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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2年3月21日星期
责编:韩妙君版式设计:苏韵校对:何远平 在追赶新闻的路上传递着品牌的力量 对电商霸王条款“说不”! 新司法解释宣告“签收即认可”无效 针对网络消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自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直接宣告五类屡禁不绝的“霸王条款”无效,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商平台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电商承担;电商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鉴于网络世界中的霸王条款五花八门,第五类的兜底条款有足够威慑力,有助于打击网络消费中各类滥用格式条款、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
“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从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到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
消费者网购时再遇到电商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等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最高法也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一个案例中,消费者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看到出售“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信息,经与卖家确认系全新官方正品后付款下单。
收货后,消费者发现该产品是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查明,卖家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卖家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 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达5万余元。
据此,法院认定卖家行为系商业性经营行为,构成销售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判决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办理商事登记的卖家固然是经营者,未办理商事登记但事实上开展商事活动的卖家也是经营者。
”刘俊海说,为精准锁定网络消费中的二手商品责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在认定销售者是否从事商业经营时,综合斟酌其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和收入等情况而定。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 资料图 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无效等,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直播间销售推广食品较为普遍,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还有些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如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把好关,消费者面临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审核的对象是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播间。
”(经济日报) ■调查 电子产品常遇“拆封不可退货” 互联网消费兴起后,由于“网购退货难”常被消费者诟病,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首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七日“后悔权”。
此后,2017年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施行,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实际执行提供了具体指导。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第八条早已明确退货商品视为“完好”的标准,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当中并不包括商品包装。
然而,只要拆封就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在网购中并不少见,尤其是电子产品。
3月14日,记者就部分手机产品分别咨询了三家知名电商平台的客服人员,发现不同平台、不同店铺、不同品牌规定不尽相同,且仍有一些店铺规定“拆封不可退货”。
同一款售价近6000元的手机在其中两家电商平台的自营 店中,客服人员均明确表示,该手机仅在未拆封的情况下才享 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拆封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享受 7日内退货、15日内换货,没有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而在另一家电商平台的品牌旗舰店中,客服人员则回 复称,商品签收后起算的七天内,只要没有人为损坏,即便 手机拆封、激活也可以免费退货。
但就在该平台“直营进 口超市”售卖的同款手机,则规定无拆封、未激活才享受
天无理由退货。
另一品牌售价近万元的折叠手机,在三家平台的自营店 或品牌旗舰店中,均规定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部 分自营店还注明插卡、联网、下载软件、点击激活或点击现在 开始都属于激活行为。
同样,在当中一家平台的“直营进口 超市”售卖的同款折叠手机,仍规定拆封后无质量问题不支 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记者就此提醒消费者,为免买后麻烦,购买前一定要详细 咨询客服人员。
(北京日报) ■提醒 网购电子产品要格外谨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丹也提醒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前提是,消费者拆封查验时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
在这一点上,消费者在网购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时要格外谨慎。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2019年1月,一位顾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花7000余元购买了一台富士相机,试用后感觉不符合自己的操作习惯便申请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商家拒绝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顾先生退回的相机因其进行了试用,在相机电池和内存卡上均留下触点,明显影响商家对相机的二次销售,未支持顾先生退货退款的请求。
而在另一起杨先生网购手机的判决中,由于杨先生收到货后,不仅拆封了手机的包装盒,还将手机激活,后以“屏幕不好,白青色”为由申请退货。
但商家送检结论显示“测试未见故障”。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按照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手机激活后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
杨先生将商品包装拆封后,激活了手机,产生了数据类使用痕迹,涉案商品已经不完好,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因此驳回了杨先生要求退货退款的申请。
李丹提醒,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电器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即包括“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像手机、相机之类的电子产品,出于消费习惯,二次销售对产品的完好性要求较高,消费者在网购此类产品时,验货的过程要格外谨慎。
”李丹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前,可先行在线下进行体验。
(北京日报) 住建部出手!你的住房,或有这些大变化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征求意见稿要求,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米,宽度不应小于1.10米,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米至1.10米。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公共楼梯的设置,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米;楼梯井净宽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
对于配套设施,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所;配套车位数量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住宅项目所处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配置新能 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应设无障碍停车位。
在场地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三分之
一,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此外,住宅建筑应配建附属道路,应与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米,并应以斜坡过渡。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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