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8,C38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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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OSURE 制作李波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 2021年2月27日星期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15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2月9日,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即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2月9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交易期间 合计买入(股)合计卖出(股)
1 张帆 2020年8月9日-2021年2月9日 500 500
2 赵秋峰 2020年8月9日-2021年2月9日 1,500 3,200
3 李高鹏 2020年8月9日-2021年2月9日 87,052 37,000
4 李旻 2020年8月9日-2021年2月9日 15,000 15,000
5 吴素琴 2020年8月9日-2021年2月9日
0 500 注:上述人员中除张帆外均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根据张帆、李旻、吴素琴出具的相关声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根据赵秋峰出具的相关声明:其一直存在持有、交易公司股票的习惯,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其于2021年1月23日至声明出具日一直处于休假状态,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时间安排、进展情况等关键要素信息,在休假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股价走势的判断、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根据李高鹏及其配偶出具的相关声明:其股票账户由其本人及配偶共同管理,且两人持续关注市场变化并经常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股票。
其账户在内幕信息知情前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本人及配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其账户在内幕信息知情后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配偶误操作所致,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交易股票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综上,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按照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
根据相关人员的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公司公开信息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除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的买卖股票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或激励对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16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2021年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授予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职级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资格,共涉及118.7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555名调整为548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5万股调整为4,996.3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2、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1年2月26日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96.3万股,授予价格为6.9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公告编号:2021-014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26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宇通工业园公司行政楼六楼大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15,077,49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4.883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汤玉祥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李克强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于莉女士、财务总监杨波先生、副总经理曹中彦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股东类型 票数 反对 比例(%) 票数 弃权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190,252,072 97.9568 24,825,325 2.0431 1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股东类型 票数 反对 比例(%) 票数 弃权 比例(%) 票数 0.0001比例(%) A股 1,190,252,072 97.9568 24,825,325 2.0431 100 0.0001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股东类型 票数 反对 比例(%) 票数 比例(%) 弃权票数比例(%) A股 1,189,803,672 97.9199 25,273,725 2.0800 100 0.0001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序案号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票数 比例(%)票数 弃权比例(%)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
1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64,422,18693.6222 24,825,3256.3777 100 0.0001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
2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364,422,18693.6222 24,825,3256.3777 100 0.0001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3董性事股会票办激理励计202划1相年关限制事363,973,78693.507025,273,7256.49291000.0001 宜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所有议案均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源、孙天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17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2021年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参会监事5名,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2、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2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48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66证券简称:宇通客车编号:临2021-01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55名调整为548名●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5万股调整为4,996.3万股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1年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谷秀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1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鉴于公司原授予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职级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资格,共涉及118.7万股,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555名调整为548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5万股调整为4,996.3万股。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获授权益占授予总量比获授权益占公司股本总额比 股) 例 例 曹中彦 副总经理 60 1.20% 0.03% 奉定勇 董事 45 0.90% 0.02% 杨波 董事、财务总监
45 0.90% 0.02% 于莉董书事、董事会秘30 0.60% 0.01% 重业要务管骨理干人等(员54、4核人心)技术人员和4,816.3 96.40% 2.18% 合计 4,996.3 100.00% 2.26%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66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19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2月26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996.3万股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548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授予价格为6.99元/股。
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1年2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1年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谷秀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1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依据《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董事会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8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99元/股。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鉴于公司原授予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职级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资格,共涉及118.7万股,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555名调整为548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5万股调整为4,996.3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2月26日
2、授予数量:4,996.3万股
3、授予人数:548人
4、授予价格:6.9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为12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之日授起予完24成个登月记内之的日最起后一12个个交月易后日的当首日个止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1/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之日授起予完36成个登月记内之的日最起后一24个个交月易后日的当首日个止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1/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之日授起予完48成个登月记内之的日最起后一36个个交月易后日的当首日个止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1/3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4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涉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4,996.3万股。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获授权益占授予总量比获授权益占公司股本总额比 股) 例 例 曹中彦 副总经理 60 1.20% 0.03% 奉定勇 董事 45 0.90% 0.02% 杨波 董事、财务总监
45 0.90% 0.02% 于莉董书事、董事会秘30重业要务管骨理干人等(员54、4核人心)技术人员和4,816.3 0.60%96.40% 0.01%2.18% 合计 4,996.3 100.00% 2.26%
二、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根据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单位:万股/亿元 授量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需摊销的总费用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4,996.3 3.97 1.42 1.66 0.72 0.18 说明: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解除限售的数量有关,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2、除7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职级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3、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26日为授予日,以6.9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4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96.3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并同意以6.99元/股向548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3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临2021-007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境内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中远海控2020年度境内外审计师之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师。
该议案经由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3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2)。

