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未升迁曾被通报违规,4编辑/毕小婷

收钱 10
校对/李扬版式/谢少依2016年6月7日星期
法眼天下 利用科技提升安防必须合法? 广州市交委近日公布《广新华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时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出租车必须安装音像监控设备的要求,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不少人担心此举会侵犯乘客和司机的个人隐私。
出租车内是否应该安装录音录像监控设备,还须有关部门明确法律依据,在充分听取和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慎重决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广州市出租车必须配置不少于1套录音设备和3路录像设备,录像范围应至少覆盖前、后排座 椅、前排副驾驶侧车窗及行李厢内区域;录音、录像数据在本地存储的容量可满足录像存储不少于7天,并实时接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实现远程查阅、导出。
广州市交委的初衷,是通过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对出租车服务进行监督,更好地保障司机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然而,出租车内的空间是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尚无定论,目前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可循,属于公共场所和个人空间重叠 的模糊区域。
如果出租车被认定为私人空间,录音录像设备的安装便构成了隐私侵犯行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在法律边界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地方管理规定的出台应慎之又慎。
即便真要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设备采集到的音频、视频如何管理,如何保护,也考验着相关部门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迅速提升,摄像监控设备在公共场所得到广泛使用,在为社会治安改善带来帮助的同时,因监控视频非 法外流导致的隐私泄露也屡屡出现。
这 也是广州拟在出租车内安装监控设备引 发一些群众担忧的重要原因。
因此,出 租车内安装录音录像设备不仅要明确法 律授权依据,还应设立相关法规,建立起 一套严格的管理机制,明确主体责任人 和使用权限,这样才能有效消除监控内 容非法泄露、使用等隐患。
科技手段在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 中的运用是大势所趋,但只有合法利 用,严格管理,才能避免科技这把双刃 剑带来的危害。
(新华社) 议论风生 根治人车抢行宣传应该跟上 6月1日起,福建石狮市区濠江路前坑路口“未礼让行人”抓拍系统正式启用。
从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记者了解到,当天,共有221辆汽车因未礼让在斑马线上通行的行人而被抓拍。
近日记者对石狮市多个路段的斑马线通行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行人在斑马线上通行时,机动车未停车礼让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还时常出现“抢行”乱象。
殊不知此举会给自己和他人通行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处罚只是手段,目的是要达到交通的顺畅与民众安全。
实现这一目的,还需要做更多工作。
首先就是严格执法。
本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文规定,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但是,我们最常看到的场面却是人车抢道混乱不堪,究其原因,在于对这种违法行为追究并不严格。
其次,相信以下的情景大家屡见不鲜,比如看着手机缓缓过马路,完全不顾周围车流如潮,行人的这种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明确禁止,但是对交通的影响可想而知,这就需要行人有自觉意识。

三,有必要提到的是交通信号灯的普及问题,有些路段行人非常多,如果机动车遇到行人便停车让行,很有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安装简易交通信号灯。

四,最有必要的是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尤其是相关交通法规的宣传要加大力度,宣讲辅以严罚。
(北晨) 霸气有理 深圳南山分局蛇口派出所发一份全英文公告。
公告以十分严肃的语气要求辖区外籍人员到所内登记,而被网友称为“最霸气英文告示”。
领导称改革不要怕犯错误。
该硬气时就要硬气,只要有理有据有节,这样没什么不好。
(北晨) 看图说事 用“链式管理”监管校园安全 近日,因为附近废弃多年的水泥厂内危险化学品没有得到有效处置,甘肃榆中一学校45名学生出现汞中毒或尿汞超标,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纵观近年来由环境公害引发的校园悲剧,选址安全是学校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
一。
尽管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提到了学校的选址安全问题,但表述相对比较笼统,基本停留在简单的呼吁层面,缺少科学的监测指标和明确的惩戒标准,实践中难以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等更为隐蔽的环境公害。
因此,无论是通过立法应对土壤污染与修复问题,还是对学校环境进行动态常规性的监测和跟踪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学校选址的安全问题,避开一切可能存在的环境公害,还需织密制度之网。
近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首次对企业的空间布局提出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可以说是为学校选址安全划出了一条政策“红线”。
学校选址的审批过程,涉及发改 委、规划局、教育局、国土局、环保局等 多个部门,但目前各个部门之间还缺 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
将学 校选址纳入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协调网 络中,促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调 配合,进而实现从“块状管理”转向“链 式管理”,这是学校建设迫切需要跟进 的现代监管理念。
