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抓取的边界在哪里?,微信一键卸妆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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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SCOURTDAILY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WWW.RMFYB.COM ■2020年3月19日星期四■责任编辑何艳芳 民商审判 ■热线电话:(010)67550962■电子信箱:msss@ 7版 数据抓取的边界在哪里? ——以公开的用户生成内容为例 民商聚焦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刘晓春 利用爬虫进行数据抓取,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多个行业数据获取和流通的主要方式,也被认为可能会发展成为未来企业获取网络上量级数据的基础手段。
但是,数据抓取同样是数据权属争议的高发区,甚至如果被认定为“侵入”计算机系统,还可能触犯刑律。
数据抓取作为数据获取的一种重要的通用方式,未能厘清其法律责任的边界,有可能使行为后果产生高度不确定性,甚至产生过度威慑,从而阻碍数据流通和产业发展。

一、现有司法实践的特征与共识 此前有关数据抓取引发权属争议的司法实践,呈现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无论涉及抓取个人信息(微博诉脉脉案),还是用户生成内容(大众点评诉百度案),数据抓取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典型的场景是没有获取用户的授权,因此,法官不需要考虑支持甚至授权抓取行为的用户意志在行为正当性评价中的角色。

二,法官在认定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都会着重考虑是否会对被抓取方构成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剥夺,在判决中,这样的考虑通过不同的措辞表达出来,如“核心竞争优势”“商业资源”“合法权益”,或“超出必要限度”“实质替代”“搭便车”“不劳而获”。
究其理论基础,实际上都是担心抓取行为导致的数据转移,会导致被抓取方对于数据资产投入的激励不足,因抓取方的“搭便车”行为而导致市场失灵。
此外,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实践中对于针对公开和非公开数据的抓取行为还是存在不同的处理模式,对于非公开数据,如果需要破解技术措施,则行为构成不正当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强。
无论具体情境有何不同,达成共识的一点是,对于数据的权益,尚不能构成法律上确定的“权利”,因而目前常见的做法是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原则条款的保护。
这意味着,数据权益并不是事先设定,亦不具有确定构成要件和权利内容,而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行为和情况进行事后考察,结合各种利益衡量的因素,由法官根据原则条款中的“商业道德”“公平诚信”等,来对行为的正当性 作出判断。
本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提供的是行为正当性评价的依据,而非创设一般性权利的依据。
尽管客观上,有些判决结果有可能在具体案件中确认了当事人的特定“合法权益”,但是,在规则运用过程中,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属性和边界是十分有必要的。
法院在实践中对这一点实际上理解得十分深入。
在大众点评诉百度的二审判决中,法官明确指出:“在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秩序中,经营资源和商业机会具有稀缺性,经营者的权益并非可以获得像法定财产权那样的保护强度,经营者必须将损害作为一种竞争结果予以适当的容忍。
本案中,汉涛公司所主张的应受保护的利益并非绝对权利,其受到损害并不必然意味着应当得到法律救济,只要他人的竞争行为本身是正当的,则该行为并不具有可责性。
” 因此,在考虑个案的事实约束的前提下,对微博诉脉脉案判决提出的“三重授权原则”进行理解,是更加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意的做法。
首先,该原则处理的是针对用户信息通过OpenAPI模式进行数据交换的情形,其中同时涉及公开和非公开的数据,法院要求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有其特定场景的事实约束,不见得能够推广到所有数据流动场景,特别是公开数据抓取场景。
其次,该案中不正当行为认定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被告未能获得用户授权,因此在认定过程中不需要考虑用户意志的权重,不正当性的证成相对容易。
最后,法院同样也考虑到了此种行为对于原告利益的影响程度,认为非公开的用户信息构成原告的“核心竞争优势”,背后同样是考虑了市场失灵和激励原理,因此,结论同样不应轻易扩展到不构成经营者核心竞争优势的数据,尤其是,对于数据使用的程度和规模不足以抑制投入激励的情形。

二、抓取对象和方式的考察 在公开的用户生成内容被抓取的场景下,对于抓取行为的法律边界,要从抓取对象和方式两个角度来考察,并进而从行为效果来综合判断其正当性。
在考察抓取对象的时候,需要对用户生成内容所涉的权益归属进行场景化的分析。
通常来说,典型的用户生成内容,如消费评价、自媒体发布内容,主要涉及用户和平台两方主体的权益关系。
根据篇幅、传递信息类型和表达形式的 不同,有一些内容更容易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从而构成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比如博客文章、具有较为完整表达形态的微博文字、图片、微信朋友圈等。
而针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评价有可能更多比例是传达相对客观的信息,或者囿于篇幅过短无法构成作品。
在存在著作权的情形下,作者拥有的是边界相对清楚的法定权利,而即使无法构成作品,用户作为内容的直接生产者,如果这些内容上产生法律需要认可的利益,用户无疑也应当获得相应的控制能力和话语权。
对于平台来说,它们对于数据可以主张的权益,通常是基于其资本和经营投入,以及据此所产生的竞争优势。
如前所述,与法定权利相比,“投入”和“竞争优势”这些概念都是高度不确定的,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并非如权利一样是先定的,而是要看其优势被谁、出于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被削弱。
竞争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恰恰是以相互削弱竞争优势的结果体现出来,这也是竞争法想要努力保护的目标。
以用户生成内容存在著作权的情形为例,假设用户利益和平台利益产生了冲突,用户授权第三方对其已公开的作品数据进行抓取,平台的权益是否可以阻止这种抓取行为?这就涉及对于这些作品数据的法律属性和权属界分问题。
从著作权法的体系看,作品在传播过程中,有可能对作者的著作权形成控制的经营者权利,被法律固化为法定的邻接权,典型的如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利、广播组织权,在法律赋权的前提下,这些传播者可以基于其资本投入获取激励,从而对于作品的传播产生对抗作者权利的控制能力。
因此,类比来看,如果仅仅因为平台有投入,就给予平台数据之上的排他权益,就相当于在著作权法所设邻接权体系之外,创设了一种新型邻接权,来对抗作者对于作品的控制,这显然是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意的。
