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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2日星期四案件部主办责任编辑丁珈 [现在开庭] 新闻热线(010)67550945电子信箱:anjian@ 3版 协议离婚后,未约定归属的车棚怎么分 法院:无独立产权的车棚属从物,棚随房走 本报南通7月11日电协议离婚时,双方仅约定了两人共有的一套住房归男方所有,那么对没有约定归属的自行车棚,该如何处理呢?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没有独立产权的自行车棚属于从物,离婚协议中有关共有房屋归属的约定应当理解为包含了该车棚,判决案涉自行车棚应归男方所有,被告葛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洪某办理上述房屋及车棚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葛女士与洪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一间自行车棚,并于2010年3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包含该车棚)。
2012年6月,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了离婚证,同时约定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产权归男方洪某所有。
后洪某多次要求葛女士协助过户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葛女士辩称,案涉车棚是 一个独立存在有价值的物,并非房屋的附属物、从物。
离婚协议中仅是明确了住房归男方所有,因此离婚协议显然遗漏了对案涉车棚的处置,即使案涉车棚要过户给原告,其也应当给予被告相应的对价。
洪某则辩称,案涉车棚和住房是在一个产权证上的,没有独立的产权,属于房屋的从物,不同意给原告任何对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葛女士与洪某已达成离婚协议,且该协议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
葛女士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住房产权归洪某,葛女士应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因案涉自行车棚无独立的产权证, ■连线法官■ 未约定归属的从物随主物一起转让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案涉自行车棚是否与房屋一起归男方所有。
对此,南通中院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曹璐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物发生互相附着或者聚 合而且在经济上发生密切的关联之后,当物上的权利发生变动时,为确定物的归属所适用的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主物与从物的概念未作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主从物还需要结合生活实践经验进行判断。
本案中,双方当初购买自行车棚的目的是方便停车,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在 相对于本案房屋而言,属从物。
在双方未对自行车棚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认定案涉车棚系随房屋一并转让,遂判决案涉车棚应归男方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及车棚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葛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顾建兵金成飞) 与房产之间的关系上,常理认为未领取独立的产权的车棚一般属于房产的附属配套设施,在两人没有明确约定归属的情况下,应随房产一起转让。
曹璐指出,主物、从物在客观上仍为两物,且从物附着于主物一般也具有可分性,因此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下,均认可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效力,比如在房屋买卖时,出卖方可以将自己的房屋和车库分开进行出售,但若没有明确约定且车库无独立的产权,则一般应认定出售的房屋中包括了相应的车库。
汽车超速电动车闯灯两车相撞责任如何认定 本报讯人流车流集中的十字路口,往往是交通事故的多发地带。
一轿车经人行横道转弯超速行驶,与在人行横道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事故发生在上海市某设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十字交叉口,路口附近悬挂机动车限速30公里/小时的标志。
当日,叶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马路由南向北到达十字路口时,观察到直行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左侧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为绿灯,叶先生本该在停车线内停车,却径直驶过停车线,并由 东向西沿着左侧人行横道骑行。
这时,沈先生驾驶轿车沿另一条道路从东向西驶到十字路口并左转,在人行横道上与叶先生相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叶先生遇南北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直接驶过停车线左转,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沈先生未确保安全行驶,故认定叶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沈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对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予以采纳,认定非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叶先生赔偿沈先生车辆修理 费9850元的60%,计5910元。
叶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交警支队在 事故后曾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认沈先生在路口左转时车速在40至44公里/小时之间,但交警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沈先生系在经人行横道时的超速行驶行为,也未查明事故撞击点是在人行横道上。
该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叶先生与沈先生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及民事责任如何评判。
关于叶先生的过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仅能在 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遇前方红灯之时,应当在停车线内停车,且穿越人行横道时应下车推行。
叶先生在遇前方红灯时继续骑行超过停车线且在人行横道骑行,具有过错。
关于沈先生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在转弯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沈先生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不仅未减速慢行,甚至超速行驶,具有严重过错。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改判,认定叶先生承担30%的事故责任,赔偿沈先生车辆修理费9850元的30%,计2955元。
(李潇) 爸爸去世妈妈改嫁姑姑的监护人资格怎样取得 文海宣 “我愿意跟姑姑生活在一起。
”9岁的北京男孩小林对法官说。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依法变更小林的监护权,今后由姑姑代替妈妈作小林的监护人。
这也是我国民法总则去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海淀区法院首例通过协议方式变更监护人的诉讼。
突生变故,九岁男孩与姑姑一起生活 小林是北京一所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在姑姑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前,他的日常生活都是姑姑在照料。
而小林的爸爸妈妈,则在他四岁时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小林跟随父亲生活,由父亲直接抚养,全部抚养费用由父亲承担。
”之后,妈妈回到老家,三年前再婚,后来又生育了一个女儿。
小林则跟着父亲、奶奶和姑姑生活,受到他们的悉 心照料。
小林八岁时,爸爸突发心梗医治无 效死亡。
奶奶承受不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三个月后也因呼吸衰竭死亡。
爸爸和奶奶相继离世,只剩下姑姑与小林相伴为生。
不愿离京,姑姑申请变更监护人 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爸爸去世后,妈妈成为小林的监护人。
可是,小林妈妈已另行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在外地生活,经济能力有限,不可能来京与小林一起生活。
而小林从小在北京长大,在北京读书,也不愿意跟着妈妈去外地生活,由妈妈作监护人有诸多不便。