归根结底,在面向学校选址的“链 式管理”框架中,只有推行更为严格的 环评标准,完善更为严格的法律体系, 执行更为科学的治理方案,确保更为 广泛的社会参与,才能给校园安全
种根本性的制度承诺。
(人民)
4 编辑/方艳校对/李扬版式/谢少依2016年6月7日星期
反腐风云 国家开发银行首任监事长姚中民被调查 20年未升迁曾被通报违规 6月6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曾被通报违反八项规定 这不是姚中民第一次出现在中纪 委的通报中,只是这一次,性质由违反“八项规定”遭通报,上升为严重违纪被调查。
已退休两年的姚中民,依然未能逃离被调查的厄运。
早在2015年初,包括贵州凯里市纪委、中国法学会官网都提到过中纪 姚中民(资料图) 委下发了《关于姚中民、王用生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中纪通〔2015〕1号)。
公开资料显示,现年64岁的姚中民是河南淮阳人,担任北京河南企业商会名誉会长。
从1985年起,在建设银行河南分行工作了8年,历任副行长、行长,随后1993年4月起,曾短暂担任河南省副省长一职。
1994年1月,姚中民调任国开行副行长并兼任纪检组副组长,开始了其在国开行长达20年的任期。
此前曾有国开行内部人士对媒体评价称,姚中民全面参与了国开行的筹建和此后的各项改革,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善于把握和平衡大局,“开行能有今天他功不可没”。
国开行20年没能升迁 但在一位国开行人士对记者表示,40岁出头就已经官至副部级的姚中民,在国开行工作20年都没能升迁,其实在国开行并不得志。
2008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国开行也成 为首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来的商 业银行,姚中民出任股改以后的首 任监事长。
2011年,在中国银行业协会主办的 第二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上,彼时 互联网金融初现苗头,对于当时“过度 金融创新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的 讨论,姚中民在发言中提到,金融创新 是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未来发展仍 要依靠创新,中国现今不能自扼手脚, 丧失创新的勇气和动力,创新一定要 更好地体现为实体经济服务,而非为 虚拟经济服务。
2014年姚中民从国开行退休,出 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
一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人士对腾 讯财经表示,姚在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担任副理事长,只是兼职性质,在他 退休之后,同时还在国开行“做一些 事情”。
目前尚未得知,姚中民在退休后, 在国开行担任何职。
对于姚中民被调查一事,国开行方 面不予置评,仅对记者表示,“以中纪 委官网为准。
” (财经) 安徽合肥原蜀山区副区长梅国胜昨受审 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贿赂 6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蜀山区副区长梅国胜涉嫌受贿一案。
6次在办公室收受贿赂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梅国胜利用担任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开发建设、土地出让、绿化带移植、企业资质申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304000元、价值人民币89000元的购物卡,接受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购房优惠和物业费减免折合人民币 109928元,接受为其私人提供的绿化工程折合人民币99873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02801元。
据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梅国胜捕前曾历任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党工委书记,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共合肥市蜀山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等职务。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梅国胜共有10次受贿记录,其中6次系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贿赂。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梅国胜先后收受他人数额不等的人民币和购物卡,其中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 3、4月间,被告人梅国胜利用担任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公司石某某和闫某请托,为该公司项目规划调整、土地出让、免除罚款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二人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被控涉嫌受贿60万余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梅国胜利用担任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安徽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小区在后期开发建设和绿化带移植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9 年底,被告人梅国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 格从该小区购房一套,差价折合人民币 93438元,后被告人梅国胜要求该公司为 其减免物业费用人民币16490元。
2009 年中秋节、2013年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 经理丁某某给予的6000元购物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梅国胜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 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2801元、其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 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证 据,被告人梅国胜委托的律师出庭为其 进行了辩护,被告人梅国胜对起诉指控 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根据辩护 方的申请,法庭依法传唤了相关证人出 庭作证。
