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信息获取界限丰富权利保护体系,8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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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5日星期四■责任编辑何艳芳 综合业务 ■热线电话:(010)67550962■电子信箱:zxzh@ PEOPLE'SCOURTDAILY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WWW.RMFYB.COM 理清信息获取界限丰富权利保护体系 ——新媒体行业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本报实习记者刘强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10月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新媒体行业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来自多家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法院的法官以及新媒体行业代表围绕“新媒体平台获取用户信息的界限”和“民法典隐私权保护与新媒体行业发展”两个议题展开研究探讨。
现将会议情况综述如下:
一、新媒体平台获取用户信息的界限 北京大学教授杨明表示,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热门话题,新媒体平台获取用户信息也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信息采集者与用户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
但对整个社会而言,信息被更多、更广泛、更有效率地应用是大势所趋,信息利用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乃至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要方法,广泛的信息收集和利用能够带来决策的量化,并提升决策的科学前瞻性、敏捷性、精确性与灵活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梅夏英认为,探讨个人信息保护不应局限于媒体领域,而应从互联网视角出发。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个人信息被发掘、利用、转播,而传统的隐私局限于一种物理空间的界定。
对普通公众而言,个人信息保护重在风险防控。
个人信息保护可能成为一种时代现象,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涉及行业不同,每个人实施的均是场景化的保护,如果用户可实现风险防控,那么企业对用户信息的合理使用将无害于用户,且有利于产业发展。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提出,新媒体平台获取用户信息通常需知情同意,如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使用协议。
获取信息后,新媒体行业重视行为记录,而算法推荐是目前新媒体行业采用的典型商业模式,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记录、加工,多主体处理共享以及未经授权的泄露等问 题。
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构建中,司法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将提供更详尽的规则体系,而司法实践对于具体场景中个人信息保护构成要件的探索,将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丰富和可操作性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关注保护问题,也涉及促进信息的流通、利用,须上升到产业、国家甚至国际博弈的高度。
目前互联网领域的服务机构模式多数为提供优质体验、资讯、渠道和互动方式,而后对用户的黏性、流量进行变现,而用户的个人信息便是“信息回报”。
这种网络时代服务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在个人信息收集和应用上的基本逻辑。
若信息的收集和应用形成信息的胁迫和强制,则将触及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高压线”。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提出,在审判实务中,涉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区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梯度。
隐私主要针对的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价值,而个人信息同时还要考虑到信息利用和流通价值。
通常隐私被泄露后便造成损害,而个人信息一般情况下可以正常使用,只有在被过度处理的情况下才会导致损害。
在保护方式上,二者存在消极防御和积极利用之分。
字节跳动高级法律顾问曲凌刚认为,讨论新媒体平台获取用户信息的界限,应先界定新媒体平台的范围。
新媒体平台对个人信息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该综合考虑被使用信息的属性和特点,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利益平衡,以及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影响等多种因素。
优质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要依托企业和行业的发展,适度允许新媒体平台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们非常期待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司法裁判能积极有效地引领和规范数字经济的发展,实现平衡科技发展与信息个体安全保障的目标。
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张春和点评称,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关乎网络中每一个个体的人格权利,也关乎互联网产业的持续升级发展以及网络强国战略的全面落地。
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兼顾产业可持续发展,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用户信息数据既是一种私权利,也是一种生产要素。
因此企业平台获取并利用数据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数据经济产业发展与国际竞争力提升的需要。
在不减损用户个人信息权利的前提下,应激励企业平台对于数据收集利用的创新探索,并注意提炼关于个人信息获取的行业规范,补齐法律制定相对滞后的短板。

二、民法典隐私权保护与新媒体行业发展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姚佳表示,要区分私密信息和敏感信息。
隐私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立法取向是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保护客体一经泄露即导致损害,保护方式为消极防御;个人信息的权利类型为受保护的法益,立法取向同时涉及信息利用和流通价值,保护客体在被过度处理情形下才导致损害,保护方式包括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私密信息则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概念。
此外,《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提出了“个人敏感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又提出了“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
区分这些概念是探讨相关问题的基础。
讨论敏感信息和脱敏问题时多涉及信息的利用;讨论人格权时才更多涉及私密信息。
因此,新媒体平台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界限是敏感信息和隐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以合理使用为边界。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苏恒提出,在朱烨诉百度案中,相对明确了“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如经过处理无法识别,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个人信息的范畴”。
但在另一件关于Cookies数据抓取案中,虽然Cookies数据未被认定为个人信息,而是被认定为计算机信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可见,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刑法重点规范的是非法交易买卖抓取个 人信息的场景,包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而民事领域则侧重安全利用信息,同时最大限度地促进商业经营价值的发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认为,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限制的程度按照比例性原则,要考虑过错行为的目的和结果。
