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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训 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目录 科研道德及学风建设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
3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6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9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13中国科协致全国科技工作者倡议书························································································15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16 学生管理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1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31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33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36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37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39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52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5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就业指南································································································
56 学位授予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63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69 集中教学学生须知 集中教学学生需要注意内容概述····························································································
732020-2021学年集中教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要求·······························································74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75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等级与绩点换算关系表·····················································79中国科学院大学考场纪律········································································································
80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81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集中教学校区教室使用管理规定·························································84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集中教学园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85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88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91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93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94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97校园心理服务···························································································································
99校园网络资源·························································································································
100 科研道德及学风建设 -1- -2-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 科学及以其为基础的技术,在不断揭示客观世界和人类自身规律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发掘了人类的理性力量,带来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变革,形成了科学世界观,创造了科学精神、科学道德与科学伦理等丰富的先进文化,不断升华人类的精神境界。
关于科学的讨论一向是科技界乃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自20世纪以来,更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展开并持续升温。
它源于对科学自身及科学与自然和社会系统相互关系的进一步思考,也是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多元文化相互作用的反映。
科学技术在为人类创造巨大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可能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并挑战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社会伦理。
人们往往从科学的物质成就上去理解科学,而忽视了科学的文化内涵及社会价值。
在科技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科学精神淡漠、行为失范和社会责任感缺失等令人遗憾的现象。
营造和谐的学术生态,需要制度规范,更需要端正科学理念。
为引导广大科技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学伦理和道德准则,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我国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国家科学技术方面最高咨询机构、自然科学和高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我院特向全社会宣示关于科学的理念。

一、科学的价值科学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科学服务于人类福祉。
科学共同体把追求真理、造福人类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致力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了科学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关怀。
这不仅为科学赢得了社会声誉,而且也促进了科学自身的进步。
在科学研究职业化、社会化的今天,更应该严格恪守与忠实奉行这种科学的价值观。
20世纪以来,科学研究与国家目标紧密联系,已经成为保证国家根本利益,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知识基础,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主导力量。
从科学救国到科教兴国,依靠科学和民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百余年来中国志士仁人的不懈追求。
在我们这个正在和平发展中的国家,以创新为民为宗旨,以科教兴国为己任,是中国科技界共同的责任和使命,也是我院全体同仁科技价值观的重要核心与共识。

二、科学的精神科学是物质与精神的统
一,科学因其精神而更加强大。
科学精神是人类文明中最宝贵的部分之
一,源于人类的求知、求真精神和理性、实证的传统,并随着科学实践不断发展,内涵也更加丰富。
历史上,科学精神曾经引导人类摆脱愚昧、迷信和教条。
在科学的物质成就充分彰显的今天,科学精神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文化价值,并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 -3- 照耀着人类前行的道路,因此,倡导和弘扬科学精神更显重要。
科学精神是对真理的追求。
不懈追求真理和捍卫真理是科学的本质。
科学精神体现为继 承与怀疑批判的态度,科学尊重已有认识,同时崇尚理性质疑,要求随时准备否定那些看似天经地义实则囿于认识局限的断言,接受那些看似离经叛道实则蕴含科学内涵的观点,不承认有任何亘古不变的教条,认为科学有永无止境的前沿。
科学精神是对创新的尊重。
创新是科学的灵魂。
科学尊重首创和优先权,鼓励发现和创造新的知识,鼓励知识的创造性应用。
创新需要学术自由,需要宽容失败,需要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需要有创新的勇气和自信心。
科学精神体现为严谨缜密的方法。
每一个论断都必须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客观验证才能被科学共同体最终承认。
任何人的研究工作都应无一例外地接受严密的审查,直至对它所有的异议和抗辩得以澄清,并继续经受检验。
科学精神体现为一种普遍性原则。
科学作为一个知识体系具有普遍性。
科学的大门应对任何人开放,而不分种族、性别、国籍和信仰。
科学研究遵循普遍适用的检验标准,要求对任何人所做出的研究、陈述、见解进行实证和逻辑的衡量。

