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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OSURE 制作李波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 2020年7月17日星期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20-048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近日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腾讯定制化数据中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随着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其将在全国等地建设自有园区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采用腾讯T-block技术建设。
公司作为一家全方位、高品质的数据中心综合服务提供商,提供全国范围的数据中心服务。
双方达成一致,就其部分地区数据中心的建设签订了年度框架协议,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建设并交付机房,IDC机房服务期十年。
本次签署合作协议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续公司将根据双方合作进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简介公司名称: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兰芳注册资本:14,25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10-2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3层西部309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为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8日);人力资源服务;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专利代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医疗器械I类、II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商标代理;著作权代理服务;移动电信、宽带网络的技术服务;代理记账。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代理记账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协议概述
1、合作内容及合作模式由公司在双方约定的数据中心场地合作建设数据中心,公司按照甲方的要求建设定制机房并提供IDC服务。
甲方每月支付IDC业务服务费用包括机架服务费(电力使用费由甲方与供电局结算)。

2、合作期限:IDC机房服务期十年。

3、协议金额:每批机架交付之日起,乙方给予甲方一定期限的布线调试期,自机架服务器上电开始计费。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服务期内预估总金额约为11.7亿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

4、生效时间: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5、其他重要条款:
(1)甲方负责对甲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甲方设备处于规定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

(2)乙方负责机房及甲方所托管设备的安全,电话响应以及维持甲方服务器正常运行所需要的7*24小时机房基础设施维护服务。
乙方保证定制机房在本协议期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3)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作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以附件的形式予以补充、说明、解释。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公司在数据中心领域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增强公司在数据中心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有利于增进公司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 责任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对公司未来深化双方在数据中心领域的业务合作具有重大意义。

2、公司拥有的技术、人员、资金等资源能够保证该项目的履行,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数据中心项目的按期交付,随着项目的交付使用对业绩的影响才能逐渐显现。
后期产生的收入及利润将根据项目交付时间及进展情况在合同服务期内分期确认。

五、风险提示
1、项目建设风险虽然公司拥有丰富的数据中心建设经验,但仍然存在因各种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项目交付的风险。

2、项目运营风险本协议约定合同服务期为十年,周期较长。
虽然公司拥有丰富的数据中心运营经验,但仍然存在运营期间发生运营事故的风险,导致公司需要赔偿并对合同期满后进一步续约造成负面影响。

六、备查文件双方签订的《腾讯定制化数据中心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6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下属公司与无锡空港经开区管委会签署年回收处理10万套动力电池与10万辆新能源汽车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针对长三角正在快速成为中国新能源汽车的消费中心和报废中心的现实,为推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新能源全生命周期循环价值链模式在长三角的应用,大幅提升公司在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回收领域的核心地位,近日,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格林美”或“乙方”)与无锡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空港经开区管委会”或“甲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投资新能源高值化循环利用项目(年回收处理10万套动力电池与年回收处理10万辆新能源汽车)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新能源高值化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协议》。
双方一致认为,本项目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符合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现实需要,是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努力,通过世界先进的技术与绿色发展模式,在无锡空港经济开发区建设江苏省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回收利用的产业示范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为世界先进的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回收利用与绿色处置中心,为无锡市和江苏省的循环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无锡空港经开区位于无锡东部,与苏州隔河相望,毗邻无锡机场。
该园区交通便利,近年来着力发展新兴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了航空产业、现代物流业、生命科技产业、高端制造业、不锈钢有色金属产业等产业集群,引进了一大批优势企业进驻园区。
无锡空港经开区管委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一)项目情况
1、乙方拟利用其无锡市新吴区新东安路50号的土地,投资5.28亿元建设新能源高值化循环利用项目,形成高值化循环利用10万辆/年新能源汽车、高值化循环利用10万套/年动力电池包的产业规模及打造一个高值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的研发平台,建成江苏省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回收利用的产业示范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为世界先进的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回收利用与绿色处置中心。

