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下),互联网如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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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人民 COU 法院主办 RT WWW . DA RMFYB ILY .COM ■2014年4月2日星期三■责任编辑张娜 民商审判 热线电话■ :(010)67550720 电子信箱■ :zhangna@ 7版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下) 民商焦点 ◇吴景丽 (上见3月26日第7版)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思考 (一)立法方面
1.加强行业监管立法。
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发展速度越来越快,风险也进一步积聚。
2014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把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作为影子银行的第一类,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但目前还只是一个宏观框架,没有出台具体细则。
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变化快、形式多样,急需法律规制,但制定法律必须全国统筹、深入研究、综合考量,这就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监管立法相对滞后的状态。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立法机关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尽快立法和做好相应的修法工作。
例如,对P2P网贷在监管立法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对经营主体进行备案,并设立信息披露标准。
二是第三方资金托管。
用户资金结算由第三方支付或托管银行的清结算系统完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使平台仅仅成为一个中介,不直接接触客户资金,从而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三是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四是实行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加入全社会整个征信系统,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
五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例如,美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是证监会主导的,监管的核心要素是信息披露。
监管法律主要包括证券监管法案、银行监管法案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1933年证券法、蓝天法案、公平借贷法等。

2.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立法。
我 国互联网金融真正快速发展是从2013年开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普通商品和服务而言,对金融商品和服务这一特殊形式,仅有修改后的第二十八条这一个条款,并不能满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需要。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金融商品和相关服务进行了专门立法,如日本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我国台湾地区2011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针对性立法,既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壮大,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金融服务者和消费者,应进行双层管理。
虽然产品应遵循买者自慎、卖者有责的原则,但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一般消费者专业知识不足,处于弱势地位,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的财产权、信息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诉讼权的保护。
具体而言,金融服务者应尽到以下几方面的义务:一是风险提示清晰,充分的产品说明义务。
例如,很多人把余额宝理解为活期存款,但余额宝本质上是基金产品,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所以产品风险提示必须清晰明了,让客户了解这一产品属性,做好心理预期,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理性投资,防止从众状态的跟风涌入、跟风涌出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二是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要做到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客户的知情权。
三是格式合同注意对客户权益的保护。
对于重点条款要明示标出,让客户容易发现。
网络合同的显示尽量清晰明了,便于客户完整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
四是隐私权的保护。
客户的个人资料、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都被平台掌握,应注意防止资料丢失和不当使用对客户权益造成侵害。
特别是对恶意出卖客户信息的行为,应予以严厉制裁。
二()、司法方面
1.刑事诉讼方面第三方支付主要涉及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将信用额度以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套取,逃避支付银行费 用的行为。
2009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存在交易匿名性、隐蔽性的问题,不注意会滋生洗钱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应认定为洗钱罪。
P2P网络涉及刑事和民事两方面诉讼。
刑事方面主要涉及两类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事方面因借款人无法清偿借款,可涉及民事违约责任。
平台因把关不严,比如放任借款人重复抵押等引起的平台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
因坏账增多,不能解决流动性紧张造成平台倒闭时,平台的赔偿责任。
P2P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网络投资人参与众多,往往案件标的很大。
要注意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让犯罪分子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众筹可能涉及三类刑事犯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和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前两类犯罪情况在前面介绍P2P模式时已经论及,在此不再分析。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于淘宝网上一起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予以叫停。
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 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民事诉讼方面第
一,互联网金融所引发诉讼的常见形式:P2P网贷投资人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引发的诉讼;投资人因资金被平台挪用而引发的诉讼;借款人因隐私泄露对平台的诉讼;平台倒闭或跑路所引发的诉讼;客户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挪用而引发的诉讼;在网络支付进行过程中资金被盗而引发的诉讼;网络理财中出卖方隐瞒理财产品的风险而引发的诉讼;P2P网贷和众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证券等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诉讼中涉及的电子合同和集团诉讼问题:一是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认定问题。
互联网金融民事行为中双方签订的往往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容易被篡改、伪造,涉及合同签订的时间戳认证等问题,当事人由于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欠缺,举证困难,有的法院在证据使用上对电子合同认定不准。
二是集团诉讼问题。
由于交易简便,投资门槛低,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参与者众多的特点,如果平台出现系统性风险,使大量投资者的财产造成损害,有可能会引发集团诉讼。
我们必须做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准备。
三是探索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民事纠纷经常是标的小、数量大,采用司法诉讼方式成本高,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问题,节约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的杨东教授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德国、日本的FOS制度和美国、韩国、法国的ADR制度,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探索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析疑断案 ◇马玉树 案情 2009年,陈某醉驾撞死李某。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向李某父母、妻子及儿子支付了民事赔偿款45万元(其中,李某父母分得10万元,李某妻子及儿子分得35万元)。
相关刑事判决确认陈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之
一。
李某妻子等签字确认,不再向陈某要求赔偿。
2011年,陈某因病申请保外就医,但担心刺激李某父母情绪,多次托人向李某父母说情,进一步请求谅解。
经多人说情,李某父母在情感上原谅了陈某。
