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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认定捕鱼游戏具有赌博性质

是否可以认定捕鱼游戏具有赌博性质

是否可以认定捕鱼游戏具有赌博性质,进而认定捕鱼游戏平台属于刑法意义的赌博网站呢?

案情简介:“某公司”陆续开发并上市了“天天爱捕鱼”、“手心捕鱼”、“指心捕鱼”三款捕鱼游戏。三款捕鱼游戏玩法基本一致,游戏中均按充值金额设置玩家VIP等级,玩家等级越高获得更多玩家特权。玩家通过充值购买道具,然后在捕鱼过程中消耗道具,并有一定爆率获得魂石、弹头、能量石等道具,该爆率由公司通过数值中心设置数值来控制。

法院认为,某公司三款捕鱼游戏中,玩家将资金兑换成游戏道具,并以该虚拟道具作为筹码投注,在捕鱼过程中通过消耗道具进行不确定的概率玩法,以博取道具,实现输赢。同时游戏中存在道具赠送转移功能、兑换商城和买卖道具的银商,通过设置道具赠送转移功能,方便外围银商将玩家输赢的道具兑换成现金,实现虚拟游戏道具变现的目的。另游戏设置了兑换商城,可供玩家和银商将虚拟道具直接兑换成有价虚拟卡、有价实物变现。故某公司三款捕鱼游戏具有赌博性质,其平台属于刑法意义的赌博网站。

【广州刑事律师郑泳彬分析】
游戏与赌博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以金钱为对价的射幸行为。这样的总结比较抽象,具体化就是平台设置的概率游戏中获得的奖励,是不是可以兑换为财物,如果是的,则很可能被认定具有投注功能。在具备实现虚拟游戏奖励变现功能平台投入金钱,容易被认定是赌博投注行为。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指出,“要监督网络游戏服务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求其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其中的关键字就是,不得提供游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因此,可兑换财物的射幸捕鱼游戏,容易被认定具有赌博性质,其平台属于刑法意义的赌博网站。

综上,现在具有可兑换财物的射幸类网络游戏,涉赌风险极大。特别是2021年3月1日之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调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3年以下,3到10年】调整为【5年以下,5到10年】这意味着原来可以判缓的案件,以后适用缓刑的空间有限。
从轻罪辩护的角度讲,可以从赌博金额、犯罪情节等入手进行辩护。如果金额特别大,除非有从犯、自首、立功或未遂等减轻情节,否则开设赌场容易判处5年以上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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