会及各级读片会议(全国病理年会/省、市级读片会)上运用公司FISH产品进行病例报道;同时,在细胞遗传学层面上FISH可检测肿瘤目的基因(染色体)的扩增、缺失、断裂、融合等,可与形态学上的LBP或组织学诊断、蛋白层面上的IHC诊断等形成一些肿瘤亚专科的病理诊断整体解决方案。
3-1-2-34 在免疫组化领域,公司是国内极少数获得“乳腺癌HER-2检测试剂盒(免疫组化法)”注册证的厂家。
公司自主研发了免疫组织化学自动化设备,建立了IHC抗体筛选评价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已有283种一类备案产品,8种三类注册产品,获证数量位居行业前列。
作为蛋白层面上的主流病理检测手段,IHC产品结合公司形态学和基因诊断产品,为肿瘤诊断提供多种技术手段,以达到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效果。
此外,公司还着眼于未来基因检测的市场需求和其与公司现有分子诊断产品的结合,拓展相关基因检测技术平台,正在开发高通量测序、基因点突变等技术及产品,进一步延伸至肿瘤早筛、生殖健康、产前筛查等领域,加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4)品牌及客户资源的优势 病理诊断需由具备资质和丰富经验的病理医师通过肉眼观察以及对组织形态的判断而得出诊断结果,因此医院在选择产品时对其质量、服务等因素尤为关注。
公司通过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共同发展,公司建立了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营销网络,为全国近1,800家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其中三级以上医院近800家、三甲医院近600家。
公司终端客户包括多家国内权威医院,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得到客户广泛的认可。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基于公司产品发表的专业文献达100多篇,产品各项临床指标通过了市场的严格检验。
同时,公司通过组织专家带头研发病理诊断前沿技术,然后借助大量的学术推广活动、专家带教课程,帮助医生熟悉掌握诊断技能的同时,不断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凭借较长的经营记录、良好的市场口碑以及具有长时间优良临床应用效果的产品,公司获得了医院等客户的信任,与其构建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一旦医院在接受并使用公司品牌产品后,其使用忠诚度较高,客户粘度较强,将对其他竞争品牌会形成一定的壁垒。
公司以直销方式为主,通过直销方式贴近和了解终端客户的需求、在销售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相关病理诊断技术和产品使用的专业培训,来加强客户的售前售后体验,以期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行业内已建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口碑,具备较强的行业地位。
3-1-2-35
十、民生证券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民生证券认为安必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保荐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3-1-2-36 第四节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
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下无正文】 3-1-2-37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 年 月 日 李运 保荐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何尔璇 杨
芳 内核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袁志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杨卫东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杨卫东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 年 月 日 冯鹤年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签名: 年 月 日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1-2-3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何尔璇和杨芳,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同时指定李运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何尔璇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为0家;保荐代表人杨芳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为0家。
保荐代表人何尔璇、杨芳不存在如下情形: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冯鹤年以及保荐代表人何尔璇、杨芳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3-1-2-39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冯鹤年 保荐代表人签字: 何尔璇 杨芳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日 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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