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

什么意思 8
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HK—1200427 投诉人:MaryKayINC被投诉人:RenePaley争议域名:注册商:1APIGMBH
1、案件程序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中心香港秘书处”)于2012年3月13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提交的投诉书,要求指定一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
2012年3月13日,中心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了投诉人的投诉书。
同日,中心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商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确认注册信息。
注册商回复确认。
2012年3月1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通知书,并要求在2012年
4 月5日提交答辩。
2012年4月10日发出缺席审理通知。
2012年4月13日,向拟定专家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
2012年4月16日向当事人及专家发出专家指定通知。
审理程序正式开始。

2、基本事实 投诉人:MARYKAYINC. 地址: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达拉斯大道16251号 被投诉人:RenePaleyStreet:467OakHollowDrZip:22773City:SperryvilleCountry:USState:ALPhone:+1.9890975E-Mail:renepalg@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拥有“MARYKAY”在中国及世界各地的多个商标注册。
在被投诉人所在地中 国,投诉人拥有下列的商标注册: 商标名称MARYKAY 类别
3 注册号836104 注册日期1996-5-
7 使用商品 化妆品,清洁乳剂,爽身粉,润发剂,手膏,清洁胶,科隆香水,眼膏精,防水染眉毛油,粉底,半透明香粉,晚霜,湿润性面膜,护肤剂,防晒剂,化妆棉条,唇膏,眼睑膏,胭脂膏,综 -2- 合防老化妆品 化妆品,皮肤清洁剂,遮瑕膏,眼睛用除化妆剂,口红,胭脂,312751861999-5-21眉笔,眼线笔,眼睫液,面膜,皮肤用浆液,皮肤用凝胶,紧肤水,科隆香水,眼霜,指甲护理制剂 513527552000-1-14维生素制剂 维生素制剂,矿物食品添加剂,以维生素片剂、药丸、胶554642122009-9-21囊、粉末、油剂、液体及营养食品添加剂形式的维生素制剂,健康营养添加剂录音磁带盒,录像带,光盘,只913874122000-4-21读光盘,数码激光视盘,DVD影音光盘,激光视盘,磁盘,电脑软件(已录制),录音盘 仿金制品,珠宝,装饰品(宝1413304541999-11-7石),胸针(珠宝),贵重金属耳 环,手镯(珠宝),表,钟 商业用印刷品,辅助促销用 印刷品,名片,文具,印有抬头 的信笺纸,信封(文具),识别1639001222006-7-14卡片,识别牌证,通知明信片, 识别用不干胶标签,笔记纸, 订购表格,计划页(纸张),记 事本 手袋,大型手袋,大型购物袋, 化妆袋(空的),用于盛载及 181370553 展示待售化妆品的盒(空2000-3-7的),用于盛载及展示待售化 妆品的袋(空的),用于盛载 及展示待售化妆品的箱(空 的) -3- 能伸缩的唇刷,带镜化妆盒,梳妆盘,化妆盘,化妆盒,口红2113958882000-5-14架,眼线刷,能伸缩的眼刷,化妆用刷,化妆用海棉棒,梳妆用海绵毛巾布,无纺布,浴室亚麻布(服装除外),妇女卫生绒布,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2461459322010-4-28织品洗脸巾,卸妆布巾(布),卸妆布巾,卸妆用纺织物,浴巾,洗涤用手套,垫子(餐桌用布)内裤,婴儿全套衣,婴儿纺织2559879392010-3-7尿布,游泳衣,袜,手套(服装),婚纱服装,T恤,衬衫,裤子,内衣,2513660402000-2-21汗衫,背心,连衣裙,长外衣,茄克,睡衣裤,晨衣,帽,帽子,领带,围巾,短裙,腰带(服装)花粉健身膏,非医用营养粉,3067853332010-4-21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胶囊,咖啡,茶,糖果,糕点,冰淇淋3517313142002-3-14推销(替他人)提供护肤.美容及化妆品信息的美容服务,化妆品颜色分析.魅力及美容咨询,提供4417947072002-6-21个人护理.健康.健美.服装.化妆用具及有关产品的健康及美容服务,美容院,提供有关护肤.美容及化妆品的咨询4419808022002-12-28提供护肤.美容及化妆品方面的信息专业咨询 【附件二投诉人商标列表及注册证】 此外,投诉人亦已将“MARYKAY”商标在多个国家的不同类别注册。
在全球范围内, 截止至2010年MaryKayInc.已在10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约4500项商标。
-4- 本投诉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等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MARYKAYINC.(中文名称:玫琳凯公司)乃一家根据美国法律于1963年注册成立的公司,创始人为玫琳凯·艾施女士,总部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市。
投诉人是全球最大的护肤品和彩妆品直销企业之
一,投诉人业务遍布全球超过36个市场,拥有超过200万名销售队伍。
2009年,玫琳凯全球销售额达到25亿美元。
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是投诉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玫琳凯中国”)。
玫琳凯中国成立于1994年。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玫琳凯中国已在全国35个省市自治区都设立有分公司。
