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模式”,2018年1月18日

看图 0
星期四第五版《实务周刊》第384期理论文化部主办 ■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在《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中撰文指出,若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未履行预见义务和监督义务,则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可能与自然人责任主体、其他强人工智能产品构成共同犯罪。
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
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 刘宪权: 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 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
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患”在于,人类完全有可能让其为己所用,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若作为犯罪工具,当然无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言。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在于,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独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将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刑罚处罚。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刑法学者不应该无动于衷,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更不应该面临危险而束手无策。
我们应提前预想到在人工智能时代可能面临的“内忧外患”,明确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并就我国刑法应当如何合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展开具体的分析与讨论。
打造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厦门模式” ——福建厦门法院“诉讼+公证”协同创新机制工作调查 本报记者安海涛本报通讯员龙辉 福建省厦门市是改革创新的热土。
作为承担刑事速裁、家事审判、破产审判等9个国家级改革试点项目的厦门法院,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先行先试、积极试水法院与公证机构的跨界合作,探索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推进诉讼与公证的协同创新,走出了一条公证机构集中承接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助力法院司法改革的成功路径。
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调查。
先行先试——推进诉讼与公证跨界协同 走进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改造升级的诉讼服务大厅,窗明几净、温馨舒适的立案诉讼服务环境、文明细致的服务态度,让每一位前来立案信访的当事人都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在诉讼服务大厅的北面办公室,司法辅助中心的16名工作人员正在紧张有序地工作着。
“这是我们今天的排期送达表,今天我们送达组要上门送达8件案件。
”公证员助理小李指着电脑自动生成的送达表,自豪地告诉记者:“再加上电话、邮寄、公告送达,我们这个月光送达案件就有2000多件呢!” 人案矛盾是长期制约和困扰法院发展的最大瓶颈。
面对急剧增长的案件压力,法官和书记员如果还是不得不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忙于送达、查封等事务性工作,既极大地影响了案件质量和效率,也使得法院干警身心都很疲惫,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
如何使法官从繁重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成为厦门市两级法院党组一直在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2016年11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这个中国大陆法槌的诞生地,又一次走在时代的前列,第一个尝试着吃“跨域合作”的螃蟹。
他们携手厦门鹭江公证处创设全国首个“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拉开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序幕。
“我们在梳理区分司法核心业务、司法辅助业务和司法行政业务的基础上,尝试着将一些程序性、事务性司法辅助业务,如第三方调解、送达、保全等职能,交由协同创新中心的公证机构协助完成,既提升了调解、送达的有效性与公信力,又拓宽了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实现司法辅助业务全程无缝衔接,有效促进了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提速提效。
”思明法院院长傅远平介绍说。
厦门中院高度重视这一改革创新,及时总结创新。
2017年2月,厦门中院成立司法辅助事务中心,设立“汤庆发公证员工作室”,打造公证员+送达员+调查员+调解员+信息员“1+4”公证员工作室模式,实现公证参与送达、参与取证、参与调解、参与保全、参与执行等一站式参与;2017年7月,翔安区人民法院设立全省首个基层法院“公证员工作室”,并成立“公正云审判辅助中心”。
从构想到实践,再到快速扩容,“厦门中院+思明法院+翔安法院”的 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机制试点的“三驾马车”齐头并进,协同创新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协同队伍也不断扩大,为这一机制在全市法院的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全程参与——让执行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执行工作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关心的焦点,让执行在阳光下运行是人民法院一直努力的重点。
让公证机关参与到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来,为推进阳光执行开辟了新路径。
官司打赢了,法院判决也生效了,但是当事人蔡某宽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原因就在于本该收回的仓库,却被第三人蔡某长期霸占。
蔡某腿部有残疾、家庭情况复杂,依靠在仓库加工铝合金、铁件为生,强制执行易激化矛盾。
且该仓库占地350余平方米,面积大,堆放物品多为金属、焊接气瓶等危险品,强制腾退难度大。
申请人蔡某宽向翔安法院申请执行后,承办法官多次到社区协调,敦促占有人蔡某配合腾退,但蔡某均拒绝搬离。
针对这一情况,翔安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执行过程公开透明,翔安法院委托鹭江公证处对本起强制腾房的执行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全程录像。