陈某为表示感激,抚慰李某父母,委托代理人与李某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以下称案涉协议书),主要内容是:陈某因病需办理保外就医,为了抚慰李某亲属,自愿支付精神抚慰金50万元表示感谢李某亲属的谅解,并将至李某坟前忏悔谢罪。
案涉协议书签字后,陈某代理人将50万元交付李某父母。
之后,陈某代理人也与李某妻子签订了类似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向李某妻子支付了25万元。
2012年,李某妻子及儿子以李某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案涉50万元是陈某再次赔偿的精神损失费,李某妻子及儿子作为李某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应分得案涉50万元中的25万元。
侵权赔偿之外的“精神抚慰金”之性质 诉讼过程中,陈某代理人出具了一份补充说明:案涉协议书有一句话表述不准确,即补偿李某亲属50万元,应为补偿李某父母50万元。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案涉5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陈某因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才支付的,是对李某亲属精神损害的再次赔偿,李某妻子及儿子理所当然可参与对该款项的分配;但也有人认为,案涉50万元虽名为“精神抚慰金”,但其实不是法定的侵权赔偿,而是陈某在侵权赔偿外自愿支付的款项,是一种合同赠与,因此,陈某将钱给谁就应归谁所有。
综观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
一,陈某向李某父母、妻子及儿子赔偿45万元后,因担心保外就医刺激李某亲属情绪,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再次支付5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是对精神损害的“再次赔偿”还是合同赠与;第
二,案涉50万元应归谁所有。
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密切相关,因为案涉50万元的性质将决定其权利归属的确定依据:如果是对精神损害的“再次赔偿”,案涉50万元显然就是侵权赔偿款,就应依照侵权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权属;如果是合同赠与,则应依照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鉴于此,本文将重点探讨案涉50万元的性质。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之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
一般而言,合同之债属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我国现行法律将其直接称为“侵权责任”)属法定之债,二者存在根本区别,赔偿的内容与范围也存在很多不同。
因此,审判实务中,正确区分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确定合同法与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案件审理意义重大。
通常情况下,精神抚慰金(或称精神损害抚慰金,亦称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之债的一个重要赔偿项目,应适用侵权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的内容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而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则包括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在赔偿权利人有多人时,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赔偿款应在赔偿权利人间进行分配。
但是,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使用“精神抚慰金”这一称谓不尽规范,可能会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况,对此,法院 需谨慎判断,切不可简单地以名论实。
具体到本案,陈某侵害了李某的生命权,由此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法定的侵权责任,应适用侵权法《解释》等规定,当无疑义。
但陈某在被审判期间,经与李某近亲属协商,已向李某父母、妻子及儿子等赔偿了经济损失45万元。
该4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在数额上虽系陈某与李某近亲属协商确定,但其性质则属法定的侵权赔偿,是《解释》中规定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总额。
陈某赔偿完该45万元后,其侵权之债即履行完毕。
正是因为陈某已积极履行完侵权之债,李某妻子等才会签字确认不再向陈某要求赔偿,相关刑事判决也才会以此作为对陈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而在陈某侵权之债履行完毕之后,李某父母、妻子及儿子等近亲属均无权再向陈某主张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任何赔偿,不存在对精神损害“再次赔偿”的问题,否则无异于是认为陈某的侵权之债永远履行不完,李某近亲属可以随时要求陈某再次乃至再再次赔偿,这明显于法不通。
因此,因病办理保外就医的陈某,为表达悔罪之意,进一步安抚李某父 母,与李某父母签订案涉协议书,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无偿给付的50万元,不是侵权责任赔偿中的“精神抚慰金”,而属于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其性质是合同赠与。
只因陈某合同赠与的动机是抚慰李某父母,寻求进一步的谅解,才将案涉50万元称为“精神抚慰金”。
这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本案的关键。
既然案涉50万元是赠与款,就不应将其视为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侵权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在近亲属间进行分配,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权利归属。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据此,一旦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若无法定的无效原因,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动产)或变更登记(不动产)至受赠人名下时,赠与物即归受赠人所有。
案涉协议书虽然曾笼统地将受赠人表述为亲属(在法律上,亲属并无确定的外延,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均包括在内,范围过于广泛),但综合考虑陈某代理人是与李某父母签署的案涉协议并将案涉50万元交付给李某父母,陈某代理人出具的补充说明,以及陈某代理人另与李某妻子签订的类似协议并支付了25万元等情况,应认定案涉协议书确定的受赠人就是李某父母,案涉50万元应归李某父母所有,其他人无权要求分配。
(作者单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案情 某公司抽调资金100万元指定该公司职员虞某专人负责经营证券业务,并与其签订“虞某需确保投入资本金100万元无闪失,如发生资本金闪失,由虞某全额赔偿。
证券经营产生的利润超过本金的15%,超过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利润低于本金15%的暂不罚款……”的约定。
后该证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虞某未及时向公司汇报,至起诉时一直未抽回资本金,投入资本金100万元所购买的股票的价值亏损至40余万元。
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虞某返还投入资本金100万元。
分歧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因违反证券投资业基本规律,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应当被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对理财亏损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整体构架,这项约定的无效足以导致合同整体的无 保底条款无效后 合同效力的认定 ◇陈志强吴奕 效。
受托人应将资本金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的无效,一般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委托理财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盈利分配约定标准来共担理财损失。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一,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在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处理规则上系采以罗马法之部分有效为原则。

二,因为当前现实生活中的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都含有保底条款,如果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则无疑是“打击一大片”;而且,确认保底条款无效是司法权对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干预,这种干预应当是谨慎克制的,不应扩大化,一般情况下仍应当尊重当事人就委托理财合同其他条款的自主约定。

三,证券市场的投机冲动既有来自于受托方的,也有来自于委托方的,所以,保底条款无效后风险分摊的制度安排应有助于遏制双方的投机冲动,而不是只顾及一方。
因而,当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而投资又出现亏损时,对这一亏损应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来承担。
具体可参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双方的盈利分配约定来确定理财亏损分摊标准。