一、签字会计师变更情况2021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信永中和关于变更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师,原指派王辉、汪进利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鉴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汪进利工作调整,为了按时完成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更好地配合公司2020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经信永中和安排,指派注册会计师张敏接替汪进利,完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工作。
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辉、张敏,其中王辉为项目负责合伙人,张敏为项目负责经理。

二、本次变更签字会计师的简历
1、拟签字会计师的从业经历:张敏,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熟悉中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复核工作,具有丰富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张敏无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形。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4、张敏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关于变更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临2021-006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天津港集装箱码头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港口”)之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拟以人民币1,348,371,228.15元的价格向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34.9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根据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出具的集装箱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前述评估报告结果尚待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乘以34.99%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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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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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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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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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尚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批准并取得经营者集中审批,亦尚待交易对方履行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2021年2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远海运港口、中远海运港口之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与天津港股份签订《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限公司及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同意收购且天津港股份同意出售集装箱公司34.99%股权。
中远海运港口为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和责任向天津港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集装箱公司资产评估报告,集装箱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853,590,249.08元(以下简称“初步评估价值”),以前述初步评估价值为基础,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与天津港股份暂定股权转让价格为初步评估价值乘以34.99%所对应的金额人民币1,348,371,228.15元。
前述评估报告结果尚待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乘以34.99%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及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均为中远海运港口全资子公司,因此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分别持有集装箱公司10.01%及6.00%的股权,合计为16.01%。
本次交易交割后,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及中海码头将分别持有集装箱公司45.00%及6.00%的股权,合计为51.00%,天津集装箱码头将成为公司的附属公司。

二、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连同本次交易,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同一交易类别的交易累计计算,成交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披露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范围),本次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和议案材料等已按《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及时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和表决,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同意本次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批准并取得经营者集中审查审批。

三、交易对方介绍名称: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住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区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港路99号法定代表人:焦广军注册资本:人民币241,166.7532万元经营范围:商品储存;中转联运、汽车运输;装卸搬运;集装箱搬运、拆装箱及相关业务;货运代理;劳务服务;商业及各类物资的批发、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自有房屋、货场、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天津港股份主要通过其附属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天津港提供集装箱及散杂货装卸服务、销售及其他港口配套服务。
主要股东:截至2020年9月30日,显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天津港股份1,370,178,016股,占天津港股份股本总数56.81%,为天津港股份控股股东,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天津港股份实际控制人。
天津港股份最近三年经营情况正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5,106,520,852.2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6,332,716,709.00元,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2,884,667,431.6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602,008,118.30元。
公司与天津港股份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独立运行。
截止本公告日,中远海运港口通过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及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集装箱公司合计16.01%股权,以及通过一家子公司持有天津港股份下属天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30%股权。
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通过一家子公司持有天津港股份下属天津港联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0%股权。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天津港股份持有的集装箱公司34.99%股权。