2、乙方计划该项目将在2020年10月前开工建设,预计2022年9月前竣工投产。
(二)配套支持
1、行政服务支持
(1)甲方全力协助乙方项目成为江苏省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的回收利用产业示范基地与处置中心,并推进纳入工信部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的回收利用试点 计划。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规划立项、项目建设、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协助 乙方申请国家、省市各类人才激励及创新政策支持等。

2、产业发展支持乙方在完成相应的经营指标后,甲方将给予一定的产业扶持资金。

3、科技创新支持
(1)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拆解与高值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正式运营,并获得 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认证,甲方奖励产学研专项资金100万元。
(2)2020年~2022年期间,甲方给予乙方3名高端人才优惠奖励,并协助解决 乙方高端人才子女就学需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双方签署投资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依托无锡优势的地理位置扩大 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回收规模,以无锡为基地,让公司循环技术在长三角全面开花结果,在长三角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回收基地,全面满足长三角新能源汽车报废期到来对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回收的巨大需要。
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在无锡建成年回收处理10万套动力电池与年回收处理10万辆新能源汽车基地,并依托公司在泰兴的化学基地,有效构建长三角地区“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动力电池包回收—梯次利用—报废—动力材料再制造—动力电池再制造—动力电池包再制造”的新能源全生命周期价值链,进一步夯实格 林美全球“电池回收—前驱体材料再造—材料再造”的循环产业链,完成公司在珠三角、华中、中原、京津冀、长三角等主要区域的动力电池回收与新能源汽车回收产业大布局,形成公司覆盖东西南北中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回收产业体系,对强化公司在中国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回收市场的聚集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将大幅提升公司在全球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回收领域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无锡空港经开区管委会积极配置各种资源,在行政服务、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公司积极的政策支持,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促进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五、风险提示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在项目具体实施进度等方面还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经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无锡格林美与无锡空港经开区管委会共同签署的《新能源高值化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20-055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运达中央广场写字楼A座32楼,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部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单汨源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6,396,17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4.437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0,351,46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9.7695%。
(三)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044,71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667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744,71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66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4,344,7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50%。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96,396,17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744,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和新增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8,464,71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744,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盐津铺子控股有限公司、安阳昊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学武先生、张学文先生、湖南一燊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吴娟、周晓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一)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B公告编号:2020-057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深赛格”及“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问询函〔2020〕第91号),公司董事会就《关注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研究,回复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控股股东赛格集团与你公司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等系列协议,西安康鸿所开发的西安赛格广场项目附带有业绩承诺。
截止目前,西安赛格广场项目已完成销售的面积(以下简称“实现销售面积”)未能达到截至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基准日的完工后可销售面积的90%。
按照签署的业绩承诺等协议之约定,赛格集团对西安赛格广场项目的业绩承诺期限应延长至实现销售面积比例达到90%的当年年末(即该年度的12月31日)。
西安赛格广场项目目前仍处于业绩承诺期内。
请说明你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出售西安康鸿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一)交易的原因
1.开发资金不足,融资渠道受限由于近年来融资环境的变化及一系列限制房地产项目融资政策的出台,房地产项目融资遇到困难。
西安赛格广场项目如按原计划进行开发建设的预计还需投入16亿元的开发资金,按照目前西安赛格康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康鸿”)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融资能力,难以筹措到足够的资金进行开发建设,需要由其股东方(共二个股东)提供借款。
因西安赛格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深圳市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地产”)已单方面向西安康鸿提供借款,截至2020年3月31日,借款本息余额合计48,845万元,但西安康鸿的另一方股东未能提供借款且未来亦无法与赛格地产按照持股比例共同提供借款,如仅由西安康鸿的大股东即赛格地产单方面继续提供借款,因受房地产融资政策的限制以及赛格地产负债率较高等因素的影响,将增加赛格地产的投资风险。

