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内的意外事故,A6法治视点

■年20188月14日星期二本版编辑李佳电子邮箱:lijia3111@ 酒■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淅川一男子在酒店内寻找卫生间,却误入标志不明显的传菜口导致摔伤,花费不菲医疗费。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酒店承担赔60%偿责任,男子自担责40%任。
本报记者王淼通讯员王文彬特约记者张长海 寻找卫生间误入传菜口 年20172月,淅川县的陈某在某酒 店内的店因内急寻找卫生间,却误入酒店传菜 口,导致从二楼掉到一楼,身体多处骨折。
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
陈某认为该酒店传菜口既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且事发后该酒店对其所受伤害置之不理,遂将该酒店起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元381004。
审理双方均有错 诉讼中,被告某酒店答辩称,原告陈某当天是在醉酒情况下,跟着别人到酒店里玩,并非在酒店消费的客人,也非受被告邀请而来,因此不同意赔偿陈某。
淅川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酒店经营者,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范围内 意外事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进入场所 的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现场勘验,被告某酒店二楼设置的传菜口,外观与酒店其他房间门区别不明显,警示标志过高,不足以让人辨别系传菜口;事发前传菜口的门处于未上锁状态,成年人可轻易打开,且当传菜口内的简易电梯降至一楼时,形成一层楼高的空间深度,这些安全隐患容易给人造成误导,也产生了不安全的因素,存在过错。
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边环境缺乏观察,对自己的安全注意不够,其在未仔细辨别洗手间位置的情况下即推门而入传菜口,摔至一楼造成身体损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考虑上述情况,酌定被告某酒店对原告陈某的损伤承担的60%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担责40%任。
故判决酒店担主责经法庭认定,原告陈某共损失医 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元285785.86,被告某酒店需承担元171471.51,另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责任比例及当地生活水平,法庭酌定为元10800,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总数额为182271.51元,遂作出判决,被告某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损失共计元182271.51,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酒店以陈某误入传菜口受伤证据不足、主要责任在于其自身等为由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4 法在身边■ 网上拘辱留骂日警察
8 本报讯(记者吕文杰)不久前,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刘明洋在将嫌疑人送进看守所返回途中因公牺牲,没想到有人在网络上却对牺牲民警发表侮辱性言论。
近日,迫于警方压力,王某从浙江回到南召向警方投案,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7月22日,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因公牺牲民警刘明洋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后,社会各界人士深切缅怀。
爱心网友将刘明洋同志追悼会视频发朋友圈缅怀,当天下午一微信网民留言侮辱性的言论,一时间激起了广大爱心网友的愤慨,纷纷对其予以谴责。
该网民发表的对牺牲民警侮辱性言论,挑战道德底线,伤害人民警察感情,侮辱警威,寻衅滋事。
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南召县板山坪镇居民王某有重大违法嫌疑。
近日,王某迫于压力主动从浙江回来,到南召县公安局板山坪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本人在朋友圈发表针对牺牲民警的不当言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南召县公安局对王某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8日。

4 偷嫌盗犯游戏被账抓号本报讯(记者李佳特约记者王远 通讯员魏颖)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卖给他人,后又通过自己身份证号等原始注册资料找回邮箱账号,并且修改了密码,供自己使用。
日前,犯罪嫌疑人钟某以涉嫌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
年201710月,钟某通过“淘手游”交易平台,将自己的网易游戏“率土之滨”的一个游戏账号以万1.5元卖给郭某。
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郭某又向账号内充值1万元左右。
年201712月6日,钟某在未和买家郭某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身份证号等原始注册资料找回游戏账号,并且修改了密码,供自己使用。
郭某发现后,遂通过电话、微信、QQ联系方式与钟某联系,钟某均未给予回应,并且将郭某拉黑,郭某随即报警。
年20185月,钟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科技网络公司被抓获归案。
到案后,钟某后悔不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郭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目前,该案正进一步审理之中。

