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起诉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程序 3
FalvFuwu 2011.6.21星期二编辑/张艺峰美编/史丽华 法律服务新闻热线83766326-810 百姓看法 “见死不救”者该不该为死者补偿? “见死不救”要承担什么责任?人们通常把这种行为归入道德范畴,至于法律责任很少有人能说得清。
前不久,某法院审结的一起民事赔偿案在判决书中作出了明确回答:被告人应及时拨打救助电话或应直接将病人送医救治而没有做,有悖社会公德,应对此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并据此判决其中一名“见死不救”者补偿死者家属两万元。
如今,此案已尘埃落定。
然而,纵观此案,对于“见死不救”,当事各方有着不同的理解。
意外面前,究竟怎样做才算“见死相救”?怎么样才不至于承担责任?本报请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做以解读。
事件回放仨人喝酒一人意外去世 去年6月的一天中午,某小区的一个凉亭下,3名男子正在一起喝酒,在他们旁边,还有打牌消暑的人。
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一种人际交往方式,即使后来意外突发,死者家属也没有对此表示质疑。
这3名男子都是住在一片居民区里的邻居,其中两个是中年人,一个是老年人。
他们在喝酒过程中,老年男子拿着烤饼吃的时候,突然不动了,也不说话了,两名和他一起喝酒的中年男子立即手忙脚乱起来。
一旁打牌的人也放下手里的牌,过来帮他们把老人抬到道边。
这本是一个众人出手的过程,但是对于老人的救治却在一段时间内停滞。
有人拨打了120,有人打电话通知老人的亲属。
不久,老人的侄子到现场后,又用电话通知了老人的另外一个侄子。
第二个侄子又电话通知了老人的长子。
很快,老人的妻子和长子到了现场。
在家人到来后,老人的第一个侄子把附近诊所的大夫接到 以案说法 公款私存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一家国有企业经过几年的努力,还清了所有自欠外债。
但由于企业经营规模太小,除去职工工资等费用外,单位盈余资金并不多。
前任经理曾经对外担保,法院判决该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的账户随时面临被查封。
现任总经理便和财务主管商议,将以后的营业收入想办法存入现任总经理的个人账户,存折及密码等由财务主管管理,企业开支从个人账户取现金支付。
这种公款私存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 律师说法 公款私存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明文禁止和打击的。
《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该法规定,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储蓄管理条例》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必须在客观上构成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条件。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求个人利益的。
因此,该企业的公款私存缺乏归个人使用的客观要件,应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现场。
大夫对老人初步诊断后,让他们赶紧送老人去医院。
事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时一同喝酒的中年人展峰(化名)就是在诊所大夫让他们赶紧送老人去医院的时候离开现场的,他没等老人的亲人全部到场就开车回家了。
最终,老人虽经医生抢救也没能保住性命。
第二天,老人去世。
死者家属将两名男子告上法庭 事发后,当初与老人共同喝酒的两名中年男子表现不一样。
其中一人过意不去,在他人的陪同下给死者送去10000元作为补偿,死者家属收下了,而且当时也没明确表示不要这笔钱。
但男子展峰没有类似的表示。
后来,死者的妻子和儿女将这两名男子告上法庭索赔。
原告方认为,老人是在与二被告共同饮酒过程中被异物卡住致死的,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老人实施了直接导致其死亡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老人是被异物卡住致死的。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言,心脏骤停的最佳抢救时间最多仅为6分钟。
法院认为,案中老人在与二被告饮酒时发病,按照社会公德,二被告应在其发病时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但无论证人证言还是二被告自己的当庭陈述,都印证了在老人发病时,二被告并没有及时采取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的措施,最终将老人送医的是老人的子女。
法院说法判定补偿原告两万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的不作为有悖社会公德,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适当的补 偿责任。
鉴于告上法庭前,其中一人已经给原告送去10000元,应视为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必再承担赔偿责任。
而展峰在老人的亲属全部到来前就离开现场,且在本案成讼前未主动与原告方进行和解,故还应承担相应责任,以补偿原告两万元为宜。
一审宣判后,展峰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理由是老人的死与其无关,而且在其突发疾病时,他也没有袖手旁观。
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二中院经庭审核实,老人与被告共同吃饭饮酒期间突然发病后,展峰既没有直接将病人送往医疗机构救治,也没有拨打救助电话,而按照一般的社会准则,这都是救治病人必须要做的。
市二中院认为,二被告没有采取上述措施,有悖社会公德,故原审法院认定其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并无不妥。
前不久,市二中院对此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有悖社会公德也追责 时下,老人突然病发因失于救助而去世的例子不在少数。
那么,如何界定“见死不救”,是不是只要看见有人病发就可能被追究责任呢?类似情况下,要求未实施救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条件是未实施救助的人具有法定、约定的救助义务,或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和公序良俗需要实施一定的救助行为。
具体情况很复杂,我们举个例子来说。
例如,你在马路上遇到陌生人摔倒,你没有实施救助,一般来说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但是,如果是与你同行的熟人摔倒,你不予理睬自己离去,如果摔倒者因救助延误造成伤害后果,那么,你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法律信息 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修改启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望明确当事人的诉权将得到强化 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出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完善。