三、科学的道德准则科学研究是创造性的人类活动,只有建立在严格道德标准之上,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才能健康发展。
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中,科学所拥有的博大精深的文化和制度传统,形成了科学的自我净化机制和道德准则。
当前,通过科学不端行为获取声望、职位和资源等方面的问题日趋严重,加强科学道德规范建设,保证科学的学术信誉,维护科学的社会声誉,已成为当前我国科技界的重要任务。
科学道德准则包括: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保障知识可靠性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从事科学职业的人不能容忍任何不诚实的行为。
科技工作者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科研成果公布以及在求职、评审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在评议评价他人贡献时,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
信任与质疑。
信任与质疑源于科学的积累性和进步性。
信任原则以他人用恰当手段谋求真实知识为假定,把科学研究中的错误归之于寻找真理过程的困难和曲折。
质疑原则要求科学家始终保持对科研中可能出现错误的警惕,不排除科学不端行为的可能性。
相互尊重。
相互尊重是科学共同体和谐发展的基础。
相互尊重强调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要求合作者之间承担彼此尊重的义务,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
公开性。
公开性一直为科学共同体所强调与践行。
传统上公开性强调只有公开了的发现在科学上才被承认和具有效力。
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科学界强调维护公开性,旨在推动和促进全人类共享公共知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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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学的社会责任当代科学技术渗透并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人们对科学寄予更大期望时,也就意味着科学家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
鉴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试验场所和应用对象牵涉到整个自然与社会系统,新发现和新技术的社会化结果又往往存在着不确定性,而且可能正在把人类和自然带入一个不可逆的发展过程,直接影响人类自身以及社会和生态伦理,要求科学工作者必须更加自觉地遵守人类社会和生态的基本伦理,珍惜与尊重自然和生命,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同时为构建和发展适应时代特征的科学伦理做出贡献。
鉴于现代科学技术存在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并且具有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点,要求科学工作者更加自觉地规避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承担起对科学技术后果评估的责任,包括:对自己工作的一切可能后果进行检验和评估;一旦发现弊端或危险,应改变甚至中断自己的工作;如果不能独自做出抉择,应暂缓或中止相关研究,及时向社会报警。
鉴于现代科学的发展引领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要求科学工作者必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避免把科学知识凌驾其他知识之上,避免科学知识的不恰当运用,避免科技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要求科学工作者应当从社会、伦理和法律的层面规范科学行为,并努力为公众全面、正确地理解科学做出贡献。
在变革、创新与发展的时代,在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科学的力量。
这种力量,既来自科学和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物质力量,也来自科学理念作为先进文化的精神力量。
我院全体员工,愿意并倡议科技界广大同仁共同践行正确的科学理念,承担起科学的社会责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无愧于历史的贡献。
-5-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保持我院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学风,保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维护我院的社会信誉,使我院科技创新工作健康持续发展,院决定进一步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维护科研行为规范科研行为规范是科技创新团体必须遵守的规则,主要包括科研行为的道德准则,行为人的自律责任,科学不端行为处理等。
中国科学院本着“唯实求真、自觉自律、违规必究、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和维护科研行为规范。
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院部机关和院属机构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

二、明确科研行为的基本准则(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二)遵守诚实原则。
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
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遵守公开原则。
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
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
在向公众介绍科研成果时,要实事求是。
(四)遵守公正原则。
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
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
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
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
(五)尊重知识产权。
研究成果发表时,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对参与一般数据搜集的研究助手、对研究团组进行过支持与帮助的人员和提供设施的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
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三、加强学术环境建设学术讨论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提倡理性质疑,不受地位影响,不受利益干扰,不受行政干预。
院属机构或部门领导有责任通过合理组织、协同 -6- 力量、调节矛盾、有效推进科研工作、监督和保证高质量研究,营造合作融洽的学术环境。
研究团队的负责人有责任通过整体把握各个工作环节,明确研究分工和责任,把握研究 工作方向,在研究团队内营造团结合作的学术环境,有效发挥研究团队所有成员的专长和潜质,保证研究工作按科研行为规范进行,并进行有效监督。
要进一步提倡提携后学。
各研究单元有责任指定经验丰富的高级研究人员对新进青年研究人员进行指导。
对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不应只教授必要的专业知识,还应教授科研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研究生导师有义务向学生提供与科研行为规范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向他们讲解有关规定。

四、防治科学不端行为(一)科学不端行为的认定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7、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
(二)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一般由院属机构受理。
对于有明确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且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应予受理。
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公布结论和处理意见等环节。
-7- 对认定为非科学不端行为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
对认定为有科学不端行为的人员,应由所在院属机构最高行政决策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并报院备案。
处理决定应包括: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学不端行为人的相应处分,对科学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
被处理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并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向所在院属机构提请复议。
对于主动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与他人合谋隐瞒其科学不端行为,严重疏忽监督职责,在参与处理科学不端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承担科学不端行为的共同责任。