4 分法手不必须支还持钱本报记者王淼通讯员张长海谢蕊娜 淅川90后青年万某在谈恋爱期间,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先后向其女友转出“520”、“1314”等数额不等的钱款。
分手后,这些钱款属于赠予还是借款,是否能要回来?近日,淅川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据原告万某诉称,2017年2月,其经人介绍与被告田某相识,期间,万某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转给被告田某数额不等的钱款。
至当年7月,因一次未转钱,被告田某将其微信拉黑。
之后,万某要求田某返还所给的钱款遭到拒绝,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返还其微信借款元32811,支付宝转账5796元,现金元1300,共计元39907。
法庭上,被告田某辩称,原告万某支付的钱款系与其谈恋爱的单方自愿赠予,自己并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借钱请求,并且其中的“520”、“1314”等都是有特殊含义的数额,1300元现金系万某让其去郑州看望他的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万某提供的转账凭证来看,转款跨度时间长达半年,共有几十次,金额有大有小,有1000元的,也有十几元的,转款方式也比较随意,有发红包,有转账,微信中许多转账系由特殊数字含义的数额(如“、5201314”)组成,在此期间既没有注明款项支付用途为借贷,也没有要求被告还过款,更没有提供其有效证据证明有关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
在法律上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予。
为此,对原告万某的诉求,法庭不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4 桐柏县检察院组织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检察官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等方式,向群众讲解了扫黑除 恶的相关知识累
4 通讯员周闻胜郭冬冬摄 ■法治园地 共建乡村治理“三治合一”格局 □亚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如何在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其关键在于着力共建乡村治理“三治合一”格局。
法治强保障。
基层乡村是依法治国的基点、重点和难点,基层乡村的法治状况决定国家的法治状况。
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引导基层乡村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运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各项工作,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基层各类社会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调处机制,强化法律服务,培育法治精神,倡导全民守法,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取向。
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包括成文的法律制度,还包括乡村既有的如四议两公开等村规民约,把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具体化,充分发挥法律 法规(包括村规民约)等刚性约束功能,缓解农村法治化进程中利益纠纷和冲突,以法律为纲推进乡村法治化,为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基层法治环境。
德治扬正气。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树立时代新风,切实发挥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着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要在多元道德价值观念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立村民道德规范,并且通过基层在实践中探索的村民自发评选和评判的方式,挖掘普通村民身上的真、善、美,用身边的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凝聚向上向善的强大正能量。
要通过以评立德、以文养德、以训传德、以规促德等社会公益活动,引导社会风气良性发展。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公益活动方面的功能,帮助解决群众日常生活中的难题,从而推动崇德向善、文明礼貌、见利思义的社会风尚,最大限度发挥德治的软性约束作用。
要积极构建新时代乡村诚信体系,建立村民诚信奖惩机制,切实加强诚信社会建设。
自治增活力。
在社会治理进程中,要不断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有序参与社会事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
要着力健全基层乡村自治机制,强化自治和服务功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扩大居民自治,切实保障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力,有效化解内部矛盾。
通过落实民主权力,坚持民主选举保障基层民众的政治参与愿望,呼应民众的民主诉求;通过财务公开,在村级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或变更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经营方式和处置村庄资产、确定重大投资项目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时,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增强村民对于村庄事务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消除潜在矛盾根源。
要坚持以党建为统领,以“共商共信、共建共享”为原则,搭建村级民主管理协商平台,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从而实现普通村民对于村级事务的真知情、真参与、真监督、真管理。

4 ■庭审直击 古稀 本报记者张萌萌通讯员郝晓欢杨亚冰 近日,西峡法院西坪法庭的法官们走进西坪镇瓦房店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郑某是一位70多岁的老母亲,被告柯某是她的大儿子。
1996年,在达成的分家协议中约定原告郑某由长子柯某赡养。
2016年冬,原告因患病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开始到被告家和被告一起居住生活。
其间,原告和被告夫妻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遂原告搬出去独住,每月光吃药要花费余800元,原告无力承担,生活困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无果。
无奈之下,老人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西峡法院西坪法庭受理该案后,多次下乡走访,实地了解案情,因考虑到赡养纠纷案件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在农村影响较大,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西坪法庭的法官们决定在本地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
上午9点,庭审开始。
炎炎酷暑,庭审现场仍吸引了村里百余名群众前来旁听。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理释法,他告诉被告,我国从古至今讲究尊老爱幼,所以不管是法 老人的赡 律,还是民俗道德,都要求子女必须赡养父母。
老人辛苦将孩子们抚养长大并成家立业,现身患癌症卧病在床,正是子女该尽孝道的时候。
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耐心劝诫下,双方都同意调解,但最终由于被告迫于经济困难,双方对赡养费意见分歧较大,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合议庭商议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每个月支 养案 付原告赡养费元800,其他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
在村子里开展巡回审判,审理赡养纠纷案件,让更多群众切实感受到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同时通过现场开庭、以案释法,拉近了法庭与人民群众的距离,真正起到了普法宣传的作用。

