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6日星期五评论部主办责任编辑屠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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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大义
观点
消弭就业歧视还需“组合拳”
“来公司上班就别生孩子,这是最
基本的要求。
”“怀孕就意味着你不再 胜任本职工作,希望你主动辞 职。
”……这些匪夷所思的言论,来自 部分职场女性在婚育期间的真实遭 遇,她们有的被迫降薪降级,有的被以 各种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此类现象不仅严重破坏了职场女 性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而且也严重 损害了职场女性的自尊心和平等就业 权。
同时,这也让国家的生育政策受 到严重制约。
笔者认为,要消弭就业歧视,还需 “组合拳”。
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 制。
要对涉嫌女性就业歧视行为的用 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 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 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其次,要健 全司法救济机制。
人民法院要依法受 理女性群体的就业歧视相关起诉,司 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求职者提 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
其
三,要加 强监察执法。
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惩 处就业歧视行为,保护女性求职者和 职场女性的合法权益。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层面应 尽快出台相关的惩戒实施办法,对肆意 的就业歧视行为,不妨通过高额罚单、 黑名单甚至是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 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 法律代价,倒逼其公平、公正地对待每 一位女性求职者或职场女性,自觉远离 就业歧视行为。
——廖卫芳 短评 严打养老诈骗,确保老有所依 公安部近日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制售伪劣商品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涉老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深入开展破案攻坚,全力快破现案、攻坚积案、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人们辛苦一生攒下来的血汗钱,是他们用以安度晚年的养老钱、救命钱,可现实中却有一小撮不法分子,盯上了警惕意识不强的老年群体,通过编织各种美丽的谎言,设计各种迷惑性很强的骗局来坑老害老,妄图把他们拉下陷阱,再把他们的钱财洗劫一空,此等行为实在是恶劣。
新闻中所述的诈骗手段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并且必然还会不断翻新升级。
一方面,这么多的骗术套路,真是“总有一款适合你”,着实会令很多老人防不胜防。
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社会上的涉老犯罪,的确十分猖獗,已经到了非严打不可的地步。
现在,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可谓正当其时。
除了强调严打,我们还要加强宣传防范,广泛宣传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揭露犯罪“套路”手法,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
此外,还需要相关行业部门的联动配合,甚至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
作为儿女,也有关心家中老人、做好防骗提示的义务。
面对无孔不入的骗子,只有一起行动起来,才能看好老人的钱袋子,守住最美夕阳红。
——徐建辉 英烈名誉不容诋毁警惕历史虚无主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志伟 5月5日,侮辱“冰雕连”的网络“大V”罗昌平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 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报道显示,罗昌平是个“惯犯”,多年来罗昌平在其个人微博账号上发表了9篇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违法帖文,这9篇帖文的阅读量累计达1700多万次,其个人账号被微博平台依照微博社 区公约处置约30次。
但他仍然不思悔改,2021年10月电影《长津湖》在全国热映,影片中“冰雕连”和“冻土豆”的情节让全国人民深受震撼,罗昌平却再次公然发表违法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确立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设置这一罪名是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特殊保护。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也严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历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
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任何人都不可能改变历史和事实。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人把历史当作“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将党史庸俗化、娱乐化,甚至做出贬损、丑化革命烈士、英雄模范的违法犯罪行为。
联想到2015年的加多宝公司侮辱先烈邱少云案,2017年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2021年初“辣笔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谨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 5月5日,在微博上侮辱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大V”罗昌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消息一出便引起广泛关注,网上评论一片叫好。
