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直接追加未履行,审判周刊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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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zk0531@sina 理论与实务 本版编辑李佳高群 2018年9月21日第3版 能否直接追加未履行 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公司股东出资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以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情形越来越多,但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以下统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比例却很低,有的执行人员没有想到这一点,有的执行人员想到了却不知道如何追加以及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追加。
鉴于涉公司的执行案件越来越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一点借鉴。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对于公司注销、解散及财产混同等情形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已有明确规定,故本文仅讨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处于存续状态的情形。
对于公司而言,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情形下,公司对股东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享有债权,而债权属于可以执行的财产权,所以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该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那么,法院在发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可否依职权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呢?笔者认为,法院 不应当依职权追加,理由有二:一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否行使代位求偿权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债务人原则上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所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性的突破,是债权人绕过公司这一民事主体而直接要求股东向其履行法律义务。
从这一特征来看,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代位求偿权,即申请执行人为避免公司怠于行使债权而对其造成损害,向执行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代位行使被执行人的债权。
遵循“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是否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当事人的私权利,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更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程序权利。
在当事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后,公司及其股东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但如果法院依职权追加的话,公司及其股东便失去了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只能在收到追加裁定书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当然,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并不妨碍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行使释明权。
另一个问题是,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只是笼统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没有明确区分股东出资期是否届满这两种情形。
对于已届期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符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自然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而对于虽未履行出资义务但仍在出资缴纳期限内的股东是否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则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明确的认识。
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上述规定作扩大解释,只要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无论出资期是否届满,都应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原则上不应当追加 股东为被执行人,否则既背离了出资认缴制便利公司设立、提高资本利用率的立法目的,也任意地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加重了公司股东的负担。
但是,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股东的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允许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这种情形有且仅有一种,即公司股东出现预期违约。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单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股东出现预期违约时,因公司要求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已经形成,如公司怠于行使该债权,申请执行人便可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向其履行法律义务。
预期违约分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明示,第二种情形为默示,其中明示的情形容易判断,而对于默示的情形,作为债权关系之外第三人的申请执行人通常是难以判断的。
此时,股东如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其是否履行财产报告令、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或者被限制高消费,应作为涉公司案件中股东是否出现默示预期违约的重要参考。
笔者建议,可以把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股东推定为默示预期违约,并据此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孙广胜安兆宝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送达公告 尹吉兰(济南市商河县老魏肉食店业主):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采用公告送达的 方式向你送达了(济商河)食药监食罚〔2018〕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你至今未缴纳罚款且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济商河)食药监食罚催〔2018〕0400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济南市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路食药所领取本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
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济南市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路食药所进行陈述和申辩。
济南市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 公告 栖霞宏大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及徐金梅: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栖霞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烟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2018年3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民终90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现上述判决已经生效,现我单位已经将(2015)烟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邓绍全先生(身份证号码:5130271971XXXX1514),现依法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期60天。
