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贸B股
证券代码:A股600822B股900927
编号:临2017-002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从中国证监会网站()获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前期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一案,现已经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陆敏宏)[2017]13号》,全文如下: “当事人: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中心),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陆敏宏,女,1985年4月出生,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有色中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有色中心、陆敏宏均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会依法举行了听证,听取了有色中心、陆敏宏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色中心、陆敏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5年11月25日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2015年11月25日,有色中心网站发布《国内主要镍生产商计划本周五举行专题会议》的报道,报道称“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集团)向国务院和证监会分别打了报告,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说在镍上亏损上百亿。
”信息发布后,和讯网、腾讯网、新浪网等网站予以转载,广泛传播。
经核实,金川集团未向国务院、证监会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金川集团会计报表显示,2015年前11月亏损
1 24.86亿元,其中在镍期货合约上亏损2.88亿元,并未在镍上亏损上百亿元。
上述有色中心网站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2015年11月27日,《期货日报》《证券时报》称上述信息不属实,有色中心网站发布《金川集团状告做空系谣言、有色金属收储料启动》,上述信息的影响逐渐消失。
2015年12月4日,有色中心将上述信息从网站上删除。
经查明,上述信息为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敏宏安排发布。
2015年11月24日,陆敏宏在微信群中看到成都那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某亮发布“据传金川给国务院和证监会分别打了报告,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说在镍上亏损上百亿,最近可能召开有关铜和镍的会议”,陆敏宏随即向其朋友金川集团铜冶炼厂厂长汤某才核实。
在得到“不知道、没听说”答复,“觉得这个消息很可能是谣言”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将“据传……”改为“据消息称……”后发布。
2015年11月25日有色中心网站发布的《国内主要镍生产商计划本周五举行专题会议》报道,传播范围广泛,以“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共找到约229,000个结果。
在搜索结果范围内,将时间仅限定为2015年11月25日至11月26日,百度显示搜索结果页数为34页,至少340条记录;将时间仅限定为2015年11月25日至11月27日,百度显示搜索结果页数为76页,至少760条记录。
2015年11月26日,华尔街见闻、和讯网、腾讯网、新浪网等主流媒体或有重要影响力的财经网站均转载了该信息,且明确表示信息来源于有色中心。
二、2015年11月26日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2015年11月26日,有色中心网站发布了《打击市场恶意做空,维护市场秩序》的报道。
报道称“据可靠消息称现在有色价格异常超跌,我们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打击联合恶意做空,加大收储力度……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四部委联动,一举端掉以LME(伦敦金属交易所)为首的恶意做空有色金属的地下窝点。
”发布人为有色中心信息研发部。
经核实,该信息以“我们”的语气表达相关内容,标明发布人为有色中心信息研发部,没有标明是转发,极易让人误解为有色中心在提出相关建议,但实际上信息中的“我们”指的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有色协会)。
而“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四部委联动一举端掉以LME为首的恶意做空有色金属的地下窝点”的表述,属于虚假信息。
12月4日,有色中心将此信息从网站和电脑上删除。
2 12月31日在“好搜”搜索引擎上仍然可见此信息的网页快照。
经查明,上述信息为陆敏宏安排发布。
2015年11月26日,陆敏宏在微信群中 看到新湖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姜某泰于当日先后发布了包含上述信息内容的两条信息,在将信息编辑后发给了网站编辑员刘某洁,由刘某洁发布在了有色中心网站上。
陆敏宏信息来源于姜某泰,2015年11月26日11:42和11:49姜某泰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两条信息,前一条为“据可靠消息称……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是姜某泰转发自微信群中徐某清于当日11:35和11:38发布的信息。
徐某清为有色协会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参与了2015年11月25日有色协会向国务院所作有色行业企业调研情况汇报材料的起草,其信息内容主要摘自汇报材料,内容属实。
后一条为“建议四部委联动……”,是姜某泰转发的网络微博“佛陀的正见”于当日11:42发布的信息,信息内容为网民个人建议,不存在真伪问题。
但有色中心将上述两条信息拼接在一起予以发布,从而出现了“……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四部委联动……”的表述,将网民个人的建议性表述转化为有色中心向国家部门提出建议的事实性表述,改变了信息原意,构成了虚假信息。
2015年11月25日,沪镍1601价格在连续交易时段(11月24日晚间)高开高走,至11月25日0时涨幅已达到4.50%,之后维持涨幅在4.20%以上,于13:35分涨停。
当日涨幅5.99%。
11月26日的连续交易时段(11月25日晚间)沪镍1601延续前一日的涨势,并进一步扩大涨幅,连续交易收盘时涨幅达到3.40%。
早盘开盘后继续上涨,10:37的涨幅已达6%,此后在10:50至11:00的时段内稍有回落至5%,并在下午开盘后不久(13:36分)一度上涨至8.50%。
当日涨幅5.73%。
11月27日《期货日报》等媒体对虚假信息辟谣后,沪镍1601价格在开盘短暂上涨后,迅速震荡下跌,由上涨2.40%转为收盘时的下跌0.80%,而当天其他主要有色金属继续上涨,其中沪铜1601涨幅1.03%,沪铝1601涨幅3.63%。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网络截屏、公证文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有色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
时任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敏宏,分管信息部工作,负责网站信息平台的信息采集研究、发布,是有色中心发布上述虚假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 当事人有色中心、陆敏宏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提出:第