前有“辣笔小球”,后有罗昌平,法院的判决,网民的呼声,全都表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英烈名誉、荣誉绝不容诋毁。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赋予我们言论自由,我们享有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权利,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当成了畅所欲言的场所。
但是,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刑法、民法典和英雄烈士保护法均规定网络言行有边际,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
网络“大V”作为公众人 物,发言不能只图自己痛快,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罗昌平在互联网上侮辱、诋毁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抗美援朝精神,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共同记忆和宝贵情感,情节严重,必须予以严惩。
从人民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需要正向引导,人民需要正能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
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
”网络如同大海般浩瀚,但更应像星辰那样明亮,有什么样的 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再到前些年的侵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恶搞董存瑞、丑化刘胡兰等种种历史虚无主义的事件,实为天理、国法、人情所不容。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意一边倒地赞同严惩侮辱先烈行为,也充分说明了“公道自在人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实现了思想领域的正本清源。
但不可忽视的是,历史虚无主义不但没有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还呈现出一些新的苗头和动向。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历史,坚持正确党史观,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自觉,才能在乱云飞渡中把牢正确方向,在沧海横流中坚毅前行,开创属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伟业。
价值导向,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和路径,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和人民。
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需要全体中华儿女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
罗昌平作为一名网络“大V”,在网络上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其本人更应该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谨言慎行,自觉自律,为其言论负责。
网络中的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起各自的社会责任,让网络成为传播正能量的平台。
在人人皆媒体的网络时代,无论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是包括网络“大V”在内的广大网民,都应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共同营造好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违规必被严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我呼吁:亲爱的家长朋友们,请放下手机,拿起书本,和孩子们一起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吧。
十余年来,作为一名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每年我都和同事们去乡镇中学、实验高中等学校为孩子们上法治教育宣传课,每次去讲的案例不一定相同,播放的微电影也不一样,但是有几句话是我经常同孩子们讲的:“读好书,多运动,守法者最自由。
”每每看着孩子们那明亮的眼睛,就忍不住多叮嘱几句,也许会有作用的吧。
“读好书,多运动”。
青春期的孩子是自我认知觉醒的时期,心灵世界的觉醒往往会表现为一种勃发的求知欲,对书籍产生热烈的向往。
“我扑在书籍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一样”。
前苏联作家高尔基回忆他的童年时所说的这句话,可以很好地诠释文学大师为什么能够成为文学大师。
而这世界上古今中外的书籍不计其数,又有哪些是好书呢?我想,对于青少年来说,咱们国家的传统文化经典应该读一读,高尔基的自传体三部曲《童年》《在人间》《我的大学》应该读一读,还有其他一些外国经典名著如《简·爱》《悲惨世界》《呼啸山庄》等可以读一读。
请放下手机,陪孩子读书 李红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心系青少年成长,前往学校考察调研、与青少年代表座谈、给学生回信……在多个场合表达对青少年的真挚关怀和殷切希望。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父母的言传身教就是对孩子最好的教育。
杨绛先生曾回忆过女儿钱媛在很小的时候看到父母读书,也就拿本书有样学样在一旁翻着书,养成了读书的好习惯。
2001年,杨绛先生代表全家在清华大学设立了“好读书”奖学金,激励了无数学子。
她在《读书苦乐》文章里写道:我觉得读书好比串门儿——“隐身”的串门儿,要参见钦佩的老师或拜谒有名的学者,不必事先打招呼求见,也不怕搅扰主人,翻开书面就闯进大门,翻过几页就升堂入室,而且可以经常去、时刻去,如果不得要领,还可以不辞而别,或者另找高明,和他对质。
不问我们要拜见的主人住在国内国外,不问他属于现代古代,不问他什么专业,不问 他讲正经大道理还是聊天说笑,都可以挨近前去听个足够。
先生写的读书多么好玩生动啊!
