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中共滨海新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滨海新区司法局滨海时报社 主办 策划:佟春英张勇智编辑:张港校对:林梅张仲制作:周海生 2019年10月22日星期
二 新区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专项整治 房产中介机构收费应“明码标价” 正规中介需具备这些条件 市民梁女士:前段时间,我打算卖掉家里一套老房子,在家门口的两家中介随便登记了一下,没想到天天都能接到不同中介机构打来的电话,都说自己是正规中介,可以帮我卖房子,到底哪个中介才是正规的呢? 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解释说,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对于正规中介,该《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提醒:近年来,有不少房地产中介代 日前,记者从新区住建委获悉,为严厉打击住房租赁中介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11月底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将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联合开展涉及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开展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新区相关部门将通过专项整治,纠正和查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一批黑中介,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选择中介机构应注意哪些问题?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是否合规?针对市民遇到的一些问题,本报记者邀请律师进行详细解答。
时报记者张玮 理销售商品房项目,而该中介机构是否为正规代理,大家也要查明。
因为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有必要签吗? 市民涂先生:我多年前曾经通过中介 租赁过房子,当时连个正规合同都没有。
最近我帮同事租房子时发现,现在中介租赁房屋合同都很规矩,而且还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我以前从来没看到过,所以我想了解,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有必要签吗?签订时应包含哪些内容? 潘律师说,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也就是说,当中介接受涂先生的委托开始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时候就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该合同的签订也能更好地保障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的权益。
而根据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提醒:生活中我们也能看到不少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代办贷款等相关服务,如果有这方面需要,大家也要多注意。
因为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 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是否应明码标价? 市民董女士:前段时间,我卖掉老房子换了一套新房子,这一买一卖就接触了两个中介,但两个中介的收费标准可不一样,我甚至能和他们讨价还价。
这样一来我感觉中介机构对价格的规定不明确,很担心。
请问房地产经纪服务是否应实行明码标价? 潘律师说,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提醒:根据《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新法速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删除隔代探望权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昨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此前引起争议的隔代探望权规定,而对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定婚龄问题并未作修改。
现行婚姻法并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草案一审稿根据司法实践增加了有关规定,二审稿又作了修改完善。
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此,有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
也有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
还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鉴于目前各方对此尚未形成共识,草案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规定,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对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法定婚龄,此前审议中,有的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但也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规定。
草案三审稿未作改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给出的理由是,经研究,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新增了树立优良家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等内容,增加了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据《法制日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拟明确四个加快通道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21日从第四届中国药品监管科学大会获悉,作为药品管理法重要的配套规章之
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正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鼓励创新和满足临床急需,修订草案特别增设了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的章节,明确了滚动审评指导、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
此次大会以“新体制新要求新挑战——药品科学监管服务公众健康”为主题。
大会设立了药品使用监管论坛、生物制品监管论坛、医疗器械监管论坛、药包材与辅料监管论坛四个分论坛。
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会长邵明立表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首次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
据新华社 转发血腥视频开设赌场 微信群内从事这些活动违法! 新闻回顾 2019年7月15日,南宁的邓某在微信 群里看到一段视频:一男子近距离使用枪 支对着他人头部进行射击,内容相当血 腥。
随后,邓某就随手将该视频转发到另 一个微信群里,该视频又被雷某、施某先 后转发到其他的微信群。
经南宁市公安 局反恐怖侦察支队审查认为,该视频内容 含有暴力、恐怖画面,极易引起甚至扭曲 观看人群的心理和行为走向,影响恶劣。
事后,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依法批捕犯罪 嫌疑人邓某、雷某等三人。
就此,检察官 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面对暴力、血腥及谣言等内容,不要乱发、 不传播、不宣扬。
(北京日报) 转发血腥视频到微信群违法 在微信群里看到血腥视频,不经意地转发到另一个微信群,殊不知,这种 行为已触犯法律。
近日,广西南宁有
3名网友就因此被依法批捕。
微信已经 是人们使用最为广泛、最为重要的网络社交软件之
一,而在微信上传播信息、 利用微信发布信息是否合法大家也应该多注意。
那么在使用微信时还有哪 些需要注意,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时报记者
张玮 利用微信群设赌局属“开设赌场” 网友“山坡”:前段时间,有陌生人要加我微信,并且邀请我加入一个竞猜游戏群,称我进入该群就可以随时参加活动,一旦猜对还可获得红包。
但我发现这个群竞猜的方式和赌博赌大小很像,所以我立即退出,不知道这样利用微信群设赌,是不是违法的? 曹律师解释说,如果对方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微 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或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该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解释说,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遇到这类微信群,赶紧退! 今年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此类诈骗犯罪通过假借国家政策方针,伪造政府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编造“民族大业”“精准扶贫”“养老帮扶”“慈善富民”“中华崛起”等项目,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受害人进行洗脑、诈骗。
微信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直坚决处理,绝不姑息。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并在公安部指导下,根据用户投诉提交的证据,对相关 个人账号以及聊天群组进行了专项清理。