五、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一)设立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由院有关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若干权威科技专家、若干法律和政策专家等。
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院属机构和院部机关科研道德工作,监督院属机构和院部机关科研行为规范执行情况。

2、制定并修订科学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及实施办法。

3、受理涉及所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院部机关工作人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

4、受理涉及国家重大机密或院重大成果的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

5、经相关院属机构共同请求,对涉及多个院属机构人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且相关院属机构不能达成一致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的,进行协调或仲裁。

6、认为院属机构对科学不端行为处理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规的,可要求院属机构重新调查处理,或委托其它院属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或由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7、认为院属机构认定结论错误和处理意见不当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8、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委员会进行的其它工作。
(二)设立院属机构科研道德组织院属机构应设立科研道德组织,负责科研道德建设和科学不端行为处理。
可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由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应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适用于在本单位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开展经常性的有关科研道德和防治科学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并修订涉及科学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3、受理涉及本单位人员的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定结论,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或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建议。

4、承办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5、承办本单位决策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行为规范建设,认真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院有关规定,加强科研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科研人员的行为自律,严肃处理各种科学不端行为,努力创造和维护风正气清、求真求实、严谨严肃、和谐融洽的学术环境。
-8-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 (科发监审字〔2016〕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创造良好科研环境,强化科研道德规范意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全体在学研究生、留学生,包括与其它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和短期实习的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弘扬追求真理、勇于创新、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坚决抵制科研不端行为,切实发挥科研生力军的作用。
第四条研究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遵守科研活动中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范,负责任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参与科研项目 第五条研究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应当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不得只挂名而不参加研究工作。
项目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应当在项目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研究生为项目申请书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应当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和科研能力。
不得杜撰、伪造个人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个人已有成果,不得占有、剽窃他人成果。
第七条应当遵守有关项目限报数量的规定。
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时,应当合理分配并确保每一个项目所需时间,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科研工作质量。
第八条应当保证项目组成员的知情权。
项目申请人及参与人应当在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上亲笔签名。
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列为项目组成员,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
第九条申请科研项目应当考虑项目的创新性。
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和科研资源浪费,不得以同样或近似的内容重复申报同一级别、不同立项主体的项目;不得用已获得高级别立项的内容重复申报低级别项目;除培育或预研项目外,不得用已获得低级别立项的内容重复申报高级别项目。
第三章实验样品与材料的获取、保存与使用 第十条应当保证实验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须根据实验要求和相关样品采集管理规 -9- 定,制定严格的采样方案,做好取样操作和记录工作,确保实验样品典型、完整、可追溯。
第十一条应当妥善保存和使用实验样品、试剂耗材以及专业设备。
所有样品、仪器和 材料须在导师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领取和使用。
遵守实验室危险品使用规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二条应当做好实验样品和材料的处理工作。
实验完成后,须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处置方法,对实验样品和材料进行处理,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工作。
不得蓄意损坏、灭失他人的实验样品、材料及设备或改变其状态来延缓他人的实验进度,干扰他人的科研活动。
第四章科研数据的获取、保存与使用 第十四条应当保证科研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严禁编造、篡改原始数据。
不得只发表科研数据的有利结果,隐匿其不利结果。
不得选择、调整数据而不予以如实说明。
第十五条应当保持科研数据的完整性。
科研过程和实验数据均应当在实验过程中连续记录在带页码的实验记录本上,不得涂改实验数据,不得销毁实验记录中的任何部分。
第十六条应当保证科研数据的安全性。
严格遵守本学科领域或行业、院所及实验室的规定,对实验数据和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和备份,保证其安全性,防止数据出现损毁、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应当保证科研数据涉及者的合法权益。
收集和使用人类受试者可辨别的私人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收集和使用其它专有信息和受版权保护信息时,应当取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第十八条应当遵守培养单位对科研数据的使用规定或学术界的惯例。
在离开培养单位时,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带走或公开有关科研数据。
第十九条应当遵守科研数据保密的法律和规范。
涉密数据应当按涉密信息管理的法规要求妥善保存,防止出现泄密事件;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它目的,或把数据转交、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人员;参加涉密课题须作出并遵守保密承诺。
第二十条在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和机密数据的前提下,应当提倡实验数据的共享。
第五章科研文本的撰写 第二十一条科研文本的题目、摘要、关键词要实事求是,应当如实反映科研文本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信息,不得失实夸大。
第二十二条科研文本的正文应当客观表述研究的方法、条件、材料、数据和结论等内容,确保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不得夸大其科学价值和社会意义。
第二十三条科研文本应当真实记录作者研究情况,严禁抄袭、剽窃别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数据、观点、结论、文本等。
严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应当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学位论文的程序和要求由学生独立完成, -10- 不得把合作科研论文和项目研究报告作为个人学位论文来申请学位。
第二十五条撰写科研文本应当由研究者自主完成,不准由“第三方”代写科研文本或 修改科研文本的实质性内容。
禁止买卖科研文本。
第六章科研成果的署名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奖励等)署名应当遵守完成人署名规范。