特此公告。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2018年9月20日 临沂拍卖行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临拍(2018)第10号本公司受有关部门委托,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10时在中拍平台()拍卖下列标的:
1、鲁Q71G7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

2、鲁Q5A50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
以上标的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物所在地公开展示,由竞买人自行踏勘。
有意竞买者见公告后,持有效身份证及保证金于拍卖日前到本公司咨询办理有关竞买手续。
联系电话:0539-8116291网址:www.lypmh地址:临沂市通达路36号城建时代广场8楼0846室 临沂拍卖行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 莱阳衣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整体拍卖: 本次拍卖标的位于莱阳市丹崖路北。
标的包括:登记在莱国用(2005)第90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面积约2415㎡的出让住宅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莱国用(2004)第1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面积约10558㎡的出让工业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20187号、02681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合计面积约6992.71㎡的有证房产;无证房产、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一宗。
本次拍卖参考价1200万元。
竞买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
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竞买人应在2018年10月9日11时(到账为准)前,将保证金缴至拍卖公司指定账户,并于2018年10月9日16时前与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联系电话:0535-6212177王先生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49号 山东中恒拍卖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 债权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11:00时通过点拍网拍卖平台(www.dpauc)采用网上拍卖方式对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所拥有的不良债权一宗进行公开拍卖,详情如下: 拍卖标的:不良贷款债权共计两笔,借款人为蔡立顺、吴德辉,结欠本金1.00元,利息143496.34元(利息截至2018年8月20日),债权合计143497.34元。
参考价6.5万元。
标的展示:意向竞买人请于2018年9月27日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到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济南市历下区汉峪金谷A3-2号楼三楼)了解拟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
办理登记手续:意向竞买人请于拍卖前交纳竞买保证金1万元到我公司指定账户(不成交者不计息退还)并办理完毕竞买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李经理0531-67807626监督电话:0531-81690628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1299号鑫盛大厦1号楼19层公司网址:www.sdjialian 佳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 债权转让公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对本行所拥有债权进行协议转让,现有意向购买人愿意购买,进行敞口公告如下:
1、拟转让债权:①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本金人民币49898064.88元、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约人民币1616426.37元(2018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亦在本次转让范围内)、相关诉讼费用482621元;②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约人民币343636.22元(2018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亦在本次转让范围内)、相关诉讼费用84714元。

2、拟转让价格:贷款本金56898064.88元,实际交割日全部结欠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567335元。

3、意向购买人: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敞口期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5日。
在敞口期内,如有其他买受人应价高于上述价格,价高者竞得,每次一万元递增。
联系人:丁经理联系电话:0531-88986276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汉峪金谷A3-2号楼三楼监督电话:0531-88896290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2018年9月21日 空调债权拍卖公告 鲁佳拍公字【2018】第44号受委托,于2018年
9 月28日上午9:30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平台或现场以下5宗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20台空调整体,参考价1.9万元。
保证金1万元。
2、3笔,本金0元,利息1501007.50元。
3、1笔,本金1500000元、利息400775.04元,本息合计1900775.04元。
4、2笔,本金0元、利息234207.5元,本息合计234207.5元。
5、2笔,本金49955.34元、利息373388.68元,本息合计423344.02元。
所有标的全部以现状拍卖,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不作为买卖的计价依据。
即日起咨询,于标的所在地展示。
有意竞买者于9月27日前联系莱芜农商行资产经营管理事业部了解债权情况,并持有效证件,于9月27日下午16时前将保证金打到指定账户,到公司办理竞买手续(不成交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
公司地址:莱芜市高新区银河大街66号 咨询电话:0634-62322776221177公司网址:www.sdjypm山东佳益拍卖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 拍卖公告 拍卖时间:2018年9月28日上午10时 拍卖地点: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 拍卖标的: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下列债权:
1、吴绍振在费县农商银行探沂支行贷款3笔,贷款起止日分别为2006年5月7日至2007年4月7日,贷款10万元;2006年7月12日至2007年4月12日,贷款10万元;2006年4月25日至2007年4月18日,贷款10万元,由高增学、韩学习、王泽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以上贷款共计结欠贷款本金289988.31元及利息、诉讼费用。

2、徐勇在费县农商银行员外支行贷款3万元,贷款起止日为2010年10月27日至2011年7月15日,由孙成民、孙子廷、王法强、孙成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结欠贷款本金9999元及利息。
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一日,有意向者可向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了解详情。
意向竞买者,请持有效证件和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于2018年9月27日17时前(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联系电话:0539-8135277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21号临沂瑞丰拍卖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 传奇国际拍卖公告 受相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10:30在济宁贵和花园酒店二楼会议室公开拍卖鱼台K区001片区(湖陵一路西、鱼新三路北)万基公司5#楼北104室房产一宗,建筑面积约626.14㎡,房权证号为鱼房权证鱼台字第201301002号,参考价134.2万元。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11:00前持竞买保证金(保证金30万元,账号:0001406,户名:山东传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汇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标的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物所在地现场展示,详情请来电垂询。
