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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江苏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
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2019年3月1日 —1— 江苏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文件精神,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和其他辅系列的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把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岗位需要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辅系列(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审计、工程、卫生等)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我校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其他辅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我校向省相关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实行“以考代评”系列须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二章评审组织及评委库 —2— 第五条学校围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成立各级组织,保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公正有序开展。
(一)单位评议组单位评议组是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的基层评议机构,组成人数为5-9人。
(二)校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校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包括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和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
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由5-7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由9-13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由一名校领导担任组长。
(三)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包括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全称:江苏省江苏师范大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批准的学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最高评议机构。
评委会由11-1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中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同时有不少于2名的校外专家。
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全称:江苏省江苏师范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 —3— 社会保障厅授权批准的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最高评议机构。
评委会由19-25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中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同时有不少于20%的校外专家。
(四)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由校纪委人员、学术专家等组成,负责监督职称评审全过程并受理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两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以在省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校外专家均不少于20%。
评审委员库由在职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在100人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库由在职的相应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人数均在20人以上。
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
一。
人事处定期对评审专家库进行更新。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反映本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4— (二)同行专家评价人事处统一将申报人的代表作送至其他高校进行同行专家鉴定。
同行专家评价意见作为各级评审组织开展推荐、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申报材料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交叉应用研究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复审,对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具备申报职称的基本资格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单位民意测验与单位评议组推荐民意测验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5人,人员包括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代表等。
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进入评审程序,另有规定除外。
单位评议组根据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推荐的人选,被推荐人选的同意票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
二。
(五)申报材料公示人事处组织申报人员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在固定地点公开展示两天,同时将基本情况简表在校园网上公示。
—5— (六)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评审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根据学校评审条件、同行专家鉴定意见、民意测验结果以及单位评议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
被推荐人选的同意票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
二。
(七)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江苏省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资格条件,在充分尊重、考虑同行专家鉴定意见、单位评议组和学科评议组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表现、教学科研能力、学科建设业绩进行全面审议。
根据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八)评审结果公示人事处将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公布评审结果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或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对于下放职称评审权的人员,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其他辅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材料由人事处直接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 —6—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反映本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二)申报材料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交叉应用研究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复审,对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具备申报职称的基本资格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申报材料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展示。
(四)单位民意测验与单位评议组推荐民意测验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5人,人员包括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代表等。
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进行评审程序,另有规定除外。
单位评议组根据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推荐的人选。
被推荐人选的同意票数必须达到 —7— 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
二。
(五)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评审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职业道德、教 学科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人选。
被推荐人选的同意票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
二。
(六)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江苏省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资格条件,在充分尊重单位评议组和学科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七)评审结果公示人事处将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公布评审结果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评委职责与纪律要求 —8— (一)受学校委托进行评审,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不代表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独立地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
(二)恪守学术道德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不因与申报人的个人恩怨、学术争论等情形做出不公正的评价。
(三)不得接受申报人或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宴请等任何利益或服务。
不得利用特殊身份,发表有利于或者有意压制申报人的诱导性意见。
(四)恪守回避原则。
若与被评审者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自行全过程回避。
(五)恪守保密原则。
对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信息,对专家名单、评审情况(如送审意见、评审过程中其他专家发表的意见等)和评审结果等信息,均予以保密,不对外披露。
(六)自觉维护申报人的知识产权,不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审材料的内容等予以保密,不擅自对外披露。
在评审会议上独立评审和投票,并且不影响其他评委投票。
第十条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应立即停止参加评审工作,并撤销其评委资格。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实名提供相关证据和书面材料。
经核实后,报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复议审定。
—9— 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进行复议。
第五章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教学科研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具有博士学位初定讲师职称者可“先评后补”。
第十三条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申报教授职称时,所申报的职称类型必须和申报时所聘岗位类型一致,不得跨岗位类型申报。
第十四条对我校近3年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在海外从事过两年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受职称、资历等条件的限制,可根据其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资格证可“先评后补”。
近3年起始时间以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40周岁以下教师晋升副高职称、45周岁以下教师晋升正高职称,一般应有境外学习或访学经历。
第十六条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公派出国留学和离岗创业的教师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可根据条件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凡在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未通过的人员,除非在第二年获得新增教学、科研等业绩,可连续申报外,原则上第二年停止申报一次。
—10— 新增教学、科研等业绩,是指:(一)对于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CSSCI以上期刊或SCI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3.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所有权归属学校的各类知识产权(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转让单项到账经费10万元;