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法庭将择 期宣判。
(中安) 热点观察 严格执行国标才有儿童产品安全 6月1日,《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开始实施,赋予今年儿童节特殊的意义。
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童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上海国家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标准充分吸收并借鉴了发达国家有关婴童纺织产品安全性的技术法规要求,其严格程度已经超越了发达国家标准。
其中,对绳带、机械等安全隐患不合理设计的规定填补了国内标准空白。
“童装国标”的发布和实施,为下
步各类儿童产品制定单独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开了个好头。
但是,制定标准和标准是否得以贯彻实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标准实施后公众是否会放心购买和使用相关产品,更是一个现实的拷问。
只有生产者严格执行标准,并杜绝行业中的“害群之马”,才能还儿童产品的产业生态一片清朗。
对监管者来说,围绕儿童产品标准的制定应从“单项突破”到“系统推进”,并从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构建全链条的安全标准。
(光明) 网站有责任主动监管谣言 近日,一则声称在北京59路公交车上捡到在五中考点参加高考的“杨雷雷”同学的准考证消息在微博、朋友圈中热传,不少有心人都为此转发。
6月5日上午,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发出首个针对高考的防骗预警信息。
“杨雷雷丟准考证”被确认为虚假信息,该微信中的电话很可能为吸费电话,存在风险。
根治谣言,首先就要让谣言制造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拘留和罚款。
同时,若谣言达到“造成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的程度,则涉嫌寻衅滋事罪;若造谣者以骗钱为目的,则涉嫌诈骗罪。
就此事而言,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就是突破口,只要顺藤摸瓜,就能揪出幕后真凶。
其次,网站、平台应建立完善的谣言监管机制。
对于可疑信息,禁止向公众开放,对于已判明的谣言,要对多次违规者予以警告、封号等处理,让谣言“止于机制”。
最后,提高网民文化道德素养,不盲目跟风,不人云亦云,加强自律。
(法晚) 银行折腾用户就该给“差评” 湖北房县某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将八旬老人身份证号码输错,老人拿着存折取款时,因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银行让老人到派出所开具“我就是我的证明”。
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民警向银行开出“差评证明”,成功帮老人取到了钱。
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输错用户身份证号码,这样的“小错”很难避免,却也不难纠正。
即便在银行内不好纠正,须到派出所开具证明,那也该由银行方面先表歉意,再代为或是陪老人去办理,而不是将责任一脚踢给老人。
说起来,以往 也有银行方面折腾用户的新闻,例如老人瘫痪需取钱治病,银行要求其本人必须到场激活密码。
如果这算是银行灵活性不够的“按规定办事”,那么自己失误却让八旬老人奔波于银行和派出所两地,则是典型的银行“感冒”用户“吃药”。
银行出错让用户跑腿,给差评的,何止于涉事户籍民警?之前很多部门都在取消“奇葩证明”,但一些商业机构却不为所动,这次派出所给涉事银行开的“差评证明”一点也不冤。
(新京) 收设计选型费被举报 首钢一设计室主任受贿16万元获刑1年 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自信公司)自动化事业部设计室主任崔某,利用自己在产品设计选型和技术参数设定、核对、把关的职务便利,收受浙江某仪表厂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6万元,并为该仪表公司能够顺利和首自信公司签订协议提供帮助。
日前,崔某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16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匿名举报信揭发 从2003年9月到2005年4月,崔某一直在首自信公司担任自动化事业部设计室主任。
崔某的案发,源于一封匿名举报信。
2015年7月,首钢总公司收到市委巡视组移交的反映崔某收取选型费的举报信,但信中没有提及具体的业务单位名称和设计项目名称。
8月25日,首钢总公司纪委打电话通知崔某,让其下午过来。
当天下午,崔某自行来到首钢纪委,在被问及工作中是否收取过业务单位的钱物卡时,崔某主动交代,2004年左右,浙江某仪表厂厂长李某曾将16万元选型费打入其名下农业银行卡。
次日,崔某主动将存折和银行卡上交到首钢纪委。
9月6日,首钢总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报案,9月18日反贪局工作人员将崔某带回进行调查。
供述16万放着没用 崔某到案后供述称,这家仪表厂在2004年至2005年主要供应迁钢公司和首秦公司的阀门设备,当时该公司也是通过招投标找到设计室进行技术沟通,然后签订《技术协议》,之后才能和相关公司签《产品购销合同》。
崔某称,2004年3月的一天,浙江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打电话给她,让她办一张农行卡,“说是要打一笔设计选型费 的钱”。
崔某随即去农行开了个人账户,并把账号通过短信发给李某,很快收到对方打过来的10万元。
2005年1月5日,李某再次索要账号,又向崔某账户打入6万元。
崔某称,这笔钱她一直放着没用。
崔某接受调查时表示,她认为李某给她钱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她曾为该公司改图纸,使最终版的图纸上出现该公司产品的标示,这有利于该公司产品的宣传。
二是在签订《技术协议》上帮助该公司在技术上把关,设计室和该公司签订《技术协议》就是对他们产品的认可,他们也就能和公司供货部门签订合同。
因受贿罪被判一年 庭审中,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李某给的那16万元是业务单位给设计室的,她并没有非法占有该钱款的故意。
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赃款,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崔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在案扣押人民币16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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