鹭江公证处的3名公证员首先对仓库内需要迁出的物品依次进行登记造册,再交执行人员清点核对后,由专业人员进场搬离物品。
自2017年6月,翔安法院与鹭江公证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来,翔安法院已在8起强制执行案件中邀请了公证员进行现场公证。
“在强制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在执行现场财产比较多,当事人情绪比较对立的情况下,引入现场公证机制,借助‘第三方力量’,既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执行过程的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又避免了不必要纠纷的产生,取信于双方当事人,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效率。
”翔安法院院长刘友国介绍道。
融合发展——实现多种智能系统无缝对接 在推进机制创新中,厦门法院变革以往各庭分散作业、资源重复投入的传统模式,将司法送达、诉前调解、调查取证、财产保全、执行辅助及信息化应用等审判辅助业务逐步分层剥离,委托公证机构进行集约化实施。
思明区法院副院长陈穆峰向记者介绍,“我们积极探索推行‘辅助外包+全程公证+法院监管+云网串联’的‘三点一线’工作模式,依托公证机构附属科技企业力量,组建由法官、公证员、工程师组成的联合攻关小组,开发集庭审自动排期、格式文书包一键生成打印、辅助事务派件追踪验收、电子卷宗标签快速识别、车辆智能调度、送达地址智能沉淀等多项功能有机融合的司 法辅助事务集约管理智能平台,加快智慧法院升级建设。
” “我们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无纸化流转、流程化跟踪、一键化管控、透明化监督和数据化分析,将审判辅助工作纳入全市法院大数据中心精准管控。
”厦门中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刘辉煌如是说。
厦门法院开发的“集约送达智能管理系统”集送达、排庭、归档多项功能于一体并接入云存储服务器,构建形成团队功能化、培训要素化、流程规范化、业务标准化、监控节点化和统计多元化六大模块化运维机制,可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地域特征及审判人员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实现工作机制的可复制、可推广。
相关操作模块已送交中央司改办,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的要求,助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法律服务制度积累了经验。
“我们组建了‘公证员+助理’的作业团队,承接相关审判辅助业务。
审判辅助业务各环节节点全程公证留痕,送达及证据交换环节相关材料经公证留存,确保真实性、完整性;送达、调查、保全、执行等执法过程影音视频资料实时上传公证‘云端’;重大保全、执行活动公证员现场见证,发生争议时出具公证文书。
法院牵头统一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印发业务操作手册,做到评判有依、考核有据;制作详尽的流程登记表,法官对辅助业务全程可视可控;建立完备的交接审核机制,明晰分层追责体系,严格把控工作成效。
”刘辉煌介绍。
此外,厦门中院还创新打造以“网络化”信息平台为枢纽,以诉讼服务、诉调对接、司法辅助3个中心为支撑的“一平台三中心”,自主开发律师服务网络平台,并与“集约送达智能管理系统”等无缝对接,实现了诉讼与公证协同机制的又一次创新。
同频共振——公正公信叠加效应正在形成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厦门中院依托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深入研讨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机制,形成15份备忘录及《民商事案件送达业务操作规范》等审判辅助业务手册,不断推动司法辅助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厦门法院还与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联合调研,形成《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研究报告》,统一全市的制度标准和业务规范。
厦门法院的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使司法机关和公证机构产生了公正、公信的叠加效应。
在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机制下,法院进一步聚焦审执主业,审判辅助事务分离归集,实现材料收转窗口、查询反馈热线、群众办事流程、类案类办标准、法律文书范式、交接验收规则、争议解决路径 “七项一致”,司法规范化、公开度和体验感同步加强。
同时,厦门法院还不断探索其他司法辅助服务创新,如公证员就无争议事实及争点出具法律意见书、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组织庭前调解等。
公证机构积极拓展相关的证据保全、法律行为公证、法律事实公证等公证业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自2016年11月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机制运行以来,公证机构驻厦门中院、思明法院、翔安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共参与送达150836次,参与调解案件689件,参与调查459次,参与保全、执行3171次;参与辅助立案、归档案件4464件,参与公证业务涉及案件78件。
书记员工作量平均减少一半以上,司法送达月均完成率提升30%,取证调查周期缩短80%,财产查控周期缩短50%,民商事案件结案数、执行案件结案数均同比增长,审判工作大大提速提效。
厦门法院还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构建了“315N”工作机制,即把“辅助外包、公证嵌入、法院监督”作为3个基本点,搭建1个“云端”信息平台,深化“送达、调解、取证、保全、执行及其他审判辅助事务”的5+N工作机制,被中央政法委誉为司法改革的“厦门模式”,给予高度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文,在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推广。
2017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一行来到厦门法院调研指导工作,充分肯定借助公证机关公信力优势承接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协同创新模式,指出这是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一项可贵探索,称赞其“既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增加了法院司法行为的公信力”。
近日,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机制项目代表厦门市在福建省机制创新成果评选中,以跨界融合、项目新颖、成效显著等特点及全国广泛推广的示范效应获得评委一致好评,在全省20个优选项目中夺得头甲第
三,是名列前茅项目中唯一一个来自司法机关的机制创新成果,也是司法机关首次在全省绩效管理考核中赢得额外加分。
厦门中院院长王成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总结道:“潮平海阔催人进,扬帆起航正当时。
