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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2020-01-15
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对跨市场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结算模式进行调整优化,将沪市跨市场股票ETF申购、赎回涉及的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改为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纳入中国结算担保交收,当日申购的跨市场股票ETF份额,同日即可卖出,当日申购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起也可卖出。
为适应业务模式的优化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拟对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5080,场内简称:中证红利)(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风险揭示”章节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章节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并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信息进行更新,对相关规则名称进行了更新,调整后的申赎结算模式自2020年1月20日起实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第四条“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第2款“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第三段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表述为:“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现修改为:“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
二、对《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第四条“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第3款“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表述为:“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修改为:“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三、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第七条“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的第7款“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中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举例,并补充以下说明: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删除《招募说明书》中“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中第四条“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的第6款第二段,具体删除内容如下:“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场内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场内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
五、对《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六、对《招募说明书》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统一更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属于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调整而做出的调整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规则请见同步披露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网址: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月15日
为适应业务模式的优化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拟对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5080,场内简称:中证红利)(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风险揭示”章节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章节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并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信息进行更新,对相关规则名称进行了更新,调整后的申赎结算模式自2020年1月20日起实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第四条“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第2款“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第三段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表述为:“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现修改为:“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
二、对《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第四条“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第3款“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表述为:“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修改为:“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三、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第七条“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的第7款“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中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举例,并补充以下说明: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删除《招募说明书》中“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中第四条“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的第6款第二段,具体删除内容如下:“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场内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场内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
五、对《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六、对《招募说明书》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统一更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属于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调整而做出的调整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规则请见同步披露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网址: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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