从数据抓取的方式来看,也要避免路径依赖,落入原有案例不同事实导致的分析思路。
从法律上评价数据抓取行为,不应当仅限于技术上的比较,而应当将完成抓取的整体过程进行综合考察。
对于已经获取用户授权的数据抓取行为中,尽管技术上有可能与此前案例类似,但是法律上的评价有可能迥然不同。
在大众点评诉百度和微博诉脉脉案件中,未经任何利益主体认可的数据抓取行为,一方面,的确容易招致“不劳而获”的指控,另一方面,由于其没有获取授权的 成本,因此更容易无限拓展从而更容易达成“实质替代”。
但是,在获取用户授权之后的数据抓取,在法律上的属性很可能是相反的,一方面,数据抓取是协助用户实现对自己智力成果进行支配(搬运)的一个辅助性技术过程,用户的这一诉求本身合理合法。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获取数据的前提是需要依据用户授权这一实质性投入,难言抓取者属于“不劳而获”的投机者。
最后,需要获得用户授权的数据抓取行为也不具有任意扩张性,在效果上,实现“实质性替代”的可能性也大打折扣。

三、反思激励不足的假定 最后,从防止市场失灵的激励理论出发,反观数据抓取行为的效果,需要承认的是,在复杂而多变的互联网市场上,市场失灵和激励,都不是有和无的问题,而是强和弱的问题。
很多时候,法律规制数据抓取行为也不见得认为这些行为就会导致针对数据资产的投入急降为零,而是担心会削弱市场资源对于数据资产的投入意愿。
而且,数据资产之上的弱激励并不一定总是对整体社会福利有害,如果弱的投入激励能够换取数据和信息的低成本传播和利用,实际上有可能带来更高的总体福利。
在数据权益的激励问题并未如同著作权法那样被立法者确定下统一的判断之前,法院就必须承担起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复杂衡量的责任,而不能遵循一个统一的前设假定,对特定行为模式作出划一的规则嵌套。
同样重要的是,市场上的激励是多元而动态的,尤其是在复杂的商业模式当中,对于数据的投入并不总是需要法律上排他保护的激励,也有可能商业模式和先发优势的回报已经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了足够的激励。
因此,激励不足常常是法官在特定场景下的一种推论。
这种推论在相对简单的行为关系结构中如果还能大致保持正确率的话,那么在加入了用户意志、抓取行为成为数据传播主流方式等动态因素的复杂场景下,很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其正当性和局限。
在数据内容体现了更为复杂的利益冲突,而抓取行为本身具有更强合法外观的情况下,如果还坚持对于数据抓取行为合法边界的限缩,有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在“激励不足”的假定之下,一方面,通过限制作者权利,从而削弱著作权法等特别立法已经明确确立的对于作者创作的激励程度,另一方面,实质上保护了商业模式和先发优势这些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意保护的竞争要素。
析疑断案 ● ◇卜雪 【案情】 2018年4月,夏某驾驶轿车(车内乘坐妻子孙某,怀抱儿子小孙)与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司机邹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小孙从轿车内飞出滚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邹某所驾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150万元,邹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事故发生在增驾A2驾驶证实习期内。
因小孙死亡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夏某及孙某起诉到法院。
【分歧】 对商业险部分是否免赔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平安保险公司已将案涉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且提供了 驾驶员增驾实习期内的商业险理赔 有宏达公司签章的“投保人说明书”,表明宏达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
平安保险公司对涉案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免于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平安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邹某在取得A2驾驶资格前,已持有B2驾驶资格,具备驾驶大型货车的资格与技能。
虽然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但该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机动车驾 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表明该规定针对的是初次申领驾照的人员,而本案中邹某是增驾A2,不符合上述规定,且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
虽平安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免责条款,但该条款非经保险人向投保人作特别说明和提示,不对投保人发生效力。
其次,该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分为两类,分别对应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两种情况,平安保险公司应就该“实习期”的含义、类型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并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处加盖了宏达公司公章,但宏达公司陈述从未收到过商业险保险条款、声明中方格处的字体非由其工作人员书写,平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向宏达公司进行了明确告 知,宏达公司也否认知晓免责条款内容,在双方对“实习期”的含义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应视为平安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此免责条款未发生效力。
再次,本案交通事故车辆撞击点在牵引车前部,交警部门亦未认定驾驶挂车与本起事故存在关联,而实习期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驾驶员能熟悉准驾车型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如果在实习期不能实际驾驶准驾车型车辆,也就失去了设立实习期的意义。
综上,邹某在增驾A2实习期间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司法专论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破产较为常见。
人民法院引入重整式清算,实现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重整式清算的主要特征 重整式清算系在清算程序中进行的重整,并非法定程序,是将重整的价值理念融入破产清算程序,融合破产清算和重整两种程序优点的实践探索。
它的法律性质是破产清算,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清偿顺位、表决规则、变价分配规则等均适用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破产清算的规则;破产财产处置变现计划中纳入重整程序中有关债权债务调整的内容,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务和营业事务;程序终结产生破产清算的法律效果。