咨询电话:0537-2386066、公司地址:济宁市吴泰闸路43号中油石化办公楼511室 山东传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 拍卖公告 中国拍卖行业最高资质AAA企业银拍公字【2018】第151号我公司定于2018年9月 29日10:30在洪力共享拍卖平台(公众号:洪力,PC端:www.honglipai)公开拍卖齐商银行拥有的下列债权及相关权益:借款人淄博奥鹏陶瓷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9月10日,本金27500000元,利息3816925.11元。
起拍价7050000元。
竞买人可以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齐商行内部人员,曾经办上述资产的政法干警、原债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不得购买和变相购买该资产。
标的展示:意向竞买人请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9月 29日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到齐商银行(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了解拟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8年9月28日前将竞买保证金不低于2000000元交纳至拍卖人账户(户名: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营业部,账号:2);保证金以到账为准,并持相关证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并于拍卖会前登录洪力共享拍卖平台办理报名手续。
联系电话:0531-88922898监督电话:0533-2178888公司网址:www.sd-yinxing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部门委托,我公司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10点按现状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厅(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B区四楼)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对以下标的公开拍卖: 东营祥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及东营启隆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资产:该宗标的东营祥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下标的位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瑞路路北(现米乐奇轮胎厂区东北角),东营启隆纺织有限公司项下标的存放于其公司院内位于广饶经济开发区西首。
其中,东营祥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包括:五幢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总建筑面积9004.09㎡,用途为仓库、锅炉房、办公室、平房及炭黑车间。
附属物主要为烟囱、混凝土路面、院墙、炭黑生产装置基座及设备基础等(详见评估报告);东营祥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备件、原材物料、电子设备等(详见评估报告);东营启隆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包括:丝、活节、直接、齿轮箱、轴套、冰柜、空调、双门蒸饭机等(详见评估报告)。
起拍价为1415.914816万元,竞买保证金为283万元。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展示时间:2018年10月09日至2018年10月10日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须于2018年10月10日下午17点前(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缴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凭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收款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邮储银行东营市分行;账号:001。
公司联系电话:0546—82588968258868公司网址:东营法院拍卖网:公司地址:东营市沂河路619号公司微信公众号:hhkpm8258896 山东黄河口拍卖有限公司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更正:我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布的拍卖公告,其中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由“2018年10月11日”更改为“2018年10月10日”,特此更正。
山东大恒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10时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在本公司拍卖厅采用网上竞价方式公开拍卖: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杜秀凤金额约人民币1108548.67元的不良债权一宗,其中:本金人民币199888.31元,利息约人民币903074.36元(截止2018年8月20日),代垫诉讼费用约人民币5586元,拍卖参考价:25万元。
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自公告之日起有意竞买者请到本公司进行咨询。
有意竞买者请于拍卖会前将保证金2万元(以到账为准)汇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山东大恒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历山支行,账号:1602003309200009128),并持有效证件及保证金收据到本公司办理完竞买相关手续,审核通过后开通网络竞买账户。
为便于竞买人网络操作,本公司于拍卖保证金交付后同时提供相应操作培训,建议拍卖保证金尽早交付。
因保证金交付时间原因造成竞买人未能培训的,后果自负。
成交款交付:竞得者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拍卖成交款全额及拍卖佣金汇入指定的账户,逾期未足额缴纳者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未竞得者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监督电话:0531-67721709联系电话:0531-86945197、杨经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6楼网址:www.sddhpm微信订阅号:dahengpaimai 2018年9月21日 债权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8年9月27日9时,在我公司会议室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以网络拍卖的方式公开现状拍卖以下标的: 标的1:2017鲁091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剩余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借款人:泰安市玮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标的2:2016鲁091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剩余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借款人: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3:2017鲁091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剩余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借款人: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
标的4:对借款人泰安市泰山区共发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对担保人享有的担保债权(该贷款已起诉尚未判,诉讼案号2018鲁0911民初2493号)。
标的5:对借款人泰安市恒昌金属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对担保人享有的担保债权(该贷款已起诉尚未判决,诉讼案号2018鲁0911民初1734号)。
标的6:对借款人泰安市庆平经贸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对担保人享有的担保债权(该贷款已起诉尚未判决,诉讼案号2018鲁0911民初2492号)。
上述6宗债权为批量转让,竞买人必须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政府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竞买保证金200万元。
注:请以上债权涉及的债务人(借款人、担保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我公司将予以拍卖。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8年9月26日16时前到我公司了解标的情况,并缴纳竞买保证金至我公司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于拍卖会前持有效证件及保证金缴付凭证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报名手续(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亲属及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竞买)。