科研成果署名应当只限于对该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
对科研成果无直接贡献的人员不得署名,如有必要,可以在致谢部分体现。
第二十七条完成人署名的排序,应当根据完成人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共同商定。
所有署名完成人共同对科研成果主要观点和结论负责,第一署名人和通讯作者应当对科研成果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科研成果是研究生和导师联合署名的,须经导师本人同意,一般应当由导师担任通讯作者。
严禁未经同意擅自署导师姓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著作方式的标注应当严谨和实事求是,科研论著出版时,需准确界定并区分“著”与“编著”,“主编”与“参编”,“编译”与“译著”等不同类型,不得任意改变科研论著的著作方式。
翻译别人的作品,发表前一定要获得原作者及其原作出版机构的授权。
第三十条研究生利用培养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数据,使用和发表时须将培养单位列为署名单位。
利用培养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全部或部分科研成果,在其转化、转让时要尊重培养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参考文献的标注 第三十一条引用他人观点或科研成果应当明确标注。
不得忽略、隐匿、歪曲他人的学术观点或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应当客观、规范地标注参考文献。
不得在参考文献中列入没有参考、引用或与本研究不相关的文献,也不得为增加文献被引次数,不适当地自引或他引。
第三十三条应当尽量引用原始文献,确需转引时,应当如实标注。
第三十四条引用未正式出版、发表或公开的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咨询报告、调查报告以及统计分析、私人通信等文献资料,应当征得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同意,并予以明确标注。
第八章科研论著的投稿与发表 第三十五条应当如实陈述科研项目的资助信息。
接受资助的科研项目,在科研论著发表时,应当注明该科研项目的资助来源(资助单位禁止注明的情况除外)。
不得伪造项目资助信息。
第三十六条科研论著投稿前,应当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导师和审批人许可,不得擅自投稿。
不得伪造导师、专家和负责人的推荐信、评审意见及签名。
不准由“第三方” -11- 代投论文,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接收函。
第三十七条应当遵守学术界公认的投稿规范。
不得违反规范将同一科研论著提交给不 同的出版单位发表;不得出于追求论文数量的目的,把一个完整的科研成果拆分后分别发表;除综述类文章外,不得将已发表的多篇论文中的相关数据、图表拼凑组合,另文发表。
第三十八条科研论文一般应当在具有同行评审程序的学术期刊或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的学术会议上报告和发表,论文预印本可在专业学术网站上发布,但不得为考虑优先权和新闻效应以非学术方式抢先发布。
第三十九条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不得刻意夸大项目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实际价值。
科研成果对于公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或其误用、滥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须对其进行认真评估,慎重发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成果,其发表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2- 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 (中国科协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
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是科技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砥砺高尚道德品质是科技工作者的不懈修炼。
当代科技工作者要切实肩负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历史重任,弘扬精忠报国、敢为人先、求真诚信、拼搏奉献的中国科学家精神,切实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努力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典范。
自觉担当科技报国使命。
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创新实践,积极响应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伟大号召,以卓越的创新成就书写科技报国的辉煌篇章。
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以祖国需要为最高需要,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融入国家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融入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奋斗之中。
自觉恪尽创新争先职责。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短板攻坚争先突破、前沿探索争相领跑、转化创业争当先锋、普及服务争作贡献,在人类文明进步史上写下更多属于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篇章。
坚持创新要实,聚焦国家发展动力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任务,奋力攻关,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自觉履行造福人民义务。
将人民的需要和呼唤作为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时代声音,将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聚焦环境保护、医疗健康、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社会治理等重大民生问题,以更多先进适用技术和解决方案保障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扎根精准扶贫一线,以科技创新助力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
自觉遵守科学道德规范。
坚持立德为先、立学为本、知行合
一、严以自律,严守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学术环境。
秉持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潜心研究,淡泊名利,经得起挫折、耐得住寂寞,争当学术优异、学风优良、品德优秀的科技先锋。
坚持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
恪守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保证科研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学术的纯洁性。
遵循良好科研实践规范,反对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编造、伪造、篡改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原始记录或研究成果。
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
遵守成果署名规范,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正确、规范引用他人研究成果。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反对以任何形式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反对盗用、侵占他人成果和知识产权。
-13- 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
遵循论文撰写和发表规范,反对以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论文挤占浪费学术资源,共同抵制学术论文发表中第三方中介机构投机取巧谋取利益的不端行为,反对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对论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或评审意见,维护好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和学术尊严,提升中国科学家的国际声誉。
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规范利益冲突管理,坚决摈弃部门和小团体利益,反对压制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反对滥用学术权力徇私舞弊利益寻租,反对学术评价中唯论文数量、唯SCI等不良倾向,反对行政化官本位等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反对拉关系送人情,暗箱操作,亵渎学术尊严。
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严于自律,坚持“四个自觉”的高线,坚守“四个反对”的底线。
各学术团体要加强监督,确保本自律规范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和学术氛围。
-14- 中国科协致全国科技工作者倡议书 (2020年5月30日中国科协发布) 牢记嘱托,在创新创造中建功立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科技界杰出代表的回信精神,以科技育新机,以人才开新局,汇聚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强大力量,值此第四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到来之际,我们谨向广大科技工作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弘扬优良传统,勇当强国建设排头兵矢志报国,攻坚克难,大力弘扬伟大创造的民族精神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科技为民,甘于奉献,自觉践行抗疫精神和科技志愿服务精神。
勇闯“无人区”,勇攀科技高峰,摒弃浮夸浮躁,不断提升基础研究水平和原始创新能力,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书写中国人的崭新篇章。