2009年,玫琳凯中国连续第四次入选《财富》(中文版)杂志“卓越雇主——中。
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为“MARYKAYINC.”,主业务是护肤品和彩妆品的直销。
“MARYKAY”和“玫琳凯”均为投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玫琳凯相关产品经常使用的部份。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企业名称应该受到成员国的保护。
【附件五投诉人商业登记证明】 争议域名“”由主要部份“marykaysave”,以及后缀“”组成。
域名后缀部份属￿争议域名的次要部份,对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是否相同或近似,不具有实质意义。
主要部份“marykaysave”分为“marykay”和”save”,其中“save”是一个通用词汇,按照字典的翻译和应用在争议域名应为“节省”之意,因此“save”不是核心部份,不能起到识别作用。
争议域名主要部份的核心部份为“marykay”。
一般消费者对”marykaysave”大多会理解为”廉价的MaryKay”。
具体而言,争议主体核心部份“marykay”是投诉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唯一特定词汇。
“marykay”是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商号,也与投诉人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于1991年在中国注册幷一直使用的商标主体部份完全一致。
因此,对普通网络用户而言看到争议域名后自然而然就会产生于投诉人有关联的联想。
-5- 由此可见,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份“marykaysave”与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合法在先权益的商标、商号和在先注册使用的域名等标志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符合《政策》第4a(i)的规定。
(二)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域名和/或者其主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 如上所述,投诉人对于“MARYKAY”和“玫琳凯”均拥有无可质疑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标识,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带有“MARYKAY”、“玫琳凯”等的争议域名。
另,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是一个购物网站,网站以销售玫琳凯产品获利,幷且该网站玫琳凯产品种类齐全,用户均可在网站上直接订购。
进入网站后,浏览器标签页上即显示“玫琳凯(中国)官方折扣店——marykay(China)”,可见被投诉人的目的是企图误导互联网用户,使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获得了投诉人授权或与投诉人有某种商业上的联系,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网站以获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因此认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为商业网站,而且是会给被投诉人带来极大商业盈利的网站。
综上所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投诉人取得相关权利的时间,被投诉人也未将争议域名善意的使用或用做非商业用途,因此,争议域名所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条的规定。
(三)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6- 如上所述,投诉人“MARYKAY”商标在全球享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被投诉人的恶意注册行为极易使熟悉投诉人品牌的消费者误以为争议域名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联系,从而错误地访问被投诉人的域名网站,或干扰和破坏了投诉人在中国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
【附件六争议域名网站内容】 对于上述知名度和将造成的混淆,被投诉人十分清楚,依然在没有任何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了此争议域名,正是看中了这其中可能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显示了其打算利用投诉人的知名度以及借助投诉人的良好声誉来窃取不当利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玫琳凯(中国)官方折扣店——marykay(China)”的名义销售投诉人的产品,扰乱了投诉人经国务院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而得到审批的经营权的销售摸式。
被投诉人应该知道投诉人的产品全都是通过直销来进行的,任何企图透过争议域名做成的网站来分销投诉人的产品的行为都会对投诉人在中国和全世界辛苦建立起来的声誉和销售链带来冲击。
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在2010年12月3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和其后创建网站时,很清楚投诉人的存在和业务。
判断使用包含已有商标作为域名的中间商或分销商是否出于善意,主要是看其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被投诉人必须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中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
