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号 1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 重要提示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1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0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2月8日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丰泽
A、丰泽B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已届满,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投资十
一、基金的业绩十
二、基金的财产十
三、基金资产的估值十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十
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
六、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十
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十
九、风险揭示二
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二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二十
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二十
四、其他应披露事项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23.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泽A份额和丰泽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24.基金分级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5.丰泽A: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泽A份额26.丰泽B: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泽B份额27.丰泽A的开放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8.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29.丰泽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3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32.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3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3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7.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4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4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5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日,与丰泽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1.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62.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丰泽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泽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3.元:指人民币元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70.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万元)7,500 出资比例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SGR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计 15015,000 1%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
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
国籍:意大利。
曾在安达信(ArthurAndersen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AIPGSGR投资总监、CAAMAISGR及CAAIPG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AgricoleAlternativeInvestments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Agricole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
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
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
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国籍:中国。
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周恩源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2012年6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高级债券研究员,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2016年02月担任鹏华丰泽债券(LOF)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2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担任鹏华丰饶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至2018年07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至2018年06月担任鹏华弘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07月担任鹏华弘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3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3月担任鹏华丰享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5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7月至2018年03月担任鹏华丰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7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担任鹏华永泽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5月担任鹏华尊悦发起式定开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担任鹏华3个月中短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担任鹏华丰润债券(LOF)基金基金经理。
周恩源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2016年02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担任鹏华丰饶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至2018年07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至2018年06月担任鹏华弘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07月担任鹏华弘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3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3月担任鹏华丰享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5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7月至2018年03月担任鹏华丰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7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担任鹏华永泽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05月担任鹏华尊悦发起式定开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0月担任鹏华3个月中短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担任鹏华丰润债券(LOF)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1年12月至2016年02月 戴钢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
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联系人:王瑛联系电话:010-68858126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
现有员工23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
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1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3172.6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联系人:吕奇志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电话:(010)88082426传真:(010)88082018联系人:张圆圆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银行大厦801B室电话:(021)68876878传真:(021)68876821联系人:李化怡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3305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传真:(027)85557973联系人:祁明兵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联系电话:020-38927993传真:020-38927990联系人:周樱
(2)银行销售机构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宁联系人:张?
客户服务电话:95526网址: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耀球联系人:杨亢客户服务电话:961122网址: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联系人:陈幸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网址: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联系人:陈泾渭网址: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太普联系人:严峻客户服务电话:95398网址: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民吉联系人:董金客户服务电话:95577网址: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联系人:蒋娇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网址: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彭纯联系人:王菁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联系人:李亚洁客户服务电话:96699网址: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胡技勋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网址: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张莉客户服务电话:95511-3网址: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联系人:唐苑客户服务电话:95528网址: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金煜联系人:汤征程客户服务电话:95594网址:1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5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唐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网址:1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联系人:刘冬阳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网址: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联系人:刘玲客户服务电话:95561网址: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联系人:邓炯鹏客户服务电话:95555网址:18)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168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联系人:刘兴龙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网址: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沈仁康联系人:沈?
杰客户服务电话:95527网址: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易会满联系人:刘秀宇客户服务电话:95588网址:2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联系人:王未雨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2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洪崎联系人:穆婷客户服务电话:95568网址:2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周慕冰联系人:邱泽滨客户服务电话:95599网址:2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联系人:陈洪源客户服务电话:95566网址: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联系人:王硕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李庆萍联系人:迟卓客户服务电话:95558网址:
(3)证券公司销售机构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联系人:陈剑虹客户服务电话:95517网址: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峰联系人:蔡霆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网址: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联系人:金夏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网址: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法定代表人:董祥联系人:薛津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网址: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联系人:毛诗莉客户服务电话:95358网址: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法定代表人:高利联系人:丁敏客户服务电话:95571网址: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何耀客户服务电话:95525网址: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38-44楼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联系人:黄岚客户服务电话:95575网址: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邱三发联系人:梁微客户服务电话:95396网址:1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法定代表人:何春梅联系人:牛孟宇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法定代表人:杨德红联系人:芮敏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网址: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周杨客户服务电话:95536网址: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联系人:赵洋洋客户服务电话:95553网址:1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网址:1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法定代表人:祝献忠联系人:孙燕波客户服务电话:95390网址: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易联系人:庞晓芸客户服务电话:95597网址: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谢国梅客户服务电话:95584网址:1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俞洋联系人:杨莉娟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网址:1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法定代表人:李刚联系人:袁伟涛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网址:2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法定代表人:冯鹤年联系人:韩秀萍客户服务电话:95376网址: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法定代表人:曹实凡联系人:周一涵客户服务电话:95511-8网址: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联系人:邵珍珍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网址: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法定代表人:李梅联系人:李玉婷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2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法定代表人:余磊联系人: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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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货公司销售机构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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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方销售机构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T3A座19层法定代表人:钟斐斐联系人:戚晓强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网址: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法定代表人:黄永伟联系人:侯仁凤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王晓晓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网址: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17层法定代表人:江卉联系人:韩锦星客户服务电话:95118网址: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马林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网址: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网址: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法定代表人:陈柏青联系人:韩爱彬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网址: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法定代表人:汪静波联系人:朱了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网址: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张佳琳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网址: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联系人:王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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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丰泽B场内发售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联系电话:010-50938782传真:010-50938907负责人:赵亦清(三)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法定代表人:赵洋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联系电话:(010)58091000;(0755)23982200传真:(010)58091100;(0755)23982211联系人:黄亮经办律师:孔雨泉、黄亮(四)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法定代表人:李丹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魏佳亮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丰泽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泽B”)。