4 下图为庭审现场本报记者吕文杰摄 组版王萌雅校对李佳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检我察的官大圆学了梦 本报记者刘亚芳通讯员赵博 “刘阿姨,告诉你个好消息,我被郑州科技学院录取了,小陈被商丘学院录取了……真是感谢您对我们的帮助……”当邓州市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刘佳接通电话时,电话里面的孙某激动地说个不停,这时的她能感受到对方无尽的喜悦。
而刘佳心里同样是兴奋不已,因为自己所办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四名涉罪未成年人全部考上了大学。
事情要从去年说起,去年9月,邓州市某高中高三的孙某、陈某四人,因琐事纠纷,出于哥们义气,在同学杨某的纠集下,将被害人张某、董某打成轻微伤,他们四人(杨某被另案处理)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检察机关。
刘佳拿到案件后,经审查发现,四人作案时均系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且刚刚升入高
三,系在读学生,案发后四人能够主动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具有悔罪表现,经慎重考虑,她向检委会提交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申请,最终,该院检委会于11月24日对孙某等四人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且考察期8个月,保障他们能够顺利进行学业。
考察期间,四人变压力为动力,努力学习,表现良好,该院于7月24日对四人做出最终不诉处理。
而刘佳也一直操心着四人能否考上大学,当得知他们考上大学的消息,心里的一块石头也算落了地。

4 ■法治一线 保网障络债司权法人拍权卖益 本报讯(记者李佳通讯员代凤)近日,桐柏县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历时1天,经过36次竞价,成功以万102.22元拍出一处房产,溢价36%,不仅清偿了本案50余万元的执行标的,还为南召法院另一执行案件成功进行了保全。
年20183月,桐柏县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将马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后经调解,双方于5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马某于5月25日前归还借款及利息。
调解协议生效后,经多次催要马某仍未还款,小额贷款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执行干警的多方协调,双方最终同意由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马某、王某共有的一处位于南召县,评估价为万75.02元的房产,用以偿还欠款本息。
当日拍卖开始后,迅速引起千人围观,加价从一开始的元2000一次增加到元8000一次,经过36次激烈的竞价最终成交。
据了解,近年来,桐柏县法院大力推进司法拍卖工作,利用公共平台多方宣传,提升拍卖成功率,降低拍卖成本,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年20186月起桐柏县法院执行局共在网络公开司法拍卖8件,成功拍出3件,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提整升合公办益案诉资讼源质效 本报讯(记者李云平通讯员刘潮杰)淅川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整合办案资源,提升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加强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效,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健康发展。
至目前,该院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件。
为推动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该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工作的意见》,明确“一把手”工程,加强内部有效协作、上下统筹协调、案件指导管理。
并规定案件线索统管、法律文书把控、交办督办提办的相关程序,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和“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同时,加强内部协作配合。
制定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的规定》,要求其他业务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及时向民行检察部门移送,并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案件线索的移送。
与此同时,该院还积极与县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水产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强化与环保领域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共享等。

4 ■律师说法 法人代公表司必借须款偿还吗? 年20168月,某加工公司法人代表金某,以筹集经营资金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某公司借款万300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该公司将借款转入金某个人账户。
后,借款到期,某公司多次催要,金某却一直拖延还款。
最近,某公司向金某公司内部员工打听得知,2016年全年,金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但老板金某年20169月却在郑州购置了几处房产。
现该公司名下没有啥财产。
请问:金某公司借款,金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偿还吗? 对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王萌解释:本案涉及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款归个人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否偿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本案中,金某以筹集经营资金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某公司借款,且在收到借款后,并未投入公司经营,而是用于自己购置房产。
因此,可以初步认定金某公司系名义借款人,金某系实际用款人,依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民事理念,依据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金某应对公司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 (本报记者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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