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网络平台负有合理审查义务,06编辑/方艳

餐饮 2
检校/李成沿版式/陈艳 身边 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商家信息,海南一科技公司被起诉侵权 法官:网络平台负有合理审查义务 海南某网站未对加盟信息进行审查,擅自将未经许可的商家信息在网上发布,因涉嫌侵权被起诉至海口市琼山区法院。
法院认为,招商加盟等服务属于特许经营类服务,网络平台运营商应尽合理审查义务。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超超 案情:商标被冒用 网上发布加盟信息 七欣天公司经受让取得“七欣天”商标专用权。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1日,于2018年成立自有研发中心与食品科技公司,目前在全国拥有200余家门店,遍布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湖北、安徽等地。
海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是某网站(以下简称“乙 网”)的经营者,该网站是分类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生活、商务、教育、加盟等综合分类信息,注册用户可在网上免费发布加盟信息。
七欣天公司在“乙网”搜索“七欣天”后出现了“七欣天”螃蟹美食城的加盟信息,加盟信息图片中多处出现“七欣天”字样,列明了该加盟项目的介绍、加盟联系方式等。
七欣天公司认为,乙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七欣天”餐厅加盟宣传,误导公众,其行为侵害了七欣天公司的商标权,导致七欣天公司的商誉及品牌受损,遂以商标权侵权为由,向琼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释明法律关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面对起诉,乙公司辩称,涉案加盟信息由注册用户发布,网站作为信息发布平台,无法对注册用户发布的海量信息逐条审核,亦无法对信息内容进行实质审核。
公司已尽到事前注意义务,在原告起诉后也尽到了事后删除义务,并向七欣天公司提供了信息发布的具体信息,根据“避风港规则”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网络平台运营商即乙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利用网站发布涉案加盟信息,是否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对用户所发布的加盟信息进行审查。
乙公司提到的“避风港规则”,是指权利人在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网络服务者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招商加盟信息属 于特许经营类服务,本案纠纷涉及互联网上商业特许经营宣传中的注册商标权保护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向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具体到本案,乙公司应当通过要求加盟信息发布者提供必要的权利文件等方式,对加盟信息的发布者是否合法享有注册商标等权利进行审查,这是乙公司应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
但实际上乙公司只要求发布者提交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却未对“七欣天”商标权属、许可或授权状况等进行相应审核。
经法院释明法律关系后,双方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就此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乙公司表示,经过本案诉讼,会不断完善网络平台对招商加盟类信息的审核措施,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健海 口 身
小 私伙 找 教私 人健 合美 教 同练 学 如习何,不 满 签授 课内 很容 申 关请 退 键费 一波三折 法官说法:网络平台未尽审查义务或将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此案,该院承办法官认为,对于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并不直接向公众提供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商来说,客观上确实难以在技术上对海量信息进行逐一审核,如果让网络平台运营商对所有信息承担审核义务,将导致其承担过重的义务,远超出其能够承受的范围。
这样不仅危及互联网行业的正常发展,最终也会损害电子商务平台领域的经营秩序和社会公共 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避风港规则”。
但“避风港规则” 的适用存在前提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息,网络平台负有不同程度上的合理审查义务,如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将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是对招商加盟类信息的发布,网络平台运营商应承担何种程度上的审查义务。
涉案“七欣天”注册商标在餐 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乙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发布者提供涉案商标权利文件、许可使用合同等相关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审查。
网络平台运营商在未就涉案商标信息进行审查即允许网络用户发布招商加盟信息,将构成间接侵权并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口健身达人朱先生想参加国内健美运动比赛,欲通过锻炼达到赛事运动员的水平,遂找了私教魏某签订了《师徒合同》并交付了学费4万元。
然而,朱先生大约学了半个月,并不满意魏某的授课内容即要求退费。
虽然魏某同意退费,但他仅退还了5000元便没了消息。
朱先生无奈将魏某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维权,因为及时沟通达成新协议获得法院支持拿回部分学费。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超超 案情:不满意私教课程申 请退费遭拖欠 2020年1月1日,为了能参加国内健美赛事比赛,朱先生与魏某签订了《师徒合同》。
合同约定,朱先生与魏某建立师徒关系,魏某传授朱先生健美运动各项专业知识和方法,以达到具备参加国内健美赛事运动员水平。
该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为期12个月,教学费用为40000元。
合同签订后,朱先生分2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魏某全额支付了学费。
同年1月2日,魏某开始给朱先生上课,直到1月18日结束课程。
这段学习期间,朱先生请假3天。
“我不满意他的授课内容。
”2020年2月11日,朱先生第一次向魏某提出要求解除合同。
他认为魏某的教学水平不行,想申请退还剩余学费。
双方经过微信沟通后,魏某同意解除合同,并答应从5月份起退还学费3万元。