季羡林在《我和书》(三则)中也写道,古今中外都有一些爱书如命的人,我愿意加入这一行列。
书能给人以知识,给人以智慧,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希望……中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文化有极大一部分是通过书籍流传下来的。
我们必须认真继承这个世界上的优秀传统,要读书、读好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上无愧于先民,下造福于子孙万代。
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在该法第二章家庭责任中,对如何科学开展家庭教育给予了详尽的阐述和要求,特别是第十七条对家庭教育的具体方法中明确规定:(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作为一名从事少审工作多年的法官,笔者深深感到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与父母沟通的不畅,常常会导致青春期的孩子不能明辨是非,走上犯罪的道路。
庭审中,面对被告人席上孩子茫然无助的眼神,其父母掩面而泣的情形,我常常会感到痛心惋惜。
如果年轻的父母不会因为一时冲动离异;如果青春期的女孩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而不是去虚拟社会里寻找温暖;如果原生家庭的父母不是常常用暴力解决教育问题;如果那位再婚的妈妈能够细心觉察女孩的内心;如果学校的老师及时发现那个爱欺负同学的孩子心里的无助……那么,未成年人一定会更健康快乐地成长。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只有家长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主动科学地进行家庭教育,孩子才能健康茁壮成长。
世界读书日刚刚过去不久,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我要呼吁:亲爱的家长朋友们,请放下手机,拿起书本,和孩子们一起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吧。
法官之声 ⇨上接第一版此次执行行动从一开始就明确做好 “分类施策”: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用足用好拘传、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对确有履行意愿,但暂无履行能力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将强制执行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释法说理和亲情感化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极向当地党委汇报,充分发挥党委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推动“骨头案件”有效化解; 用“真金白银”兑现司法为民的承诺 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
“之所以这样安排,就是为了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实质解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廖伟忠介绍,此次执行行动有效推动了均衡结案,全面提升了执行质效,为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此外,山东法院还拓宽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以现场直播、短视频、专题 信息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集中执行行动462次。
对重大执行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 ⇨上接第一版罗昌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并已支付到位于辽宁省丹东市的抗美援朝纪念馆),法院予以认可。
辩护人请求对罗昌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提请对罗昌平判处有期徒刑 证,据统计,执行行动期间共邀请12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见证,向社会传导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强烈信号,凝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观念。
七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均予采纳。
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 讼,城郊法院也作出了判决:责令被告人罗昌平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法治时评▷▷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让人民享受数据红利 刘洁 依法依规,方能确保安全,让百姓安心接受数字化,在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的变化中享受到数字政府带来的红利。
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要依法依规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
依法依规,方能确保安全,让百姓安心接受数字化,在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的变化中享受到数字政府带来的红利。
要充分认识到数字政府建设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撑。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
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可以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从而让立法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各地在纷纷探索建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在推动政府高效履职尽责、便利民众的同时,也减少了权力寻租空间,做到权为民所用。
在行政执法方面,可以借助网络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借助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证,及时通过网络对重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公开,用公开来守护执法的公平正义。
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自身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
我国人口多,市场主体也多,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意味着海量数据的收集和共享,必须将数据安全放在首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也就是政府部门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对自身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要负主体责任。
具体来说,作为政府部门,要对所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级分类,从而针对不同等级的数据平台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体系,做到技术系统的安全;要建立健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等全过程的操作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技术监管体系,确保数据的处理都能依法依规进行;要建立数据的风险监测和应急预警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风险漏洞,在出现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做好告知和报告。
要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数字化。
周强院长指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我们看到,通过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有力提升了审判质效,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到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
今后,要进一步深入总结经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推动智慧法院建设迈向更高水平;要继续探索,不断完善在线诉讼、在线调解规则,让人民群众少跑腿;要加强对数字政府建设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阐释,适时发布数字政府建设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政府、企业、群众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对违法违规者形成威慑。
清算公告 (2022)粤0307清申1号,本院于2022年4月2日裁定受理申 请人陈宗天申请丰晟田园农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一 案,同时指定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担任丰晟田园农业(深圳)集团 有限公司清算组,蔡虎为负责人。