2.土地风险问题因原规划商业用房比例过高,西安康鸿于2016年底开始与主管部门沟通和申报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在申报调规过程中,于2019年先后收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督促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并动工开发的通知》、西安市规划局高新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变更通知书》(有效期一年),西安市规划局高新分局同意西安康鸿调整规划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西安康鸿未在有效期内完成相应的土地手续,后于2020年4月收到西安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发的《告知书》,被告知原规划条件变更通知已过期,西安康鸿需在申报资料符合相关规定后重新按要求申报。
现项目土地因前期规划调整等原因而存在延期开发的问题,赛格地产欲继续推进相应的变更手续存在困难,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西安康鸿如仍不能开工建设项目,可能面临因土地闲置而被处罚的政策风险。

3.政策变化2018年以来,西安市实施了包括“公寓”房产在内的一系列住房限购政策措施。
西安赛格广场项目规划用途为公寓的产品在限购之列,相关政策将对西安赛格广场项目今后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4.盘活存量资产本次转让西安康鸿55%股权,可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增加赛格地产的经营性流动资金,释放企业资源聚焦战略转型发展,有效提振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质量。
(二)交易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1.能有效盘活资产:若本次交易能挂牌成交,赛格地产将收到不低于5.4亿元的资金,能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降低房地产融资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带来的影响。

2.有利于公司转型:本次交易款项将用于补充赛格地产经营性流动资金,对赛格地产及上市公司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从而为公司向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平台转型提供更多支持。

