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网络黄金现在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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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案件部主办责任编辑何靖 [现在开庭] 新闻热线(010)67550738电子信箱:anjian@ 3版 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 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本报长沙11月28日电(记者曾妍通讯员许辉李艳)今天上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彭宇华、李明哲均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彭宇华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李明哲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彭宇华、李明哲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彭宇华在湖南省长沙市创建“两岸牵手”QQ群,宣扬颠覆国家政权思想,发展成员。
同年9月,被告人李明哲加入,并逐渐成为骨干成员。
同年11月,彭宇华将“两岸牵手”更名为“围观中国”。
在与李明哲等人沟通后,彭宇华制定了近两万字的“梅花计划”,确立了建立政党、推翻国家现 行政治制度的终极目标,提出以网络为载体,建立覆盖全国的五级架构、2017年达到100万成员的阶段目标。
2012年11月23日至25日,彭宇华召集史旭鹏、叶阳聪(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开会,确定成员分工,由彭宇华任执行经理,李明哲任执行副经理。
2012年12月初,“围观华南”QQ群成立,李明哲先后担任该群的管理员、群主。
2013年以后,李明哲等相继筹建多个QQ群组,成员最多时达2000余人。
彭宇华、李明哲通过QQ群等撰写、转发诋毁、攻击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文章、书籍、视频等,煽动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
两名被告人利用创建的QQ群,有针对性设定“围观”主题,组织群成员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炒作。
李明哲还多次前往内地城市,参与当地群 成员等人聚会,散布抨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并通过QQ空间、“脸书”、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并明确表示不排斥“暴力革命”。
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彭宇华因与被告人李明哲等人产生矛盾等原因,逐渐淡出“围观中国”“围观华南”系列群。
2014年2月以后,彭宇华停止了对相关QQ群的维护和管理,放弃了“梅花计划”的推广和实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宇华、李明哲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计划、方法、步骤,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彭宇华、李明哲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彭宇华、李明哲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彭宇华系首要分子,李明哲系积极参加者。
彭宇华、李明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彭宇华中止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彭宇华、李明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的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共30人旁听了宣判。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全程视频播报了庭审宣判实况。
宣判结束后,根据被告人彭宇华、李明哲家属的请求,法院安排两名被告人与家属分别会见。
向“秒杀神器”亮剑 太原宣判国内首起抢购软件案 本报讯喜欢购物的人大都会遇到这样的烦恼:辛辛苦苦在网上找的优惠信息和商品,却在等到“秒杀”开始后发现,所有商品瞬间就被“秒光”了。
很少人知道,这是一款被称之为“秒杀神器”的软件在作祟。
“秒杀神器”背后隐藏着一群“赚客”,他们在赚取商品差价的同时,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状态,更侵害了国家网络信息安全。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 院宣判了一起抢购软件案,3名抢购软件的制作者、销售者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这是国内首起对制作、销售抢购软件者判刑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和张某结识后,用一周时间制作出了“黑米”抢购软件,因用户效果不佳,二人又在网上结识了被告人陈某。
陈 某也是该抢购软件销售代理之
一,后三人又陆续开发了黑米华为、黑米魅族抢购软件及专门针对天猫网站的黑米天猫(淘宝)抢购软件,在其网站上大量销售。
其中,任某、张某通过出售抢购神器获利11万余元,而陈某通过建立黑米系列抢购网站、网站维护、代理销售该抢购软件共非法获利6000余元。
据了解,这些抢购软件不仅能模拟 用户手动登录账号,批量下单,还能绕过电商的安全防护系统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让层层防护形同虚设。
类似的“秒杀神器”不仅大肆行走在各大电商平台,还公然出现在每年春运的买票平台上,“黄牛党”更是利用软件大肆抢票,让购票难问题进一步加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遂依法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丁国华刘璐) 湖北一特大网络诈骗案宣判 17名团伙成员获刑 本报记者程勇本报通讯员陈晓露石志宏胡源 从人生理想聊起,到金融投资话题……来自全国各地的百余名网友以为遇上了生命中的“贵人”。
随后,他们跟随“专家”投资贵金属,哪知短暂“盈利”后,行情很快急转直下,资金血本无归。
近日,湖北省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
17名团伙成员悉数获刑,其中两名主犯分别获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案发:百余网友被骗686万 2016年11月24日,市民徐女士来到远安县公安局报警,称在“TMX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贵金属现货交易,一个月内,23万元全部亏损。
警方立即展开追查,发现徐女士在“TMX”网络交易平台投入的资金并未流入托管银行,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国付宝”流入了私人账户。
经鉴别,警方发现:徐女士投资的这个“TMX”网络交易平台,与某国际通用交易平台十分相似,两者网址除2个英文字母不一样,页面及注册方式等一模一样,几乎以假乱真,叫人很难识别。
这是一个具备专业手段的职业诈骗团伙。
客户一旦把资金汇入该平台,资金马上转移到诈骗团伙的私人账户,而平台上显示的,仅仅是一个虚拟数字。
该团伙窝点位于襄阳,其通过“国付宝”流入私人账户资金已达数百万元。
这意味着,骗子已诈骗得手一笔巨款。
专案组随即展开集中收网行动。
在襄阳一高档写字楼内,先后抓获方某、刘某等犯罪嫌疑人。
从2015年7月以来,全国共有150多名网友被骗,诈骗金额达686万元。
2016年12月,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今年1月,远安县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套路:心灵鸡汤+“金融权威” 素未谋面,怎么能得到对方信任?诈骗又是如何实现的?从诈骗团伙成员的培训笔记里,我们找到了端倪。
“方某、刘某系此案主犯。
他们以‘仓盛公司’的名义招募业务员后,都会进行系统培训。
”此案的承办法官展示了此案成员的大量培训笔记。
“不要为了聊天而聊天,要像朋友一样关心他”;“早上 繁忙时,少和客户打招呼,会引起反感”;“分析大环境,先让客户认可”……在这些笔记本里,我们看到了大量诸如此类的“聊天技巧”。
掌握这些技巧后,业务员会通过各种金融投资群寻觅作案对象。
随后,加其为好友,努力博取对方信任。
“他们把自己包装成金融投资成功人士,从人生、理想、励志说等心灵鸡汤开始,与对方寻求心灵上的共鸣。
”这样的切入方式,让不少网友放松了警惕。
随后,诈骗分子进入正题:以专业精准的气场,对当前金融形势进行分析。
同时,发送他们投资盈利的截图,诱惑对方,并邀请客户进入“TMX”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黄金、钻石等交易。
如果对方犹豫,他们也有针对性的应对招数。
如果客户观望,他们的应答是:“你还观望什么呢?等大盘涨起来再高位买进吗?你知道就因为你这样老看,看过了多少涨停板吗?你不买,涨停了和你有关系吗?”如果客户表示“行情不好,不敢操作”,他们的回复是:“这正是我们买入建仓的最佳时机。
个股都普遍涨高,才应该是谨慎介入的时候。
我们公司的个股后期都有很好的上涨空间……”经过一番蛊 惑,客户开始尝试投资,尝到一点甜头后,投入的资金就会在短时间内全部“亏空”。
判决:17名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据了解,系该案主犯之一的方某,出生于1987年,高中文化,曾在上海某金融证券公司工作,对金融知识比较了解。
方某落网后交代,昔日同事曾欠他20万元,他一路追债找到襄阳。
恰逢该同事借以该模式实施诈骗(另案处理),方某没要到钱,即在其“公司”当业务员。
后来他和同伙刘某自立门户,在襄阳某高档写字楼租场地,制作以假乱真的高仿山寨网站、开始实施诈骗。
让人唏嘘的是,有些被骗者在时隔很久之后,依然以为自己是投资失败。
山东的石先生是一家公司白领,也是此案的受骗者之
一。
石先生说,他起初在国内某投资平台操作,不久在交易QQ群内认识了好友“勤儿”,两人逐渐发展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聊生活、谈理想。
2015年10月,石先生经“勤儿”推荐进入“TMX”网络交易平台。
首次尝试投入9000美元,一夜之间翻倍,变为1.7万美元,随后逐渐增加投入,最终亏空22万元。
直到这时,他仍未意识到上当受骗,以为是投资失利。
今年3月,远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7名团伙成员均以诈骗罪获刑。
