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53,微信转账一年的限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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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李波 2021年12月10日星期五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 信息披露DISCLOSURE D53 证券代码:603636 证券简称:南威软件 公告编号:2021-075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退伙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补充说明、参与设立泉州海丝 起航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其他投资基金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退伙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现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并对参与设立泉州海丝起航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其他投资基金的进展进行说明。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退伙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补充说明2021年11月,经公司与会同鼎盛基金全体合伙人友好协商并一致同意,退出由平潭会同宏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会同基金”)(公告编号:2016-067),并于同月完成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告编号:2021-073)。
现将公司实缴出资及收回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根据《厦门会同产业升级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会同合伙协议》”),合伙企业项下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分期缴纳,首期出资为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5%。
合伙企业应当在其经营期限内每年按其总认缴出资额的2%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2017年2月23日,公司完成首期出资500万元;2017年5月11日,会同基金与航天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云健康”)签署增资协议书,总投资额1,500万元,根据《会同合伙协议》约定,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按比例出资450万元,并将款项汇至厦门会同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托管账户。
但由于项目方原因,关于航天云健康的投资未能完成,该笔投资款未返还给公司,直接作为公司二次出资款,故公司累计向会同基金实缴出资950万元。
根据《会同合伙协议》,2016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共需缴纳8,202,739.73元管理费(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公司无需缴纳2021年管理费),经多次协商并综合计算银行理财收入及相关手续费、审计费用等,本次退伙取得货币资金2,493,717.67元。

二、关于参与设立泉州海丝起航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进展情况(一)成立背景为抓住我国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公司于2021年3月与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万创”)、自然人颜雨声签署《泉州海丝起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海丝合伙协议》”),共同发起成立由海丝万创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泉州海丝起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丝基金”或“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3,000万元,公司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8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60%。
本次设立合伙企业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已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二)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
(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GT9T67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城国主要管理人员:苏城国,系海丝万创总经理,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目前不在上市公司任职,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丁荣路御殿花园5号楼商业楼3楼302-50营业期限:2019年12月26日至2049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管理模式: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能力,促进金融与产业的结合。

(2)出资认缴情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 出资 (万元) 比例 方式 杜晓鹏 600 60.00% 货币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 20.00% 货币 泉州海丝远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 20.00% 货币 合计 1,000 100.00% - 注:杜晓鹏先生不在公司任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海丝万创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其20%的股份,除此之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丝万创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无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与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的安排,与第三方亦不存在影响本公司利益的安排。

(3)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海丝万创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具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登记编号:P1071031)。

(4)主要投资领域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包括不限于行业信息化、云计算、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

(5)近一年经营状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丝万创经审计的总资产7.42万元,净资产236.32万元,营业收入0.07万元,净利润-13.68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海丝万创未经审计的总资产281.28万元,净资产282.42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3.91万元。

2、有限合伙人颜雨声,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50524************,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颜雨声先生非本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三)参与设立的合伙企业情况合伙企业名称:泉州海丝起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8RL1E53N执行事务合伙人: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丁荣路39号御殿花园5号楼商业楼2楼210-11成立时间:2021年3月8日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合伙企业期限:2021年3月8日至2071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基金存续期:5(3+2)年,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计算。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于第3个年度届满日前提前终止投资存续期,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提前终止的通知,否则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存续期可自动顺延至第5个年度届满日前。
若投资项目存续期间发生提前退出的情形,投资项目将提前终止。
如因项目需要,超过上述合伙企业的投资存续期,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通过。
投资范围:投资新兴信息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高新信息技术产业的成长期或成熟期企业,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产品等。
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一定协同关系。
投资项目和计划:暂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

(1)《海丝合伙协议》签订时,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金额(万持股 出资 元) 比例 方式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800 60.00% 货币 颜雨声 有限合伙人 1,170 39.00% 货币 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30 1.00% 货币 合计 - 3,000 100% - 公司与上述其他投资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上述各方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且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意向。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在上述其他投资各方任职的情况,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本次公司参与投资基金,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出资缴付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为分期缴纳,普通合伙人首期出资为10万元人民币,有限合伙人首期出资为100万人民币。
后续实缴出资,原则上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需要,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后30日内缴付出资。
公司(有限合伙人)已于2021年5月27日缴纳认缴出资100万元;颜雨声(有限合伙人)已于2021年5月25日缴纳认缴出资100万元;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已于2021年5月26日缴纳认缴出资1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合伙人已完成本合伙企业的首期出资。

