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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评析: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新细则公布
2013年8月09日
第21期
Copyright©2013明税律师版权所有Allrightsreserved.©2013明税律师公开发表的文字、语音、视频或的图片,版权均归明德税务联盟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明税律师 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终要特色之
一。
作为本土崛起的法律服务机构,明税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涉税政策咨询以及相关解决方案、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政策建议以及决策支持。
明税的专业人员主要来自于北京大学以及国内其它重点高校或研究机构,80%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主要成员大都具有律师、注册税务师或其他相关专业资格。
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依托北京大学等高校的财税研究专家以及受聘担任机构顾问的前财税机关业务官员等丰富的理论与实务资源,明税能够为企业、个人以及政府机关提供精准、详尽、务实的税务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 明税律师电话:(8610)59009170传真:(8610)59009172邮件:service@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建外SOHO西区11号楼2504室 明税评析: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新细则公布 明税律师撰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
43号公告是对较早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以及相关文件的细化和补充。
43号公告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收入总额、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等各项标准的执行细则,给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资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便利。
该公告追溯到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将对公告的具体细则做简要分析,以便企业更好的理解执行。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由上述规定可知,欲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同时,还必须满足软件企业相关要件并经认定机构批准并取得证书的企业。
2.软件企业收入总额的判断标准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如下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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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企业获利年度的起算时间与优惠期间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由此可知,享受软件企业免税政策是从企业应纳所得税不为零的当年起算。
从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年度起连续五年,不因亏损而递延优惠期间。
4.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基本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执行。
但是,国家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等其他相关特殊规定不执行此标准。
这一执行标准是对27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该标准的明确确保了相关工作的延续性,避免了研发费用因口径差异导致的潜在税务风险。
27号文除了对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界定范围、比例等做了细致严格的规定之外,还要求企业提供软件研发费用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专业团队 武礼斌合伙人 电话:010-59009170-809邮件:Libin.wu@ 寇毅敏合伙人 电话:010-59009170-801邮件:Yimin.kou@ 施志群合伙人 电话:010-59009170-808邮件:Zhiqun.shi@ 夏聪合伙人 电话:010-59009170-818邮件:Xiacong@ 明税律师公众微信平台:
5.新旧政策的补充衔接问题 无论是“两免三减半”还是“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较早之前的27号文规定适用对象是201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43号公告的发布明确了: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如符合条件,亦可依照旧有的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
结合27号文、19号公告和43号公告,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联工信联软[2013]64号文,以下简称64号文)《、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以下简称968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 Copyright©2013明税律师版权所有Allrightsreserved.©2013明税律师公开发表的文字、语音、视频或的图片,版权均归明德税务联盟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号,以下简称1号文)的规定,有关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总结如下: 成立时间 软件企业认定 其他条件 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 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认定软件企业的 按照旧办法已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 64号文出台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未满64号文出台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 所得税减免期已满 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 按照旧办法完成认定 认定管理与年审依据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旧办法认定与年审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剩余期满 旧办法年审 继续享受至期满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剩余期满 无 自获利年度起(2017年以前)两免三减半 明税评析: 43号公告的发布,不仅是对27号文和19号公告等文件的细化和补充,更是澄清了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细则。
我们建议相关企业重点关注新旧规则的衔接、新规则的适用等问题,提前做好相关规划。
1.严格按照税法的概念确定企业收入总额 43号公告明确了软件企业收入总额的判断实行税法的标准,在此建议欲申请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要重点注意税法和会计规则中对于收入总额的不同要求。
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根据税法的概念确定企业收入总额。
2.合理确定获利年度 27号中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43号公告明确了获利年度的起始条件即: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假设某软件企业最初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连续两年收入额大于零,两年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此时只能享受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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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应规范相应的财务管理和制度建设,以期在适当的时候及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研发费用的管理与研发加计扣除项目备案我们建议企业在现有财务制度的基础上,遵从国税发[2008]116号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模型,将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单独归集,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研发费用直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这样,可以体现公司在研发费用管理的规范性。
另外,企业还可考虑做研发项目加计扣除备案,通过科委、税务机关等机构的备案,确认研发项目的创新性和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4.201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优惠政策获取对于2011年之前成立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已经超过5年的,无论是否享受过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按照政策规定,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此类企业,可以考虑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资质,进而申请适用15%的优惠税率等,确保企业的税收优惠及时调整,避免因税负变化过大而导致的经营波动。
本资讯由明税律师事务所整理或撰写,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并非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意见、建议或方案。
如有专业需求,敬请联络明税律师资讯撰写团队:newsletters@或者致电010-59009170 Copyright©2013明税律师版权所有Allrightsreserved.©2013明税律师公开发表的文字、语音、视频或的图片,版权均归明德税务联盟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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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号公告是对较早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以及相关文件的细化和补充。
43号公告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收入总额、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等各项标准的执行细则,给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资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便利。
该公告追溯到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将对公告的具体细则做简要分析,以便企业更好的理解执行。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由上述规定可知,欲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同时,还必须满足软件企业相关要件并经认定机构批准并取得证书的企业。
2.软件企业收入总额的判断标准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如下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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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企业获利年度的起算时间与优惠期间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由此可知,享受软件企业免税政策是从企业应纳所得税不为零的当年起算。
从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年度起连续五年,不因亏损而递延优惠期间。
4.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基本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执行。
但是,国家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等其他相关特殊规定不执行此标准。
这一执行标准是对27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该标准的明确确保了相关工作的延续性,避免了研发费用因口径差异导致的潜在税务风险。
27号文除了对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界定范围、比例等做了细致严格的规定之外,还要求企业提供软件研发费用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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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7号文、19号公告和43号公告,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联工信联软[2013]64号文,以下简称64号文)《、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以下简称968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 Copyright©2013明税律师版权所有Allrightsreserved.©2013明税律师公开发表的文字、语音、视频或的图片,版权均归明德税务联盟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号,以下简称1号文)的规定,有关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总结如下: 成立时间 软件企业认定 其他条件 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 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认定软件企业的 按照旧办法已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 64号文出台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未满64号文出台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 所得税减免期已满 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 按照旧办法完成认定 认定管理与年审依据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旧办法认定与年审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剩余期满 旧办法年审 继续享受至期满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剩余期满 无 自获利年度起(2017年以前)两免三减半 明税评析: 43号公告的发布,不仅是对27号文和19号公告等文件的细化和补充,更是澄清了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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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照税法的概念确定企业收入总额 43号公告明确了软件企业收入总额的判断实行税法的标准,在此建议欲申请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要重点注意税法和会计规则中对于收入总额的不同要求。
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根据税法的概念确定企业收入总额。
2.合理确定获利年度 27号中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43号公告明确了获利年度的起始条件即: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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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发费用的管理与研发加计扣除项目备案我们建议企业在现有财务制度的基础上,遵从国税发[2008]116号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模型,将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单独归集,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研发费用直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这样,可以体现公司在研发费用管理的规范性。
另外,企业还可考虑做研发项目加计扣除备案,通过科委、税务机关等机构的备案,确认研发项目的创新性和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4.201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优惠政策获取对于2011年之前成立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已经超过5年的,无论是否享受过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按照政策规定,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此类企业,可以考虑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资质,进而申请适用15%的优惠税率等,确保企业的税收优惠及时调整,避免因税负变化过大而导致的经营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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