二、重整式清算是房地产企业破产的实践需要 重整门槛高、难度大。
重整赋予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及其他 突。
重整的实质是谈判博弈的平台,借助该平台调和不同顺位的债权人利益冲突既是难题,也是重整式清算成功的关键,需要综合权衡各种价值。
例如,在生存权和交易安全出现冲突的时候,倾向于优先保障生存权。
重整式清算的路径。
由于破产中房地产企业资产单
一,重整式清算将围绕“烂尾楼”做文章。
复工续建为原则。
“烂尾楼”按现状难以出售,价值较低,很难得到债权人尤其是购房人的同意,应当尽量避免现状出售,以多种方式复工续建或完善配套后出售。
多元化融资。
管理人因地制宜考虑包括政府、债权人或第三方平台垫资、投资人借款、协商变更房屋价格等在内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以保障复工续建或完善配套的资金供给。
妥善处理衍生诉讼。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能涉及破产债权确认、补足出资等衍生诉讼,需要适度加强法院在重整式清算中的职权介入,保障程序顺利推进。
完善府院协调机制。
规划调整、交房办证、税收减免等事项,离不开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和资源配置。
一些地方建立 房地产企业重整式清算若干问题初探 ◇范京川 利害关系人较大的协商空间,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品牌、市场、资产价值和挽救价值,从而实现“脱胎换骨”。
重整破产费用高、耗时长,门槛高于破产清算。
很多房地产企业难以通过重整起死回生。
我国房地产开发门槛较低,陷入困境的多为中小房地产企业,公司治理粗放,甚至不乏违规违法经营。
破产清算可以将开发资质不高、资金实力不强、配套服务不优的企业涤除出去,契合中央“防止新的产能过剩”的要求。
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房地产开发兼有劳动密集、资金密集产业的特点,消费市场和金融市场交织,往往涉及民生和社会秩序稳定。
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企业常常仅有“烂尾楼”,且权利负担重,利益冲突大。
若简单宣告破产后变卖,债权受偿的法律效果差,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重整式清算能够有效克服单一破产清算的弊端,避免发生社会风险。

三、房地产企业重整式清算的目标、理念与路径 实践中,房地产企业采用重整式清算清理债务时,应当坚持高清偿率目标为指引,围绕“烂尾楼”及后续保值增值展开工作。
重整式清算的目标。
重整式清算追求最大限度变卖财产以最高程度的清偿债权。
债权清偿率,尤其是普通债权的高清偿率是重整式清算的主要目标。
重整式清算的理念。
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需要牢固树立两个理念。
一是坚持法治化市场化理念。
摒弃行政主导惯性,坚持法院的主导权,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尊重企业自主权,有效发挥债权人会议的决策功能。
充分权衡企业自身条件以及程序推进、融资成本,提高多元融资的成功率和财产处置效率。
二是注重调和利益冲 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和破产费用综合保障机制,取得较好效果。
依托府院协调解决法院在重整识别机制上的商业判断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厘清债权顺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按照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被拆迁人、购房人、购房人定金返还、建设工程价款、担保物权及预告登记债权,工资等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无担保民间借贷及以房抵债等普通债权,其他债权的顺位清偿,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人民法院在重整式清算中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干预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原则,整个破产程序均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之下推进。
重整式清算中,法院对程序的启动、中止、终结具有决定权,居于主导地位。
具体而言,应当发挥好以下几个作用。
指挥控制作用。
法院通过启动重整式清算程序、计划与变价方案表决和强制批准、批准财产分配方案、宣告破产、裁定终止程序、认可和解协议等发挥对整个重整式清算的指挥控制作用。
监督管理作用。
管理人对法院负责并向法院报告工作,法院以此监督其履职活动,从而实现对程序的监督管理。
法院有权撤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会议决议,还可对妨碍程序推进的行为人处以训诫、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
平衡协调作用。
由于不同利益群体矛盾尖锐,重整式清算处理不慎极易造成程序失败、资源浪费的不利后果。
这就要求法院在行使审判职权时充分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积极协调各方,保证程序平稳有序推进。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本文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房地产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送达破产文书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0年2月18日裁定受理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并于2020年2月28日指定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 人。
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5月8日 前,向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甘肃省金 昌市金川区延安路40号;邮政编码:737100;联系电话: ,)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0年5月18日 上午9时在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注:若该日期届满,新冠肺炎防疫期仍未结束,则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另行确定并重新公告)。
依法申报债权 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
