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班级排名百分比怎么算

百分比 7
曲阜师范大学 学生手册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部)二○一三年九月 勤奋 朴实团结 进取 ·曲阜师范大学简介· 曲阜师范大学简介 曲阜师范大学1955年创建于济南,始称山东师范专科学校。
1956年5月,被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曲阜师范学院,同年9月迁址曲阜,开启了兴办本科教育的历程。
1970年9月至1974年4月,与山东大学文科合并成为新的山东大学。
1974年4月恢复曲阜师范学院建制。
1981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确立为重点建设的六所高校之一;同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招收研究生的高校。
1982年,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1985年11月,学校更名为曲阜师范大学。
2002年,建设日照校区。
2003年,取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2004年,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成绩。
2012年,入选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建校58年来,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办学条件优良、学科门类齐全、培养体系完善、教学科研具有相当实力、师资力量比较雄厚的省属重点大学。
学校占地面积2601.01亩,校舍建筑面积107.5万平方米,资产总值13.12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11亿元,图书馆藏书352万册;公开出版《齐鲁学刊》(第二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优秀期刊)、《曲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学数学杂志》和《现代语文》等学术刊物;学校是国家首批公布的200所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本科院校之
一,与40所国外高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
学校拥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5个、二级学科授权点2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22个、二级学科授权 1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点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0个,博士后流动站5个,本科专业78个,形成了涵盖文、理、工、法等10大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体系。
设有1个独立学院,27个学院,28个研究所,搭建了支撑科学发展的教学科研机构框架。
建有省级重点学科18个,其中省级特色重点学科7个,省级重点实验室5个(强化3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个(强化);建成6个国家级特色专业,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政府在我校设有7个省部级研究基地,构筑了充满活力的学术平台。
截止2012年底,拥有全日制在校生33630人,其中普通本科在校生30207人,博士、硕士研究生3423人;有成人教育在读生14000余人,形成了学士、硕士、博士以及博士后贯通培养,远程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相互衔接的层次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聘请诺贝尔奖获得者丁肇中先生为名誉校长,双聘院士2人;现有教职工2235人,其中专任老师1186人,教授202人,副教授383人;拥有山东省科研创新团队2个,国家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1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山东省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40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4人(含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8人,全国模范教师4人,全国优秀教师5人,凝聚了一支高层次的人才队伍。
58年来,学校始终把人才培养作为根本任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打造了过硬的教育教学质量。
建校以来累计为社会培养输送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11万余人,毕业生以“基础厚实、作风朴实、业务扎实”而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近年来,在第一至四届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中连续获得一等奖,与北大、复旦、南开一并成为四所连续三届获得一等奖的高校;学生考研率一直保持在30%以上,部分专业高达67%以上;英语专业八级通过率高达75%,高出全国平均通过率30余个百分点;法学专业司法考试通 2 ·曲阜师范大学简介· 过率达到42%;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省属高校前列。
学校历来重视科学研究,50年代的“公社数学”曾受到毛主席 的赞扬,离子交换法制备碳酸钾获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
近年来,先后承担了国家“973”、“863”计划项目在内的一大批高层次科研项目,在应用数学、激光偏光、电气信息、生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土地规划、物理化学、孔子儒学、教育科学、体育科学等学科领域达到了较高水平;近三年累计承担国家级项目116项,省部级项目393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71项;2009年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589篇,进入全国人文社会科学百强。
学校秉承中国实学传统,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及时将教学及科学研究理论成果服务于经济社会建设,从50年代的“土蒸馏釜”到70年代的“跳流鼻坎”最优解,到80年代的“长清模式”、90年代的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都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特别是70年代,我校运筹所的“优选法”和“统筹法”在支援成昆铁路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于1978年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近年来,学校积极参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带、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鲁南经济带建设,实施服务地方行动计划,在山东省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规划、黄河三角洲生态农业综合开发、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大蒜加工废水零排放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一种颗粒型固体超强酸催化剂及制备方法”等几十项科技成果已经成功实现产品转化,创造了良好经济效益。
学校重视传统文化的研究普及与传承创新,依托独特的地缘优势,注重深化传统文化研究,推出了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建成了山东省儒学研究基地,在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在孔子及儒学研究领域形成了独特的优势和特色。
以孔子、儒学为主要研究方向的专门史(思想史)学科是博士学位授权点,建有博士后流 3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动站,是“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十二五”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国家八大经学研究重镇之
一,形成了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全校学生开设传统文化课程,在加拿大、韩国设立了孔子学院,在传统文化教育和中国文化“走出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学校是教育部首批外国留学生定点招生高校。
多年来,学校坚持兼容并包,兼收并蓄的学术方针,以广阔的胸襟,开放的眼界,广泛吸纳多元文明成果,先后与韩国平泽大学、日本岩手大学、美国明尼苏达大学、俄罗斯秋明国立大学、丹麦罗斯基勒大学、澳大利亚查尔斯?斯图特大学、加拿大皇家大学等10多个国家47所高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在联合办学、教师和学生互派、文化学术交流等领域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
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形势,曲阜范大学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八大的总体部署,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内涵,优化结构,彰显特色,推动实现学校科学发展的新跨越,加快高水平有特色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进程,积极为山东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4 ·目 录· 目  录
一、国家有关规定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3、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5)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5)
二、教学教务管理1、曲阜师范大学学则(试行)(34)2、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试行)(64)3、曲阜师范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试行)(79)
三、学生教育管理1、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细则(85)2、优秀学生奖励、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三项基金管理使用规定(92)3、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94)4、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103)5、曲阜师范大学道德行为规范(试行)(113)6、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文明公约(116)7、曲阜师范大学文明行为“十不”(117)8、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118)9、曲阜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27) 1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四、学生资助管理1、曲阜师范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138)2、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144)3、曲阜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148)4、曲阜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151)5、曲阜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154)6、曲阜师范大学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157)7、曲阜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60)
五、学生军训管理1、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164)2、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172)3、学生军事训练守则(177)
六、共青团工作1、曲阜师范大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178)2、团员证管理和团员管理制度(182)3、曲阜师范大学共青团评优办法(184)4、曲阜师范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细则(试行)(186)5、关于学生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暂行规定(194)6、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196)7、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考核评优细则(205)8、曲阜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210)9、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科技学术创新奖励规定(217)