特别提醒:本次拍卖上述债权的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租赁占用人、优先购买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作拍卖通知送达,届时请参加拍卖会,如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联系电话:0538-8500999联系人:李先生公司地址:泰安东岳中学南校院内 山东宏泽招标拍卖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与李欣红(受让方)签 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责 任人所享有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及担保等全部权益 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取得债权人地位。
请有关借款人、担 保人及相关责任人自公告之日起尽快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协 议)项下的义务。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 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 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李欣红 2018年9月21日 联系人:王先生: (下表中债权金额前为明确标注币种及单位的,币种及单位全 部为人民币/元,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20日,之后另 行计算) 序号借款人 担保人债权转让本金利息 诉讼案号 潍坊市寒亭1区第二建筑 工程公司 630000.00 1875228.30(1992)潍中法经字第4号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弘伟亿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2018年9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弘伟亿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18-JSY-001号),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山东弘伟亿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弘伟亿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各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山东弘伟亿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山东弘伟亿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弘伟亿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高永亮联系电话: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73号1号楼1单元301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弘伟亿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债权人名称号 截至2018年6月20日 债务人名称 担保人 借款合同编号本金利息 1华融汇通资产山东兆盛工16020021-2014年996.62226.34济南广偌恒通商贸有限公 管理有限公司贸有限公司(十一)字0007号 司、蒋志远、孟卉、吕彬、孟琳 注:
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 保人应支付给山东弘伟亿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 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已经进入 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 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 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债权债务转让公告 根据博兴县瑞丰铝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瑞丰”)股东会决定,博兴瑞丰拟将其与铝板加工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重组进入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
根据上述重组安排,博兴瑞丰将截至重组基准日2018年8月31日及重组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新增的债权债务全部转由鸿博铝业享有和承担。
债权债务转让后,由鸿博铝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向鸿博铝业进行债务清偿。
博兴瑞丰联系方式:0543-2388501高女士鸿博铝业联系方式:0543-2385777栾女士 博兴县瑞丰铝板有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 仲裁公告 中铁紫荆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南 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紫荆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作出(2017)济仲裁字第2077号仲裁裁决书。
现依法向被申请人中铁紫荆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济南仲裁委员会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资产处置公告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下列债权进行处置,资产状况如下: 徐勇在费县农商银行员外支行贷款3万元,贷款起止日为2010年10月27日至2011年7月15日,由孙成民、孙子廷、王法强、孙成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结欠贷款本金9999元及利息。
现催请上述主从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欢迎符合规定的境内外投资者购买上述债权。
以上交易的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农商银行内部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不得购买和变相购买该资产。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费县钟山路168号,联系电话0539-5220838。
特别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相关债权的有关情况请到债权单位进行了解。
特此公告。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 资产处置公告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下列债权进行处置,资产状况如下: 吴绍振在费县农商银行探沂支行贷款3笔,贷款起止日分别为2006年5月7日至2007年4月7日,贷款10万元;2006年7月12日至2007年4月12日,贷款10万元;2006年4月25日至2007年4月18日,贷款10万元,由高增学、韩学习、王泽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以上贷款共计结欠贷款本金289988.31元及利息、诉讼费用。
现催请上述主从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欢迎符合规定的境内外投资者购买上述债权。
以上交易的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农商银行内部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不得购买和变相购买该资产。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费县钟山路168号,联系电话0539-5220838。
特别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相关债权的有关情况请到债权单位进行了解。
特此公告。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 山东大恒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10:30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采用网上竞价方式公开拍卖以下标的: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馆驿街小区24号楼(1-3层),面积为429.86平方米,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077104号,参考价:472.59万元。
瑕疵说明:
(1)该房产由委托方变更为买受人名下所有的相关手续的办理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委托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因2003-2017年该房产的房产税已在外地缴纳,由买受人协调解决该项事宜并负责所有费用,委托方及本公司不承担该项税款及相关费用。

(3)成交后交易标的额相关所有的税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标的展示:2018年9月25日、26日在标的所在地进行公开展示,有意竞买者请与本公司联系标的查看。
办理登记手续:有意竞买者请于拍卖前将保证金(以到账为准)50万元汇至本公司指定账户(单位名 称:山东大恒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历山支行,账号:9128),并持有效证件及保证金收据到本公司办理完竞买相关手续,审核通过后开通网络竞买账户。
为便于竞买人网络操作,本公司于拍卖保证金交付后同时提供相应操作培训,建议拍卖保证金尽早交付。
因保证金交付时间原因造成竞买人未能培训的,后果自负。
