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域名怎么选

域名 5
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HK-1100353 投诉人:JeanCassegrainS.A.S.被投诉人:Piaowenxian争议域名:注册商:XinNetTechnologyCorporation
1、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JeanCassegrainS.A.S.,地址在法国巴黎12RueSaintFlorentin75001。
投诉人的代理人是ReedSmithRichardsButler,地址在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0楼。
被投诉人是PiaoWenxian,地址中国北京市Luyexiaoqu100018。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XinNetTechnologyCorporation。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中心香港秘书处”)于2011年4月27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联合会(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提交的投诉书。
2011年4月29日,中心香港秘书处确认收到了投诉书,同日,要求注册商确认注册信息。
2011年5月3日,注册商回复确认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1年5月16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送达投诉书, 说明被投诉人应当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的要求提交答辩书;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中心香港秘书处还通知了ICANN和注册商。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2011年6月13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发出缺席审理通知。
2011年6月14日,中心香港秘书处确认指定薛虹女士作为专家,组成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2011年6月28日(含28日)前将裁决告知中心香港秘书处。
专家组认为,专家组的成立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的规定。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第11(a)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域名注册协议另有规定,案件程序语言为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但是审理案件的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本案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因此专家组决定本案的程序语言为中文。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成立于1958年的法国公司,经营手提包、服装、鞋、帽等时尚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投诉人在世界多国拥有“LONGCHAMP“和“LONGCHAMP及图”商标的注册。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PiaoWenxian,于2010年12月1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的投诉书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地相似。
-2- 投訴人(前稱“
S.A.JeanCassegrain”)乃一家根據法國法律於1958年12月2日註冊成立的公司。
投訴人在全球各地透過本身、其聯營公司或認可分銷商經營(其中包括)廣泛系列時尚產品的設計、製造、分銷及銷售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手提包、服裝、鞋、帽、男女裝旅行包及皮夾。
投訴人的註冊成立證書副本隨附於附件[VI]。
投訴人的歷史可追溯至1948年,當時由JeanCassegrain先生在法國成立。
投訴人最初準備生產煙斗皮套。
在1950年左右,業務發展至生產其他吸煙用品,於1955年開始買賣小型皮革用品。
至1957年,投訴人在法國開設第一間工廠。
在六十至七十年代,投訴人繼續創作及推出新產品,尤其是手提包、旅行包及行李箱,當中 “LONGCHAMP”及“ ”商標尤為著名。
於1979年,投訴人首度進軍遠東,先後在香港和日本設立商店。
約於1990年,皮具用品系列已包括手套及皮帶,並於1992年首次推出絲巾及領帶系列。
於1993年,投訴人推出世界知名的LePilage手提包系列。
投訴人的LePilage手提包非常受歡迎。
在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及2006年各年,投訴人在全球各地售出超過一百萬個LePilage手提包,相信在各品牌中已躋身最暢銷手提包之列。
於1996年,投訴人首次生產其服裝產品系列,包括男女現成服裝,例如T恤、恤衫、西裝及其他 服裝項目。
所有產品均以“LONGCHAMP”及“ ”商標銷售。
至2011年1月,投訴人在世界各地以“LONGCHAMP”及“ ”商標擁有130 家商店。
由於事實上投訴人分布於世界各地的門市如此之多,投訴人的產品經常在各國 的時尚雜誌刊登廣告。
顯示“LONGCHAMP”及" "商標使用的雜誌封面及相關 內頁(尤其是在中國、法國、芬蘭、俄羅斯、韓國、希臘、葡萄牙、西班牙、美國、泰 國、日本、土耳其、香港、印尼、德國、中東及英國出售的雜誌)的副本隨附於附件[VII]。
根據投訴人的會計紀錄,以下為
Longchamp集團產品的概約全球銷售額: 年份20012002200320042005 €(歐元)144,369,675153,214,539161,082,594172,478,495189,013,197 -3- $(港元)1,606,114,8371,704,514,0841,792,171,5171,918,959,9472,102,921,610 20062007200820092010 213,107,392233,000,000250,525,000261,419,000321,000,000 2,370,912,0042,592,225,8812,787,199,0942,908,399,5613,571,277,759 以下為Longchamp產品在中國的概約估計銷售價值: 年份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 ¥(人民幣)7,907,9135,643,4024,284,0257,246,070 11,393,23013,320,2613,313,3959,351,7606,898,7887,140,704 13,530,267 證明投訴人中國商店銷售額的發票副本隨附於附件[VIII]。
投訴人為享負盛名的ComitéColbert的成員。
有關ComitéColbert的資料可瀏覽網站。
ComitéColbert透過多家法國公司組成,目標之一是向世界推廣個別品牌的超卓品質。
於1954年,ComitéColbert包含12家公司,至2007年已有68名成員。
加入該組織的方法只有一個,公司加入時須經其他成員不少於75%票數贊成,此後須在每年的周年大會上以相同票數通過。
投訴人於2001年獲接納加入為成員。
ComitéColbert的其他重要成員包括Cartier、Celine、Chanel、ChristianDior、Givenchy、Guerlaine、Hermes、LaChemiseLacoste、LouisVuitton及YvesSaint Laurent等著名品牌。
“LONGCHAMP”品牌(包括“ ”標記)因此獲Comité -4- Colbert確認為已達到國際上的卓越水準,並為世界公認。
ComitéColbert網站的列印本隨附於附件[IX]。
打擊偽冒是ComitéColbert的一項主要工作。
ComitéColbert及其成員在本地及國際層面採取行動,成立反偽冒委員會、干預“來源”國家,並且呼籲國家、歐洲及國際司法系統協助打擊盜版。
法國一份主要報紙《LeFigaro》於2004年9月4日隨報附送的周末雜誌《LeFigaroMagazine》的封面及相關內頁副本隨附於附件[X]。
該篇隨附的6頁長報道談到法國的技術訣竅、創新及國際上的成就。
投訴人的LePliage手提包與多項國際著名產品同列,例如HermèsKelly手提包、Evian礦泉水、Lacoste恤衫、Dannon乳酪及Chanelnº5香水。
LePliage手提包圖片顯示在手提包蓋鈕及拉鏈上的“LONGCHAMP”及 “ ”商標,照片下的說明文字亦稱:「Longchamp的“LePliage”手提包在10年 前推出以來,不同顏色及大小的皮包已在世界各地售出超過六百萬個。
這尼龍製的配飾 輕巧、廉宜,而且摺疊起來後細小如信封,最初在歐洲,然後在美國和日本發售,至今 已有很多人使用。
該系列定位於龐大市場,重新推出於
1948年創立的Longchamp品 牌,而不會令其奢侈品形象受損」。
針對韓國人Yeon-GuKim於2005年3月17日使用域名,投訴人亦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停中心”作出投訴。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停中心於2005年5月5日就此投訴作出決定。
該決定的副本隨附於附件[XI]。
在該決定中,投訴人取得其“LONGCHAMP”商標世界性知名度的官方確認。
該決定在“討論及裁斷”中的第6段,明確指出“投訴人的商標在全球享負盛名”,並作出下列決定:- 「加上後綴『korea』不足以讓客戶將該域名與LONGCHAMP分辨清楚。
因此,仲裁小組認為使用互聯網的人相當可能假設爭議域名屬投訴人所有,或由投訴人控制」。
投訴人“LONGCHAMP”及“ ”商標的全球知名度從上文可見一斑。
爭議域名“”完全複製投訴人的“LONGCHAMP”標記。
額外的“sale“這字完全是描述性的,這不會分別出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商標。
因此,該域名與投訴人標記相同及/或極為相似。
投訴人投資大筆金錢發展其業務及"LONGCHAMP"品牌。
正如第7節"投訴主張" -5- 所述,投訴人已於世界各地(包括在中國)註冊其“LONGCHAMP”及“而且透過多個域名在互聯網佔有重要地位。
”商標, 倘若被投訴人或任何其他公司使用爭議域名(包含投訴人的“LONGCHAMP”商標),公眾人士及互聯網使用者將會被混淆,以致相信投訴人為其業務使用爭議域名及/或爭議域名的所有人與投訴人有關。