2、权属状况说明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天津港股份于2017年4月21日与冠翔企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1,512,169,628.91元的价格向冠翔企业有限公司收购集装箱公司100%股权。
2019年8月,集装箱公司吸收合并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持有集装箱公司的股权,合并后天津港股份持有集装箱公司76.68%股权,中远码头(天津)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曾用名)持有集装箱公司10.01%股权,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持有集装箱公司7.31%股权,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港口之全资子公司)持有集装箱公司6.00%股权。
集装箱公司具备正常生产所必须的批准文件,最近一年来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未发现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4、集装箱公司基本情况名称: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88号开利大厦903室法定代表人:刘杰强注册资本:人民币240,831.27万元经营范围:集装箱及其他货物的装卸、转运、堆存、保管、中转联运、港内货物路上运输及相关综合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服务;集装箱拆装箱、修箱、洗箱业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报检;港口公用码头、堆场设施的建设、经营;起重机械维修(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不含国内船舶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倒服务;提供物流和集装箱管理的综合服务;自有房屋、场地出租;港口经营(包括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以港口经营许可证及其附证核定为准);质检技术服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船舶港口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主营业务:在天津港营运集装箱码头。
主要股东:天津港股份持有集装箱公司76.68%股权,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持有集装箱公司10.01%股权,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持有集装箱公司7.31%股权,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集装箱公司6.00%股权。
截至本公告日,集装箱公司无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况。
证券代码:601619债券代码:113039转股代码:19103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债券简称:嘉泽转债转股简称:嘉泽转股 公告编号:2021-014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二级全资子公司 宁夏嘉骏售电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内容: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嘉隆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宁夏嘉骏售电有限公司。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属于董事长权限,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设立二级全资子公司情况概述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延伸公司产业结构,并进一步开拓能源市场、完善公司的战略布局,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嘉隆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宁夏嘉骏售电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属于董事长权限,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 证券代码:601366债券代码:113033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公告编号:2021-018 转股代码:191033 转股简称:利群转股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股份性质变更暨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 年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月2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2021年2月5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 2021JNAA10002】:截至2021年2月4日止,公司已收到96名激励对象认购资金人民币103,273,333.80元。
经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本 次拟授予96名激励对象的26,480,342股限制性股票将由无限售流通股变更为有限售流通股,公司股 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21-014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暨减持计划进展的公告 股东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及下期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公司股东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控股”)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约14,318,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于近日收到华力控股《告知函》,华力控股本次减持计划累计减持数量已过半。
根据《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 (元/股) (股) 比例 华力控股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220月212年4日2月22日-2021年5.99 2021年2月25日 5.32 6,972,10012,336,800 0.97%1.72% 合计 - - 19,308,900 2.70%
5、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根据集装箱公司《公司章程》,本次交易尚需经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

6、集装箱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集装箱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总资产 总负债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9年度/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387,953.44 58,796.94 329,156.50 89,917.59 13,130.95 2020年1-9月/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414,764.34 77,485.28 337,279.06 99,810,45 18,569.76 集装箱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7、交易标的评估情况本次交易按照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编制的评估报告中所载集装箱公司初步评估价值人民币3,853,590,249.08元乘以34.99%暂定交易价格。
中联评估基于若干假设,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集装箱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在对以上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进行了比较分析后,确定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前述评估报告结果尚待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乘以34.99%为准。

8、本次交易的作价由协议签署方经公平磋商后确定,并参考(i)中联评估所编制集装箱公司100%股权的初步评估价值,即人民币3,853,590,249.08元;及(ii)集装箱公司的未来前景。
本公司董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之整体利益。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2021年2月26日,天津港股份与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及中远海运港口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该协议,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同意收购且天津港股份同意出售集装箱公司的34.99%股权。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交付及过户时间安排自《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或被适当豁免,且天津欧亚交易(如下文“合同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部分所定义)的交割先决条件也已被满足或被适当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的其他时间,天津港股份与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应积极配合集装箱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集装箱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由工商登记机关核发新营业执照之日为本次交易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本次交易交割日应与天津欧亚交易的交割日为同一日。

2、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集装箱公司交易股权转让价款根据初步评估价值人民币3,853,590,249.08元乘以34.99%所对应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348,371,228.15元,最终股权转让价款以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集装箱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乘以34.99%为准。
集装箱公司将在交割日前按集装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对集装箱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按交割日前集装箱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双方应按照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利润分配金额对最终转让价款的金额进行调整,并确定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
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与天津港股份应在完成评估报告备案且目标公司董事会批准前款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补充协议以确定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金额。
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天津港股份支付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

3、合同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股权转让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各方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即《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各方已就《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分别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及适用法律要求完成了相关内部及外部的审议批准程序;
(3)天津港股份的控股股东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已遵守所有就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可能须遵守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定(包括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适用条文就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及取得必要的股东批准);
(4)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放弃或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集装箱公司已就本次交易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及适用法律要求完成了相关内部的审议批准程序;
(6)本次交易获得适当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7)中远海运港口向天津港股份所属子公司转让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欧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天津欧亚”,天津欧亚持有天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30%股权)之事宜(以下简称“天津欧亚交易”)完成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工作;
(8)天津港股份与中远海运港口就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
(9)本次交易取得其他必要的事前批准、登记手续(如有)。