成交款交付:竞得者应于2018年10月8日前将拍卖成交款全额及拍卖佣金汇入指定的账户,逾期未足额缴纳者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未竞得者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联系电话:0531-86945197、张经理网上竞价操作咨询电话:赵经理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6楼公司网站:www.sddhpm微信订阅号:dahengpaimai监督电话:徐老师 2018年9月21日 公告 东营市胜华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王忠伟(身份证号码: 81X)与你单位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东区劳人仲案字[2018]第0144号)已审结。
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东营市东营区新区宁阳路87号区政府3号楼3楼323室,仲裁院办公室电话:0546-8222098)领取该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以上裁决,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公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8年9月21日(具体以处置时间为准)对合法拥有的山东瑞德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进行公开处置,截止2018年8月13日,债权总金额约人民币35381247.2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6000000元、利息约人民币8609419.28元、代垫诉讼费用约人民币771828元。
欢迎符合规定的意向买受人购买上述债权。
欲了解债权详情,请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咨询。
联系人:刘经理联系电话:0531-67721706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监督电话:0531-67721709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 我行已于2018年9月19日与王春凤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我行(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借的李福勇、李虎2户债权约计422,123.65元依法转让给王春凤。
请下表所列借款人、担保人向该债权受让人王春凤履行还本付息等相应义务。
编号借款人担保人 1李福勇李新明、李殿波、亓观旺、李福建、李丕金、亓科泉 2李虎李文华、吕安贞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 冯尚元:根据我王少金与刘泽伟在2018年
9 月1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我依法将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1102民初2332号中对冯尚元享有的欠款本金债权200万元及所对应的抵押权,于2018年9月17日起转让给刘泽伟(公民身份证号码074)。
请将所转让款项(债权)直接支付给刘泽伟且刘泽伟有权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执行程序依法获得清偿。
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少金 2018年9月21日 催款函 泰安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由贵公司发包、我公司承包施工的 泰安华泰旅游休闲购物广场工程项目,2004年10月相继竣工交付给贵公司使用,但贵公司一直迟迟不予结算,虽然经过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对于工程款结算金额仍未确定一致意见。
根据我公司结算对账,贵公司还应支付我公司工程款4749424.95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分包项目配合费10万元及相应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我公司多次催要上述款项,但贵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望贵公司收到本函后三日内,能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尽快安排人员和资金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特此函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12日附联系电话:0531-66590125 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18年9月29日10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电子竞价或本公司拍卖厅现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福山区汇福街131号301号商业用房一处,钢混结构,建筑面积304.44㎡,土地使用权面积124.8㎡,竞买保证金110万元人民币。

二、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在公告之日起,在标的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应在 2018年9月28日16:00(到账为准)前将保证金缴至公司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山东同亨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红旗支行;账号:99),并于2018年9月28日16:00时前凭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535-6228066杨经理拍卖机构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58号 山东同亨拍卖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 债权竞价公告 我公司受委托,定于2018年9月28日10时通过点拍网(www.dpauc)对日照国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公开竞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基本情况 本金 序借款人(债务人民币(含 号人)名称 外币折算) (单位:元) 担保人 基准日 1日照国能电力77913168.52山东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丰采矿业有限公司、20170930 燃料有限公司 迟斌、李询、日照国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 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上述 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 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误差,具体以相 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二、交易条件 要求竞买人信誉良好,有付款能力且交易资金来源合法,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 风险。

三、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 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 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 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四、竞价手续的办理 有意参与竞价者请于2018年9月27日前进行联系,了解拟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并 交纳竞价保证金300万元到我公司指定账户。
竞价保证金以到账为准,未成交的将于三个 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并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办理竞价登记手续。

五、公告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对本次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到期日2日前提出。
本公告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
我公司有权自行撤销本次公开竞价或按照实际情况 调整本次公开竞价时间。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肖经理0531-81690621 监督电话:0531-81690628 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1299号鑫盛大厦1号楼19层 山东佳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 催收公告因下列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根据其与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 担保人及其权利继受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行联系,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见此公告后履 行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18年9月21日 借款人姓名孙殿仪张磊 身份证号码073075 贷出日期到期日期贷款余额200903242010032038,622.49200908152010081510,000.00 担保人 杜金兰,王国勇,郝秀珍,王秀元,王仪新,王欢新,王建,王海亭,王学文,王云亮,王道武,王国伟,刘宝新,王道桂,刘勇,王云刚,王光成,王宗安、王学武 孙吉德,张加森,孙长海 张磊 07520090820201008201,000.00孙吉德,张加森,孙长海 张磊 07520090830201008202,000.00孙吉德,张加森,孙长海 张磊 07520090915201009145,000.00孙吉德,张加森,孙长海 张磊 07520090926201009205,000.00孙吉德,张加森,孙长海 张磊 07520091014201010137,000.00孙吉德,张加森,孙长海 张磊 075200911212010112010,000.00孙吉德,张加森,孙长海 朱德宝朱德宝 119201002132010112060,000.00119201003162011031537,301.04 朱卫彬,朱文义,朱勺
