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不懂法?法官来支着!,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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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ANLEGALDAILY 责任编辑李艳美编张婷婷校对刘任晓 法治关注03 买个电暖器,当晚引发火灾致妻子死亡;网购相机,竟是假冒产品…… 维权不懂法?法官来支着!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刘亚磊郑娜 核心提示 实体店购买电暖器,使用当晚就引发火灾致妻子死亡,要求赔偿却遭商家推诿扯皮;网络平台购买游戏账号装备,付款使用后却发现不符合要求,商家要求确认好评后再退款,好评后却拒绝退款;网购正品佳能相机,充电器做工粗糙,经鉴定相机和镜头 均为假冒产品……面对这些消费侵权行为,您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来了,南阳市中级法院选取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告诉您遭遇消费问题时,应该如何处理才能更好地维权。
实体店买的电暖器引发火灾致人死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原告刘某在被告丁某店内以290元的价格购买了电暖器一台,当天晚上,刘某的妻子在使用电暖器的过程发生火灾造成死亡,刘某受伤,租赁的房屋及屋内财物损坏严重。
该事故经鉴定部门鉴定,认定起火的原因系电暖器片发生故障引发的火灾。
事故发生后,刘某、刘某的儿子及其岳母作为原告将丁某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据了解,丁某在销售电暖器片的过程中,明知所售的产品无合格证、说明书等,且销售同类产品存在其他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退换货的情形。
在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丁某申请追加电暖器的生产厂商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 2021年11月,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明知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所售产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据,其销售行为存在过错,原告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要求被告丁某承担责任,应予支持。
最终邓州市法院判决被告丁某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丁某不服该判决,遂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改判由散热器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
2022年1月,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部分予以认定。
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处理是否适当,散热器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由于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现3原告要求由电暖器销售者丁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由销售者丁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丁某认为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综上所述,丁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刘伟表示,该案警示我们不管是作为消费者还是商家,选择产品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质量过硬的来购买,切记“贪图便宜吃大亏”。
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注重收集证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权。
网购游戏装备被骗根本违约退还价款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1日,原告王某在被告薛某经营的淘宝商铺购买虚拟游戏账号装备,当天通过支付宝付款1815元。
原告王某提供了双方的淘宝聊天记录,显示被告薛某在淘宝聊天记录中将案涉账号及密码告诉原告,原告试用后,发现账号的装备不符合约定,遂表示不要该账号,并要求退款。
被告薛某要求原告王某点击确认收货,并好评后再退款1815元。
原告王某点击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后,被告薛某以账号卖家登录不上为由拒绝退款,后形成纠纷。
原告王某诉请被告薛某立即退还货款1815元。
2021年9月28日,淘宝网通过短信向原告王某披露被告薛某所经营店铺的商家信息、ID名称、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地址等,并告知在店铺首页可以查看店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对属于符合电商法不许登记范围内的自然人入住,则无营业执照信息。
法院审理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薛某在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将游戏账号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了价款,该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原告在试用案涉账号发现不符合约定后,即表示不要该账号并要求退款,被告薛某也同意,随后却以账号登录不上为由拒绝向原告王某退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薛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薛某退还合同价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被告薛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遂判决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1815元。
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但部分网络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利用其在网络交易中的强势地位,限制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西峡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通过认真研判案件事实,查明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最终缺席判决被告薛某退还原告王某1815元。
该案也教育警示网络经营者,应当积极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网购相机遭遇假货商家3倍赔偿消费者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原告王某在被告黄某的淘宝店铺,以5618元的价格购买一部国行正品佳能相机。
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随机充电器做工粗糙,插头生锈,便把相机、镜头和附件发至佳能官方售后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相机和镜头非佳能公司原装产品,套装镜头为二手物品,套装电池和充电器为假冒品牌。
双方经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社旗县法院。
法院审理 社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佳能相机经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佳能相机套机(含保修卡)非佳能公司原装产品,电池和充电器为假冒产品,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
据此,社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6854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的不断升级,网络购物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购买商品,但这种购物方式,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信息选择商品,难以实地辨识商品的真实性。
消费者一旦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包括商品照片、交易订单截图、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以商家存在欺诈之嫌,要求商家赔偿。
如果商家拒不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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