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不能报停”,03维权在线2014

文件 1
年12月12日■星期五■责任编辑:马建磊■美编:王鹤■ ■编辑热线:0311-87028565■Email:hbgrbwq@■本报官博:/hbgrb2011 “地方性法规有规定,业主不用暖气的,只需交20%的取暖费;供热单位却非得按100%收,理由是省政府规章有规定,供热第一年必须是‘整体供热’,业主需交全款,这到底该按哪一个规定办?”今年,刚拿到石家庄市瑞城小区新房钥匙的业主老张遇到的这个问题,在省会的很多小区都存在。
11月18日,本报也曾以《省会一小区现供暖乱象》为题,报道了丽晶园小区的业主,先是被通知停暖的按20%交费,后又被通知按100%交款。
■十月交房的小区内很多人家没有装修入住 “整体供热”不是“不能报停” ■省会多名职工反映,暖气报停仍被收取100%的取暖费■省政府法制办表示:《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与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并不矛盾 ■业主为何“一肚子怨气” 12月9日,记者来到瑞城小区老张的家中,记者看到,地面和墙体是粗糙的水泥毛面,整个房子尚未进行装修。
因没有供热,屋子里有些凉。
在靠近楼梯的地方,有两根暖气管,均安装了开关阀门;因采用地暖方式,多组黑色的地暖管并联在两根暖气管之间,均装有开关。
老张介绍说,热计量表在楼梯间“管道井”中,这个新楼完全具备按热计量表收取费钱的条件。
因门锁着,记者无法看到“管道井”内热计量表的状态。
今年10月10日,开发商向该小区5号楼业主交房。
老张介绍说,自己家与其他业主一样,在今年取暖期前来不及装修,更谈不上入住。
看到供暖交费通知,老张先找到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称,他们不代收、代办新交房的暖气费,业主可直接到供热单位——石家庄国融安能发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办理报停、交费等事宜。
老张来到石家庄国融安能发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客服中心工作人员称:按文件规定,供热第一年必须是整体供热,不能办报停,得交100%的取暖费。
老张要求看依据,工作人员拿出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指着其中的第20条让他看。
老张则提出,按《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32条规定,停暖用户应按20%交费。
后来,老张又找到负责人理论,谁也不能说服谁。
最后,该负责人说,老张可以找政府供热办要说法。
12月9日,记者与老张一同来到供 热单位客服中心,工作人员的答复仍同以前一样。
老张说,“既然供热第一年是整体供热,为什么我家暖气现在不热?”工作人员答道:“因为你家没交暖气费,暖气就没供。
”老张又问:“既然能够不供热,为何非得让业主交暖气费,浪费整整一个取暖季的热力呢?”工作人员说:“热力管道只有两年保修时间,第一年整体供热是为了及时发现管道问题。
”记者和老张表示,希望能和负责人进行沟通,工作人员则表示不知道手机号,无法联系。
老张算了笔账:瑞城小区5号楼高33层,一梯四户,共有业主400来户,而小区的交房、收房时间与供暖时间相近,业主们大都来不及装修入住。
“如果按100%交取暖费,每户按100平方米计算,金额就可达88万多元,而对于整个石家庄来说,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所有这样的业主都要按照100%交纳暖气费,无论是对业主还是供热单位,都将是很大一笔浪费,真有这个必要吗?”老张对此颇有疑问。
■三级“供热办”答复难服人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老张将省、市两个规定打印了出来,随身携带,认真做起了法律功课。
老张先后多次与石家庄市、长安区,以及谈固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供热办进行了联系,得到答复与供热单位的意见基本一致,依据也是《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对于这种模模糊糊、道理不通的答复,老张表示不能接受。
“难道就没有其他办法对供热管道进行检查吗?‘整体供热’就必须‘整体收费’?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两者真的互相矛盾、互相抵触?石家庄市又该如何适用这两个规定呢?”12月9日,记者与老张一同来到了长安区供热办。
一个邓姓工作人员答复称,根据石家庄市供热办的意见,目前对于“整体供热”的理解就是不能报停,必须按100%交取暖费。
但是,除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这个文件外,他们并没有看到石家庄市出台的其他的相关文件。
对于老张的意见,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向上反映。
“实行整体供热,就是空置房也要全程供热、全额交纳供暖费吗?”石家庄市供热办答复本报记者称,“并不是这样,空置房取暖费的收取方式,是由供热企业和物业公司协商决定的。
” 记者也查阅了相关规定,并咨询了有关律师和法律人士。
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20条规定,“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 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先由石家庄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又经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2条第3款规定,“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收取。
” 有关律师提出,从法律的层级来 ■业主摸着冰凉的暖气管道,越发觉得收取百分之百的取暖费不合理 ■业主质疑物业贴的交暖气费逾期收取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属于政府规章,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则是地方性法规,后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前者;从两者颁布施行时间来看,两者均在2013年颁布施行,也不存在“后法优于前法”的可能。
至于相关内容是否矛盾或不一致,则需要有权机关进行解释。
■期待权威解读落至实处 日前,针对石家庄市广大职工和业主面临的问题,记者书面咨询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负责人约见了记者,就记者提出来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答复。
法规处负责人称,《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的“整体供热”,是对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小区供热设施的一种制约,已建成的供热管网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供热条件和供热能力。
不能理解为业主不能停热、必须浪费一个取暖季的热能。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的规定与《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不存在矛盾和抵触的地方。
”该负责人十分明确表示,对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法规,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具体内容可见《立法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如何收取报停热用户的费用,该负责人认为,《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41条作出了授权规定,即,“对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的,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否收取热费。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我省各地冬季气温条件不同,比如张家口、承德地区,冬季气温偏低,完全不供热对于管道可能有损害,因此,授权各地做出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还指出,像供水、供电一样,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的规定,供热单位应当直接与用户进行交易,不应由物业公司代收,这一规定与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是一致的,更不能出现捆绑收费的现象。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业主不用暖气的按20%交费,该市有关部门为什么不推动落实,却将地方性法规放在一边,任意解释《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为供热单位谋取不法利益?”对此,我们同老张有着同样的疑问。
■文/本报记者贺耀弘图/本报记者毕春华 新公司租原公司车间设备经营职工的用人单位是哪个? 事件:2004年,国有企业田野公司进行改制,在保留原企业的同时,由职工自愿出资入股组建了新公司——兴华公司。