03破32号本院根据深圳市李氏兄弟磁性材料有限 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 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为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 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4月1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 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中心路致远大厦B座707;负责人:鲁 畅;联系人:罗乐瑜、刘潇云;联系电话:、 ;传真:0755-88275682)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料有限 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料有 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债权债务简单,本案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
1971破2-1号,本院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的申请,于2020年3月6日裁定受理东莞市五和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担 任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4月28日前,向东莞市五和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广东省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A座6楼,联系电话:0769- 22029183,联系人:何衬兴()、冯继刚 (),传真:0769-2202997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 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 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 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 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程序行使权力。
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 务或交付财产。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需携带的 资料,届时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本院根据太仓市江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称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上海 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查明,审计报告显示,债务 人资产总额为1318200.78元,负债总额为1220559.59元。
管理人 实际接管的资产总额为10028624.68元,债务人的债权总额为 34339240.34元。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亦不具备和解或重整的能力,符合法定的 破产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 七条的规定,本院于
2020年3月9日裁定宣告太仓市江燕贸易 有限公司破产。
[江苏]太仓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 30日裁定受理了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0年1月15日指定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中航动力控制 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 年5月10日前,向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19日(总第7987期) 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0号12楼;邮政编码:214072;联系电话: 丁浩洋、江雪)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 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 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 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 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中 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关于本案债权 人会议,在初步统计债权人及对涉案财产进行初步梳理后另行公 告通知。
[江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的申请,于
2019年11月6日裁定受理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山亿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撒母耳太 阳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宿 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江苏山亿新 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及无锡撒母耳太阳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合 并破产清算的管理人。
你方作为江苏山亿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或无锡撒母耳太阳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 年4月8日前,向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人申报债权(邮寄地址: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江苏省沭阳县广 州路382号;邮编:223600;联系人:石振苏,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mingdianlaw@)。
未在上述期 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 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 影响,疫情期间债权人需按照上述所列联系方式以邮寄、电子邮 件
等非现场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 召开。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0日下午3时通过网络平台召开两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