二、坚定创新自信,把握战略竞争主动权坚持自主创新,紧盯国家战略所需,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切实维护科技安全、产业安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保障水平。
坚持开放创新,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塑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科技力量。

三、推进产学协同,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迎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汇聚众智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奋进实干,为实现“六稳”“六保”作贡献。
服务发展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加快培育更具活力的创业主体,奋力提升新时代科技创业的中国质量。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是战胜困难的有力武器。
让我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创新创造的生动实践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5-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
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 -16- 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
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
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
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
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
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
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
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 -17- 传教育活动。
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
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
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
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
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
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
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
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
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
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
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
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
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
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18- 学生管理 -19- -20-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2.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3.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 -21- 称号和奖励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4.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 提出申诉;
5.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章程;
3.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学籍管理规定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5.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1.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2.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
3.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研究所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所在研究所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对学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不合格的,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第十二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 -22- 科大学生待遇。

1.学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发现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和国科 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 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申 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其入学 资格至退役后2年;自主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3.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 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3.休学期满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4.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减免、缓交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研究所及国科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国科大真实、完整地予以记录学生学业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成绩单、开题、中期、答辩等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1.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国科大对在学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各研究所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 -23- 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5.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6.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国科大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折算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在国科大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国科大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和无故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1.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2.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3.研究所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4.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
如遇有导师调动研究生所在研究所发展需求变化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
1.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2.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 -24- 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由研究所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3.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 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所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1.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2.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
3.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委托培养的;
4.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完成学业。
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研究所。
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学习或者不适应国科大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转入国科大的转学申请,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公示、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本科生生源地不属于国科大相应年份高考招生省份的;
3.高考成绩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研究生转出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的;
5.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跨学科门类调整的;
7.学生在转出学校应予退学的;
8.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9.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转学至国科大的学生,应根据国科大教务教学及相关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
最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
-25- 第二十九条非个人原因需要转出国科大的或跨省转学的,需报请北京市教委协调。
第三十条国科大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创业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1.休学学生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3.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方可复学。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1.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学位课必须重修。
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
2.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学位课必须重修。
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
3.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以上的;
4.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5.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9.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国科大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提出,校长办公会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1.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 -26-
2.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的本科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生完成其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一般所需的学习时间(下称学制),在招生录取阶段由各研究所事先确定并备案公布。
各类型学生的学制分别为:
1.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4年;
2.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6年;
3.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2.5年、3年;
4.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5.本科生学制为4年。
第三十八条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1.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2.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3.学制为2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3年;学制为3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4.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5.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士阶段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九条通过硕博连读方式和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经所在研究所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报国科大批准后,可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
第四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转为博士两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
直博生入学四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经所在研究所审查合格,报国科大批准,准予毕业。
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制内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研究所考核,报国科大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经所在研究所审查,报国科大批准,准予结业。
研究生结业后,不再补做毕业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27- 第四十四条本科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必修课程的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获总学分数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85%(含)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
结业本科生在结业后至最长修读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国科大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国科大给准予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
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由所在研究所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大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国科大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向所在研究所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依法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国科大和研究所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作为学生依法参与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形式:
1.学生会接受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党委、学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团组织、上级学生会的指导;
2.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五十三条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学生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1.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2.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
-28- 第五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国科大或研究所发现学生在校内或所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1.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2.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研究所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科大及研究所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国科大及研究所对学生定期进行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具体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大及研究所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分为:
(1)警告:处分期限为180天;
(2)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240天;
(3)记过:处分期限为300天;
(4)留校察看:处分期限360天;
(5)开除学籍。

