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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法治思想推动法治实践 2020年12月版 424 星期
法治周刊第39期 236593308@ 责任编辑:谢建荣/编辑:魏华 掌上达州 学习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周永开 甘做平安达州、法治达州、善治达州建设的铺路石 本报讯(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通讯员李刚)近日,市委政法委机关专题学习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周永开先进事迹,围绕“学习周永开,我该怎么办”主题展开讨论。
与会人员一致表示,要学先进、争先进、做先进,把“周永开”精神作为思想引领,甘做平安达州、法治达州、善治达州建设的铺路石,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自己力量。
讨论会上,一级调研员康繁荣分享了周永开的感人事例,勉励在场的 年轻党员,要坚定信仰,推动政法工作,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要真心为民,积极厚植心系群众的为民情怀,力所能及解决基层群众困难诉求;要勇于干事,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为契机,履职担当,创新作为,推动平安达州建设再上新台阶。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涂小云说,要做一名优秀共产党员,首先要做合格党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力求优秀,才能逐步成长为一名优秀共产党员。
他希望年轻同志要做到初心不改、言行一致、表里如
一,在平凡工作 岗位上干出优秀成绩,力求成长为优秀共产党员。
三级调研员梁娅琼说,周书记家简陋的居住环境让人感觉心疼,但周书记依然甘于清贫、乐在其中,将认真学习周老书记担当奉献的优良作风、严以律己的高尚情操。
机关青年干部徐浩然、何文平、王晓阳也纷纷表示,要始终保持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要增强绝对正能量的人生品格,学习周永开在奉献中收获快乐、放大格局、提升境界,切实提升履职本领和水平。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6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市长郭亨孝2020年12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第五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未将查处城市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查处违法建设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统称为查处机关。
第八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城乡规划的公告公示工作,针对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出具规划定性意见,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体育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并配合查处机关建立违法建设治理联动工作机制。
第九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将其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进行违法建设,不得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防控 第十三条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查处机关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数字经济等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和 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劝阻和制止责任,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建设。
居(村)民委员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经劝阻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查处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体育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告知查处机关,并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查处机关。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无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除外。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记分管理。
第十九条查处机关在依法认定违法建设后,以及违法建设状态消除后,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行政机关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有关行政机关和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违法建设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状态消除前,不得办理变更、转移等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违法建设 当事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可以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
施工单位不得承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无需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装饰装修企业在预售、销售、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或者建筑区划内的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做好书面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查处机关报告。
对查处机关认定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管理规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相关约定,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屋面、平台、构造框架、镂空等部位或者公共区域搭建建(构)筑物,开挖地下室等; (二)擅自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在建筑外立面墙体上开凿门、窗,改变建筑外立面原有门、窗位置、尺寸; (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章查处 第二十七条查处机关在违法建设立案后,对于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难以定性或者案件重大、复杂的,应当书面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意见。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违法建设的规划 定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查处机关调查处理 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查询相关土地、房屋等行政审批信息或者建设档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告,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查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前,查处机关应当催告违法建设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
经催告,违法建设当事人仍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条强制拆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强制拆除法律依据、实施时间、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强制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离违法建筑内的财物,查处机关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保管存放,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
实施强制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到场。
违法建设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提前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前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制作笔录、拍照,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应当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查处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 设的建设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查处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作出后,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违法建设当事人进入被查封施工现场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可以对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违法建设当事人现场阻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查处机关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法建设查处相关执法文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负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中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消极懈怠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者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查处机关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其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我市7部门联合发布重要通告 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本报讯(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闫军)近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司法局、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联合发布重要通告(下文简称通告),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通告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事项:
一、凡在境内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招募他人出入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贩卖电话卡、银行账户,以及为犯罪分子传授作案方法、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的,都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

二、凡在境内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对我市人民群众或公司企业实施诈骗致使财产受损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将逐一调查、一查到底,依法打击。

