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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A07 工作时突发心梗,企 半岛问法热线昨聚焦劳动、消费纠纷,两位律师在线答 □文/图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蒋凯 工作时突发疾病,企业该承担什么责任?劳动者拒绝超时加班,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以无货为由让消费者取消订单后加价销售,商家该承担什么责任?4月26日,五一劳动节前夕,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劳动、消费纠纷”,上午9时起,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开始接线,众多市民来电咨询自己遇到的劳动(劳务)纠纷和消费纠纷。
9时许,丁涛律师就接到了市民李先生来电,“我2018年在一家环卫公司工作,2021年冬季的一天突发心绞痛,医院诊断为是心梗,现在出院了,单位让我签辞职报告,但是我没签。
我想问一下,企业应不应该承担我的住院费等费用,应不应该给我一定的补偿?” 随后,丁律师详细了解了这位市民的情况,经了解,李先生已经75岁,超过了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且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丁律师告诉李先生:“据您的介绍,您跟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等对于医疗期的规定,并不适合您,企业也没有承担您医疗费用的义务,您的治疗费用只能通过自己的医保来报销一部分。
” 丁律师表示,如果突发疾病的员工跟企业是正规劳动关系,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
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职工可以和单位确定一个医疗期,在这个医疗期内,职工是可以不用上班的,但是单位仍需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以后,用工单位与你协商复工或者调岗的问题,你拒绝的话,单位是可以跟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向你发放一定数额的疾病救济费。
” 丁律师介绍,工作中突发疾病跟工伤还不一样。
“工伤有一个停工留薪期,在这个期间,员工的工资不变,如果停工留薪期满单位找你回来上班,而你并没有恢复好还想延长停工留薪期,那么单位就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如果经过鉴定,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则你可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不能延长而单位又要求你返岗,你就应当返岗上班,否则单位就可以按照旷工处理。
” 市民孙女士来电反映,自己网购了某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特价商品,于是就买了。
但是交易完成后,孙女士发现其购买的商品特价和原价一样。
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赔偿。
张晓娜律师表示,商家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孙女士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半岛问法热线现场。
问题
1 公司让更换岗位 员工能否拒绝 市民李先生打电话反映,自己2017年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先生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
双方还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李先生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入职后,李先生被安排在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
2019年公司以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由,将李先生安排到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李先生一直不满意公司的工作安排,询问律师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将自己调回原工作地点及原工作岗位。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根据李先生描述,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当调整李先生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且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李先生的原先岗位性质相近,李先生也完全能够胜任。
因此公司并没有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
问题
2 通讯套餐更换了 咋还收“靓号”使用费 市民刘先生于前些年在某通讯公司某分公司申请办理了业务套餐,套餐内容为:主卡号码尾号“8888”,每月费用499元,期限为2年。
该套餐到期后,刘先 生到某分公司柜台办理全国流量畅享99元/月个人套餐,新套餐自7月生效后第三个月,刘先生查看自己的话费账单时发现,自新套餐生效后,所有的话费账单里都有“靓号使用费”。
刘先生认为自己更换套餐时,通讯公司并没有通知自己还要继续支付“靓号使用费”,想知道通讯公司这种收费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保护。
经营者在收取任何费用前,一定要让消费者知晓收费的具体情况,否则相关费用不能认定为双方约定收取的费用,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李先生当初签订合同,愿意花高价购买吉祥号码使用权,并且在合同期内按约定缴纳了“靓号使用费”。
但是,李先生与某通讯公司签订了新的合同,如果某通讯公司想继续收取“靓号使用费”,必须要明确向李先生说明并得到李先生的同意才可收取。
通讯公司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收取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受法律保护。
李先生可以要求某通讯公司将多收的“靓号使用费”退还。
问题
3 报名英语培训班 怎么还不让退款 市民戴先生为了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在某学校处报名英语培训课程,交了30000元的培训费,学校在给戴先生的收据上备注“:刷卡特别活动专属定制课程不退班不退费”。
同时学校给了戴先生一份报名须知,须知上对退款的规定是:(一)不可办理退款的情形(即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所有享受报名优惠(含连报优惠)的学员不 退费;3至5人VIP班、VIP一对一套餐班一律不退费,也不可退任一单项课程;丢失听课证的学员不退费……以上所有情况,报名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一律不可退班退款。
戴先生上课后发现,该课程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向学校提出退费,可学校以报名须知上已写明不退费条件为由,拒不退款。
戴先生想问学校是否应该退费。
律师说法:消费者是与制造者、经营者相区别的概念,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
“生活消费”的内涵丰富,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旅游等精神或休闲型消费。
戴先生为提升自身英语水平而接受培训,也是为职业发展的生活需要而购买服务,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学校制定的报名制度中,剥夺了学员退班退费权利,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
因此戴先生可以要求学校退费。
问题
4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 可否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市民万先生于2016年8月1日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先生的月工资为3000元。
万先生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7月31日,万先生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万先生认为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公司应该向自己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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