2.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4.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文 -29- 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条国科大或研究所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谁批准、 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提出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提交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国科大与所在研究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各研究所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国科大备案。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6〕88号)同时废止。
-30- 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校发学字〔2014〕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和校部各学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国科大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奖章,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友爱互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四、明礼修身,勤俭节约,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本要求;
二、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从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二、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三、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第七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者优先。
-31- 第三章评选比例 第八条“三好学生”以研究所、院系为单位进行评选,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以研究所、院系为单位进行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团体、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十条“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各研究所、院系评选推荐,国科大综合评定,比例不超过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以研究所、院系为单位进行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
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三条各研究所、院系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
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
一、应首先征得优秀学生候选人本人同意;
二、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5天;
三、对公示通过的人选,报国科大备案、审批。
第十四条国科大设立由主管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审定其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
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示7天,无重大异议后报国科大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统一制作。
“三好学生”荣誉证书、“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及奖章,授权研究所、院系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管理发放。
各单位应将获评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获奖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奖章和荣誉证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研究所、院系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校发学字〔2013〕8号)同时废止。
-32-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校发学字〔2014〕64号)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研究所”)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计划按比例分配,对培养质量较高的研究所、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国家奖学金必须足额发至获奖者本人。
不得替代、拆解国家奖学金,不得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为理由停发或扣发其它已获得或应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条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受到过国科大或研究所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四、参评学年的一半及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
硕博连读生原则上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国家和 -33-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评审组织:
一、国科大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二、各研究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委员。
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
原则上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三、各研究所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研究所评选实施细则及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应在评选工作实施之前,向所在单位全体师生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并报国科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所在研究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
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申请参评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研究所初选。
各研究所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本单位具体评选办法,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本单位初选获奖学生名单。
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初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初选结果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
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研究所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四、表彰奖励。
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 -34- 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 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研究所公示阶段实名向所在单位评 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研究所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研究生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二、研究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研究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已毕业离校的,国科大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荣誉。

四、参与本项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作假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评选结果的,应宣布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评选。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发学字〔2013〕156号)同时废止。
-35-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 (校发学字〔2014〕65号)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入学,经审查合格取得学籍。

二、无固定工资收入,原则上录取类型为非定向。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按规定注册,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五、修读时间不超过国科大规定的基本学制。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年•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动态调整而适时调整。
硕博连读学生按学籍注册身份发放。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国科大按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新生从入学当月起享受国家助学金。
中科院承担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在新生报到时,应按要求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并及时注册。
对不符合助学金发放资格的研究生,在新生学籍注册时注明。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休学、退学的研究生发至国科大审批同意当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暂停发放。
恢复入学资格、复学研究生自国科大审批同意当月起发放,发满学制规定年限或至毕业为止。
第六条研究生因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国科大或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出国期间,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待回国后恢复发放,发满学制规定年限或至毕业为止。
第七条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学籍的研究生,自国科大审批同意当月起按硕士生标准发放,发满自硕士入学时间起算的硕士学制规定年限为止。
第八条毕(结)业生发至学历注册的当月。
未按基本学制年限毕业的学生自入学起发满规定的学制年限为止。
第九条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学籍管理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标准的初审、研究生信息变动的维护。
各研究所于每月25日之前,对下月应发放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及标准进行审核确认,提交国科大学生处。
第十条国科大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资助标准、研究生信息变动的审定。
国科大学生处于每月5日之前,对各研究所提交的助学金发放名单及标准进行复核,提交国科大财务处。
第十一条国科大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发放工作,于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助学金发给研究生本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6-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校发计财字〔2014〕83号) 遵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学费及住宿费收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和校部各学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收费工作。
第二条学生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政策;2014年秋季学期及之后入学的学生,应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一、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科生的学费标准为5500元/年•生,按学年收取。

二、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生,硕士生8000元/年•生,按学年收取。

三、经另行批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按批复意见收取。

四、硕博连读生经考核录取为博士入学时,按博士身份缴纳学费,春季入学的计退已交的硕士学费。

五、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学籍的研究生,自其转硕后的下一收费周期开始,按照硕士生标准缴纳学费。