从欧洲法院的三个判例来看,关键是报道目的,若报道本身基于公共利益,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则适度曝光个人隐私是合法的;若媒体报道系娱乐八卦、吸引眼球,则对公众人物构成隐私权侵害。
搜狐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著馨提出,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明确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界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并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对于新媒体行业而言,结合电子商务法和一系列国家推进性标准,未来在这一规范基础上,或许可以逐步搭建起整个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
未来在个性化推进机制的规范上,需要更细致的行业规范,如区分不同领域、平台个性化推荐机制的定位,评估不同情形对用户的影响,结合现实情况明确细化针对个性化推荐机制和用户画像的主体权利和保护原则。
互联网权利的逐渐普遍或将丰富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架构,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细化界定以及匹配各个主体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形成企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多主体、多方式的保护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点评称,从权利类型来看,隐私权属于防御性权利,个人信息相对来说是积极性权利。
从法律框架和制度边缘来看,隐私权保护定位在侵权法框架内,把被侵权方和侵权方拟制为一个平等的法律关系,而个人信息的制度起源是美国学者提出的在所谓公平信息实践的制度基础上拟定的法律框架,其拟设了信息主体的不平等关系,采用的是合作治理框架,因此更依赖合同法。
司法实践 ◇杨甜甜
一、明确监督管理方式,实现规范监督 一是明确方向,为承办法官提供指引。
从实践操作来看,承办法官应当主动报告或院庭长可以要求其报告的案件进展情况一般可包括开庭审理、重大调查取证、重大调解协调、审限变更、信访、涉案舆情、合议庭评议等,凡对案件审理过程或处理结果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均应让院庭长知晓,以便于其及时提出监督或纠正的意见。
二是明确界限,为院庭长划定“禁区”。
明确院庭长进行监管时不得违反规定,超越正常职责干扰依法独立办案,如超越分管权限进行监督管理或以个人名义对案件进行干预等。
三是明确时限,确保监管及时性。
启动监管后,应要求院庭长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监管措施,承办法官也应根据案件进展定期反馈,如院庭长未及时提出监管建议或承办法官未及时反馈情况的则由办案平台对其自动预警。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公开监督 一是加强流程制约。
纳入监管的案 “四类案件”监管流程的优化路径 件院庭长未及时提出建议的自动发送预警信息,有多件案件未提出的自动冻结其办案平台权限,承办法官未及时反馈案件进展的自动冻结结案权限。
二是落实全程留痕“。
四类案件”每案自动建立监管日志,详细记录院庭长履职过程以及承办法官等相关责任主体识别案件、接受监管的过程,承办法官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或结果的,应形成书面文书并留存副卷,避免口头报告随意性,同时要求院庭长在平台上做好记录,未及时留痕的法官有权拒绝报告。
三是健全专项通报。
审判管理部门定期对“四类案件”监管进行统计分析、书面通报,以便院庭长了解分管条线及部门的案件监管情况,及时查漏补缺进行有效督促,而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应当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未报告,应当提交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未提交,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而未提交等情形,明确由司法监督部门定期通报到人到部门。

三、规范监管责任追究,实现有效监督 一是明确承办法官和合议庭责任。
明确监管过程中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需要 担责的主要情形及具体后果,是否需要担责应由法官惩戒委员会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评定,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按照造成的后果区分追责,若属于违法审判情形的,由纪检部门依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党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明确院庭长责任。
对于院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管职责导致案件出现重大瑕疵或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其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追究监管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基于其承担的并非直接审判责任,故不应像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须经过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程序,可对其采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奖金等方式。
如院庭长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优化升级监管技术,实现智能监督 一是优化自动识别机制。
提升自动识别的精准度,在完善、细化“四类案件” 识别标准的基础上,加强人大代表、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等基础数据的采集与共享,依托大数据技术优化自动识别对案件的发现功能,进一步激发承办法官、院庭长的监管主动性,实现机器与人力、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配合协调。
二是完善线上监管流程。
逐步完善监管平台功能,实现自动识别、标签推送、节点控制以及办案全流程、各环节记录全覆盖、可查询、可追溯。
进一步整合资源,实现监管平台与现有的审判、执行、信访、督查、案件评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等各类应用平台的无缝对接、业务联动。
三是探索智能监管模式。
加强人工智能的深度运用,在丰富完善具体识别规则的基础上构建“识别规则库”,由电脑自主研读分析电子卷宗及案件数据,并对以往监管积累数据加以研判,实现对诉讼标的、诉讼主体、基本案情、争议焦点等特征要素的自动提取分析,智能识别需要进入监管的案件,提高自动识别的覆盖率,最终实现智能主导、人工确认的监管形式。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析疑断案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龚方海 【案情】 2014年1月,重庆市某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包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向其支付货款,为确保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包装厂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玻璃公司的银行账户70万元(实际控制13余万元)。
为解除玻璃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案外人詹某、傅某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置换担保,在征得包装厂同意后,法院解除了对玻璃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2014年6月,法院判决包装厂胜诉,玻璃公司应向其支付货款65万元,因玻璃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故包装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玻璃公司申请了破产重整,最终经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方案中明确“普通债权按照确认债权金额的50%的比例受偿,……对于上述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起,玻璃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分歧】 在本案中,围绕詹某、傅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担保从属性的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主债务为限。
现玻璃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既然被执行的主债权已减半,保全担保人詹某、傅某亦仅应在32.5万元的主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的追偿权将落空。
第二种意见认为,包装厂作为债权人对玻璃公司的担保人詹某、傅某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受破产重整方案的影响,詹某、傅某应以房屋价值为限对包装厂所享有的65万元实体债权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担保功能来看。