其中两名主犯分别获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近日,宜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年前将女婴送人 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被驳回 本报讯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才两个多月的女婴送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
女孩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崔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收养关系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马某与陈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关系。
1998年9月,崔某夫妇(海安人,均为28岁)从马某夫妇处抱养一名刚出生两个多月的女婴,取名崔颖(化名)。
此后,崔颖一直随崔某夫妇生活。
2013年3月,应马某夫妇请求,崔某夫妇向他们邮寄了一张崔颖的照片。
2016年7月,马某夫妇要求与崔某夫妇建立亲戚往来关系,但遭到了崔某夫妇的拒绝。
今年1月,马某夫妇将崔某夫妇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并称:1998年6月,陈某意外怀孕产下崔颖(二胎)。
同年9月,尚未生养的崔某以“押子”(地方封建习俗,指婚后久未生育的夫妻希望通过抱养他人的小孩以达到尽快怀孕的目的)为由,请求抱养崔颖,并称待其怀孕后就把崔颖送回来。
马某夫妇考虑到其生养崔颖 已违反国家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且崔某当时表现得很真诚,便予以同意。
但是,此后崔某夫妇却一直杳无音讯。
直至崔颖上高一时,马某夫妇多方寻找才知道崔颖的下落。
现起诉要求确认崔颖与马某夫妇存在亲子关系,并确认崔颖与崔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庭上,已经成年的崔颖表示,其自幼与崔某夫妇生活至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现状,可补办收养登记。
同时,崔颖还明确表示,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亦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马某夫妇未能提供崔颖的出生证明等必要证据,且崔颖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对马某夫妇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虽然崔某夫妇抱养崔颖时并未与马某夫妇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未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但崔某夫妇已将崔颖抚养至其成年,并仍在照料其学习生活,且崔颖亦明确表示愿意维持目前的身份关系,故对马某夫妇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马某夫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顾建兵刘昌海) ■连线法官■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广平介绍说,一般而言,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和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该条规定是法律是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定,可以视为合法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性要件。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该条是对实施收养行为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陈广平介绍说,本案中,收养人崔某夫妇收养崔颖时均未满三十周岁,亦未办理收养登记。
按照现行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
按照这 个思路处理,虽然在法律上似乎无懈可击,但是却不利于维护被收养人崔颖的利益,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本案中,马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崔颖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进而无权请求确认崔某夫妇与崔颖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
同时,崔颖非本案当事人,且其亦明确表示愿意维持目前的身份关系,故法院驳回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陈广平说,收养法之所以对收养关系的成立、生效施加实质、形式要件的限制,其基本立足点是为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而应从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有条件、有限制地承认一部分不具备法定要件的收养关系的效力。
否则,将容易使被收养人的权益陷入毫无保障的境地,与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鸠江区法院院 长胡玉洁担任审判长,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方庆出庭支持公诉。
经过评 议,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据了解,今年以来,鸠江区法院积极落实司法改革具体要求,坚决实行入 额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充分发挥院庭长审判职责,让优质审判资源回归审判 一线。
截至目前,鸠江区法院受案数为
7042件,院庭长受案数为5030件,占 全院的71.45%;全院结案数为5591件,院庭长结案数为3911件,占全院的 69.95%。
管静宇冯韵东摄 送达破产文书 2015年12月23日,本院根据广东林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东林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广东林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后,已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现经广东林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产核资,广东林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破产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广东林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9裁定终结广东林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5日,本院根据张长江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截至债权申报期满,共有7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为34612832.67元,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为398821.6元。
经评估,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7850254元。
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宣告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本院根据于连江的申请,裁定受理威海城郊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在审理中发现威海城郊装饰有限公司与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裁定两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现查明,债务人现有资产变卖后价值为5180000元,依法确认的破产债权为17537065.86元。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裁定宣告威海城郊装饰有限公司、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因济南泺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济南泺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济南泺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济南泺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程序。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济南泺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 产费用,济南泺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 请,请求终结济南泺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院于
2017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济南泺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破产程序。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30日裁 定受理山东黄金集团金斯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山 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黄金集团金斯顿有限公司管理人。