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丰泽A和每份丰泽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丰泽A和丰泽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丰泽A与丰泽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将于丰泽A的开放日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与赎回,丰泽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丰泽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丰泽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泽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
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在每次开放日后,根据丰泽A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7:3的情形。
(三)丰泽A的运作
1.收益率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A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35。
其中,计算丰泽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丰泽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重新调整丰泽A的约定年收益率,丰泽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泽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例: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25%,则丰泽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丰泽A的年收益率(单利)=1.35×3.25%=4.39%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丰泽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丰泽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丰泽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丰泽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丰泽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丰泽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丰泽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丰泽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泽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半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满1年、满1年半的日期分别为2012年1月31日、2012年7月31日、2013年1月31日,以此类推。
假设2012年1月31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年1月3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2年1月30日。
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丰泽A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泽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折算日日终,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泽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丰泽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丰泽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泽A的份额数×丰泽A的折算比例丰泽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丰泽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丰泽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与丰泽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
3。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丰泽B的运作
1.丰泽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泽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丰泽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丰泽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丰泽B享有,亏损以丰泽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泽B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泽A和丰泽B的份额总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A的开放日计算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丰泽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丰泽A与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泽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泽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泽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丰泽A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NAVa=NVT/Fa;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NAVb=(NVT-NAVa×Fa)/Fb;丰泽A与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设自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5亿元,丰泽
A、丰泽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泽A年收益率为4.2%。
则丰泽
A、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2%×180/365)=1.02071233元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35-1.02071233×21)/9=1.50722679元(七)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泽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泽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泽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丰泽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为丰泽A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NAVa=1.00×(1+Ra×Ta/Y);NAVb=(NVT-NAVa×Fa)/Fb;丰泽A与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设自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6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1亿元,丰泽
A、丰泽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泽A年收益率为4.2%。
则丰泽
A、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丰泽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2%×60/365)=1.007元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31-1.007×21)/9=1.095元(八)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转换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丰泽A和丰泽B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转换后,丰泽A和丰泽B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丰泽A和丰泽B份额转换公式为:丰泽A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A份额数×T日丰泽A基金份额净值/1.000丰泽B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B份额数×T日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1.000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章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25日证监许可[2011]1707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从2011年11月2日起到12月2日止,有效认购份额2,897,311,225.52份,利息结转份额1,100,365.38份,合计2,898,411,590.90份,募集户数为43,662户。
本基金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2月8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B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泽A与丰泽B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三)上市交易的时间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基金丰泽B份额于2011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于2014年12月8日终止上市。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4年1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丰泽B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泽A与丰泽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为丰泽B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丰泽A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在丰泽A的开放日申购或赎回丰泽A份额。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本基金办理丰泽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丰泽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泽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泽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投资者办理丰泽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丰泽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丰泽A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丰泽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丰泽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丰泽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丰泽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
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丰泽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丰泽A和丰泽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泽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泽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丰泽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泽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泽A与丰泽B的份额配比小于7:
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泽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丰泽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泽A与丰泽B的份额配比超过7:
3,则在经确认后的丰泽A与丰泽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丰泽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丰泽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丰泽A申购和赎回申请。
丰泽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丰泽A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丰泽A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例:在丰泽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丰泽
A,则其可得到的丰泽A份额计算如下: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丰泽A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即,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则可得到10,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份额的分级一章。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丰泽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丰泽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丰泽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丰泽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丰泽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泽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丰泽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巨额赎回的具体处理办法详见下文“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3)条以外的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泽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丰泽A巨额赎回。
当丰泽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分级运作期自2011年12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分级运作期届满,丰泽A与丰泽B两类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A、申购和赎回的期间转型后的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5年1月6日起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B、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自2015年1月6日起,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由原有丰泽
A、丰泽B持有人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90天 0.1% Y>9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例如,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数=5,000/1.128=4,432.62份即: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432.6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赎回费用=0元净赎回金额=11,480元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C、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自2015年1月6日起,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场内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申购份额=10,000/1.025=9,756.10份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756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申购金额=9,756×1.025=9,999.9元退款金额=10,000-9,999.9=0.1元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756份,退款0.1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1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D、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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