三、严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支付账户(包括支付宝、微信账户等)。
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服 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将被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纳入征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予以惩戒。

四、严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电话卡、物联网卡。
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一律纳入失信名单,每家电信企业5年内只保留其名下1张电话卡,且5年内限制其办理电话卡新入网、过户等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不再为其办理物联网卡业务。
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由公安机关适时向社会公布,予以惩戒。

五、凡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其子女在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等方面从严把关审核。
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一律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建设、购买、投资不动产的予以查封、拍卖。

六、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得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QQ等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
对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QQ等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当事企业的刑 事行政责任,同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并纳入个人征信,限制个人出境,限制经济活动,限制乘坐动车、高铁、飞机及入住宾馆等高消费行为。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提交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高度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的新手法新特点,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同时欢迎积极举报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对所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在捣毁犯罪窝点、打击犯罪团伙中发挥作用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举报电话:0818-2185110)。

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此规定期限内,对拒不投案自首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从严惩处。
男子酒后身亡同桌均需担责 本报讯(特约记者吴彤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闫军)漫长的疫情憋坏了喜欢聚会的酒友们,在疫情刚有所缓解的情况下,就有三五好友聚在一起,几盘小菜,两壶好酒,一舒疫情以来的憋闷,是多么的惬意。
然而,酒好喝,客难送,同桌饮酒的人,可能就因为酒友在酒后出事,要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7月,曾某邀约赵某某等亲友8人到达州市某酒店就餐,以表达对受邀亲友在其伤病治疗期间前往看望的感激之情,结果却引起了一起酒后不慎死亡引发的责任赔偿纠纷。
不听他人劝阻激情饮酒死亡 死者赵某某与曾某是同一小区的邻居,也是多年的好友,平日里就喜欢聚在一起喝酒聊天。
由于疫情发生,老友们都难得聚在一起,等到疫情有所缓解,曾某便邀约包括赵某某在内的几个朋友一起在达川区某酒店聚餐。
当日在饭局上,赵某某不听他人劝阻过量饮酒,并在就餐酒店留宿。
次日早上,酒店服务员发现赵某某仍未离开且身体异常,随后 120、110接警到达现场,确认赵某某已死亡。
同桌饮酒致死均需承担责任 经鉴定中心对赵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赵某某系酒精中毒后意识丧失,食物返流导致窒息死亡。
事后,赵某某的家属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饭局组织者曾某、饭局服务者达川区某酒店以及饭局参与者等8名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6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经常饮酒,应对自己的酒量大小和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和预见,但在饭局上饮酒没有进行自我约束,其主观上的过失和客观上的放任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曾某作为饭局组织者,对酒后的赵某某未尽到护送照顾义务。
达川区某酒店为饭局提供有偿服务,明知并放任赵某某酒后留宿,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曾某和达川区某酒店对赵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 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饭局参与者与赵某某虽然并非自行相约聚餐饮酒,但同饮者应在赵某某饮酒前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义务,主观上即有过错,依法应对朱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达川区人民法院综合赵某某、曾某、达川区某酒店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等因素,认定赵某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曾某承担15%的责任,达州市某酒店承担10%的责任,同桌饮酒者承担损失的25%, 法官提醒:目前,全国多数地区疫情防范等级有所下降,但疫情并未结束,聚会仍有风险。
希望大家尽量不聚会、不串门。
同时,饮酒时一定要有度,对于有醉酒的人员,清醒的同行者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及时通知其家属,避免喝酒过度引发悲剧发生,要切记“喝酒一时爽,追责全桌摊”。
中共达州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达州市司法局 主 办 法治达州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市司法局官方网站:/ 社址:达州市通川中路255号邮政编码:635099广告许可证:川达地工商广字(95)第2号周六刊定价:每期1.15元公开发行电话号码:总编室2376691办公室2377020广告中心2377273广告部2377187发行部2376656印刷厂2377081达州日报社印刷厂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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