(2)被投訴人對於爭議域名沒有權利或合法權益。
被投訴人與投訴人概無關連,亦非投訴人的被許可人,且未獲投訴人授權使用“LONGCHAMP”或任何其他類似標記作為域名或作其他使用。
[見附件[XII]內SixContinentsHotels,Inc.訴IQManagementCorporationWIPO一案,案件編號:D2004-0272] 互聯網使用者在互聯網上瀏覽爭議域名後會被接往一個網站(“被投訴人網站”),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投訴人的“LONGCHAMP”商標。
在被投訴人網站的頭版,置頂的橫幅顯示為“Longchamp“。
在橫幅的下方,有註有“LONGCHAMP”名稱的手提包的圖片。
附件[XIII]載有被投訴人網站的頭版內容摘錄。
事實顯示爭議域名包含"Longchamp"及"sales"字,被投訴人顯然試圖將該網站展示為LONGCHAMP手提包的認可零售店。
然而,這並非實情。
被投訴人網站確實在銷售各類型註有“LONGCHAMP”名稱的袋。
大多數張貼在被投訴人網站的袋都列有25%折扣。
被投訴人網站銷售大量的袋,所有被投訴人的袋都被列作為新的貨品,以這折扣出售,不可能是投訴人的正版袋。
此外,被投訴人網站中的圖片顯示不同顏色和不同尺寸的袋,及當中大部份都顯示有超過50-100項數量。
附件[XV]載有被投訴人網站的有關內容摘錄。
所有這些袋都列明"有12不同顏色:米色,巧克力色,紅色,黑鉛色,海藍色,黑色,淡紫色,褐灰色,橘色,暗藍灰色,灰色,粉紅色",及顯示有超過50-100項數量。
所有投訴人正版產品都通過授權銷售商出售,被投訴人是不可能具有這樣多數量不同大小和顏色的正版LONGCHAMP袋出售。
因此,爭議域名沒有被合法使用。
相反,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是為了經營被投訴人網站,提供偽造的LONGCHAMP手提包(及其他品牌項目)出售。