一,有色中心业务范围仅限现货交易,不从事期货交易或与其相关的活动,也不为期货交易及其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且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并不指向期货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适用范畴。
第
二,原始信息并非其授意产生,且没有从事相关期货交易谋取利益,没有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只是在其网站转发他人信息。
其中,2015年11月25日,将“据传”表述为“据消息称”无实质性差别,没有增加信息的确信度;11月26日,将两条合一条是基于合理误认,将信息表述为“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是疏忽大意,非故意编造信息。
第
三,有色中心发布信息时市场存在大量影响期货市场的信息,其发布的信息并没有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第
四,有色中心于11月27日主动发布信息辟谣,并于12月4日删除了涉案信息,主动消除影响。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
一,由于期货与现货相互影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色中心编造、传播期货交易品种相关信息的行为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
二,考虑到陆敏宏的从业经验、专业水平、对相关信息真伪及其影响的认知能力和注意义务,2015年11月25日,其在得到金川集团汤某才“不知道、没听说”的答复后,未进一步核实,仍将微信群里的信息发布到有色中心网站,构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第三,2015年11月26日,陆敏宏将两则转来的消息拼接在一起直接发布,未标明转发,并以“我们”的陈述方式,将网民个人建议性表述转化为有色中心向国家部门提出建议的事实性表述,改变了信息原意,构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第
四,扰乱期货交易市场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对“扰乱期货交易市场”应作广义理解,不仅限于相关期货量价异动,还应包括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以及其他破坏正常市场和交易的情形,考虑到有色中心及其网站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及巨大的转发量,加上信息本身具有的关注度,足以认定有色中心的行为扰乱期货交易市场。
第
五,有色中心在获悉相关信息虚假后的辟谣、删除信息等消除影响的情节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综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有色中心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4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敏宏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陆敏宏)[2017]13号》的书面原件。
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门户网站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实施整改的措施主要有:
(1)完善信息审批和发布制度;
(2)建立OA系统,对要发布的信息进行逐级审批;
(3)修订相关公司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16日
5
日前,本公司从中国证监会网站()获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前期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一案,现已经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陆敏宏)[2017]13号》,全文如下: “当事人: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中心),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陆敏宏,女,1985年4月出生,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有色中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有色中心、陆敏宏均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会依法举行了听证,听取了有色中心、陆敏宏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色中心、陆敏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5年11月25日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2015年11月25日,有色中心网站发布《国内主要镍生产商计划本周五举行专题会议》的报道,报道称“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集团)向国务院和证监会分别打了报告,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说在镍上亏损上百亿。
”信息发布后,和讯网、腾讯网、新浪网等网站予以转载,广泛传播。
经核实,金川集团未向国务院、证监会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金川集团会计报表显示,2015年前11月亏损
1 24.86亿元,其中在镍期货合约上亏损2.88亿元,并未在镍上亏损上百亿元。
上述有色中心网站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2015年11月27日,《期货日报》《证券时报》称上述信息不属实,有色中心网站发布《金川集团状告做空系谣言、有色金属收储料启动》,上述信息的影响逐渐消失。
2015年12月4日,有色中心将上述信息从网站上删除。
经查明,上述信息为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敏宏安排发布。
2015年11月24日,陆敏宏在微信群中看到成都那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某亮发布“据传金川给国务院和证监会分别打了报告,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说在镍上亏损上百亿,最近可能召开有关铜和镍的会议”,陆敏宏随即向其朋友金川集团铜冶炼厂厂长汤某才核实。
在得到“不知道、没听说”答复,“觉得这个消息很可能是谣言”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将“据传……”改为“据消息称……”后发布。
2015年11月25日有色中心网站发布的《国内主要镍生产商计划本周五举行专题会议》报道,传播范围广泛,以“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共找到约229,000个结果。
在搜索结果范围内,将时间仅限定为2015年11月25日至11月26日,百度显示搜索结果页数为34页,至少340条记录;将时间仅限定为2015年11月25日至11月27日,百度显示搜索结果页数为76页,至少760条记录。
2015年11月26日,华尔街见闻、和讯网、腾讯网、新浪网等主流媒体或有重要影响力的财经网站均转载了该信息,且明确表示信息来源于有色中心。