七、服务指南1、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221)2、关于医疗保险的说明(225) 2 ·国家有关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 1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文明交往;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自身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2 ·国家有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 ·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5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6 ·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7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 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
8 ·国家有关规定· 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9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 10 ·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11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12 ·国家有关规定·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 13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4 ·国家有关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15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通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16 ·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的、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17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18 ·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从,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 20 ·国家有关规定· 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务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1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
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作处理。
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则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作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22 ·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务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员分别给予责任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家长。
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凡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 23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在地,当地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等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得承担丧葬费。
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有关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在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4 ·国家有关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25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 26 ·国家有关规定· 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 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 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 27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以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8 ·国家有关规定·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29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 30 ·国家有关规定· 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基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 31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32 ·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33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曲阜师范大学学则(试行) (校字〔2005〕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本学则适合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34 ·教学教务管理· 范,遵守学校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行为准则 第五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六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七条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八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十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讲普通话,用规范字。
35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十一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十二条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36 ·教学教务管理· 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到教务处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教务行政科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超过两周的,应先到学校报到,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健康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放并按要求填写学生证(认可在籍生的有效证件)、新生学籍登记表等相关证件及材料。
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上登记学籍档案有关材料,一旦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限三日内离校。
学籍注册的姓名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录检表上的姓名相一致,学生原始录检表是学籍注册、新生数据审核、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核对的唯一合法依据。
第十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 37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接通知后三天内离校回家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教务行政科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或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注册是一种资格的认可。
入学注册是进入学校取得学生资格即学籍的认可,学期注册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认可。
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不予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加盖注册印章,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依据本院(系)学生交费收据,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注册管理模块,对学生进行注册标注,开学一个月后,学校关闭注册权限。
自开学之日起,交费的学生由院系两周内办理完注册手续。
(四)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38 ·教学教务管理· (五)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经教务处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六)在学校关闭注册权限后,经过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在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年限的长短,毕业时学制均以四年计。
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一般为二年。
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条 修业年限。
本科根据提前或滞后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含休学)。
即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含毕业论文、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可提前毕业。
符合学士授予标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可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
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在第四学期(三年毕业)或第五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毕业生计划。
专科起点本科和专科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六章 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学分。
是用于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计量单位,又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指标,按学期计算。
每门 39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学生在校期 间,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 分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 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 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
经批准的超 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每学期最高学分
=总学分2×(标准学制-1) 每学期最低学分=总学分2×(标准学制+1) 第二十四条 学分绩点。
将学生学习成绩与学分两种因素综 合起来,先算出课程成绩绩点和课程学分绩,最后计算平均学分绩 点值。
课程成绩绩点: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记分制的对应关系    课程考核
成 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对应成绩95 84 73 62 0 百分制对应范围[90,100][80,90)[70,80)[60,70)60分以下   若某门课程百分记分制(考核成绩为N≥60)则课程成绩绩点=N-5010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绩=课程成绩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课程学分绩数∑所修全部课程学分数 40 ·教学教务管理· 例如:某学生一学期修读了5门课程:    课 程类 别   成绩 课程191.00 课程283.00 课程370.00 学分 4 422 2 成绩绩点 4.103.302.00 课程学分绩 16.4013.204.00 课程461.00 1.102.20 课程560.00 1.002.00   平均学分绩点=16.4+13.2+4+2.2+2=2.704+4+2+2+2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成绩绩点为1;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等的成绩绩点为0,并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任意选修课的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七章 导师制 第二十六条 学业导师制是以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机制,是进行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