六、学生住宿费标准为:(一)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宿舍住宿的学生,按政府物价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楼宇住宿条件批复的标准执行,范围在每人每年750元至1200元之间。
(二)在研究所住宿的学生,其住宿费的收取按研究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生应在开学前两周将学费和住宿费存入国科大为其本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中。
国科大于开学报到前一周统一收取学费,开学后第二周收取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宿舍住宿的学生住宿费。
第五条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的学生缓交学费和住宿费,批准复学后两周内按入学时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学生缴纳学费后,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后按月抵扣已交学费;经批准由博 -37- 士转为硕士学籍的研究生,按月计退硕博学费的差额;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已交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因家庭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研究所或院系提交申请(见附表1),研究所或院系审批同意后报国科大学生管理部门确认,经国科大主管学籍校长审批同意后可以缓交,缓交期不超过四个月。
第八条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需要减免学费,需由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研究所或院系提出申请(见附表2),研究所或院系审批同意后报国科大学生管理部门确认,主管学籍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九条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间免交学费,恢复学籍之后按复学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条住宿费原则上不予缓交及减免。
第十一条逾期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无正当理由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在学学生不予注册,停发各类奖助学金,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超过国科大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不缴纳学费(仍需缴纳住宿费),不享受国家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按规定参加基础课强化学习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培训学校规定缴纳。
基础课强化学习结业合格的学生,到国科大报到,按照国科大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港、澳、台侨学生来我校接受学历教育,与内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留学生收费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录取类型为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学生,学费收取按照招生简章说明或录取协议执行,没有说明的按非定向学生学费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科大计划财务处和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8-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校发学字〔2017〕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
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39-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180天;
二、严重警告,240天;
三、记过,30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所或学生处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批准;
三、涉及不同研究所、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四、各院系及集中教学校区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二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
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 -40- 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 金评定的资格。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
八、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
第二十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参与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41-
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或不实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
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
八、参与聚众赌博的;
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十
一、过失造成国科大或研究所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学生:
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学期间被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根据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学生:
一、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 -42- 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
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给予留校 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 用具及学校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
一、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
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
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出租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43-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酗酒滋事的。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
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调查程序 第三十条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三十一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及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三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学生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学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六章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学生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履行规定的调查程序,形成拟处分意见后,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拟被处分学生,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理由加重处分。
-44- 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六条学生管理部门在拟被处分学生同意接受简易程序后,可请示主管领导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
一、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对拟被处分学生作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依据明确;
三、拟被处分学生本人对拟受处分无异议,且接受处分并声明不再申诉。
第三十七条学生管理部门不得将学生接受或拒绝处分简单程序,作为减轻和加重处分的依据。
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十八条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之外,国科大或研究所发现学生有依据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九条拟被处分学生应在接到学生管理部门的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委托本单位熟悉情况的教育干部、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或学生1人作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四十条国科大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研究所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应主持召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参加的处分论证会。
经过调查、申辩和讨论等程序,作出处分建议;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分决定权限,将处分建议提交审议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处分论证会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准绳,客观地提出拟给予的处分种类;
二、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会议主持人认定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复核时,可宣布论证会休会,责成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择日复会;
四、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完毕后应退场,由论证会议进行合议,形成处分建议;
五、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应监督和见证论证会的程序公正,并做详细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在论证会上,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涉及的事件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并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论证会场纪律,服从论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45- 第三节听证 第四十三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应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的听证会,不再沿用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论证会程序。
第四十四条国科大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一、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或国科大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四十五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听证应由国科大派出与本事件无关的人员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
一、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包括国科大指派的代表、处分论证会议参加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四、拟被处分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国科大与研究所协商后决定主持人是否回避。
第四十六条在听证中,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四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应维护正常听证秩序,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四、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取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的最后陈述,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6-
六、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国科大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处分决定文件的制作和送达第四十九条作出处分决定后,国科大或研究所应为被处分的学生制作处分决定文件,并直接送达本人。
处分决定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违纪事实发生后,国科大或研究所所做的善后工作;
四、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五、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处分期限;
六、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五十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采取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
一、将处分决定文件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文件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如受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收处分送达文件而见证人又不愿协助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字时,可将送达文书以公告的方式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然后拍照作为证据,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
一、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二、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二条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一、可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国科大或研究所的网站、公共媒体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申诉及复查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所受处分的种类,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国科大或研究所设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诉人):
一、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学生 -47- 处、纪检监察、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等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若干人和学生代表若干人,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研究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包括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门;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没有学生代表参加的会议无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所做结论,须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国科大或研究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国科大或研究所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再申诉。
复查决定由研究所作出的,可以向国科大提出书面再申诉,国科大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复查决定由国科大作出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再申诉。
第五十六条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所)手续。
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所)手续时间延长至复议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
逾期不办的,由国科大或研究所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
其善后事宜,按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八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所受处分自动解除。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再次违纪处分期限期满后,表现良好的,所受处分可一并解除。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结业或退学的,处分自动解除。
第五十九条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处分的期限及解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的所有在校学生。
-48-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的调查与处分程序中所必须的各种文本,均应使用本办法附录所载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
第六十二条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实施处分违纪学生的相关工作:
一、可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国科大备案批准后生效;
二、未向学生公布的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学生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及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报国科大批准退学后,可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17〕7号)同时废止。
-49- 附: 学生纪律处分案例
一、考试作弊:
1.学生辛×在2008-2009学年秋季学期参加“自然辩证法与科技革命”课程考试中作弊,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之规定,给予辛×记过处分并抄送所属培养单位;
2.学生朱×在2009-2010学年秋季学期参加“自然辩证法与科技革命”课程考试中夹带,被监考老师当场查获。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朱×记过处分并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学术违纪:
3.学生李×,论文未经指导教师同意擅自将试验数据泄露,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李×记过处分;
4.博士生黄×,在从事学位论文研究中伪造数据,骗取答辩通过,取得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
后被查出,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做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
同时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收缴黄×已颁发的博士毕业证书并撤销其在教育部的学历电子注册信息;
5.博士生刘×,在准备学术论文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数据与图片。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刘×严重警告处分。

