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2021协议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协议 8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编辑:颜慧 约定房产证为子女加名离婚后却反悔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考虑到女儿尚未成年,王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和女儿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名字”。
离婚后,张先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关房屋的处理有效,判决张先生履行离婚协议房产加名约定。
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张先生表示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证加名的约定是赠与,自己有权撤销赠与。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其女儿一审诉请。
张先生女儿则认为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各方均应诚信履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抚养权归属、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有关房产的处理实为向二人之女履行的第三人条款。
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条款并非在张先生与其女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故张先生有关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王女士、张先生二人之女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张先生履行相应义务。
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利他合同是当事人一方约使他方 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离婚协议若约定一方向第三方给付,该约定内容属利他合同范畴,并非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关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的规定。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涉及子女有关的条款完美的契合着利他合同的特征。
首先,这些条款系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
子女没有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并未有对这些条款作出意思表示,子女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其次,这些条款均是为子女的利益签订。
利他合同的最大特征便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契约。
这些条款符合具有生计扶养照顾性质的利他合同。
最后,离婚婚协议在内容上具有复合型,尽管关于财产的处分问题上是一个财产性的法律问题,但是在对这些条款认定时应该充分考量其亲属身份行为,尤其是在涉及到子女的财产方面。
因此,在对离婚协议中涉及子 女利益的财产问题处理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弱者地位,保障子女在父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条款时的独立请求权。
姜卫慧律师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办案高效严谨,待人热情,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纠纷,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电话: 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离婚后能否再主张? 案情简介:贺女与李男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贺女承担。
贺女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自愿放弃让李男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但刚过四年时间,贺女就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李男起诉到法院,索要抚养费。
律师分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 求。
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
本案中,贺女与李男离婚时已达成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协议,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方也未举证证明其母亲贺女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抚养费应由原告母亲贺女承担。
贺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 足够的预见和判断。
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
因此孩子要求李男给付抚养费的主张,目前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健律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电话:地址: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4层 说法11 未通过消防验收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李某租赁他人一套房屋。
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三年。
李某在租赁一段时间后,了解到该套房屋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而且没有通过相关验收。
李先生觉得租赁此房非常不安全,遂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那么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防未通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而且消防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效力性标准,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工程的消防不符合标准不得交付使用,如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是无效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出租方将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进行租赁,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即出租方交付的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因而该租赁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
淄博晚报律师团石浩律师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 说法老王(212) 王同生,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自1995年开始专业刑事辩护,首推“刑事法律顾问”、“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技巧”义务讲解;中加刑事辩护和中美非法证据排除交流成员;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电话: 接上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 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收买被 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审理程序方面的从轻情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认罪认罚从宽判。
其他酌定的从轻、减轻 处罚情节:认罪、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被害方谅解、被害方过错;被告人平时表现、成长环境、家庭状况、身心状况、犯罪动机,社会因素、回归社会的难易度;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悔罪情况、犯罪的起因,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的监护、帮教条件,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再犯可能性大小,人身危险性大小、预交罚金、帮助犯、作用大小,关于女子怀孕与量刑的规定,犯罪后救助,嫌疑人家属协助破案的行为,哺乳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等…… 可用之前相同案例的判决结果作为辩护依据。
(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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