(2)被投诉人必须使用该网站仅用于销售争议域名所包含的商标的产品,否则,被投诉人就有可能是引诱网络消费者转向其它商品;
(3)该网站必须说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关系,不允许错误的表明该网站就是投诉人网站,或者作为一个销售代理而声称是官方网站;
(4)被投诉人不得利用争议域名垄断市场。
(见OkiDataAmericas,Inc.v. -7- ASD,Inc.,WIPOCaseNo.D2001-0903;ExperianInformationSolutions,Inc.v.CreditResearch,Inc.,WIPOCaseNo.D2002-0095)和ADNDRC有关>HK-1100370裁决。
另外,从附件一可以看出,被投诉人在WHOIS登记信息为一家在新西兰的网络托管公司,争议域名是通过德国的一家注册商注册的,而真实的注册人在WHOIS信息上幷没有显示,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准确信息,包括其域名所有人的真实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
此外,争议域名网站的服务器位于日本,网站的所有内容均为中文,网站联系地址为中国广州,说明被投诉人的主营业地是在中国,使用中文的互联网用户为被投诉人的主要消费者。
被投诉人故意使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牵涉到多个国家,却不提供注册人的真实信息,使得当争议发生时,对方无法及时准确的确定被投诉人身份及适用的法律,给争议的解决造成极大阻碍,由此足见被投诉人的目的就在于规避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也充分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系出于恶意。
如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i)条的规定。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投诉人请求贵中心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8- 被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

4、专家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的约束。
《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注册服务机构的回复,本争议的注册协议语言为英文。
但投诉人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同意或专家组决定使用其他语言,争议解决程序语言应为域名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从而主张并要求使用中文为本案的程序语言。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主张和要求并未答复表示不同意见,而投诉人只提交中文的投诉书。
专家组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决定以中文为本案的程序语言。
《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i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9-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以“MaryKay”为企业名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拥有“MaryKay” 商标。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多项“MaryKay”商标,见下图: 商标名称MARYKAY 类别33 注册号8361041275186 注册日期1996-5-7 1999-5-21 使用商品 化妆品,清洁乳剂,爽身粉,润发剂,手膏,清洁胶,科隆香水,眼膏精,防水染眉毛油,粉底,半透明香粉,晚霜,湿润性面膜,护肤剂,防晒剂,化妆棉条,唇膏,眼睑膏,胭脂膏,综合防老化妆品 化妆品,皮肤清洁剂,遮瑕膏,眼睛用除化妆剂,口红,胭脂,眉笔,眼线笔,眼睫液,面膜,皮肤用浆液,皮肤用凝胶,紧肤水,科隆香水,眼霜,指甲护理制剂 513527552000-1-14维生素制剂 维生素制剂,矿物食品添加剂,以维生素片剂、药丸、胶554642122009-9-21囊、粉末、油剂、液体及营养食品添加剂形式的维生素制剂,健康营养添加剂录音磁带盒,录像带,光盘,只913874122000-4-21读光盘,数码激光视盘,DVD影音光盘,激光视盘,磁盘,电脑软件(已录制),录音盘 仿金制品,珠宝,装饰品(宝1413304541999-11-7石),胸针(珠宝),贵重金属耳 环,手镯(珠宝),表,钟 商业用印刷品,辅助促销用印刷品,名片,文具,印有抬头的信笺纸,信封(文具),识别1639001222006-7-14卡片,识别牌证,通知明信片,识别用不干胶标签,笔记纸,订购表格,计划页(纸张),记事本 -10- 手袋,大型手袋,大型购物袋,化妆袋(空的),用于盛载及展示待售化妆品的盒(空1813705532000-3-7的),用于盛载及展示待售化妆品的袋(空的),用于盛载及展示待售化妆品的箱(空的)能伸缩的唇刷,带镜化妆盒,梳妆盘,化妆盘,化妆盒,口红2113958882000-5-14架,眼线刷,能伸缩的眼刷,化妆用刷,化妆用海棉棒,梳妆用海绵毛巾布,无纺布,浴室亚麻布(服装除外),妇女卫生绒布,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2461459322010-4-28织品洗脸巾,卸妆布巾(布),卸妆布巾,卸妆用纺织物,浴巾,洗涤用手套,垫子(餐桌用布)内裤,婴儿全套衣,婴儿纺织2559879392010-3-7尿布,游泳衣,袜,手套(服装),婚纱 服装,T恤,衬衫,裤子,内衣,2513660402000-2-21汗衫,背心,连衣裙,长外衣, 茄克,睡衣裤,晨衣,帽,帽子,领带,围巾,短裙,腰带(服装) 花粉健身膏,非医用营养粉,3067853332010-4-21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 膏,非医用营养胶囊,咖啡,茶,糖果,糕点,冰淇淋3517313142002-3-14推销(替他人)提供护肤.美容及化妆品信息的美容服务,化妆品颜色分析.魅力及美容咨询,提供4417947072002-6-21个人护理.健康.健美.服装.化妆用具及有关产品的健康及美容服务,美容院,提供有关护肤.美容及化妆品的咨询 4419808022002-12-28提供护肤.美容及化妆品方面的信息专业咨询 -11- 【附件二投诉人商标列表及注册证】 上述情况表明投诉人在中国对“MaryKay”享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争议域名“”分为主要部分“marykay”和后缀“”组成。
