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华夏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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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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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1;2.2;2.5;3.2;6.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2.2责任免除2.3保险金额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的申请3.4宣告死亡的处理3.5保险金的给付3.6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
5.合同解除和变更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2合同变更5.3联系方式变更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1明确说明6.2如实告知6.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争议处理
8.释义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交通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二、您可选择投保一种或多种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责任。

三、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保单载明的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等)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2责任免除 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就医,合理医疗费用按照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当天的人民币兑换汇率进行折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猝死;(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 2.3保险金额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5保险期间 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十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十四)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十五)被保险人非乘坐(未置身于)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所指乘坐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 客运汽车等合法商业运营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限按以下约定界定:(一)乘坐客运飞机: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 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舱门时止;(二)乘坐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但中途出站在站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三)乘坐客运轮船: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但中途下船在船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四)乘坐客运汽车: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 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三、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在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以外所遭遇的意外伤害,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
3.受益人1 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根据《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3.4宣告死亡的处理 3.5保险金的给付 申请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医疗手册或 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医疗费用的原始收据或医疗保险分割单,医疗明细表或处方;(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 3.6诉讼时效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 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对应的费率计收。
合同解除和变更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2合同变更 5.3联系方式变更
一、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伤残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6.2如实告知 6.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8.1商业营运8.2意外伤害8.3医疗机构 8.4毒品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合法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8.5潜水 8.6攀岩8.7探险 8.8特技8.9未满期净保费 8.1有效身份证件
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等于本合同已交保险费×(1-25%)×(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录 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意识功能障碍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视功能障碍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眼睑结构损伤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鼻的结构损伤3.2口腔的结构损伤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脾结构损伤4.3肺的结构损伤4.4胸廓的结构损伤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肠的结构损伤5.3胃结构损伤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 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 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伤残的评定原则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 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说明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依脑赖损状伤态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1级颅于脑完损全伤护导理致依重赖度状智态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2级颅处脑于损大伤部导分致护重理度依智赖力状缺态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3级颅处脑于损大伤部导分致护中理度依智赖力状缺态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级 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 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 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 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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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一眼盲目5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2级2级3级3级4级4级5级6级6级7级7级8级8级9级9级10级10级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12
3 盲目
4 5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0.30.10.050.02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0.05(三米指数)0.02(一米指数)光感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 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 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耳廓听缺力失损大失于大等于于等50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50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外鼻部大部分缺损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级5级5级6级6级7级7级8级8级9级9级10级10级 5级7级8级8级 一侧鼻翼缺损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4.2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4.3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 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9级10级 3级6级9级10级 8级 1级3级8级 8级9级10级 4级4级5级7级 8级9级9级10级10级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5.3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5.5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级 1级2级4级4级5级6级7级7级8级9级10级 4级7级 1级3级4级6级8级 2级5级8级 1级1级5级5级5级5级5级7级7级8级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cm2 8级8级9级9级9级9级9级10级10级10级 3级3级3级4级5级5级6级6级6级7级7级8级9级9级10级10级10级10级10级 2级2级2级3级3级3级3级4级4级4级5级5级5级6级6级7级8级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Ⅱ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Ⅲ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双手完全丧失功能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
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
四、第五掌骨各占1%。
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10级10级 6级6级8级10级 4级4级4级5级6级7级7级8级8级9级9级10级10级 7级7级8级8级9级9级10级10级 6级7级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双足十趾完全缺失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 7级7级8级8级8级8级8级9级9级9级9级10级10级10级10级 1级1级1级1级2级2级2级3级3级4级5级5级6级9级 7级8级9级 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级 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 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 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 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级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Ⅲ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8级8级8级9级10级 1级1级2级3级3级4级5级5级6级6级7级7级8级9级 华夏人寿[2014]医疗保险041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1;2.2;2.4;3.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2.2责任免除2.3保险金额2.4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的申请3.4保险金的给付3.5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
5.合同解除和变更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2合同变更5.3联系方式变更
6.释义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附加交通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一、您可选择投保一种或多种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责任。

二、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保单载明的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本条第(三)款约定的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5%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本条第(三)款约定的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85%进行给付。
(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 2.2责任免除 2.3保险金额2.4保险期间 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含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猝死;(八)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 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十)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十二)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十三)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十四)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所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二、本附加合同所指乘坐下列合法商业运营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 任有效期间按以下约定界定:(一)乘坐客运飞机: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 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舱门时止;(二)乘坐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 但中途出站在站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三)乘坐客运轮船: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时起 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但中途下船在船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三、被保险人在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以外所遭遇的意外伤害,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一、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二、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条款第6.3条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应在就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疗机构;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我们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医疗手册或 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医疗费用的原始收据或医疗保险分割单,医疗明细表或处方;(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 3.5诉讼时效 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且必须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对应的费率计收。
合同解除和变更 5.1您解除合同的
一、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手续及风险 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 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合同变更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则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5.3联系方式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释义 6.1商业营运6.2意外伤害6.3医疗机构 6.4社会医疗保险6.5毒品 6.6潜水6.7攀岩6.8探险 6.9特技6.10有效身份证件6.11未满期净保费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合法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等于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1-25%)×(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组合险特别约定
1、本产品保险期限为单次航班。

2、本产品每人每次航班限购1份,多购买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产品提供航班延误服务,航班延误服务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航班延误服务责任约定:被保险人必须乘坐投保航班且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3小时及以上,或被保险人实际乘坐的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发生返航或备降,赔偿300元;若保单载明的航班被取消(不包括该次航班返航或备降后的被取消)赔偿100元;航班延误和航班取消,二者不可兼赔。

4、退保约定:仅限售出后航班原定正常起飞时刻之前退机票可同时退本保险。
航班延误保险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凭本人有效机票(以下简称“机票”)乘坐航班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航班(以下简称“预定航班”)的被保险人由于发生航班延误,达到或超过延误时长才到达机票载明的目的地(以下简称“目的地”)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何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未乘坐预定航班;(二)预定航班被取消,且承运人未安排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三)被保险人未乘坐承运人安排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四)被保险人乘坐的预定航班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五)承运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未按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劫机、恐怖活动;(三)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自机票载明的预定航班起飞时间开始,至该航班或承运人安排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之时终止。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十五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本合同自投保人交清保险费时生效。
第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预定航班的登机牌;(三)承运人或有关机构关于航班延误的证明;(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五)以被保险人为开户人(持卡人)的银行账(卡)号。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及其相关事宜按照如下约定办理: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对预定航班机票退票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投保人双方均不得解除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本合同。
释义航班:指依法开业的航空公司合法有偿载客的,以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民航飞机。
在本保险项下,通过包机载客的飞机不在航班范围之内。
延误时长:指保险单约定的,因航班延误造成的航班或承运人提供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与预计到达时间之间的时间差。
预计到达时间:指航班时刻表显示的预计航班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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