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存在这三种情况就是非法集资,编辑:钟雪凌2021年3月15日

文件 4
星期一E-mail:ncdzzxl@163 当心!存在这三种情况就是非法集资 日前,中国政府网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进一步指出,对辖区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一些企业擅用“金融”“理财”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条例》规定,企业名禁乱用金融理财等字样。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没审查的要担责,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也得清退。
对于“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的问题: 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对于“非法集资资金如何清退”的问题: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对于“广告代言问题”的问题:近来市场上关于明星代言非法 集资事件热度不断攀升,《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根据《条例》,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还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虽然清退资金来源明确了,但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中,清退资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本金。
对此,《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 “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
这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说。
处罚力度加大,最高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
同时,《条例》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惩处对象: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开玩笑把邻居“笑”死了,赔不赔? 周某某没有想到,他的玩笑动作和玩笑话竟让一个邻居猝死,为此他自己也付出了代价。
周某某和与之同龄的苟某(男)是邻居,2018年2月6日早上,两人在住地附近的小卖部门口相遇。
在小卖部买东西时,两人开起了玩笑,嬉笑声不断,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
周某某以为苟某在假装,还让苟某“不要装”,但倒在地上的苟某一动不动,周某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而且气若游丝。
受到惊吓的周某某没有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
之后,小卖部老板叫来 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
家属了解到苟某死前曾和周某 某玩笑戏耍后,找到周某某理论,见周某某态度强硬,家属报了警。
警方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
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
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警方向遵义县检察院申请对周某某逮捕时遭遇“卡壳”。
遵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 重性,周某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
因此,检方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终于达成了由周某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遵义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国彬说,检察院对此案的认定是正确的,周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苟某患有冠心病,周某某以不恰当的方式诱使患者发病死亡,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周某某不以玩笑刺激,苟某或许不会猝死,从公平的角度,周某某也要为自己的玩笑行为买单。
(来源:央视网) 驾照遗失后没有补证就驾车,得受罚 问:我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后,没有申报补办而继续驾驶小车时,遭交警拦截,被告知在未补办之前不得驾车,但我认为自己只是遗失驾驶证,与无证驾驶有着原则区别,所以在接下来的几天照样驾驶,却被交警部门扣留小车、责令补办手续、罚款100元。
请问:该处罚对吗? 答:处罚并无不当。
一方面,驾驶证丢失期间驾车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你在驾驶证丢失后未经补发而驾车,无疑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你应当受到处罚。
驾驶人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向车 辆管理所申请补发,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如果驾驶员未经补发而驾车,则必须受到相关处罚。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即对于没有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员,除扣留机动车,通知提供相应证件、补办相应手续外,还可以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你在交警已制止并说明后果的情况下置之不理,自然应当受罚。
(颜东岳)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问答(三) 10.农村宅基地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
1954年《宪法》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 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严格管理阶段。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一户一宅” 的要求。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 行为。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2018年, 改革赋权扩能阶段。
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
第四阶段是2019年以来,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
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体制。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进入规范管理的新时期。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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