“”为通用顶级域名,不具有显著识别性。
“marykaysave”又可分为“marykay”和“save”。
“marykay”是核心部分,与投诉人具有的“marykay”注册商标完全一样。
“save”为英文通用词汇,通常含义为“节省”“储蓄”。
一般公众看见“marykaysave”这个域名很容易联想到与“marykay”这一注册商标具有密切联系,从而也极易导致对二者的混淆。
上述情况,已能充分证明,投诉人对“marykay”享有合法的注册商标权。
据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显著性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marykay”商标相似,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i)条的规定。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经投诉人在中国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对被投诉人名下进行商标查询,结果显示被投诉人并未申请并获得与“marykaysave”有关的注册商标。
经投诉人就被投诉人的名称在互联网上查询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合法利益。
此外,投诉人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marykay”的权利,被投诉人接到投诉书后也未提交答辩。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未能完成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
专家组也无法基于现有证据认定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marykaysave”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ii)的规定。
关于恶意。
-12- 投诉人MaryKayINC(中文名玫琳凯公司)是创始人玫琳凯艾施女士于1963年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总部设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从事护肤品和彩妆品直销的公司。
其业务遍布世界超过36个市场,拥有超过200万名销售队伍。
2009年全球销售额达25亿美元。
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是投诉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玫琳凯中国)成立于1994年,在全国35个省、市和自治区设有分公司。
2009年玫琳凯中国是唯一一家连续四次入选《财富》(中文版)杂志卓越雇主——中国最适合工作的公司(见投诉书附件四),2010年便连续七次蝉联“全国化妆品制造行业经济效益十佳企业”第一名。
早在1991年“玫琳凯”商标就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号为594710/594709。
后又多次注册与“marykay”和“玫琳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达20多类。
在世界范围内,截止到2010年投诉人已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约4500项“Marykay”商标的化妆品市场份额在化妆品行业中的排名增长迅速。
该商标在中国境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投诉人每年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品牌的广告宣传,包括报纸、杂志、网页、户外大牌广告、霓虹灯、书籍、电视广告及节目赞助、广播、各大知名网站以及媒体发布会等。
“MaryKay”商标源自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和其创始人MaryKay女士的姓名,没有特别含义。
该商标在世界上和中国都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而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的核心部分又恰恰与该商标相同。
显然这绝非偶然巧合。
根据上述情况,被投诉人将投诉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marykay”商标纳入其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显然具有混淆公众,“搭便车”之意。
此外,被投诉人对投诉迄今并无答复。
这也表明被投诉人对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意图并无辩解。
据此,专家组依《政策》第4条的规定,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iii)的要求。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投诉同时具备《政策》第4条(a)(i)(ii) -13- (iii)的规定要求。

5、裁决根据以上情况,专家组裁决投诉具备《政策》第4条(a)的三项要求, 争议域名“”应移转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郭寿康 2012年4月27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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