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其主要目的是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通过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免于损失。
詹某、傅某提供其名下涉 案房屋作为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担保财产,詹某、傅某实为玻璃公司的担保人,担保的范围以法院保全裁定载明的冻结额度为限(70万元)。
现被执行人玻璃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詹某、傅某理应在其提供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包装厂履行65万元的义务。
其次,从破产规则来看。
破产法规范的是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破产法律关系,仅适用于破产债务人,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担保人始终负有全面偿还债务的义务。
在破产程序中,无论是停止计息规则、债权加速到期规则、抑或是债务豁免规则,均是为了追求破产的公平、效率目标,未在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的债权,并不意味着在实体债权层面消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由此可知,詹某、傅某理应承担65万元的实体债权。
最后,从利益衡量来看。
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且经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方案已经对其债务作出安排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了超过主债务人的义务,势必会影响其追偿权的行使,损害担保人的利益。
这时,我们需要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担保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笔者认为,债权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
在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理应知晓所有的法律风险,而其中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致自己的追偿权受损的风险,并没有超出担保人的预见范围。
反之,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的目的便是预防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而这风险当然包括主债务人破产的风险。
具体到本案,詹某、傅某为70万元的保全标的提供置换担保,最终承担65万元的债务并没有超过其预期,对于包装厂而言,其同意置换担保的前提自然是当玻璃公司无法足额清偿债务时,詹某、傅某需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70万元的担保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律适用》2020年第21期要目 聚集民法典 《民法典》背景下的失信被惩戒 人人格权的保护张新宝张馨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有 关争议问题探析 吴晓芳 《民法典》视野下居住权制度的 理解与适用 孙茜 法学论坛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责任人员类型 划分的制度逻辑冯果王怡丞 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机制研究 黄芳 美国新冠疫情诬告滥诉的违法性 分析 李庆明 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样态及 其法理思考 贺海仁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罪之“义务”的合理性论证及类型 化分析 童德华
马嘉阳 从博弈到共存:执行程序中租赁 权的保护范围及限度 ——以善意执行视角下利益衡量 论为视角 陈明灿 问题探讨 《民法典》背景下《海商法》不 可抗力情形的系统审视 曹兴国初北平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理论扩张与 制度构建 白彦 论新技术实践下侵犯著作权罪共 犯归责的具体认定 马文博 论养老机构侵权的注意义务及赔 偿责任 吕姝洁 保证合同纠纷诉讼程序的检讨 ——
兼论《民法典》实施后保证合同 纠纷的诉讼程序宋春龙高一凡 属地管理:作为一种网络内容治 理制度的逻辑 李佳伦 送达裁判文书 刘永宏,北京兰宏博亿国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中 创海逸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兰宏博亿国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
0105民 初883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 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马燕:本院受理石玉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2020)辽
03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马燕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石玉芝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 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 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50
元,由马燕承担。
公告费520元,由马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赵
凤茹: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瑞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 赵凤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或以其 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 确认书、举证表、廉政监督卡、当庭认证宣判告知书、诚信诉讼提 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2020)琼0107民初499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 向原告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 7578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8月至2019年7月的电梯费 2376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991元(以欠费总额20%计);
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
定于举证期满后 2020年2月5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南]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蔡小兵、李圳、张树义:本院受理原告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蔡小兵、李圳、张树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三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庭宣判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3511案的起诉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8723.84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09004.36元(以欠费数额为基础,按日千分之三从2016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为109004.36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共157728.2元);
三、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3517案的起诉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0500.2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24275.68元(以欠费数额为基础,按日千分之三从2014年8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为224275.68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共294775.88元);
三、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3519案的起诉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4853.04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7024.18元(以欠费数额为基础,按日千分之三从2017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为47024.18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共81877.22元);