4、主要交割先决条件集装箱公司交易须于包括以下各项主要交割先决条件在内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或被适当豁免,且天津欧亚交易的交割先决条件亦全部达成或被适当豁免后视为具备交割条件:(1《)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
(2)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
(3)天津港股份、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已经适当签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集装箱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章程及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且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中的安排可以满足中远海运港口对集裝箱公司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4)天津港股份根据本次交易后的集装箱公司合资合同及章程中约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已适当安排其提名的集装箱公司董事、委派的集装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该等辞任于交割日前完成;天津港股份、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后集装箱公司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适当签署相关决策文件及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该等提名、聘任于交割日前完成。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尽快满足前述履行交割义务的先决条件并力争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前交割。
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次交易全部或部分交割受到限制,或如果在2021年9月30日前仍未能完成交割,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协商,积极寻求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5、过渡期损益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与天津港股份同意,标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均由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享有或承担。

6、违约责任
(1)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天津港股份支付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0.05%的违约金。
逾期达20日,天津港股份有权解除本协议,标的股权仍由天津港股份所有,天津港股份及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应配合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其他必要手续使标的股权恢复至本协议签署前的状态,由此给天津港股份造成的损害,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应当予以赔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该约定处理。

(2)若因天津港股份原因导致集装箱公司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及配合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天津港股份应当赔偿由此给中远海运港口(天津)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逾期达20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权解除本协议。

(3)除前两款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发生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事件,守约方应自发现该违约事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如违约方接到通知后20日内仍不予以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0.05%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还需补足该损失。
(4《)股权转让协议》任何一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或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合理实际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差旅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

(5)中远海运港口为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和责任向天津港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7、争议解决因《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六十(60)个自然日内争议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并约定以普通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
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股权转让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若因天津港股份原因导致集装箱公司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及配合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天津港股份应当赔偿由此给中远海运港口(天津)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逾期达20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权解除本协议。
截止本公告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

六、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本次交易不存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情况。
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若本次交易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新增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本次交易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情况不受影响。
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将由中远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七、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集装箱公司位于京津冀经济圈,地理位置优越,在渤海湾地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本次交易符合中远海运港口战略规划,并有利中远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进一步提升与海洋联盟的协同效益及有助中远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继续加强在大中华地区的领先地位。
合作双方将积极提高天津集装箱码头航线的经营效率,加大环渤海干支中转协同力度,全力推动天津集装箱码头作为中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中远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的市场份额,打造东北亚战略枢纽港。
中远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相信,双方将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效利用双方资源,在集装箱板块资本合作、全球化码头投资及运营、人才交流与改革创新等多个领域进行全面合作。
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将由中远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内部资源拨付,不影响公司正常营运经营。
本次交易完成后,集装箱公司将成为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中远海运港口未就天津欧亚交易签订最终协议,且天津欧亚交易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有待中远海运港口与天津港股份进一步磋商。
公司将密切关注天津欧亚交易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报备文件中远海控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2月26日 公司名称 宁夏嘉骏售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6LNTE1E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城D区44号楼301号房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1年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 杨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股东情况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宁夏嘉隆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0 100% 合计 2,000 100%
三、该投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设立售电公司,符合当前国家加快推进售电侧改革政策要求;有利于公司借助当前电力市场改革契机,依托政策支持和区域优势,快速拓展在电力销售市场的相关业务,构建在配售电业务上的产业布局,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电力市场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具体如下表: 证券类别 变更前数量(股) 变更数量(股) 变更后数量(股) 无限售流通股 860,513,833 -26,480,342 834,033,491 有限售流通股
0 +26,480,342 26,480,342 合计 860,513,833
0 860,513,833 注:
1、上述拟授予股份已回购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证券账户号:B883249107)。


2、因公司处于可转债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以截至2021年2月18日转股后的股本总额为准。
后续,公司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96名激励对象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2月26日
2、股东减持股份前后持股情况股东名称股份性质 合计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例占总股本比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35,794,981 5.00% 16,486,081 2.30% 华力控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5,794,981 5.00% 16,486,081 2.3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华力控股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未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减持实施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将持续关注华力控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督促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华力控股《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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