(3)爭議域名在恶意的情況下註冊及使用。
-6- 事實上爭議域名包含"LONGCHAMP"及"SALE"字,而有關的網站目前正用以提供偽造的LONGCHAMP手提包出售,這表示爭議域名在不真誠的情況下註冊,並顯示出被投訴人試圖不公平地從投訴人的標記及手提包的名聲獲取利益。
使用爭議域名""相當可能令人與投訴人的標記"LONGCHAMP"在來源、贊助、透過爭議域名接達的網站的關聯或認可各方面,乃至於網站發售的偽造LONGCHAMP手提包產生混淆。
附件[XIV]內,被投訴人網站出售的大部份手提包均包含了Longchamp及其袋的介紹。
附件[XIV]內的一些例子為"Worldwideess,LePliagebyLongchampisthepanionofmillionsofwomenandmen…","LongchamphasbeendesigningincrediblyinnovativeLespliagesfoldawaybagsformanyyears…","LongchampLePliageLargeFoldingToteLongHandleMauveistheClassicLongchampLePliagethathaswontheheartofmillionsworldwide…"等等。
被投訴人顯然是知悉投訴人及其商標“LONGCHAMP"的存在而選擇註冊爭議域名。
顯而易見,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純粹為了轉移注意力及互聯網使用者到被投訴人網站,從而推銷其偽冒皮包。
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的答辩书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

4、专家组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的约束。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i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7- 投诉人在众多国家和地区就“LONGCHAMP”和“LONGCHAMP及图”商标拥有注册。
投诉人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明,上述商标注册至今合法有效。
因此,投诉人对“LONGCHAMP”和“LONGCHAMP及图”商标享有商标权。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除去代表通用顶级域名“”的字符外,被投诉人选择注册的部分为“longchampsale,明显由“longchamp”和“sale”两部分构成。
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比,争议域名虽然在“longchamp”之后附加了通用词语“sale,但是起主要识别作用仍然是“longchamp”,因此争议域名不能实质性地区别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ONGCHAMP”。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ONGCHAMP”混淆性近似,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i)条规定的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完成了《政策》第4(a)(ii)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未能完成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
专家组也无法基于现有证据认定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满足《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条件。
关于恶意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投诉人是世界著名的手提包、服装、鞋、帽等时尚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商。
投诉人的商标“LONGCHAMP”和“LONGCHAMP及图”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称,已经广为人知,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了网站,销售各种涉嫌假冒“LONGCHAMP”商标的手提包产品。
在争议域名网站上,被投诉人不仅突出使用“LONGCHAMP”商标,而且附有对该商标的介绍和宣传。
对于上述事实,被投诉人没有举证加以反驳和辩解,专家组予以采信。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说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和商品有充分 -8- 的了解,被投诉人选择注册和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的争议域名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有意为之。
鉴于投诉人“LONGCHAMP”商标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故意利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相似性吸引有关用户,牟取商业利益,极有可能误导在互联网上寻找投诉人网站及产品的使用者,与投诉人的商标发生混淆。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iv)条所述之恶意,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条件。

5、裁决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i)条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薛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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