如按第一种观点由受托方返还资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委托方并未因此承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送达诉送状达副破本产及文开书庭传票王永彬: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刚与你、王永胜、王浩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 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 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 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佳县人民法院 王永彬:本院受理原告刘云飞与你、王永胜、王浩、李富叶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 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 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佳县人民法院 矫贺民:本院受理原告刘佳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 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 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北票市人民法院 梁弟初、蔡燕梅、陈伟洪:本院受理原告潘晓玲诉被告梁弟 初、蔡燕梅、陈伟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黄岗支行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 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受理岳晓璐诉王建法、陈凤莲和你为婚约财产纠 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 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 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 送达诉送状达副破裁本产判及文开书庭传票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堰法庭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新野县人民法院 楼国海、陈大明:本院受理费卫亮诉你们旅店服务合同纠 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 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 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 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万祥:本院受理 再审申请人高士昌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卢万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 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定 于2014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1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惠英: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园支行 与你及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自公 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 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 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 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青岛宏海船务有限公司,纪海洪:本院受理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青岛宏海船务有限公司,纪海洪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海事法院 赵彦生:本院受理原告赵石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礼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 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日(总第5945期) 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礼县人民法院 刘家宏:本院受理原告韩广深与你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南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之 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 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南皮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建行洛阳南昌路支行,票号为10500053 22193988,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洛阳昌力机械有限公 司,账号为收06474,款人为洛阳九创重型机械有 限公司,账号为
1,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 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23日,经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 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 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涧(2014)民催 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 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河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张红伟:本院受理原告韩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 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 00762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湖北]应城市人民法院 陈秀连、袁霞光:本院受理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2013)浏民初字第
3437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 送达诉送状其达副破本产及文他开书庭传票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 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 江西欣欣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诉 你公司与安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3)安城民初字第267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区法庭领取民 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 嘉兴市菲利普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天城 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嘉秀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邬夫成、朱明华、肖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被告浙江传润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严梅 宣及你们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
695号民事判决书。
你们应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宁波海事法院 速途网于2012年7月10日转载《芙蓉姐姐<梁山豪杰>第二春》一文,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文章标题中“风骚寻第二春”及文中“芙蓉姐姐本人也承认了自己未婚生子的事实”的表述侵犯了史恒侠(芙蓉姐姐)的名誉权。
特此声明致歉。
北京速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月16日 北京圣天龙科技有限公司在速途网发表的芙蓉姐姐(梁山豪杰)第二春一文,侵害了史恒侠(芙蓉姐姐)的肖像权与名誉权。
特此登报声明向史恒侠本人致歉。
北京圣天龙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3月17日 闫根胜:本院受理原告邱建平诉被告闫根胜、额济纳旗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指定鉴定机构,现通知你于2014年6月16日到标的物现场参加勘测,如不按期到场,不利后果由你双方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诉送状遗达副失破本声产及明文开书庭传票我院干警徐存芳于2014年3月3日不慎遗失天津市人民 法院工作证,证件编号:310132;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证件编号:12010081。
现声明作废。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诉送状达副破执本产行及文开书庭传票毛建军、黄波琴:本院受理柯旭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何旭侃申请执行(2012)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参与电脑公开摇号选定评估、拍卖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摇号结果的确定。
[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曹俊明:本院受理周启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启林申请执行(2013)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086号执行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汤吉洲: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汤吉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仙法执字第812号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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