3.赛格集团承诺补差,维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西安康鸿所开发的西安赛格广场项目尚处于业绩承诺期内,若本次西安康鸿55%股权挂牌成交价格低于2016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赛格集团”)置入上市公司价格,则赛格集团承诺将对公司进行补差,深赛格通过赛格地产获得的西安康鸿55%股权挂牌成交价格与赛格集团的补差款总额与重大资产重组时深赛格购买该等股权的对价相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及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存在违反《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公告显示,赛格集团承诺若本次西安康鸿股权挂牌成交价格低于原重大资产重组时置入上市公司价格,则赛格集团拟按原持股比例对重大资产重组时西安康鸿置入上市公司价格与本次股权挂牌成交价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差。
补差方式为赛格集团以其在重大资产重组时以其持有的西安康鸿股权权益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股份价格以2016年重组时向赛格集团发行股份支付对价的股份发行价格为基准)向公司进行补差。
本次股权挂牌转让完成后,赛格地产不再持有西安康鸿股权,西安康鸿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西安赛格广场项目的业绩承诺约定终止。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安排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依据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转让的西安康鸿55%股权,系重大资产重组时,公司通过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赛格集团持有的赛格地产79.02%股权而间接持有,本次交易将采取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挂牌价格将依据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确定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按赛格地产相应持股比例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以产权交易所挂牌结果为准。
此外,如西安康鸿55%股权最终挂牌成交价款低于重大资产重组时该等股权注入深赛格时的评估作价9,265.01万元,则赛格集团承诺,就差额部分,按照重大资产重组时所持有赛格地产的股权比例向公司进行补差:补差款项=重大资产重组时西安康鸿55%股权注入深赛格时的评估作价9,265.01万元-西安康鸿55%股权最终挂牌成交价款×本公司持有赛格地产的持股比例79.02%。
赛格集团同意以重大资产重组时以持有的西安康鸿股权权益所获得的深赛格股份支付前述补差款项,由公司以1元的对价回购该等补差股份并予以注销,同时向公司全额返还赛格集团因该等补差股份而获得的自股份登记至其名下至回购之日期间所对应的现金分红款:补差股份数量=补差款项÷重大资产重组时深赛格向赛格集团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9.94元/股。
依据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时与赛格集团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等系列协议,如发生业绩承诺未达标而需进行业绩补偿时,计算赛格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时以前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如期间发生转增或送红股的则相应调整该价格)作为计算标准,且以赛格集团以相关资产认购深赛格发行的股份而取得的深赛格股份总数(含转增和送股的股份)为限。
自前次重组交割日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除进行现金分红外,不存在转增股本或送红股的情形。
据此,如本次交易发生需赛格集团进行补差情形时,赛格集团以前次重组时以西安康鸿作价认购的深赛格股份作为补差方式并在计算具体补差股份数量时以前次重组时发行股份价格9.94元/股为依据,同时补差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款亦随补差股份一并返还深赛格,该等补差安排合理、公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认为交易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赛格地产将不再持有西安康鸿的任何股权/权益,西安康鸿的经营业绩亦不再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上市公司构成影响,《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西安赛格广场项目的业绩承诺约定因履行的基础不存在而自动终止,其它尚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不受影响,本次交易不构成对前次重组业绩承诺的变更,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
同时,公司通过挂牌转让西安康鸿55%股权所获得的交易价格 与赛格集团的补差款(如有)之和与重大资产重组时深赛格购买该等股权的对价相当,并且与深赛格如继续持有西安康鸿55%股权而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可获得的西安赛格广场项目对应的业绩补偿款上限相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公告显示,本次交易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西安康鸿55%股权,西安康鸿对赛格地产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在受让股权的同时代西安康鸿清偿。
目前该股权尚未进行公开挂牌,交易对手方尚不明确,尚未签署交易协议,除要求交易对手方在受让股权的同时代西安康鸿清偿对赛格地产的债务外,暂无其他履约安排。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对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债权款设置回款期限,以及你公司为保证股权转让款及债权款按期收回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为维护公司利益,本次股权转让在资产评估报告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且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后,将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深国资委【2017】78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交易双方需按照深圳联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易。
为确保股权转让款及债权款按期收回,本次股权转让将设置以下主要挂牌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西安康鸿55%股权的同时一并承担代西安康鸿向赛格地产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截至2020年3月31日,借款本息余额合计48,845万元,最终金额以清偿日的余额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以转账方式向深圳联交所缴纳相当于挂牌价格【10~30】%的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且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已向深圳联交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作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意向受让方违反深圳联交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或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赛格地产和深圳联交所可扣除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3、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全额支付股权交易款项(扣除前期已支付的保证金余额)以及应代西安康鸿向赛格地产清偿的借款本息。
在受让方按约定向深圳联交所监管账户中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赛格地产将办理西安康鸿55%股权的过户事宜,如受让方未按约支付的,赛格地产无办理股权过户的义务。
四、2016年,你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西安康鸿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作价为21,317.99万元。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截至2020年3月31日,西安康鸿经资产评估确认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0,582.15万元。
请结合评估假设、参数选取、关键参数与前期收购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说明本次评估结果与2016年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一)关于评估假设及评估依据差异分析经比较本次评估与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的评估,两次评估所采用的评估依据基本相同,均为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评估依据不存在明显差异。
两次评估所采用的评估假设包括交易基准假设、公开市场基准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评估外部条件假设等也基本相同,无明显的差异。
两次评估的评估假设及评估依据差异分析结论:对比两次评估,在评估依据及假设条件方面基本相同,不存在明显差异。
(二)关于评估方法及参数差异分析
1.关于评估方法西安康鸿是对西安赛格广场项目进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其最重大的资产为列于存货———开发成本中的西安赛格广场项目。
股权评估方法:重大资产重组时对西安康鸿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本次股权转让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评估,最终取资产基础法结果。
故两次 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方法是一致的。
开发项目评估方法:对西安康鸿主要资产西安赛格广场项目,重大资产重组时 及本次股权转让均是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故两次评估对主要资产西安赛格广场项目的评估方法是一致的。
关于评估方法差异分析结论:综上,无论是股东全部权益的估值方法还是重大资产的估值方法,重大资产重组时及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方法是一致的。

2.关于评估参数对西安康鸿主要资产—西安赛格广场项目两次评估均按照评估基准日的建设规划方案,分析评估基准日房地产市场状况及相关政策,选取恰当的收入及成本等评估参数。
西安赛格广场项目两次估值主要参数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本次估值 重组时估值 差异 差异率(%) 未来现金流入 336,392.45 331,378.005,014.451.49 减:尚需支出的开发成本 142,570.91 139,301.303,269.612.29 减:三项费用及税金(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 金、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87,550.42 86,973.10577.32 0.66 减:留存收益 44,205.00 44,736.00-531.00-1.20 评估结果 62,066.00 60,368.001,698.002.73 关于评估参数差异分析结论:从上表可以看出,两次评估的具体过程中的主要评估参数差异不大。