二、2015年11月26日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2015年11月26日,有色中心网站发布了《打击市场恶意做空,维护市场秩序》的报道。
报道称“据可靠消息称现在有色价格异常超跌,我们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打击联合恶意做空,加大收储力度……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四部委联动,一举端掉以LME(伦敦金属交易所)为首的恶意做空有色金属的地下窝点。
”发布人为有色中心信息研发部。
经核实,该信息以“我们”的语气表达相关内容,标明发布人为有色中心信息研发部,没有标明是转发,极易让人误解为有色中心在提出相关建议,但实际上信息中的“我们”指的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有色协会)。
而“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四部委联动一举端掉以LME为首的恶意做空有色金属的地下窝点”的表述,属于虚假信息。
12月4日,有色中心将此信息从网站和电脑上删除。
2 12月31日在“好搜”搜索引擎上仍然可见此信息的网页快照。
经查明,上述信息为陆敏宏安排发布。
2015年11月26日,陆敏宏在微信群中 看到新湖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姜某泰于当日先后发布了包含上述信息内容的两条信息,在将信息编辑后发给了网站编辑员刘某洁,由刘某洁发布在了有色中心网站上。
陆敏宏信息来源于姜某泰,2015年11月26日11:42和11:49姜某泰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两条信息,前一条为“据可靠消息称……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是姜某泰转发自微信群中徐某清于当日11:35和11:38发布的信息。
徐某清为有色协会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参与了2015年11月25日有色协会向国务院所作有色行业企业调研情况汇报材料的起草,其信息内容主要摘自汇报材料,内容属实。
后一条为“建议四部委联动……”,是姜某泰转发的网络微博“佛陀的正见”于当日11:42发布的信息,信息内容为网民个人建议,不存在真伪问题。
但有色中心将上述两条信息拼接在一起予以发布,从而出现了“……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四部委联动……”的表述,将网民个人的建议性表述转化为有色中心向国家部门提出建议的事实性表述,改变了信息原意,构成了虚假信息。
2015年11月25日,沪镍1601价格在连续交易时段(11月24日晚间)高开高走,至11月25日0时涨幅已达到4.50%,之后维持涨幅在4.20%以上,于13:35分涨停。
当日涨幅5.99%。
11月26日的连续交易时段(11月25日晚间)沪镍1601延续前一日的涨势,并进一步扩大涨幅,连续交易收盘时涨幅达到3.40%。
早盘开盘后继续上涨,10:37的涨幅已达6%,此后在10:50至11:00的时段内稍有回落至5%,并在下午开盘后不久(13:36分)一度上涨至8.50%。
当日涨幅5.73%。
11月27日《期货日报》等媒体对虚假信息辟谣后,沪镍1601价格在开盘短暂上涨后,迅速震荡下跌,由上涨2.40%转为收盘时的下跌0.80%,而当天其他主要有色金属继续上涨,其中沪铜1601涨幅1.03%,沪铝1601涨幅3.63%。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网络截屏、公证文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有色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
时任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敏宏,分管信息部工作,负责网站信息平台的信息采集研究、发布,是有色中心发布上述虚假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 当事人有色中心、陆敏宏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提出:第
一,有色中心业务范围仅限现货交易,不从事期货交易或与其相关的活动,也不为期货交易及其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且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并不指向期货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适用范畴。
第
二,原始信息并非其授意产生,且没有从事相关期货交易谋取利益,没有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只是在其网站转发他人信息。
其中,2015年11月25日,将“据传”表述为“据消息称”无实质性差别,没有增加信息的确信度;11月26日,将两条合一条是基于合理误认,将信息表述为“我们在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是疏忽大意,非故意编造信息。
第
三,有色中心发布信息时市场存在大量影响期货市场的信息,其发布的信息并没有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第
四,有色中心于11月27日主动发布信息辟谣,并于12月4日删除了涉案信息,主动消除影响。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
一,由于期货与现货相互影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色中心编造、传播期货交易品种相关信息的行为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
二,考虑到陆敏宏的从业经验、专业水平、对相关信息真伪及其影响的认知能力和注意义务,2015年11月25日,其在得到金川集团汤某才“不知道、没听说”的答复后,未进一步核实,仍将微信群里的信息发布到有色中心网站,构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第三,2015年11月26日,陆敏宏将两则转来的消息拼接在一起直接发布,未标明转发,并以“我们”的陈述方式,将网民个人建议性表述转化为有色中心向国家部门提出建议的事实性表述,改变了信息原意,构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第
四,扰乱期货交易市场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对“扰乱期货交易市场”应作广义理解,不仅限于相关期货量价异动,还应包括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以及其他破坏正常市场和交易的情形,考虑到有色中心及其网站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及巨大的转发量,加上信息本身具有的关注度,足以认定有色中心的行为扰乱期货交易市场。
第
五,有色中心在获悉相关信息虚假后的辟谣、删除信息等消除影响的情节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综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有色中心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4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敏宏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陆敏宏)[2017]13号》的书面原件。
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门户网站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实施整改的措施主要有:
(1)完善信息审批和发布制度;
(2)建立OA系统,对要发布的信息进行逐级审批;
(3)修订相关公司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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