有利于在教育国际化,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的习惯和能力。
学业导师制不仅能在学生选课、专业学习和研究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同时对教师强化自身素质、更新观念和充实知识体系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具体管理规定见《曲阜师范大学实行学分制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
41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八章 课程体系、选课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构建公共基础课程平台;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平台;实践能力培养平台;专业方向特色课程组;综合素质课程组;师范专业加设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课程平台,非师范专业加设职业技能课程平台(详见“曲阜师范大学本科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 选课原则。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程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个人条件和兴趣爱好,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专业方向、确定每学期的选修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二)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三)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一门分段教学的课程,未取得前段修读内容的学分,可继续修读下段教学内容,未取得学分部分须重修;一门课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第二十九条 选课程序。
(一)在各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选课。
学生选课时,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查阅教务处提供的下一学期全校开设课程的排课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园网上选择课程、选择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二)选课时,学生要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跨院(系、专业、年级)选课申请单”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后交院(系)办公室,由院(系)办公室交教务处一份,另一份院(系)存档。
42 ·教学教务管理· (三)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汇总并提出下学期开设课程及选课学生名单,以选课通知单形式下达各院(系),各院(系)办公室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也可从网上查询。
(四)选课人数不得超过每门课程的限额人数,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不开设,超限额的学生与不开设课程的学生可以改选。
(五)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准变动,特殊情况需改选时,须在开课两周内向院(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六)选定课程后,学生一般必须参加听课,不听课者必须按照免听的规定办理手续。
擅自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按学生学籍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九章 免修、免听与提前修读 第三十条 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如对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免修申请单”。
(二)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院(系)办公室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开学前一周内进行,或直接参加该门课程开设年级的期末考试。
(三)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院(系)办公室应通知任课教师和报教务处备案。
43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三十一条 免听。
对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
学生应在选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免听申请单”,经任课教师面试了解,确认其具有自学该门课程的能力,并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考核前,向开课教师提交作业、自学笔记等,经开课教师认可后,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生产劳动课、军训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免修。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免修、免听不得超过8学分。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免修或免听的学生,参加免修或免听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的学习作重修处理。
第三十五条 提前修读。
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本年级尚未开设的课程,并参加该科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学分。
提前修读的学生在学习提前修读课程时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1/3以上(含1/3),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与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
44 ·教学教务管理· 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按相关规定交费重修。
第三十八条 成绩的评定。
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 制(取整)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换算成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同时记入成绩册。
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
计入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提倡考试方式多样化,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各专业闭卷考试(在教学计划安排范围内的)每学期不得超过五门(不包括学生多选、重选或重修的课程)。
第四十条 重修或重选课程考核合格者,按考核实际卷面成绩记录,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第四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成绩计入总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学籍档案注 45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明“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成绩管理参见《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第十一章 缓考、补考、重修、重考 第四十五条 缓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提前一天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缓考。
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或重修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的3/4,否则,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比赛活动,如比赛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指比赛前三天至赛后三天内进行的考试科目),可申请缓考。
第四十六条 补考。
(一)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因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或者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不得申请缓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二)补考在新学期开学第三周内进行,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当在补考开始的前两天到各院(系)办公室办理补考手续。
(三)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正常补考某课程的次数只限一次。
补考成绩按60分记录。
(四)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课程所在院(系)于规定的时 46 ·教学教务管理· 间到教务处领取补考试卷,由教研室统一评卷,将补考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并将补考试卷交课程所在院(系)存档。
(五)学生是否有补考资格,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审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①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1/3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课”字样);②凡参加补考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③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旷考)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考”字样);(二)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由教务处向各院(系)下发重修名单。
各院(系)教务员要求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重修申请单”,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三)重修课程与必修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
(四)重修考核仍不及格者,应继续交费重修,直到修业年限满6年为止。
(五)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重选。
重修或重选均应按规定缴费。
(六)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重修班,重修某一门课程的学生达15人即可组织重修班,重修该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班的学习,重修班的学生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也可以随下一级的学生一起学习。
(七)学生可通过自学或由任课教师辅导等方式进行重考课程的修读。
办理完重考手续的学生,可选择合适的学期参加重考, 47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5门,并须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由所在院(系)教务员备案。
(八)重修成绩的管理。
一门课程第一次重修按考试所得成绩记载,以后每重修一次该门课程成绩绩点减0.5。
(九)重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八条 重考。
(一)考试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可有一次重考机会,两次考试成绩按高分记载。
(二)重考费按重修费的1/4收取。
第十二章 辅  修 第四十九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学科交叉和相互渗透的新趋势,提倡因材施教和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精神,鼓励学生拓宽知识面,增强其综合素质,学校试行辅修制。
具体规定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条 转专业(一)学生入学后应安心本专业的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①申请转(系)专业须入学满一年并修满规定学分。
②在某些方面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③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 48 ·教学教务管理· 习者。
④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⑤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 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⑥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