三,朱克平,丁新,朱金泉,朱云水,朱军
三,朱保华 魏延刚 0912016052120170505484,488.91韩承信,孙秀廷 魏延刚 0912016052320170520108,000.00韩承信,孙秀廷 刘允宝 111201707112018071010,000.00刘德增,刘义,刘祥增 刘允宝 111201711212018112090,000.00刘德增,刘义,刘祥增 王传芳 072201704132018041299,999.50王传军,宋丽美 张殿虎 0992016063020180619179,928.67张寿勇,张荣年 张殿奎 0972016062420180619179,931.56张寿勇,张荣年 张孝杰 117201701172017121533,000.00张宝泽,张祥泽 张孝杰 117201704172017122527,000.00张宝泽,张祥泽 张加泉 11420090316201003165,000.00张一安,郝相忠 张加泉 11420090406201004052,000.00张一安,郝相忠 张加泉 11420090416201004052,000.00张一安,郝相忠 张加泉 11420090726201004053,000.00张一安,郝相忠 张加泉 1142009093020100405678.83 张一安,郝相忠 张加泉 1142009120220100405600.00 张一安,郝相忠 张志 067200812302009112098,574.98 张先存,张泽军,张孝波,郭玉英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1日 刘国峰、王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8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批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马温彦、邹瑞兰、潍坊中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葛晓、刘乃朋、潍坊祥瑞水暖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孟祥军、山东俪高经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张柏云、方跃玲: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丁蓬莲、辛建波: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山东金汇来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吕学成、冯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郭志强、第三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金汇来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吕学成、冯丽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牛洪杰、王丽英: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周焕梅: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杨洪峰: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赵寅初: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振浩: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8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王树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889号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诸城晶品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永全机械有限公司、陈栋、杨兰:本院受理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孙宝福、董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文诉被告孙宝福、董刚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3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裴钦、任光杰: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孙洪利、张苓: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1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7)鲁0705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姚书绍王晓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陈明芳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7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与诉讼通知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潍坊峻豪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赵传喜:本院受理潍坊市奎文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吴宇飞、林雷、蔡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王海飞、李绍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诉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潍坊国荣经贸有限公司、张国荣、胡维剑、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唐寿惠:本院受理原告张得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建、李世霞、单少辉、李秀云、夏世文、王淑华、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三川昺通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子友、张继东、张振熙诉你合同纠纷等4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694、801、803、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武冰:本院受理原告徐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付中慧:本院受理原告郝德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冉宪玲、李爱军:本院受理原告郑明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城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唐庆富:本院受理原告靖大磊诉你及刘钦国、刘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王东方法官工作室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刘淑松:本院受理申请人乔传军、江爱玲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你名下的鲁Q7K781号汽车一辆。
因你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拟拍卖该车辆以抵偿债务。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车辆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80000元)及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本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应自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公开拍卖。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葛福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敬增:本院受理原告于秀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段素红:本院受理原告梁恩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李振帅、王翔:本院受理的(2017)鲁1302民初15315号原告山东御珑湾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振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御珑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