三、打架斗殴:
6.学生吴×与郑×,2004年10月30日在学生公寓门口因出入楼门碰撞引发打架,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因寻衅肇事造成打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分别给予吴×、郑×警告处分;
四、违反规定:
7.学生王×,2008年5月4日晚在宿舍违规使用电器,引发火灾,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王×留校察看处分;
8.学生卫×,擅自将本人宿舍床位出租给非本校学生。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卫×记过处分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五、校外违法:
9.学生蒋×,2005年2月22日因在天安门广场展示反动标语被劳动教养二年;10.学生韩×、杨×,因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从事非法行为,被××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因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非法所得,被交由培养单位处理。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韩×、杨×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50-
六、寻衅滋事11.学生朱×,于2006年7月6日夜酗酒滋事,持械伤人,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给予朱×留校察看一年处分;12.学生秦×,无故殴打他人,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秦×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七、校内违法、违纪13.学生尤×,在宿舍内使用劣质插座引发火灾,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给予尤×留校察看一年处分;14.学生许×,擅自封堵室内烟感报警器,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给予许×记过处分。
-51-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校发学字〔2014〕78号) 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和校部各学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国科大或研究所报到。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学校或研究所。
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事先请假。
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校。

四、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五、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学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所、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所级领导、院系负责人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六、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如确需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
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所、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主管学生工作的所级领导、院系负责人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

七、学生请假应本人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八、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本人到研究所、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九、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学校、研究所,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的,视为无故旷学,按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处理。

一、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校发学字〔2013〕83号)同时废止。
附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单(可在国科大网站下载:/home/info/ecbeb24b-0278-44ea-8854-cd7869451a6e/1) -52-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校发学字〔2014〕77号)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和校部各学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明。
学生入学并取得学籍后由国科大或授权相关研究所发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证”(以下简称“学生证”)。
第四条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珍藏、爱护、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涂改。
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学生证的发放:
一、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学习的新入学学生的学生证,在办理报到手续时由报到工作人员发给新生。
新生在学生证上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后,由班级统一收齐后交学生处加盖钢印和第一学期的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

二、由研究所自行组织学习的新入学学生的学生证,由学生处根据各研究所录取新生的人数(不含到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学习的学生数)派发空白学生证。
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向新生发放学生证。
新生在学生证上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后,统一交学生管理部门加盖钢印和第一学期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
第六条学生证的生效与注册:
一、新入学学生的学生证经加盖钢印、第一学期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后,即为生效。
在学期间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经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方可继续生效。

二、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学习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院系在学生证的该学期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填写注册日期。

三、在研究所学习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学籍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管理部门在学生证的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填写注册日期。

四、学生未按时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五、学生证有效期按学制填写。
超过学制年限未毕业的学生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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