⑦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须出具相应的 证明。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记录、无欠费。
(二)除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或退学试读的不予转专业外,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也不得转专业。
①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②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③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 一致者;④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 以上(含二年)者;⑤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⑥专业跨文理大类者一般不予调整。
⑦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
⑧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学生转专业,经 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系)认真考核,决定其转入年级,并将其档案转入转入系。
所有费用及待遇同转入专业学生相同。
第五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表”(附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拟转入院 49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学院(系)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 学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过时一概不予办理。
(四)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学分按新专业要求。
(五)因转专业需要重读的,重读期间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上与程度上相当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应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重修。
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数2/3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四条 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提前批次录取的;(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如从专科学校转本科院校、已经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在同一城市水土不服、性格原因、方便就业、调换专业、父母工作调动、家庭经济困难、高考移民、招生时乱许诺不到录取学校报到或者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连续、对口高职类的 50 ·教学教务管理· 学生转学等等。
第五十五条 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 理完毕。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一)省内高校转学。
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二)跨省转学。
①由本省转出: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②由外省转入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厅,所在省教育厅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转学需要的材料:除上述程序中规定的学校报告(须有文号)之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转出学校同意函或转入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由外省转入者还须提供所在省教育厅同意转出函或转学确认表。
第十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51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①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1/3以上者; ②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③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④因某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曲阜师范大学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曲阜师范大学休学证明书”。
第六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十一条 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 52 ·教学教务管理· 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 请,并附有关证件(近日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所在单位关于学生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于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如原专业已经合并或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为保证休学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学生应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
(五)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十五章 退学、试读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一学期内修课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的,累计达3个学期的。
(二)休学期满,两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53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七)第二次休学后仍无法正常复学的;(八)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的;(九)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按上述原因作出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家长。
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七条办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本、专科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完退学手续。
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凡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在校满一年且所获学分≥25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缴纳的费用,按“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参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2000〕68号))。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4 ·教学教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试读。
(一)申请试读条件。
因学业成绩退学,且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系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
(二)申请试读程序。
①办理退学有关手续,注销学籍。
②由学生本人提出试读申请;然后填写“曲阜师范大学退学试读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要由家长、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后交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③批准自费试读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④教务处凭交费单据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者,不得试读。
(三)试读要求。
①试读期一般为一学年。
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试读机会。
②重修要求。
试读生在试读期内,必须首先重修不及格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在修读学分量不够的情况下可以修读本年级的其他课程。
③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如果出现8学分课程不及格或有违纪行为,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所交费用不退;如果在试读期内能够修满足够的学分,一年后解除试读,恢复学籍。
④试读期间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
但须遵守学校纪律,参加学校及班组的一切活动。
因个人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不退。
第十六章 纪律、考勤 第六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规章 55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制度,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舞弊。
课堂讲授、考试、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应该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六十八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疗部门证明。
二天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至七天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超过一月者,由学生工作部同教务处审批。
凡在考试期间请假,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请假批准后,系办公室发给准假单,学生凭准假单报告班主任和班长,记入考勤登记表。
(三)学生非特殊事故,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和事后补假手续。
续、补假均交验证明,返校后补办手续。
(四)请假期满应到院(系)办公室销假。
(五)除休假日和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六)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六周者,一般不得参加考试,令其休学。
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考试。
第六十九条 学生请假和旷课按课程表上课时间计算;离校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每天按6学时计。
第七十条 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未经批准离校或在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 56 ·教学教务管理· 以下累计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未请假旷课连续1-2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 12-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未请假旷课连续3-4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 24-4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请假旷课连续5-6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 48-7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未请假旷课连续7天且不到两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动累计72-1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积120 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一)每班有点名册,由班长负责记录考勤情况(体育课由负 责该课的学生负责),每周末将考勤记录送院(系)办公室。
(二)各院(系)教务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周将考勤情况作出统 计分析,报告系主任并向学生公布,每四周综合一次报学生工作部。