(3)基金登记及备案海丝万创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信息如下:基金名称:泉州海丝起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备案编码:SQM001管理人名称: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1年06月08日(四)《海丝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资
(1)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2)本合伙企业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以现金形式缴付。
有限合伙人在认缴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不应低于100万人民币,且认购金额须为10万元的整数倍
(3)与出资相关的特别约定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为分期缴纳,普通合伙人首期出资为10万元人民币,有限合伙人首期出资为100万人民币,且应当在本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
后续实缴出资,原则上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需要,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后30日内缴付出资。
若因有限合伙人自身原因导致其未能按时缴付其认缴的出资,导致本合伙企业违反任何文件中的任何约定,以及/或导致本合伙企业及/或普通合伙人被相关方追究任何责任,则违约的有限合伙人应就普通合伙人及/或本合伙企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合伙人
(1)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权力1)普通合伙人应当以符合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且应当对本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本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
普通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权以及制定相关决策的权力。
2)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
3)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4)管理和维护本合伙企业的资产。
5)开立、维护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财产的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0)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文件。
11)对本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12)变更其委派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3)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4)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3)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2)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负有忠诚、勤勉义务。
3)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供合伙人备查。
当合伙人名单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修改时,普通合伙人应相应更新合伙人登记册,并根据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普通合伙人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且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对外担保、质押等可能引起第三方要求处置该基金份额。

5)执行重大事件及投资管理信息报告编制职责。
6)根据本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按法律规定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本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6)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权限1)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管理措施及决策,签署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3)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4)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聘任(或解聘)合适的人员或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之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文件。
5)负责组织文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6)负责组织召集合伙人会议。
7)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等。

(7)普通合伙人违约事件在发生下列事件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的,本合伙企业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散(若尚处于投资期内,则投资期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1)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以及执行合伙事务时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2)普通合伙人发生合并、分立或企业形式变更、或解散、清算、破产等清算事件,从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能或义务的。
前述1)、2)项所述事件统称“普通合伙人违约事件”。

(8)责任的限制除非发生普通合伙人违约事件,否则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普通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之雇员及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本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本合伙企业。
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本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超越本合伙企业授权范围所引起。

(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及合伙权益转让在本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本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如果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发生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经超过2/3份额的有限合伙人推荐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书面认可并接受后,该法人即成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新的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
(1)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如下: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监督;2)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加合伙人大会,并以其实缴出资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4)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可查阅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5)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根据本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以及提出其他相应权利救济;6)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8)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的向本企业出资。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费用。
3)有限合伙人对外不得代表本企业。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且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对外担保、质押等可能引起第三方要求处置该基金份额。
5)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否则在本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

(4)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全体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在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存续期间,在下列前提条件获得满足后,有限合伙人(就本条而言,下称“转让人”)可以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权益:1)事先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意;2)受让该合伙权益的受让人(就本条而言,下称“受让人”)被接纳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后,成为本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
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所有与有限合伙人有关的事项均应适用于受让人,而且受让人应以其受让的合伙权益为限,继承转让人在本协议中的相应权利和义务;3)受让人需满足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受让人只有在本条约定的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并且已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后,方可被认为已被本合伙企业接纳为有限合伙人。

(6)新增合伙人的入伙1)新增合伙人的决策程序新增有限合伙人入伙只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新增普通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新增合伙人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的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增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增合伙人入伙后,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按照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选择适当的有限合伙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并安排缴纳出资事宜。

(7)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在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存续期间,除“
(5)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中约定的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
如果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1)可由其他现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
(2)相应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若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宣告破产等)导致本合伙企业违反相关约定,或导致本合伙企业及/或普通合伙人被相关方追究赔偿责任,则该有限合伙人应就普通合伙人及/或本合伙企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建立一个由3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全体合伙人负责,负责与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决策及退出有关的一切事宜的最终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制定。
注:目前公司已委派1人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权本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投资决策权,并委派代表具体执行管理投资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投资收益方案的制定;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项目退出、资本运作等做出决议,具体包括收购、持有、保留、管理、监督、拥有、表决、重组、出售、转换、保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合伙企业持有或代表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其他资产,其中包括对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和闲置资金各种临时投资;3)对委派合适人选代表合伙企业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议;4)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条件做出决议;5)决定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6)对其他涉及合伙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等。

(3)投资范围本合伙企业主要为寻找并投资新兴信息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高新信息技术产业的成长期或成熟期企业,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产品等。

(4)投资限制1)有限合伙不得从事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流通股股份的交易(证券交易),但是前述证券交易不包括有限合伙在从所投资项目退出时进行的证券交易以及通过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中国法律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所允许的方式从非散户手中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配售的股份等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证券交易行为,不得进行使有限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有限合伙不得对除投资组合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5、收益分配
(1)收益来源项目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被投资公司预分配现金、闲置资金理财、项目退出所得(包括转让对被投资公司投资的转让所得、被投资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项目投资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业就取得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如有)。

(2)管理费安排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和服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投资存续期内由全体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并按以下方式提取:合伙企业应当在其投资存续期限内每年度按其总实缴出资额的1%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各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额承担相应的管理费。
合伙企业第一年度管理费应在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按实际运作时间计算)。
以后每年度的管理费应在每年的01月15日前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予以支付,不满整年的按全年计算。