本案受理之后,就丰晟田园农业 (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向本院提 起
诉讼;本案受理前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有关丰晟田园农业 (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民事诉讼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丰晟田园农业(深圳)集团有 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到本院指定的地 点申报债权。
丰晟田园农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债务 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权申报地 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008室;联 系人:杨海(0755-23618305、)、杨振湃(0755- 23618305)。
[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2020)粤19破24号,申请人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元锦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0年6月16 日,本院裁定受理元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后因元锦公司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裁定宣告元锦公司破产。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0)粤19破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 定认可《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现元锦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元锦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 申请终结元锦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已于
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0) 粤19破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受理广西宁明诺沃奇再生能 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沃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 年4月20日指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为诺沃奇公司管理人。
诺沃 奇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广西 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4-8号凯丰大厦15层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 所;邮政编码:530022;联系人:李世红;电话:;叶乾锐,电 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 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 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 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诺沃奇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2年6月28日下午15时30 分在本院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自然人出席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 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 2021
年11月28日,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被申请人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2021年11 月28日,本院决定将被申请人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移送萍乡 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
4 月15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申请,并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 (2022)赣0313破4号决定书,指定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担任萍乡 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园中路97号萍乡市司法局院内1栋2单元 102室;联系人:彭玉婷;电话:0799-6212588)书面申报债权。
债权 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 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 报债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 理。
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 于
2022年6月2日下午14时在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 庭(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新村路49号)召开,请准时参加。
萍 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 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 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萍乡市 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 方式审理。
[江西]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人民法院报
2022年5月6日(总第8714期) 关于哈密绿天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天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原定于2022年5月7日上午11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因受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所在区域开展各项防控措施,加之绿天使公司涉及单位刑事犯罪,其公司财产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查封、扣押,导致管理人开展企业接管以及债权申报和审查等各项破产清算工作推进缓慢。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延长绿天使公司债权申报期限和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暂延长至2022年6月22日。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人尽量采用网络申报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
待绿天使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有实质推进后,具体召开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提前公告和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哈密信合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原定于2022年5月7日上午11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因受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所在区域开展各项防控措施,加之信合公司涉及单位刑事犯罪,其公司财产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查封、扣押,导致管理人开展企业接管以及债权申报和审查等各项破产清算工作推进缓慢。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延长信合公司债权申报期限和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暂延长至2022年6月22日。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人尽量采用网络申报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
待信合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有实质推进后,具体召开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提前公告和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南海为广告有限公司、刘灵、龚敏芝、贺芝珍、湖南赢行传 媒有限公司、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 省文化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向你们 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 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原告诉请主要内容为:
1、被告海为广告 偿还原告代其向长沙银行代偿的本息款项
1054939.93元;
2、被告 海为广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86191.19元;
3、被告刘 灵、龚敏芝、湖南赢行传媒有限公司对海为广告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等(详见起诉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 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内。
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 席判决。
[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亲子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毛卫军、李试涛、肖怀长:本 院受理的原告陈虹伯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们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 状副本及证据。
原告诉请主要内容为:
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 告本金
98000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 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
2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 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 本院受理牛立娜申请宣告李金明死亡一案,经查:李金明,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原住北京市海淀区制呢厂宿舍绒1楼2单元14号,下落不明已满4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希望李金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李金明死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张燕军申请宣告张海书死亡一案,申请人张燕军称,张海书,男,汉族,1950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013,原住舟曲县城关镇西关行政村109号,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家人寻找未果,于2010年10月25日到舟曲县城关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
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
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宣告张海书死亡。
下落不明人张海书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 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海书将被宣告 死亡。
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海书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海书情况,向本院报告。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 法判决。
[甘肃]舟曲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焕霞申请宣告郭惠 霞死亡一案。
申请人郭焕霞称,被申请人郭惠霞(女,汉族,1965年
2 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户籍地:郑州市 二七区陇海中路75号院6号楼附1号)于1999年5月24日离家出 走,至今未归,2000年2月9日其家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 关在公安网对该郭惠霞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该郭惠霞相关活动 轨迹(包括住宿、交通、上网、出入境等),已将该郭惠霞按失踪人员 进行信息登记。
郭惠霞已下落不明满四年。
下落不明人郭惠霞应当 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逾 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郭惠霞将被宣告死亡。
凡知悉下落不明人 郭惠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 明人郭惠霞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冰奇申请宣告王小芳 失踪一案,申请人徐冰奇称,王小芳自2010年就外出至今杳无音信。
下 落不明人王小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下落不明人王小芳将被宣告失踪。
凡知悉下 落不明人王小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 下落不明人王小芳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南]叶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世范申请宣告葛拥军 失踪一案,申请人王世范称,葛拥军自2011年就外出至今杳无音信。
下 落不明人葛拥军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下落不明人葛拥军将被宣告失踪。
凡知悉下 落不明人葛拥军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 下落不明人葛拥军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南]叶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舒文炎、章坐武申请宣告章 代来失踪一案。
申请人舒文炎、章坐武称,2020年3月19日章代来到沙市 农场买菜种回程时失踪。
其家人已向居住地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 局联合派出所报案。
下落不明人章代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 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章代来将被 宣告失踪。
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章代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三 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章代来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怀孕就意味着你不再 胜任本职工作,希望你主动辞 职。
”……这些匪夷所思的言论,来自 部分职场女性在婚育期间的真实遭 遇,她们有的被迫降薪降级,有的被以 各种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此类现象不仅严重破坏了职场女 性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而且也严重 损害了职场女性的自尊心和平等就业 权。
同时,这也让国家的生育政策受 到严重制约。
笔者认为,要消弭就业歧视,还需 “组合拳”。
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 制。
要对涉嫌女性就业歧视行为的用 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 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 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其次,要健 全司法救济机制。
人民法院要依法受 理女性群体的就业歧视相关起诉,司 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求职者提 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
其
三,要加 强监察执法。
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惩 处就业歧视行为,保护女性求职者和 职场女性的合法权益。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层面应 尽快出台相关的惩戒实施办法,对肆意 的就业歧视行为,不妨通过高额罚单、 黑名单甚至是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 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 法律代价,倒逼其公平、公正地对待每 一位女性求职者或职场女性,自觉远离 就业歧视行为。
——廖卫芳 短评 严打养老诈骗,确保老有所依 公安部近日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制售伪劣商品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涉老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深入开展破案攻坚,全力快破现案、攻坚积案、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人们辛苦一生攒下来的血汗钱,是他们用以安度晚年的养老钱、救命钱,可现实中却有一小撮不法分子,盯上了警惕意识不强的老年群体,通过编织各种美丽的谎言,设计各种迷惑性很强的骗局来坑老害老,妄图把他们拉下陷阱,再把他们的钱财洗劫一空,此等行为实在是恶劣。