而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工作。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最重要的3部诉讼法,已经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后再次大修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刑事诉讼法》调研中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后,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首次大修。
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要求再次呼吁大修,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问题也指向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此次修法有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定罪的证据。
此外他还建议,此次修法要考虑与国际条约的衔接,比如中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
法工委已形成修改方案早在去年10月,法工委就已经召开了《民事诉讼法》修改调研座谈会。
今年3月底法工委就《民事诉讼法》修 改调研时,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 《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国人 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
据知情人士 透露,经过多次调研和专家座谈,法工 委已经初步形成了修改方案。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 《民事诉讼法(试行)》,此后在1991年由 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民事诉讼法》。
2007 年,立法机关首次作出修改,针对当时突出 的再审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 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 建表示,此次修法的核心应为强化对当 事人的诉权保障,比如,当事人起诉难、 收集证据难、申诉难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出台“红头”文件缺 乏监督 《行政诉讼法》于
1989年通过后已 经实施21年,迄今尚未作出过修改。
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士日前透露,已 开始进行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 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怀德表示,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由于案件受理 范围规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各类规范 性文件,比如通知、意见、“红头”文件、 会议纪要等出台时缺乏监督,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此外,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级别低使 得法院往往难以抵御外来力量的干预, 比如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而事实上却 存在大量的“协调”现象,另外,这类案 件还存在立案难问题。
这是此次修法需 解决的问题。
据《新京报》 百姓问法 不想让孩子知道被收养 有关手续如何办? 问:我哥哥嫂子是聋哑人,且没有生育。
有 一次,医院有一夫妇超生,到医院打胎,孩子竟 然没死,孩子的生父母也走了。
于是,我们就把 孩子领养回来了,他的生父母我们也不认识。
现在孩子已经
10岁了,我们怕伤害他,一直没 告诉他真相,又怕把他养大后他以后不赡养我 哥嫂,因为没办收养手续。
请问,有没有什么办 法既不让孩子知道身世不给他造成伤害,又能 保证我哥嫂老了有人抚养?这种情况办理收养 手续怎么办? 读者
吴女士 律师答复关于保密的问题,我国《收养 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 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 露。
但是你们这里本身存在个问题,就是你们 在收养的时候,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我 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必须要符合法定的 条件,同时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 起成立。
你们所收养的孩子属于弃婴,根据规 定,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 公告。
你们如果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话,是没有 建立收养关系。
那么,双方之间不会形成法律 效力,将来这个孩子对于你哥哥嫂嫂就没有法 定的赡养义务。
另外,你们现在办理手续的话,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年满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 的同意。
所以,孩子已经10周岁了,你们收养 的话是必须征得孩子同意的。
你们也可以向民 政部门再具体咨询,看你们这种特殊的情况具 体处理时是否有一些具体的特殊要求。
通过短信谩骂侮辱 受害方能否要求索赔? 问:因为对方与我老公关系暧昧被我发现, 我给予过干涉,对方竟用手机发信息到我老公 和我的手机上进行谩骂,并对我的人格进行侮 辱。
请问,我能否起诉她,并要求她人身损害赔 偿? 读者
小旭 律师答复你所说的行为是可以追究相应 法律责任的。
就民事责任来说,这属于侵犯人格 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 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如果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 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此受损害的公民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这种行为还涉及承担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公然侮辱 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
5日以下拘留 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该如何结束? 问:我和我对象已经举办过婚礼,但是没领结婚证,现在有一个两个月大的女儿。
因为两人脾气都不好,我对象有严重家庭暴力倾向,我做月子期间被打过两次。
请问,现在我想离婚,该怎样做? 读者马楠律师答复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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