(3)收益分配1)一般收益分配本合伙企业自投资项目退出后,由项目退出所收到的全部现金在扣除已经发生的以及合理预留的,由合伙企业承担的税费(指政府部门对本合伙企业,或对本合伙企业的收入或资产,或对本合伙企业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根据“
5、收益分配
(2)管理费安排”中约定的支付剩余管理费及协议中列示的费用(即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后,为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
在前述约定的收益之外,可分配现金还包括本合伙企业除用于开展股权投资之外的闲置资金,以及该等闲置资金的投资收益。
可分配现金按以下顺序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A.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其取得100%的实缴出资额;
B.如有余额,向全体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其取得相当于其实缴出资额*投资收益率8%*投资期限/365的基本收益;
C.如有余额,视为超额收益,其中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除非普通合伙人和合计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2)非现金分配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判断认为以股权、产权、股票、资产或其他形式的非现金权益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在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自分配完成之日前15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按照协议有关现金分配的约定条款进行了现金分配。
有限合伙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合伙人另行协商。
(五)投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投资海丝基金,可以有效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能力、投资渠道及投资经验,进一步拓展公司投资领域,优化公司产业布局。

2、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本次投资,本次出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9%。
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合伙企业可能面临未能寻求到合适投资标的风险;
2、合伙企业由于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同时海丝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基金亏损的风险。

三、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进展情况2016年11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威资管”)与道高(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南威道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威道高”)(公告编号:2016-084)。
2017年9月,公司与南威道高、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汇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汇创荣”)共同签署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安高合伙协议》”)并于同月取得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高基金”)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告编号:2017-102)。
现将安高基金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安高合伙协议》,作为南威道高的合伙人,南威资管于2017年3月3日按持有份额认缴出资100万元,道高(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亦按持有份额认缴出资100万元,上述共计200万元作为南威道高向安高基金的首期出资,用于安高基金日常经营运作。
根据《安高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剩余认缴出资进度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决定。
因安高基金至今未有合适的对外投资项目,截至目前其他有限合伙人未对该基金进行出资,亦未有其他有限合伙人加入。

四、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与厦门德宏嘉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公告编号:2016-026)。
结合合作各方对基金的合作模式和运作细节的磋商结果,经公司评估,合作方案可能涉及对董事会原审议内容的调整。
基于谨慎考虑,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201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取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取消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
(公告编号:2016-034)。
公司决定不再设立该产业投资基金。
公司将积极敦促基金管理人关注政策变化、市场情况,寻找优质项目,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后续推进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鹏华稳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稳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1、鹏华稳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741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03月11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请见“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1年12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鹏华稳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示或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鹏华稳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稳瑞中短债;基金代码:014446)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6、募集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7、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具体各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03月11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相关规定
1、认购费率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0.30% 0.12% 100万≤M<500万 0.10% 0.03% M≥500万 每笔500元 每笔5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费用=固定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
则认购份额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30%)=9,970.09元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70.09=29.91元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70.09+5.20)/1.00=9,975.29份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75.29份。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三、开户与认购(一)使用账户说明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含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A加钱包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最后一个认购日的认购截止时间为15:00。

3、认购程序
(1)投资者可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上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人有效的银行卡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A加钱包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至16:30(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②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③指定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证明原件(需银行盖章,如开户回执,业务回执等)④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⑤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⑥填妥并由本人签名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际(地区)税收居民需要填写此表格)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人、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个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①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由本人签名;②需要提交申请日1个月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机构 出具的加盖有效业务印鉴的该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③银行账户流水及最近3年的个人完税证明或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最近3年个 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证明;④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在《专业投资者确认书》中勾 选);⑤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 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②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③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证明类型包括:金融许可证、经营期货证券许 可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管理资格、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④填妥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不需要填写,注:以下机构需填写: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⑤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
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⑥银行账户确认书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⑧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⑨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⑩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如资产管理合同首末
页、产品合同首末页、产品设立证明文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①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②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③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④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⑥QFII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⑦中国证监会颁发的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机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二)、(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①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②加盖公章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资产证明(可提供最近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③加盖公章的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证明(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④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确认书》中勾选)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确保在当日16:30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中国护照等)②转账凭证复印件③填妥并签字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②转账凭证复印件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①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或《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②上述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交款: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银行账号:2443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④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何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联系人:吕奇志(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设立日期:1988年08月22日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电话:021-52629999传真:021-62159217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宁(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电话:(010)88082426传真:(010)88082018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电话:(021)68876878传真:(021)68876821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联系电话:(027)85557881传真:(027)85557973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联系电话:(020)38927993传真:(020)38927990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法定代表人:何如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联系电话:(0755)82021877传真:(0755)82021165联系人:范伟强(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联系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联系人:刘佳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联系电话:(0755)25471000传真:(0755)82668930联系人:蔡正轩经办会计师:奚霞、刘西茜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鹏华稳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鹏华稳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1年12月10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7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更新财务数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1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 融资)[2021]9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审核问询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及时将书面回复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时,结合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请文件中涉及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同步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等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179 证券简称:阿拉丁 公告编号:2021-066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阿拉丁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12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114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上交所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意见和需落实问题。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落实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回复说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本次发行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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