新闻中所述的诈骗手段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并且必然还会不断翻新升级。
一方面,这么多的骗术套路,真是“总有一款适合你”,着实会令很多老人防不胜防。
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社会上的涉老犯罪,的确十分猖獗,已经到了非严打不可的地步。
现在,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可谓正当其时。
除了强调严打,我们还要加强宣传防范,广泛宣传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揭露犯罪“套路”手法,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
此外,还需要相关行业部门的联动配合,甚至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
作为儿女,也有关心家中老人、做好防骗提示的义务。
面对无孔不入的骗子,只有一起行动起来,才能看好老人的钱袋子,守住最美夕阳红。
——徐建辉 英烈名誉不容诋毁警惕历史虚无主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志伟 5月5日,侮辱“冰雕连”的网络“大V”罗昌平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 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报道显示,罗昌平是个“惯犯”,多年来罗昌平在其个人微博账号上发表了9篇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违法帖文,这9篇帖文的阅读量累计达1700多万次,其个人账号被微博平台依照微博社 区公约处置约30次。
但他仍然不思悔改,2021年10月电影《长津湖》在全国热映,影片中“冰雕连”和“冻土豆”的情节让全国人民深受震撼,罗昌平却再次公然发表违法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确立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设置这一罪名是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特殊保护。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也严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历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
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任何人都不可能改变历史和事实。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人把历史当作“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将党史庸俗化、娱乐化,甚至做出贬损、丑化革命烈士、英雄模范的违法犯罪行为。
联想到2015年的加多宝公司侮辱先烈邱少云案,2017年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2021年初“辣笔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谨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 5月5日,在微博上侮辱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大V”罗昌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消息一出便引起广泛关注,网上评论一片叫好。
前有“辣笔小球”,后有罗昌平,法院的判决,网民的呼声,全都表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英烈名誉、荣誉绝不容诋毁。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赋予我们言论自由,我们享有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权利,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当成了畅所欲言的场所。
但是,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刑法、民法典和英雄烈士保护法均规定网络言行有边际,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
网络“大V”作为公众人 物,发言不能只图自己痛快,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罗昌平在互联网上侮辱、诋毁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抗美援朝精神,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共同记忆和宝贵情感,情节严重,必须予以严惩。
从人民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需要正向引导,人民需要正能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
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
”网络如同大海般浩瀚,但更应像星辰那样明亮,有什么样的 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再到前些年的侵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恶搞董存瑞、丑化刘胡兰等种种历史虚无主义的事件,实为天理、国法、人情所不容。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意一边倒地赞同严惩侮辱先烈行为,也充分说明了“公道自在人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实现了思想领域的正本清源。
但不可忽视的是,历史虚无主义不但没有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还呈现出一些新的苗头和动向。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历史,坚持正确党史观,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自觉,才能在乱云飞渡中把牢正确方向,在沧海横流中坚毅前行,开创属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伟业。
价值导向,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和路径,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和人民。
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需要全体中华儿女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
罗昌平作为一名网络“大V”,在网络上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其本人更应该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谨言慎行,自觉自律,为其言论负责。
网络中的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起各自的社会责任,让网络成为传播正能量的平台。
在人人皆媒体的网络时代,无论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是包括网络“大V”在内的广大网民,都应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共同营造好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违规必被严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我呼吁:亲爱的家长朋友们,请放下手机,拿起书本,和孩子们一起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吧。
十余年来,作为一名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每年我都和同事们去乡镇中学、实验高中等学校为孩子们上法治教育宣传课,每次去讲的案例不一定相同,播放的微电影也不一样,但是有几句话是我经常同孩子们讲的:“读好书,多运动,守法者最自由。
”每每看着孩子们那明亮的眼睛,就忍不住多叮嘱几句,也许会有作用的吧。
“读好书,多运动”。
青春期的孩子是自我认知觉醒的时期,心灵世界的觉醒往往会表现为一种勃发的求知欲,对书籍产生热烈的向往。
“我扑在书籍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一样”。
前苏联作家高尔基回忆他的童年时所说的这句话,可以很好地诠释文学大师为什么能够成为文学大师。
而这世界上古今中外的书籍不计其数,又有哪些是好书呢?我想,对于青少年来说,咱们国家的传统文化经典应该读一读,高尔基的自传体三部曲《童年》《在人间》《我的大学》应该读一读,还有其他一些外国经典名著如《简·爱》《悲惨世界》《呼啸山庄》等可以读一读。
请放下手机,陪孩子读书 李红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心系青少年成长,前往学校考察调研、与青少年代表座谈、给学生回信……在多个场合表达对青少年的真挚关怀和殷切希望。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父母的言传身教就是对孩子最好的教育。
杨绛先生曾回忆过女儿钱媛在很小的时候看到父母读书,也就拿本书有样学样在一旁翻着书,养成了读书的好习惯。
2001年,杨绛先生代表全家在清华大学设立了“好读书”奖学金,激励了无数学子。
她在《读书苦乐》文章里写道:我觉得读书好比串门儿——“隐身”的串门儿,要参见钦佩的老师或拜谒有名的学者,不必事先打招呼求见,也不怕搅扰主人,翻开书面就闯进大门,翻过几页就升堂入室,而且可以经常去、时刻去,如果不得要领,还可以不辞而别,或者另找高明,和他对质。
不问我们要拜见的主人住在国内国外,不问他属于现代古代,不问他什么专业,不问 他讲正经大道理还是聊天说笑,都可以挨近前去听个足够。
先生写的读书多么好玩生动啊!