(三)每个学生的出勤情况,要在学年鉴定表中如实填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章 奖励、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事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 57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具体处理规定,参照《曲阜师范 58 ·教学教务管理· 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 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毕业班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由学生所在系提出解除留校处分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一条 违纪后,学生或其代理人向有关部门就违纪事件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家长。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八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59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八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九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
第十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九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评语填入“曲阜师范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九十三条 具有学籍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九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十五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或院(系)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60 ·教学教务管理·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九十六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时间),尚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允许修业年限。
(一)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离校,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重考。
(二)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上20学分的学生准予申请离校延期修读。
(三)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
延期修读的学生在第八学期第十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汇总,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
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享受在校生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食宿自理。
在延长修业年限后,如仍然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时,不准予毕业,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不提出延长修读申请者,按肄业或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作永久结业处理。
(一)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二)因其他原因达不到毕业要求者;(三)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者; 61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四)公共体育课重修不及格者。
第九十八条 本科生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但所修学分已达到本专业专科毕业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申请,转入本专业专科学习,按专科修业年限毕业。
第九十九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一○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注册,并由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一○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符合第二专业培养要求的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
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可另授予相应辅修专业学位。
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一○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宣布证书无效。
第一○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详见《曲阜师范大学补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的规程》。
第一○五条 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由院(系)学位评 62 ·教学教务管理· 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报经曲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方能授予学位;学士学位的具体授予条件与程序,见《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十九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一○六条 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本科转专科(高职)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院长(系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一○七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院(系)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处进行咨询。
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院(系),审定部门为学校教务处,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院(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及学生本人。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一○八条 本《学则》自公布之日执行。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学则不一致的,以本《学则》为准。
解释权归曲阜师范大学教务处。
63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试 行) (校字〔200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
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知识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选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成绩合格 64 ·教学教务管理· 者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健全学校和院(系)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学督导组和各院(系)的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决策等项工作。
院(系)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在考试中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院(系)自行决定。
主要是负责本院(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1.院(系)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院(系)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会后要传达到各年级辅导员;2.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
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3.学生动员会。
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65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八条 成立学校和院(系)两级考试工作检查小组。
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各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
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成员以教学督导组为主,组长由教学督导组组长兼任。
院(系)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院(系)考试工作小组和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双重领导下,负责对本院(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
院(系)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成员以院(系)教学督导组为主,组长由院(系)教学督导组组长兼任。
第九条 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院(系)领导、教务处、校纪委直至书记、校长揭露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及不合理事宜,表彰和嘉奖考试工作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人和事。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试时间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考试日程,原则上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安排三个时段各120分钟。
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主考教师决定延长至多30分钟;口试时间为30分钟,准备时间每人不得超过60分钟。
3.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由各单位教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
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凡已经批准同意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考场安排 66 ·教学教务管理· 1.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公共必修课(政治、英语等)的考场由学生所在院(系)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公共选修课/通选课、专业课等考场由开课单位安排并录人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
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各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监考1.学校所有在聘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
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
原则上任课教师任主监考。
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8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
监考人员的指派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各院(系)安排的考试,原则上由开课院(系)派一名监考员,学生所在院(系)派一名监考员,开课院(系)监考员不足,由学生所在院(系)补充。
另一种是由学校组织的考试,各院(系)应在考试前两周,将本院(系)教职工总数的80%以名单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编排监考员,监考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在开始考试前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3.教务处和各院(系)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三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
各院(系)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1.试题、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要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
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现象。
