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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3
5502号邮编:6100725502,BuildingF,FuRongGarden,No.2,Xi’anNorthRoad,Chengdu,SichuanProv.电话/TEL:(028)87747485传真/FAX:(028)87741838网址/WEBSITE:/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7】康达(成都)法律意字第493-2号 二○一七年一月
1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康达(成都)法意字第493-2号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竖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横竖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16】康达(成都)法意字第493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并根据《关于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关于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就横竖本次挂牌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一)》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的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使用的用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释义之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1:关于公司租赁的土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下列事项并发表意见:
(1)详细注明公司所使用的土地性质和用途;
(2)公司土地承包、租赁关系的合法、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是否需要并已履行相关村民决策,以及政府部门的审批、登记手续;
(3)是否存在承包、租赁事项无效的风险,是否存在无法转为国有土地和取得新的使用权证的风险、是否存在公司集体土地被收回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公司针对风险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4)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出具土地性质证明文件机关的适当性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主办券商就上述事项补充说明尽职调查的方法及充分性并对是否勤勉尽责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公司租赁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根据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土地租赁明细、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公司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土地坐落面积(亩)租赁期限土地性质 土地用途
3 新联村滩桥喜捷镇新1组26户农户联村滩桥 社 36.73 2013.01.252027.01.24 集体土地 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喜捷镇云
2 李务成 丰村安柏0.366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3 张祖云 丰村安柏0.802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4 张祖云 丰村安柏 1.002013.01.01-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31 喜捷镇云
5 杨德银 丰村安柏 0.34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6 杨益明 丰村安柏 0.63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7 李元明 丰村安柏 0.54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8 杨功金 丰村安柏0.209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9 杨益金 丰村安柏0.334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10 彭明登 丰村安柏 0.13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11 杨自均 丰村安柏 0.33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12 杨广 丰村安柏 0.49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13 杨功兵 丰村安柏 0.04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组 2029.12.17 14徐治康喜捷镇云0.652012.12.18-集体土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丰村安柏 2029.12.17
4 组 喜捷镇云 15 杨自华 丰村安柏 2012.12.180.1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16 李元忠 丰村安柏 2012.12.180.58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17 唐泽旺 丰村安柏 2012.12.180.09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18 徐治香 丰村安柏 2012.12.180.02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19 李方龙 丰村安柏
0.0372012.12.18-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20 杨功平 丰村安柏0.5532012.12.18- 组 2029.12.17 喜捷镇云 21 解敬义 丰村安柏 2011.3.30-20.5 组 029.3.29 喜捷镇云 22 杨自康 丰村安柏 2007.12.180.31 组 2027.12.17 喜捷镇云 23 张祖才 丰村安柏 2009.9.23-2
0.03 组 029.9.22 喜捷镇云 24 张祖才 丰村安柏0.4942012.12.18- 组 2029.12.17 (二)关于公司租赁关系的合法性 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集体土地 农用地(非基本农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1、公司租赁土地与出租方依法签订有书面租赁合同,相关合同履行良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分别向宜宾县喜捷镇新联村滩桥组26户农户租赁集体土地36.73亩,向喜捷镇云丰村23户农户租赁集体土地8.575亩。
根据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证明》,上述租赁集体土地均已承包到户,公司与相应承包权人签订有书面租赁合同,并经宜宾县喜捷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云丰村村民委员会及各承包权人书面确认,相应合同主体适格,履行良好,并无相关纠
5 纷。
详见《法律意见书》“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二)公司的租赁财产”
2、公司租赁土地无需履行村民决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需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形仅适用于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均已承包到户,承包权人与签订租赁合同对应的租赁土地明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方式进行转流的,无需履行村民决策程序。

3、公司租赁土地已完成必要的备案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以出租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向土地发包方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租赁集体土地均在宜宾县喜捷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云丰村村民委员会、宜宾县喜捷镇农村经济技术发展服务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并确认由宜宾县喜捷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工作。
2016年12月27日,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证明》,对上述土地租赁及备案事项进行了确认。

4、公司存在改变租赁土地用途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公司在租赁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修建了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和观赏猴区,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存在租赁事项因此被确认无效、租赁土地无法转为国有土地和取得新的使用权证、集体土地被收回之风险,但该等风险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详见本条回复之“(三)关于公司租赁土地事项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因该等租赁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事项,公司已取得如下守法证明文件:
6 根据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公司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依法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目前未发生因违反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公司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依法遵守有关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目前也未发现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发生。
(三)关于公司租赁土地事项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公司租赁土地存在租赁事项被确认无效、无法转为国有土地和取得新的使用权证、集体土地被收回之风险,但该等风险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和观赏猴区,改变土地用途,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租赁事项被确认无效、无法转为国有土地和取得新的使用权证、租赁集体土地被收回之风险,但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公司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并未用作生产经营。
公司生产猴区修建于公司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相关建筑物均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详见《法律意见书》“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一)
1、房屋建筑物”),确保公司具备与其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养殖、生产场地。
本所律师认为,即使公司在租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出现无法正常使用或被拆除的情形,均不影响公司正常养殖、生产和销售,不构成公司持续经营之障碍。

2、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确保公司不因上述风险遭受实际损失
(1)公司制定厂房搬迁计划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将尽快完成在建办公大楼(详见《法律意见书》“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一)
5、在建工程”)的建设,确保公司在短期内拥有权属无瑕疵的办公场所。

7
(2)公司制定租赁土地征收计划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将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在五年内完成租赁集体土地的征地转用,彻底解决公司目前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及观赏猴区涉及建筑物的权属瑕疵。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损害赔偿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正武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如公司因租赁集体土地并在其上修建房屋事宜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将由其无偿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及罚款,以防范公司因该事项造成的损失。
(四)关于出具土地性质证明文件机关的适当性针对公司租赁土地事项,公司先后取得了下列书面证明,对公司租赁土地之性质进行确认:2016年11月,宜宾县喜捷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非基本农田。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租赁土地之性质,2016年12月27日,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为农用地(非基本农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县级土地主管部门负有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分、实施保护及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宜宾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中对于宜宾县国土资源局职能职责之公示信息,宜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全县范围内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及时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就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出具相关土地性质之书面证明,系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专用签署页。
)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华杨波 经办律师: 罗娇 二○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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