三、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三案。
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南]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TRANKIMNGOC(陈金玉):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
自本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句容市人民法院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5日(总第8203期) LAMNIEMKEOPANYA:本院受理(2019)苏0612民初 901号原告许建兵与被告LAMNIEMKEOPANYA离婚纠纷 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五个严禁、 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 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 满后的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 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兴仁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 缺席裁判。
[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赵庆忠、庞丽萍、鞍山市万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 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 号:(2019)辽0302民初20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 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尹世安:本院受理原告王启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 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自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 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 内。
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 院开发区法庭依法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李东亮:本院受理原告韩妍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 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的15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
本案定于举证期满 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依法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卢五鸣、谢丽媛、卢阴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 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自本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 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本案定于2021年2月5日9时 在本院(分部)上海市康定路11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 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祝普生、祝捷、沈玉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 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 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 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 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本案 定于2021年2月5日9时在本院(分部)上海市康定路1111 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赵义广、陈雷、张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你 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 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 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本案定于2021年2月5日9时在本 院(分部)上海市康定路11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张强、张仕周、何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 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 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 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本案定于2021年2月5日9时在 本院(分部)上海市康定路11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吴启海、曾德金: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 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 票等。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 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本案定于 2021年2月5日9时在本院(分部)上海市康定路1111号第 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何涛、何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本案定于2021年2月5日9时在本院(分部)上海市康定路11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李豹、汪海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本案定于2021年2月5日9时在本院(分部)上海市康定路11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谢麒、肖冬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本案定于2021年2月5日9时在本院(分部)上海市康定路11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送达执行文书 铁岭龙首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沈阳龙首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沈阳银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央正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央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央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振、王洪伟、魏丽萍、王瑞生、尤新德、尤新才、候英、马仕伦、迟秋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龙首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沈阳龙首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沈阳银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央正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央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央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振、王洪伟、魏丽萍、王瑞生、尤新德、尤新才、候英、马仕伦、迟秋平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被执行人)王瑞生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01执异99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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