厦门市两级法院将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不断深化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机制改革,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服务人民群众,更好地满足人民多元司法需求,为法治厦门建设添砖加瓦。
” 责任编辑窦玉梅联系电话010-67550721电子邮箱sfdc@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以开放性架构吸纳社会力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收案量逐年攀升,员额法官承担大量案件,容易陷入机械化地处理案件而导致诉讼程序缓慢、案件积压和司法公信下降。
因此如何在现有制度容量和法律框架之内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对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成为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亟须应对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不断加强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将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外包,是实现中央战略部署、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 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
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法官员额制改革与立案登记制并行推进的情况下,审判事务的传统运行模式严重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要解决这一问题,要求审判事务管理要从先前的粗放式转变为集约式,将审判辅助事务与审判核心事务相互剥离开,厦门市两级法院与公证机构积极探索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从制度入手,经过全面梳理,将审判核心业务与审判辅助业务进行分离,又将审判辅助业务中需要由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亲自完成的与可以由第三方机构代为完成的工作进行分离,明确公证辅助司法的内容和项目,在实践中取得较好 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 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推进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强大动力,是便民利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要求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是一种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协同共治的有效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把司法辅助事务集中起来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让司法人员专注于司法核心任务。
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和经验,对辅助事务进行类型化管理并部分工作进行外包,不同类型的辅助事务配置不同类型的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进行专业化管理,有利于保障法官从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司于核心的审判核心事务。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为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提供了难得的时代契机。
公证机构属于介于政府机构与一般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类特殊社会组织。
因此公证机构凭借自身特质和优势,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治理,应当更加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公证员都是具有法律资格的执业人员,公证机构的辅助人员也大多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专业素养是其承接公共法律服务的有利资质条件。
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本身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因此公证机构可以也理应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公证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提出,“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
支持公 成效。
一是探索出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剥离的有效路径。
将诉前调解、司法送达、调查取证、财产保全、执行辅助、信息化应用等审判辅助业务逐步分层剥离至司法辅助中心进行集约化实施。
法官身份由“运动员”转为“裁判员”,逐渐从繁冗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进一步聚焦审判执行主业,专注于开庭、合议、裁判等审判核心事务。
二是使法院审判人力资源得以优化重组。
通过对书记员的审判辅助事务剥离,部分书记员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助理,得以全力辅助法官进行裁判,缓解了一线办案法官人手不足的问题。
同时,将法院专职送达员等置换回流到书记员岗位,减轻书记员的工作量,将释放出的审判辅助人力资源填充到审判执行一线,使法院一直受困于辅助人员严重短缺而无法推进的审判团队改革具备了实施条件。
三是推动了审判工作提速提效。
厦门市两级法院的实践证明,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无论是送达完成率、司法调查周期、保全执行查控周期、民商事案件和执行结案数都有了明显提升。
四是形成了法院辅助事务集约管理的可复制可推广模板。
进驻厦门市两级法院的公证机构每年集中处理法院3万多件案件的辅助事务,探索出团队功能化、培训要素化、流程规范化、业务标准化、监控节点化、统计多元化六大模块化运维机制,可根据案件类型数量、案情地域特征、审判人员结构动态调整,提升了审判辅助事务外包模式复制推广的操作性。
五是推进双方队伍建设。
法官团队与公证团队两大职业群体的碰撞,为法院和公证机构在愿景建树、目标管理、绩效激励、快速反应、成本核算、团队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学习型组织建设等方面都互相打开了视野,为司法改革和公证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