于是,小林的姑姑向海淀区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请求由她对小林进行监护。
开庭前,主审法官曹晓颖找小林妈妈来法院谈话。
被问及为何要放弃儿子的监护权时,小林妈妈面露难色地说:“我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又有了新的家庭,我爱人也是打工为生,我还有女儿要抚养。
而小林跟着姑姑在北京能够生活得更好,受到更优质的教育。
”法庭上,小林妈妈也表示自己无法给小 林好的生活,同意将监护权交给姑姑。
在海淀区法院专门接待未成年人的 多功能室里,曹晓颖法官见到了小林。
小林毫不掩饰地说:“我愿意和姑姑生活在一起,让姑姑照顾我。
妈妈和爸爸对我很严厉,妈妈还打过我,已经离开家很久不见我了。
姑姑很疼我,陪我读书,鼓励我,从不打我骂我。
”当被问到是否想念妈妈时,小林说:“妈妈刚离开家时有点想,现在不想了。
我已经习惯了和姑姑在一起。
” 法官也向姑姑详细了解了情况。
年近五十的姑姑说自己离异无子女,现在是一家外企的高管,非常愿意也有实力将小林养大成人。
得偿所愿,法院将监护人变更为姑姑 曹晓颖法官向小林姑姑详细讲解了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作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姑姑需经小林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才可担任小林的监护人;还告诉姑姑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监护权,但应当尊重小林的意愿。
为了保障小林的健康成长,姑姑还需要提供自己具有抚养能力的证明材料,包 括身体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等。
法庭上,小林姑姑提交了工作收入 证明、身体健康检查报告等。
在她出示的居委会证明文件中记载:“小林出生至今一直在该社区生活,父母离异后小林跟随父亲和姑姑、奶奶共同生活,得到奶奶、姑姑在经济上及生活上的支持和照顾,2017年父亲和奶奶相继去世,小林和姑姑一起生活,事实上由姑姑监护。
小林的母亲离异后返回原籍,已另行成立家庭,不具备在京监护小林的条件。
现姑姑自愿担任小林的监护人,居委会同意。
” 曹晓颖法官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
小林妈妈虽是监护人,但在离婚后并未实际抚养小林,现在亦无能力与条件照顾小林的生活。
而他姑姑长期与小林共同生活,了解小林的生活习惯,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在小林父亲和奶奶相继离世后,实际承担了抚养职责,并愿意继续担任小林的监护人。
而小林也表示愿意由姑姑担任监护人。
所以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权益、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等原则,综合考虑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抚养能力,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方面的联系等因素,小林姑姑适合担任他的监护人,而且小林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也同意由姑姑担任监护人。
最终,法院将小林的监护人变更为姑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开庭 本报邯郸7月11日电(记者罗书臻)今天,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受贿、内幕交易一案。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刚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并购重组、股份转让过程中股票停复牌、避免被行政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1万余元。
200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姚刚利用担任 证监会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获悉相关公司重组上市的内幕信息,使用由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股票账户在关联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以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姚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姚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姚刚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18次伙同家人非法收受财物 阜阳原副市长一审获刑四年零六个月 本报淮北7月11日电(记者武新邦通讯员朱炳武张婧妍)今天下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梁栋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梁栋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4.3038万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涉案赃物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梁栋利用担任利辛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利辛县委副书记、书记、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及其公司在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办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8次伙同家人收受应某虎、张某、葛某奎等人财物 价值人民币共计164.303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栋身 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4.30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梁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对梁栋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梁栋被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两规”措施后,对省纪委已掌握的其受贿线索如实作出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梁栋受贿数额中大部分系其近亲属实际收受后转告,案发后,梁栋近亲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26.6899万元及部分赃物,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办健康讲座忽悠老年人黑心“讲师”诈骗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余建华通讯员芮萱)7月9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周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周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12月,徐老太偶然参加了某酒店举行的健康讲座,觉得健康“讲师”讲的健康小常识还蛮有用的,又能免费领取鸡蛋、面条等小礼品,因此每天都去现场听讲座。
活动进行了十来天后,健康“讲师”陆续推出蛇骨油、乌鸡蛋白粉、骨胶原等保健品,并宣称“你真心舍得买,我就真心舍得送!”徐老太在讲座现场认购后,次日当她凭认购券交纳余款并领取产品时,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不收取余款或者收取后退还余款,还将认购款以各种形式退还给她。
一来一去,钱全部返还回来,徐老太还拿到保健品。
之后,健康“讲师”以同样的噱头推出了蜂胶软胶囊,徐老太毫不犹豫地买了3盒,每盒2999元。
但是没想到的是,这次活动变成了“买一送一”,买几盒送几盒。
徐老太拿着蜂胶软胶囊离开后,越想越不对劲,当她返回会场时,已人去楼空,此时惊觉受骗。
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凡某、周 期某在全国各地针对老年人推销蜂胶软胶囊实施诈骗,被告人周凡某作为讲师负责在会场内或者通过视频按照既定的流程推销蜂胶软胶囊,被告人周期某作为助手,在现场负责音响的组装、调试以及通过电脑连线其他会场、开车接送等。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两被告人在温州、安徽、苏州等地以上述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85万余元。
被告人在销售蜂胶时采取前期通过分发传单、礼物吸引被害人参会;中期多次推销其他产品供被害人认购,后又以各种理由不收取余款或退还付款,实际上让被害人免费获得产品,使被害人形成思维定式,即购买产品后次日会返还已付款项;后期在售出蜂胶后突将“返现模式”转变为“买一送一”,并随后关闭会场离开。