67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开课单位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3年。
4.教务处、各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四条 考试方式。
包括闭卷、开卷等方式。
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1.凡公共必修课(含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等)和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
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系主管领导审定。
2.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3.各门课程应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为宜。
凡有60%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内交卷的,有关院(系)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
如确有问题,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4.在考试中,积极推广使用试题库。
凡有试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在院(系)指定专人随机抽取。
无试题库的课程,只要有两名 68 ·教学教务管理· 以上任课教师,就必须坚持教考分离。
对于暂时不能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试题一旦确定,教师则不许再进行集体辅导。
5.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要提前一周准备同一水平的A、B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由课程所在院(系)统一保存并抽取其中一份为考试用卷印刷。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换算成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同时记入成绩册。
第十七条 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在申请参加了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取得成绩后,评定该门课程总成绩;凡认定为旷考者,该门课程的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人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凡认定为作弊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凡考试不及格或因旷考、违纪作弊以零分记的课程,其申请重修和成绩记载分别按《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学分制本科学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办理。
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
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
计人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
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单 69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签名后交开课院(系)办公室录入。
公共课的成绩评定也应在一周内完成,并送交本单位办公室汇总录入。
各单位教务员应在下一学期注册日前完成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注册日自动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上学期考试成绩。
至注册日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务员未如期录入等),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
录入成绩完成后,打印一式两份,一份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一份留院(系)存档。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成绩。
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院(系)教务员、辅导员、院(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
凡申请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则必须公布成绩及排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一条 原始成绩档案应由院(系)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学生不得随意向教师要求查分,没有接受委托不得向教师或教务员询问他人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
查卷须在下一学期注册后两周内向本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方可由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安排在办公室核查试卷。
公共政治、英语、体育及跨院(系)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办公室申请办理。
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查卷。
第二十三条 经申请查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者,必须经教师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修正录入。
70 ·教学教务管理·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按考试安排要求提前10分钟到场监考。
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
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聊天,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
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以代考论处。
第二十七条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并及时送交院(系)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向院(系)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教师教学纪律和监考职责,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71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上,无学生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十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起收回。
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三十一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人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人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人书包统一保管或上交监考人员。
如在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则或发现使用上述工具者,按违纪直至作弊处理。
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第三十二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不得说话、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 72 ·教学教务管理· 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借用计算器,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第三十三条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和作弊者,应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违纪或作弊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向本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
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规定隔位就座者;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留在座位或桌内者;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4.开考后仍未关闭BP机、手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者(未查看呼叫信息);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6.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初犯者;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73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有上述第3、4、5、6、7中任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2.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第三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2.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者(不论看与否);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双方;7.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8.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 74 ·教学教务管理· 讯工具查看信息者;9.利用如厕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 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如厕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0.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经警告又重犯者。
第三十八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九条 考试前偷窃试题者或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依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四十二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为再作弊,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方可向本院(系)和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批准后,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第九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四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 75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后及时交考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主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证物)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院(系)办公室核实后报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本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十六条 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做出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3.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作弊,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教务处直接处理。
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如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作弊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4.如违纪作弊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由教务处协调处理。
5.在特殊情况下,教务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76 ·教学教务管理· 6.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7.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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