二、被告李振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御珑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违约金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御珑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470元,均由被告李振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孙绍玲:本院受理原告李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137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盛宝利、王发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赵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思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
本院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法定节日顺延)9时00分在银雀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孔凡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吴政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王明启:本院受理原告王德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王东方法官工作室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唐庆富:本院受理原告靖大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王东方法官工作室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王连涛:本院受理申请人蒋孝奇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你名下的鲁QD070R号汽车一辆。
因你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拟拍卖该车辆以抵偿债务。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车辆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22400元)及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本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应自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公开拍卖。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鲁1302民初7324号原告王郡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临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郡臣劳务费220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由被告临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金晓辉、孙淑珍:本院受理的(2018)鲁1302民初584号原告王兆贤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晓辉、孙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兆贤代偿款392560元及利息(以3925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兆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8元,由被告金晓辉、孙淑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博:本院受理原告毛凤兰诉刘博、周远、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
被告周远对(2014)临兰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主要上诉请求为:
1、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威海市文登区盛威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菲菲诉你及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王东方法官工作室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毛氏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晓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王东方法官工作室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何小辉、山东大甲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国强、邓冠飞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02民初62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牡丹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吴合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增超诉你与被告路海江、王慧韵、胡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牡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闫娣:本院受理原告刘玉香诉你与被告马效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02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牡丹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闫娣:本院受理原告马强诉你与被告马效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02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牡丹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李忠孝: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和垒、张怀彬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2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
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康东升、马香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2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鄄城县人民法院山东东力雅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武县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到被告偿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23民初28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成武县人民法院梁德龙: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赵利显、刘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2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
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昭贺、郭瑞华、王昭庆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2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
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对本行所拥有债权进行协议转让,现有意向购买人愿意购买,进行敞口公告如下:
1、拟转让债权:①山东巨晖贸易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本金人民币18961258.29元、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约人民币951351.94元(2018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亦在本次转让范围内);②山东亨业贸易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本金人民币18575000元、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约人民币659810.63元(2018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亦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2、拟转让价格:贷款本金37536258.29元,实际交割日全部结欠利息。

3、意向购买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敞口期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5日。
在敞口期内,如有其他买受人应价高于上述价格,价高者竞得,每次一万元递增。
联系人:丁经理联系电话:0531-88986276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汉峪金谷A3-2号楼三楼监督电话:0531-88896290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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