“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由来已久且不 断进化,这种欺诈牟利模式,借助微信群、QQ群等社交软件的产品功能发展下线,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收单、转移赃款,严重损害用户利益,国家对此类行为已明令禁止。
曹律师解释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发、鼓动、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类的相关信息,或者组建相关的社交群组、招募会员、收取费用,均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微信将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案件查处。
还款日期未明确欠条有效吗?如果欠条或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是否影响后期追回欠款呢? 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法治热线称,之前签署了一张欠条,但是没有注明具体的还款日期,那么这份欠条是否还有法律效力?时报记者田敏 相 关欠条与借条有何区别? 链接杨晶律师表示,欠条和借条的 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 约定“需要时”归还欠条有效吗? 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 市民张先生于2018年12月27日借 律师解答: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杨晶 息等原因产生。
借款如果没有约 给王女士45万元整,并打下了一张欠律师表示,虽然这张欠条上并未约定还款 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 条,欠条上注明王女士必须在张先生需日期,但是王某向张某借款45万元的事 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 要时,将所借的45万元归还于张先生。
实存在,在协议中双方都承认,因此借款 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
三 张先生说,欠条上注明了这份协议签署事实存在,这张欠条是具有法律效力。
张 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 的时间,但并未写明欠款归还时间,只某可以随时向王某追讨借款。
如果王某 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欠条如果没 注明了“需要时”归还。
如今张先生想不愿归还,张某可以自协议签订时间起
三 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 要要回这笔欠款,但担心这份欠条时间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最长时效不得超过 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 约定不明,是否影响欠款的追回呢? 三年,超过三年不追讨就失去了效力。
还款期满时起算。
也就是说,约定 获得贷款就还钱
欠条有效吗? 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 市民杨某在与兄弟的分家协议中 律师解答:杨晶律师表示,兄弟分 条,则是有区别的。
如果是借条上 注明,由于分配不均,其兄长杨大某要家,各自拿走各自的,但由于分配不均,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借条的诉 归还其30万元的欠款,归还日期为杨大因此一方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讼时效为20年,如果出借人从未提 某获得银行贷款以后,但协议中并未注这属于欠款,但杨某的情况属于还款约 出过还款主张,那么诉讼时效最长 明是何时的贷款,是哪一次的贷款。
这定不明,因他某需要在3年内去法院起 为20年,如果已经主张过,那么从 种情况下杨某是否还能拿回自己的的诉,要求其兄长偿还这笔钱,否则就无 主张时间开始算,三年内为有效的 欠款呢? 效,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则无效。
律师进社区 打完麻药身体不适如何维权? 市民李女士之前在美容院打算做一个美 容手术,但是刚打完麻药就觉得不舒服,血压 升高、心律加快,因此没做这个手术就回家 了。
回家后,李女士一直觉得不舒服,住院几 次,还是没有好转。
她认为是因为美容院的行 为导致其身体受伤害,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她想知道该如何维权? 解答:如果李女士认为是美容院在手术 过程中有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可以 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李女士可以要求美容院承 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相关的损失。
同时,李女 士应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保证法院支持 其诉讼请求。
时报记者
田敏 社区律师 福星里社区敬东律师事务所王静电话民主街社区瀚洋律师事务(滨海)王建斌电话草场街社区海天律师事务所林颖电话祥和家园社区海天律师事务所张研电话紫云园社区京师律师事务所张云电话 女职工生理期是否享有特殊保护? 说事儿热线: 市民张女士:我在一家公司从事库管的 工作,三班倒,平时也需要搬搬抬抬。
最近天 气转凉,体质不太好的我感觉有些辛苦,特别 是在生理期期间,我本身就有痛经的毛病,天 一凉了这个毛病会更加严重。
我因此和主管 说明情况,希望在生理期期间能够照顾我
一 下,可主管非常不理解。
我想问问,生理期期 间国家法律对女职工是否有特殊保护? 说法: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 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女职 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 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
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 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 进行妇科检查。
对于最大班女职工在
100人 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 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 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 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 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
1至2天的休假。
女 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 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1天,算作劳 动时间。
时报记者张玮 法眼看新闻 公司制度与合同不同销售提成该按多少领 穆某是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穆某负 责销售工作,月基本工资2000元,同时每月按照 销售量总额的8%加算提成工资。
近半年多,穆某 每月销售量基本达到10万元,不过公司却按照单 位规章制度规定,每月从10万元中提成4%加算工 资给穆某。
穆某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资,公司以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为由拒 绝了他的要求,为此双方发生矛盾。
(南国早报) 法治滨海律师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 定,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不同规 定的,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即劳动合同的效 力高于规章制度的效力。
穆某与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按照销量总额的
8%加算提 成工资,该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 规定,据此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且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应 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每月除向穆某支付基本 工资之外,还应当从每月销售量总额中加提成 8%后向穆某支付工资。
时报记者
田敏 北塘司法所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活动 时报讯(记者张玮)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增进辖区居民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提高居民安全感、满意度,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日前,滨海新区司法局北塘司法所在泰达御海社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海报,在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折页与宣传单,向居民宣讲如何应对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造成的威胁和滋扰,让居民知晓“扫黑除恶”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加深居民对此项工作的理解,熟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同时对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此次活动共发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常识宣传单100余张,“弘扬社会正气、严打黑恶犯罪”宣传折页80余份。
通过宣传,居民群众对黑恶势力犯罪有了更全面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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