被告人采用此种销售模式使各被害人基于被误导而形成的错误认识做出购买蜂胶、交付钱款的行为,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凡某、周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误导、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周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判决。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因1份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汇 票号码4020005129394631,票面金额叁万元,出票人安徽鸣天 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桐城市宜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安 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4月23 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 2018年11月7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 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 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徽]桐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商业承 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公 示催告申请人: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 的票据:票据种类为商业承兑汇票,票号
00100061/20755152, 票面金额307550.53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柒仟伍佰伍拾元伍角 叁分),付款人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瑞拓电子技 术发展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27日。

三、申报权利的 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在申报权利的期间,利害关系人 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 效。
[安徽]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爱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号
30200053 26960501、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 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收款人为爱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1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 信银行郑州分行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 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 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 无效。
[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其持的票号
00100061 27000174、出票金额为叁拾万元整、付款人为河南恒龙置业有限公 司(开户行:渤海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
5 日、收款人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 2018年9月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商业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 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 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汉市鑫江澜服饰有限公司因遗失
1张银行承兑汇 票,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该 票据记载:出票人为东风(武汉)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风天 汽模(武汉)金属材料成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汉口银行水果湖 支行、票号为3130005133389354、出票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 期为2017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28日。
依照相 关法律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 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汉市鑫江澜服饰有限公司因遗失
1张银行承兑汇 票,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该 票据记载:出票人为东风(武汉)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风天 汽模(武汉)金属材料成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汉口银行水果湖 支行、票号为3130005133389362、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 期为2017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28日。
依照相 关法律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 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昆山伯尔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 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银 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500053
23268035;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 出票人:长春市南关区永发食品百货经销处;收款人:蓝贝酒业集团 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
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 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 权利的行为无效。
[吉林]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兴谷集团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1份,向本 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 苏兴谷集团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 码
10300052/27499287,出票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 阜宁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2月9日,汇票到期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12日(总第7408期) 日2018年8月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付款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 6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 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 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 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潘红才于
2018年7月2日因遗失票据申请人为潘红 才、收款人为祁方方、付款行为江苏银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 28日的江苏银行本票1张(票据号码为
4、票面金 额为26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 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沧州驰耐得纸箱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沧州驰耐得 纸箱机械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
0,出票人为张家港市杨舍东莱鑫旺电瓶车厂,收款 人为江阴鑫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沧州驰耐得纸箱机械有 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27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7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1份。