同年6月18日,魏某退还5000元学费后却迟迟未见余款,朱先生遂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解除旧合同且退费有理 有据 “我不同意退款,我们这行就没有退学费这一说。
”面对起诉,魏某辩称,他与朱先生在2016年就认识,朱先生在2020年与他签订师徒合同。
魏某辩称,朱先生在2020年初刚学了一个月,就正巧遇上春节和疫情,朱先生回老家期间无法回到海南继续学习,此时提出不想继续学习健美了,就要求他退款。
他曾询问业内人士,均无退款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与魏某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师徒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朱先生依约向魏某交纳4万元学费,魏某亦依约履行合同,朱先生认为魏某的教学水平不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因双方签订的《师徒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朱先生的该诉请于约无据,但双方后续达成新的协议,即解除《师徒合同》并退还3万元学费,扣除魏某已退还的5000元,还须退还朱先生25000元。
对此,魏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魏某限期内归还。
律师:签订合同明确条款尽量不 使用模糊词 此案中的朱先生购买私教课程,并达成协议,其目的是想花尽可能少的时间,学会科学锻炼的方法与技能以达到参赛水平。
而报班容易,退费难却让他这趟学习之旅变得坎坷。
实际生活中,选择健身的消费者不占少数,那么购课健身中会遇到哪些陷阱及相关法律知识需要注意的呢?记者采访律师对此进行了说法。
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士伟表示,案例中法院之所以判决支持魏某退还朱先生25000元(另外5000元魏某已支付给朱先生),是因为朱先生认为魏某的教学水平不行时,及时与魏某沟通并就退款30000元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院此时着重审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的履行情况,并依据该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判决。
王士伟建议,大家在履行合同遇到纠纷时,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并就协商结果达成书面协议,以便对方不履行协议时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此外,王士伟认为,购买健身私教课程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案例中的朱先生与魏某签订的《师徒合同》,没有对教学水平、授课质量等进行可以量化的约定,朱先生单方面认为魏某教学水平不行,因合同没有约定评判标准,魏某的教学水平如何无法查实,朱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此,王士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健身私教课程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要明确约定课程可以达到什么效果,比如是深蹲涨了20公斤,体脂率下降5个点,还是出马甲线等可以量化的标准,以及达不到标准的处理方法,比如退费或相应减少费用。
尽量不要在条款中约定“提高了体能”“变瘦了”“变壮了”等模糊的形容词,否则发生纠纷时无法评判是否符合合同标准。
2022年4月25日星期
典民 法“ 法律咨询 ”亮生活 0898-65986002邮箱:fzsb888@ 海口 弄1符先生咨询:前段 错时间,我们公司有位同投事服务态度不好,客户 投诉了她,但错报成我 诉的工号,我因此受到公对司批评,公司事后查明 了真相,也向我道歉了, 象请问,客户是否侵犯了侵我的名誉权?
犯回答:客户未侵犯名你的名誉权。
是否构誉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 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 权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吗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 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来认定。
客户投诉事出有因,并非为损害你的名誉,即使存在不当之处,也因有你同事服务态度不好的事实存在,投诉本身具有正当性。
其只不过是无意报错了工号,不能视为故意捏造事实,贬低、丑化你的人格。
文昌
3 捡邹女士咨询:我前他几天不小心掉了手机,人回去找时发现已经被 路人捡走。
我在电脑 手上通过手机的定位功机能发现,手机现在别人 家里。
我打电话对方 不不接,过了半个小时还还关机了。
此后,我多次是打电话、发短信,对方 不接也不回。
后来,我 否通过电脑发现,对方想违解锁我的手机,于是截 屏作为证据。
请问,对 法?方的行为是否违法?
回答:手机是你不小心掉的,该行为具有偶然性与物品遗失地点的模糊性,因此手机应被认定为遗失物而非遗忘物。
同时,你作为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享有物权。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你可据此起诉该路人,要求其返还遗失物。
同时,该路人拒绝归还手机,甚至试图解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
如该路人解锁你的手机,造成你的人身、财产,甚至是隐私权益损害,你可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的行为如达到入罪标准,将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占罪。
建议你可通过报警、诉讼等途径解决此问题。
三亚 小2冯先生咨询:前段 孩时间,我在马路散步时,玩被一名玩电动滑板车的
5 岁小孩撞倒,导致我受 耍伤。
小孩的父母也放任撞孩子不管,结果小孩在玩 耍时撞倒了毫无防备的 伤我。
请问,他父母需要担人责吗?
由回答:小孩的父母须谁承担赔偿责任。
担年仅5岁的小孩属 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 责在马路上玩电动滑板车,?明显有造成他人损害的 可能,其父母对小孩的行为放任不管,对于损害的发生,无论是应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对你人身伤害的发生具有未尽监护责任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临高 丈4钟女士咨询:我和 夫丈夫结婚前知道他曾经隐离异,但婚后我才得知, 他有过两段婚姻,还有
瞒个已经上小学的儿子,现婚在跟随前妻一起生活。
我感觉遭遇了骗婚,请 史问,这种情况下,我们的 婚姻是否可以被认定为 婚无效?
姻回答:你所遇到的情是况虽然属于广义上的“骗否婚”,但婚前隐瞒有过两无段婚姻并曾经生子的行 为,仅属于道德范畴。
根 效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民法典还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情况并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也无法申请撤销婚姻。
如果你想要解除婚姻,只能依据离婚程序办理。
如果你们结婚时间不长,且丈夫隐瞒了重要情况,法院是有可能直接判决离婚的。

标签: #小视频 #商网 #有哪些 #招聘网站 #网络推广 #网络营销 #深圳 #网络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