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 上方式有序召开,请债权人务必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与管理人工 作人员石振苏律师联系,沟通参加非现场会议事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位债权人:2019年12月18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江西升科界背煤矿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 为江西升科界背煤矿破产管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原决定 2020年3月20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现因新型冠 状病毒疫情正处于防控阶段,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 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上午9时 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江西升科界背煤矿破产清算案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位债权人接到此通知后安排时间准时参 加。
[江西]丰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运县税务局的申请于2020年3月
5 日裁定受理赣州油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0 年3月16日指定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担任赣州油富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的管理人。
贛州油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 年4月20日前,向赣州油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 西省安远县沿江东路锦绣江南41#楼二楼:政编码342100;联系人: 钟晶莹,李俊彬)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 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 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 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中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末 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 使权利。
赣州油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赣州油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0年4月30日9时在康莱博国际酒店(安 远店)二楼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 加债权人会谈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 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要交委 托授权书。
[江西]安远县人民法院 2019
年9月18日,本院根据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的 申请,裁定受理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 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管理 人。
2020年2月6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刊登有债权申报 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内容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原定于2020 年4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华滨环联大酒店(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 园大街48号)一楼召开的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不宜现场召开。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上午9时30分 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尚未申报债 权的,需要联系管理人并申报债权(联系电话:、 ;申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17号中弘 广场D座5楼),经管理人确认后方可参会。
2020年3月31日之后,全 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12368平台以短信方式向参会债权人发 送帐号和密码,债权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可自行选择使用电脑或手机 参会。
为确保会议当天顺利参会,请债权人收到帐号和密码后务必登 陆会议进行测试,电脑端需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pcajxxw/index/xxwsy),点击首页右下角 会议浮动框中的【进入测试】进行会议测试、查看会议文档;手机端需 要微信搜索【债权人会议】关注【破产债权人网络会议技术服务】微信 公众号,点击【登录会议】进行测试。
测试成功后请勿随意更换参会设 备和网络。
正式会议当日,请参会人员务必按时再次登录系统,参加 网络会议和投票表决。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深圳玛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19年 12月23日裁定受理杭州恒星高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
现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防控需要,为充分保障债权人 权益,确保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安全有序进行,经管理人申请, 本院决定将原定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 至2020年4月24日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 2020年4月10日止。
[浙江]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送达执行文书 舒永红: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培江与被申请人舒永红、叶甫 灿、陈德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顺 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 下:追加第三人舒永红、陈德顺、叶甫灿为申请执行人杨培江与被 执行人安顺市雪丰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被执行 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限你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到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 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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