三、申 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

四、自公告之日 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 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 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垶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垶 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
8,出票人为常熟市尚湖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 司,收款人为常熟市尚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垶 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常熟尚湖支行,出票 日期为
2018年1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10日,票面金额 为100000元)1份。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自 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 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 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阳县诚信风尚轮胎经销处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1 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 高阳县诚信风尚轮胎经销处。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号码为

5,出票人为常熟市王牌虎服饰有限公 司,收款人为常熟市梅李镇周静华服装厂,持票人为高阳县诚信风 尚轮胎经销处,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 2017年12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27日,票面金额为 50000元)1份。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自 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 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 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保定市众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 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公示催告申请人:保定市 众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30300051
24447882、出票人辽宁顺达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 光大银行沈阳分行本部、票面金额12,500.50元、收款人上海宝舜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背书人:第一手背书上海宝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最后一手背书 保定市众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及申请人、出票日期2017年12 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6月15日。
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
自公告之日起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 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 权利的行为无效。
[辽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送达裁判文书 本院于
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成都市都江堰春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23534144、出票人全称荆州市盛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号372、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收款人全称武 汉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号300、付款行 全称湖北银行荆州分行、汇票到期日2018年1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 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 2018年5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成都市都江堰春盛中药饮片股份 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
23534144、 出票人全称荆州市盛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号 372、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收款人全称武汉 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号300、付款行全称 湖北银行荆州分行、汇票到期日2018年1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 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市都江堰春盛中药饮片股份 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湖北]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正峰液压气动有限 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无锡市正峰液压气动有限 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南阳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 业银行无锡市滨湖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票据到期日为 2018年5月2日、票据号码为10300052
27944871、票面金额为50000 元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 向本院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苏0211民催2号 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 项有权请求支付。
[江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好好机械有限公司的 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收款人为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付款行 为浙商银行无锡分行、出票日期为
2017年4月19日、票据到期日为 2017年10月19日、票据号码为3160005121123561、票面金额为 40000元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公示催告 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苏 0211民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江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临清市康迪轴承有限公司的公 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无锡盛仕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 为常州市武进鸣凰铸字厂、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无锡滨湖支行、出票日期为 2017年9月22日、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3月21日,票据号码为10400052 27848160、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 告手续。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 (2018)苏0211民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自公告发出之日 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江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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