2004年7月8日的《田野公司改制方案》载明:兴华公司成立后,租用田野公司的部分剩余厂房、设备等生产经营资产,聘用田野公司职工进行生产经营,田野公司职工个人身份不变,田野公司与原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
2004年10月26日,兴华公司成立,兴华公司按改制方案租赁田野公司厂房设备进行生产活动。
2006年,职工程玉琼到名义 为田野公司的厂房和设备处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11月23日,田野公司被宣告破产。
2012年6月18日,程玉琼以未享受破产企业职工待遇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田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待遇等。
同年11月4日,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诉请。
程玉琼不服,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应由程玉琼承担其与田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程玉琼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其参加劳 动的时间和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因出勤表、工资表没有田野公司的印文证明,且其工资并非由田野公司发放、其人员叶不受田野公司管理,也不能证明其用工主体是田野公司、其与田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且“齿轮公司临时工统计表”,系田野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对争议临时工情况统计表,台头没有列明所属具体单位,不能作为应诉的田野公司破产管理人认可劳动关系的证据。
程玉琼在田野公司改制后入厂,不属于田野公司改制方案所确定的与原在职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范围。
一审判决,驳回程玉琼的诉讼请求。
程玉琼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自己与兴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兴华公司自2009年10月14日才与田野公司订立资产租赁协议,在此之前兴华公司既无场资产又无职工,兴华公司实际上是田野公司设立的一个空壳。
田野公司破产时,田野公司除临时工以外的其他职工,破产前的社会保险均由田野公司交纳,而不是由兴华公司交纳,同时,破产安置费用等也是由田野公司支付的。
二审保定市中级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同原审一致。
二审认为,程玉琼2006年上班 时,田野公司已经将厂房设备及 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兴华公司,有 《田野公司改制方案》、兴华公司 营业执照、2004年和2009年的两 份租赁协议相互印证。
程玉琼的 《出勤表》明确载明为兴华公司职 工出勤表,工资表均加盖兴华公 司印章。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本报记者周斐 企业能否存在当然职工代表? ■案情: 我省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实施细则》规定:“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听取和审议企业行政的工作报告,所以企业总经理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试分析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其上述规定。
■分析: 首先,分析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度,尤其是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而该企业自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关于“企业总经理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的规定,明显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相符。
其次,分析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关于“企业总经理是职工代表大会当然代表”的内容,违反了《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应属无效,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修订:第
一,该企业应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对自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时进行修改,并通过合法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企业总经理作为企业职工,按照上述两个条例和一个规定,可以通过依法参加选举取得职工代表资格,即由工会、所在单位或职工推荐,编入某一选区,参加选举,依法当选。
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制定? ■案情: 2011年,某公司行政单方制定了《员工管理办法》这一规章制度。
李某于2012年3月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6月10日,李某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他在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
请问公司可否就李某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1.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员工管理办法》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不可由企业行政单方制定。

2.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保障职工建议权;需要通过平等协商进行共决,保障职工的协商权;需要通过厂务公开进行公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员工管理办法》作为一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的,企业不可以职工违反《员工管理办法》为由,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董事应如何行使表决权? ■案情: 在某次董事会研究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董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职工董事按照自己的真实想法投了反对票。
请分析该案有哪些不妥之处。
■分析:
1.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民主程序。
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 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关于为职工依 法缴纳社会保障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 序,形成基本意见。

2.董事会关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表决方式。
《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规定:涉及 职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决策,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的, 董事会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并与职工董事和公司工会进
步协商后,再做出决定。
而研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事项是属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董 事会应暂缓表决,不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硬性表决。

3.关于职工董事的表决意愿。
按照《河北省公司制 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规定:公司董事会研究、决 定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听取和尊重职工董事反 映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
因此,职工董 事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时,应按照职工代表 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进行表决,而不是按“自己意愿” 表决。
■省总民管部 案例谈企业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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