山 东黄金集团金斯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18年3月1日前,向山 东黄金集团金斯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升平 街8号2楼;邮编:250001;联系电话:0531-58610680/58610667)申 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 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 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山东 黄金集团金斯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黄 金集团金斯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 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济南市经二路1号)第33号法庭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 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 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请参会债权人于当日 9时前到会办理相关手续。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7年9月8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熊明对债务人
川九龙青春制药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四川力发律师事 务所为管理人。
经管理人审查、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确认并经合议 庭审理查明:债务人四川九龙青春制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达 到破产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本院于
2017年10月23日裁定宣告债务人四川九龙青春 制药有限公司破产。
[四川]苍溪县人民法院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9日(总第7195期) 2017年4月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郑海水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为42728079.96元,而经该公司管理人尽职调查所查明的资产为7427164.08元。
本院认为:神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裁定宣告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浙江]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朱明明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3日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为飞宇公司管理人。
飞宇公司股东徐学飞、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狮桥街1号七楼,邮编:324000,联系人:余鑫律师0570-3672070、3672225)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飞宇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月2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同上)申报债权。
申报文件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人联系方式和申报文件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飞宇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飞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上午9时整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准时参加。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本院根据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18日以(2017)渝 0112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6月16日指定重庆百易丰清算事务所有 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 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重庆百易丰企业清算事务所 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6号(圣地大厦 5-8号);联系人:李乾静;联系电话:;邮编:400010] 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 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该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讼、仲裁程序 也依法终结或中止,对该公司享有取回权的权利人应自公告之 日起
6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申报者,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18年3月6日(周二)上午 9时3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 道418号;联系人:赵金阁;联系电话:023-67188051)三楼第
四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 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 务所的指派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1张,票号为30800053/9801529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4日,出票人为苏州高新(徐州)商旅发展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招商银行徐州分行,收款人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法律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沁尔化工有限公司因持有潍坊银行潍城支行签 发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 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上海沁尔化工有限公 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据号码为
9,票面金 额为56000元,出票人为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出票 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12月21日,收款人 为江苏维创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潍坊银行潍城支行, 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

三、申报权利期限:自2017年11月 11至2018年1月30日。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 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 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平县东旭金属制品厂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 (31300052
29398146,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到期日为 2017年12月23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营业 部,出票人为青岛融华燃料油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龙峰石油 仓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受理。
自公告之日 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如无 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转 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山东]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裁定受理了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外轮供应公司东湖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第
22条之规定,依法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为广州市外轮供应公司东湖公司清算组,负 责人为杨贞瑜。
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 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清算 组的职责如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 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八)本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 他职责。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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