规范律师执业维护执行秩序 项旭锋李晴 【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目前,法院正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这不仅是为了维护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更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而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阶段作用巨大,能够帮助当事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角度看,律师和法院执行工作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因此,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发现江苏维尔达 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某某在代理申请执行时,恶意运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江苏、浙江两地对执行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刻意隐瞒该裁判文书已在2017年3月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的事实,重复向椒江区法院申请执行。
杜某某的做法规避了法律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干扰了执行秩序,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利后果。
为保护群众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法律秩序,椒江区法院向丹阳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台椒法建〔2017〕9号 丹阳市司法局:本院在执行(2017)浙1002执 4120号案件过程中,发现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疏于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疏于教育管理该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致使出现扰乱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 事件发生。
现说明具体情况,并提出司法建议。
本院执行的(2017)浙1002执4120号案件,执行依据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件由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某某作为执行代理人,该律师寄送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执行函、申请人陆某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丹阳法院作出的裁决文书生效证明等材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
2017年9月7日,本院经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查询,发现申请人陆某甲已于2017年3月9日依据相同的(2016)苏1181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1181执1236号。
经向丹阳法院确认,上述案件执行代理人亦为杜某某,但其一直隐瞒该裁判文书已在2017年3月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系多头申请的 事实。
之后,杜某某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寄送陆某甲签署的申请书,表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即仍然隐瞒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系其多头申请的事实。
另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陆某乙在本院劝告之下,已于2017年10月19日将(2016)苏1181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缴付到丹阳法院。
上述事实表明,杜某某在执业过程中恶意运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江苏、浙江两地对执行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重复多头申请执行,且在受到本院执行法官询问后仍然隐瞒该事实,没有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严重扰乱法院的执行工作,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问责。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杜某某的执业机构,杜某某所承办的业务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出具相关 函件,应能发现其向丹阳市法院和台州市椒江区法院重复多头申请执行的事实而未能审查避免,存在监管不严、管理混乱等情形,应予以整改。
故请贵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要求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履行律师事务所的自身监管职责,责令其对该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本院。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效果】 丹阳市司法局收到该司法建 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到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分别约谈了杜某某及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建议中反映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杜某某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就司法建议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向椒江区法院回函如下:
一、对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进行规范整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尤其是统一收案制度和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督促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二、对杜某某进行了警示谈话,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拟在全市律师大会上予以通报。

三、加强对全市律师行业的执业纪律教育,要求全市律师事务所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自身监管职责。
并进一步强化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采取网上、实地等多种形式的检查,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规范执业。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标签: #密码 #cpc #creo #马自达 #比例 #cadxy #时间 #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