3.本次评估结果与2016年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重大资产重组时股权估值与本次股权转让股权估值结果差异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净资产其中:开发项目 股权评估值 其中:开发项目 本次评估 -3,040.48 48,456.79 10,582.15 62,066.00 重大资产重组时估值 -117.75 38,941.65 21,317.99 60,368.00 两次估值差异 -2,922.73 9,515.15 -10,735.84 1,698.00 关于评估结果差异分析结论:从上表可看出,本次股东全部权益估值结果较重
大资产重组时少1.07亿元,主要是因为存货(土地)的估值结果变化不大,而两次估值期间(间隔4年)发生了较大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致企业账面净资产下降及存货的账面值增加所致。
故本次评估结果是合理的。

4.核实结论经对本次评估与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的评估相关情况进行比较,两次评估的主要假设及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及参数基本相同,不存在明显差异;评估结果差异主要为西安康鸿在本次评估时较前次评估发生了较大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致其账面净资产下降及存货的账面值增加所致。

五、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回复:因本次转让西安康鸿55%股权将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目前未进行公开挂牌,交易对手方尚不明确,尚未签署交易协议,故本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挂牌交易的进展情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应披露事项进行持续披露。
截止回复之日,公司无其他需说明事项。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环保 公告编号:2020-076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城区荔城街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环卫作业一体化采购项目(1.6亿元)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中标1.6亿元增城区荔城街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环卫作业一体化(2020年-2023年)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增城区荔城街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环卫作业一体化(2020年-2023年)采购项目;
2、招标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
3、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项目总金额:160,782,634.44元;
5、服务期限:3年;
6、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城市市容管理服务,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市政公共设施清洗、小广告清理、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智慧环卫系统管理等。

二、项目公示的内容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增 城区荔城街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环卫作业一体化(2020年-2023年)采购项目(CZ2020-0608)结果公告》。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上述公示的相关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对后续市场开拓产生积极影响,并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增城区荔城街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环卫作业一体化(2020年-2023年)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公司能否取得《中标通知书》仍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

2、项目总金额、具体实施内容等均以正式合同为准。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捷顺金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金科”)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其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于近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现将具体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公司名称 捷顺金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捷顺数科(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系统集成与销
售;信用风险管理平台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不含运营业务);云平台技术服务;数据库服务;市场信息咨询;电子结算系统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不得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电子标签、云软件技术服务;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自有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除金融租赁);从事广告业务;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停车场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停车场建设工程;停车场系统研发。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停车场经营。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公共关系活动策划;版权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财务管理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会议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数据库服务;区块链的技术开发;电子产品的销售;机电设备租赁。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停车场经营;劳务派遣;互联 网信息服务。
除上述变更外,捷顺金科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0-15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除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解除轮候冻结数量(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轮候冻结日期解除轮候冻结 股本比例 日期 轮候机关 彩虹集团 2,260,2732,260,273 1.32%1.32% 0.12%0.12% 2018年11月26日 2018年12月03日 2020年7月14日 2020年7月14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合计 4,520,546 2.64% 0.24%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彩虹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累计被司法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占公司总股本比 数量(股) 例 例 彩虹集团 171,704,859 9.12% 171,704,859 100% 9.12%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及沈少玲女士共同持有彩虹集团
100%股权,彩虹集团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并已选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咨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的意见,彩虹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所持有的股票仍然具有投票权,但 是行使投票权的权利在接管彩虹集团的破产管理人,彩虹集团投票意向为破产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行使,陈永弟先生无法影响彩虹集团投票意向。
截至公告披露日,彩虹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1,653,455,83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62.96%。

三、其他说明
1、截至公告披露日,彩虹集团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情况,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获取的数据外,公司尚未知悉具体原因。

2、截至目前,彩虹集团及陈永弟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暂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但被冻结股份未来是否会发生司法处置目前无法预计,上述不确定事项可能会影响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被冻结事项,并积极督促彩虹集团及陈永弟先生妥善解决冻结事宜。
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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