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冀价行费〔2016〕195

河北 0
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和首批试点高校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中“高等学校学费由按学年收费逐步改为按学分收费,推动固定学制向弹性学制转变,2016年选取1-2所高等学校进行试点,逐步增加试点高等学校,条件成熟后在全省全面推行”的要求,我们选定了首批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制定了《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高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试行方案》规定,扎实推进学分制收费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要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面向广大师生做好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取得广大师生的理解和支
1 持;要加强收费管理工作,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收费;要注重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二、非试点高校要按照《试行方案》及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分制教学改革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本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前期准备工作,条件成熟的可按照《试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试点单位。

三、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开学执行。
联系人:叶茂军电话:0311-85206712附件:
1.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
2.河北省首批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名单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6年9月29日
2 附件
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 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中“高等学校学费由按学年收费逐步改为按学分收费,推动固定学制向弹性学制转变,2016年选取1—2所高等学校进行试点,逐步增加试点高等学校,条件成熟后在全省全面推行”的规定,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和弹性学制为核心,以取得规定最低总学分数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为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一般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各高校可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
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年数-每学分学费标准
3 ×毕业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年数(公式中标准学制年数指固定学制年数,如普通本科学制4年,下同)。
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
学生正常(不含重修)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除上述计费方式之外,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不违背学生正常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简便易行、计费合理的原则,选定其他的学分制计费方式。
第五条学校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按相应的计费方式换算成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按学生实际所选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应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选修的学分的学费加专业学费,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
第二学年及以后按专业学费加学生选修学分学费收费,如目前难以做到也可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下学年初按学生实际选修学分学费加专业学费结算。
实行按学年学费标准预收的,学生结束学业或毕业时进行学费总清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学生修完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专业学费按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多收部分
4 毕业退还学生。
学生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自己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修(含双学位、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由高校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九条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应给学生1—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选课程的,在开课前或试修期间申请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超过试修期且开课课时在本学期该课程总课时50%(含50%)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开课时间超过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
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考核),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实行学分制后,设置补考安排的课程,学校对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重修学生,学校可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和相关课程学分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按转入
5 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和学分标准计收当学年和以后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转入前学年的专业学费及已合格修完的课程,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结算。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申请的,全额退还其当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学分收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费原则退费。
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因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学生发现后要求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其他费用退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在读学生参军不保留学籍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相关学费,保留学籍的不退还当年所缴纳学费,待复读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不退还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其他费用退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内实施学分互认的高校,由接收
6 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按照学生实际所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重复收取转入学生专业学费。
派出学校收取学生派出期间的专业学费,不再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申请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高校,于每年5月1日前将书面申请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文执行。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申请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基本情况。
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2.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包括实施时间,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定,选课办法、课程考核办法、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退选、加(重、辅)修课程、重新学习课程等管理规定。

3.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包括学分制计费办法,退费办法及各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与学分制学费标准对应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高校要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软件平台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
7 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经批准的学分制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减免政策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收费政策变动时,高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省有关部门将对各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2016年秋季入学开始在试点高校新生实施,老生是否实行学分制收费由试点高校自行确定。
未纳入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高校和学生仍然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河北省首批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名单
1、河北师范大学
8 2、河北经贸大学
3、河北地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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