季羡林在《我和书》(三则)中也写道,古今中外都有一些爱书如命的人,我愿意加入这一行列。
书能给人以知识,给人以智慧,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希望……中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文化有极大一部分是通过书籍流传下来的。
我们必须认真继承这个世界上的优秀传统,要读书、读好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上无愧于先民,下造福于子孙万代。
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在该法第二章家庭责任中,对如何科学开展家庭教育给予了详尽的阐述和要求,特别是第十七条对家庭教育的具体方法中明确规定:(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作为一名从事少审工作多年的法官,笔者深深感到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与父母沟通的不畅,常常会导致青春期的孩子不能明辨是非,走上犯罪的道路。
庭审中,面对被告人席上孩子茫然无助的眼神,其父母掩面而泣的情形,我常常会感到痛心惋惜。
如果年轻的父母不会因为一时冲动离异;如果青春期的女孩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而不是去虚拟社会里寻找温暖;如果原生家庭的父母不是常常用暴力解决教育问题;如果那位再婚的妈妈能够细心觉察女孩的内心;如果学校的老师及时发现那个爱欺负同学的孩子心里的无助……那么,未成年人一定会更健康快乐地成长。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只有家长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主动科学地进行家庭教育,孩子才能健康茁壮成长。
世界读书日刚刚过去不久,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我要呼吁:亲爱的家长朋友们,请放下手机,拿起书本,和孩子们一起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吧。
法官之声 ⇨上接第一版此次执行行动从一开始就明确做好 “分类施策”: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用足用好拘传、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对确有履行意愿,但暂无履行能力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将强制执行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释法说理和亲情感化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极向当地党委汇报,充分发挥党委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推动“骨头案件”有效化解; 用“真金白银”兑现司法为民的承诺 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
“之所以这样安排,就是为了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实质解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廖伟忠介绍,此次执行行动有效推动了均衡结案,全面提升了执行质效,为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此外,山东法院还拓宽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以现场直播、短视频、专题 信息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集中执行行动462次。
对重大执行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 ⇨上接第一版罗昌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并已支付到位于辽宁省丹东市的抗美援朝纪念馆),法院予以认可。
辩护人请求对罗昌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提请对罗昌平判处有期徒刑 证,据统计,执行行动期间共邀请12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见证,向社会传导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强烈信号,凝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观念。
七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均予采纳。
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 讼,城郊法院也作出了判决:责令被告人罗昌平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法治时评▷▷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让人民享受数据红利 刘洁 依法依规,方能确保安全,让百姓安心接受数字化,在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的变化中享受到数字政府带来的红利。
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要依法依规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
依法依规,方能确保安全,让百姓安心接受数字化,在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的变化中享受到数字政府带来的红利。
要充分认识到数字政府建设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撑。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
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可以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从而让立法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各地在纷纷探索建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在推动政府高效履职尽责、便利民众的同时,也减少了权力寻租空间,做到权为民所用。
在行政执法方面,可以借助网络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借助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证,及时通过网络对重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公开,用公开来守护执法的公平正义。
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自身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
我国人口多,市场主体也多,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意味着海量数据的收集和共享,必须将数据安全放在首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也就是政府部门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对自身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要负主体责任。
具体来说,作为政府部门,要对所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级分类,从而针对不同等级的数据平台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体系,做到技术系统的安全;要建立健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等全过程的操作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技术监管体系,确保数据的处理都能依法依规进行;要建立数据的风险监测和应急预警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风险漏洞,在出现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做好告知和报告。
要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数字化。
周强院长指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我们看到,通过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有力提升了审判质效,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到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
今后,要进一步深入总结经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推动智慧法院建设迈向更高水平;要继续探索,不断完善在线诉讼、在线调解规则,让人民群众少跑腿;要加强对数字政府建设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阐释,适时发布数字政府建设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政府、企业、群众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对违法违规者形成威慑。
清算公告 (2022)粤0307清申1号,本院于2022年4月2日裁定受理申 请人陈宗天申请丰晟田园农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一 案,同时指定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担任丰晟田园农业(深圳)集团 有限公司清算组,蔡虎为负责人。
本案受理之后,就丰晟田园农业 (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向本院提 起
诉讼;本案受理前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有关丰晟田园农业 (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民事诉讼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丰晟田园农业(深圳)集团有 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到本院指定的地 点申报债权。
丰晟田园农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债务 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权申报地 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008室;联 系人:杨海(0755-23618305、)、杨振湃(0755- 23618305)。
[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2020)粤19破24号,申请人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元锦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0年6月16 日,本院裁定受理元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后因元锦公司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裁定宣告元锦公司破产。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0)粤19破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 定认可《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现元锦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元锦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 申请终结元锦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已于
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0) 粤19破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受理广西宁明诺沃奇再生能 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沃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 年4月20日指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为诺沃奇公司管理人。
诺沃 奇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广西 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4-8号凯丰大厦15层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 所;邮政编码:530022;联系人:李世红;电话:;叶乾锐,电 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 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 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 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诺沃奇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2年6月28日下午15时30 分在本院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自然人出席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 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 2021
年11月28日,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被申请人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2021年11 月28日,本院决定将被申请人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移送萍乡 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
4 月15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申请,并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 (2022)赣0313破4号决定书,指定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担任萍乡 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园中路97号萍乡市司法局院内1栋2单元 102室;联系人:彭玉婷;电话:0799-6212588)书面申报债权。
债权 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 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 报债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 理。
萍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 于
2022年6月2日下午14时在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 庭(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新村路49号)召开,请准时参加。
萍 乡市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 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 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萍乡市 辉岩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 方式审理。
[江西]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人民法院报
2022年5月6日(总第8714期) 关于哈密绿天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天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原定于2022年5月7日上午11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因受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所在区域开展各项防控措施,加之绿天使公司涉及单位刑事犯罪,其公司财产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查封、扣押,导致管理人开展企业接管以及债权申报和审查等各项破产清算工作推进缓慢。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延长绿天使公司债权申报期限和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暂延长至2022年6月22日。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人尽量采用网络申报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
待绿天使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有实质推进后,具体召开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提前公告和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哈密信合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原定于2022年5月7日上午11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因受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所在区域开展各项防控措施,加之信合公司涉及单位刑事犯罪,其公司财产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查封、扣押,导致管理人开展企业接管以及债权申报和审查等各项破产清算工作推进缓慢。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延长信合公司债权申报期限和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暂延长至2022年6月22日。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人尽量采用网络申报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
待信合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有实质推进后,具体召开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提前公告和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南海为广告有限公司、刘灵、龚敏芝、贺芝珍、湖南赢行传 媒有限公司、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 省文化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向你们 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 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原告诉请主要内容为:
1、被告海为广告 偿还原告代其向长沙银行代偿的本息款项
1054939.93元;
2、被告 海为广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86191.19元;
3、被告刘 灵、龚敏芝、湖南赢行传媒有限公司对海为广告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等(详见起诉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 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内。
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 席判决。
[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亲子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毛卫军、李试涛、肖怀长:本 院受理的原告陈虹伯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们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 状副本及证据。
原告诉请主要内容为:
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 告本金
98000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 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
2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 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 本院受理牛立娜申请宣告李金明死亡一案,经查:李金明,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原住北京市海淀区制呢厂宿舍绒1楼2单元14号,下落不明已满4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希望李金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李金明死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张燕军申请宣告张海书死亡一案,申请人张燕军称,张海书,男,汉族,1950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013,原住舟曲县城关镇西关行政村109号,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家人寻找未果,于2010年10月25日到舟曲县城关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
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
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宣告张海书死亡。
下落不明人张海书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 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海书将被宣告 死亡。
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海书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海书情况,向本院报告。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 法判决。
[甘肃]舟曲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焕霞申请宣告郭惠 霞死亡一案。
申请人郭焕霞称,被申请人郭惠霞(女,汉族,1965年
2 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户籍地:郑州市 二七区陇海中路75号院6号楼附1号)于1999年5月24日离家出 走,至今未归,2000年2月9日其家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 关在公安网对该郭惠霞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该郭惠霞相关活动 轨迹(包括住宿、交通、上网、出入境等),已将该郭惠霞按失踪人员 进行信息登记。
郭惠霞已下落不明满四年。
下落不明人郭惠霞应当 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逾 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郭惠霞将被宣告死亡。
凡知悉下落不明人 郭惠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 明人郭惠霞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冰奇申请宣告王小芳 失踪一案,申请人徐冰奇称,王小芳自2010年就外出至今杳无音信。
下 落不明人王小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下落不明人王小芳将被宣告失踪。
凡知悉下 落不明人王小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 下落不明人王小芳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南]叶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世范申请宣告葛拥军 失踪一案,申请人王世范称,葛拥军自2011年就外出至今杳无音信。
下 落不明人葛拥军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下落不明人葛拥军将被宣告失踪。
凡知悉下 落不明人葛拥军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 下落不明人葛拥军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南]叶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舒文炎、章坐武申请宣告章 代来失踪一案。
申请人舒文炎、章坐武称,2020年3月19日章代来到沙市 农场买菜种回程时失踪。
其家人已向居住地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 局联合派出所报案。
下落不明人章代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 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章代来将被 宣告失踪。
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章代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三 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章代来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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