5.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专业艺术展演(竞赛)、体育竞赛国家级第二等级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第一等级奖励1项(排名第1)。
(二)对于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核心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3.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所有权归属学校的各类知识产权(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转让单项到账经费5万元;
5.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专业艺术展演(竞赛)、体育竞赛省部级第二等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1)。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中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学历学位、业绩成果截止时间为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上一个月的月末之日,不在统计范围 —11— 内的业绩成果均不得提交。
在任职年限计算中,全脱产学习者的任职年限须在规定要 求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一年。
具备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1年可破格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至少满3年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至少满3年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除下列情况外,业绩成果(包括论文、项目、获奖等)须全部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一)我校近3年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在海外从事过两年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学科研成果不受第一署名单位限制。
(二)以我校在职教师身份攻读博士的人员,在正常学制内所涉及的教学科研成果不受第一署名单位限制,但我校须为第二署名单位。
(三)新调入人员,如已有职称,任现职以来至进入我校之前的教学科研成果不受第一署名单位限制。
第二十条论文(著)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期刊须有ISSN或CN刊号,论著须有ISBN书号)。
被ESI高被引、SCI(E)、EI、CP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须提供检索证明。
在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CPCI收录论文除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 —12— 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参编个别章节的书籍,不得作为评审材料上报。
科研项目须为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新增项目,以获批时间为准。
项目立项以项目合同书或审批单位的有关文件为准,项目结题以审批单位的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其他证明无效。
项目组成员变更的,必须有立项单位的变更通知书。
到账经费指划拨到学校账户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论文仅统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文章。
第十九条中单列的第(二)类人员的论文仅统计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
一篇论文中有多个我校并列第一作者,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学生除外)。
一篇论文仅限1人用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申报人提供仅为本人使用的证明材料,同时其他我校不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作者均须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决策咨询报告、艺术类作品成果仅限第一作者用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满足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文科、艺术学科在《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中规定的A类一档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视同CSSCI论文3篇,在A类二档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视同CSSCI论文2篇;理工科在《江苏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导向性期刊目录》中规定的A1、A2等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视同SCI论文3篇,在A3等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视同SCI论文2篇。
—13— 第二十三条横向委托项目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具体标准按照《江苏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苏师大交研〔2019〕1号)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人员,在晋升职称时予以倾斜。
第二十四条关于论文(著)同行专家鉴定的具体要求:(一)申报人用于同行专家鉴定的论文(著)均须为符合规定的论文或主编的论著。
(二)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须由人事处将其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人本人自行递送的专家鉴定材料,鉴定结果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不予采用。
(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由人事处将3篇(部)代表作(一式3份)送校外3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鉴定;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由人事处将2篇(部)代表作(一式3份)送校外3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人员可以根据所申报岗位类型,加送1项最能体现该类型的代表性成果(加送材料按照自愿原则,不做强制要求)。
(四)正常申报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论文(著)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中,须有3个“已达到”,或有2个“已达到”和1个“基本达到”方可参加评审。
若鉴定结果出现2个“已达到”和1个“未达到”情况,经申报人申请,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其论文的学术水平进行重新鉴定,通过后也可参加 —14— 评审。
破格申报人员的鉴定结果中,须有3个“已达到”方可参加评审。
(五)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两年内有效。
申请使用上一年度鉴定结果者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参加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的述职答辩。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须参加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述职。
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述职答辩重点放在师德师风表现、教学科研水平、社会服务等方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以及其他辅系列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述职答辩重点放在师德师风表现、学术研究水平、管理工作思路创新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实行教学工作量、教学成果及科研成果审核制度。
本科教学工作量和本科教学成果由教务处组织审核,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研究生教学成果由研究生院组织审核,科研成果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交叉应用研究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审核。
各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须据实审核,就核实的内容签名、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关于转岗评审的规定:高校以外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高校任教,或因岗位调整而导致现工作岗位与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人员,要及时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转评。
专业技术资格转评的程序条件和 —15— 正常评审相同。
除下列情况外,须同级转评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 业技术资格:
1.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 或管理岗;
2.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现聘用在管理岗 位;
3.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 岗位。
同级转评须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同级转评后,如申报 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和资格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 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本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教师资格证可以“先评后补”的教师,评审后2年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三十条入选的ESI高被引论文不重复计算,EI论文指EI收录的JA(JournalArticle)检索论文。
第三十一条被ESI高被引、SCI(E)、EI、CPC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SCI(E)分区以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大类分区为准。
—16—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17—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18— 2019年4月19日印发
江苏师范大学2019年3月1日 —1— 江苏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文件精神,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和其他辅系列的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把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岗位需要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辅系列(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审计、工程、卫生等)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我校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其他辅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我校向省相关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实行“以考代评”系列须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二章评审组织及评委库 —2— 第五条学校围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成立各级组织,保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公正有序开展。
(一)单位评议组单位评议组是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的基层评议机构,组成人数为5-9人。
(二)校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校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包括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和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
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由5-7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由9-13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由一名校领导担任组长。
(三)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包括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全称:江苏省江苏师范大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批准的学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最高评议机构。
评委会由11-1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中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同时有不少于2名的校外专家。
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全称:江苏省江苏师范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 —3— 社会保障厅授权批准的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最高评议机构。
评委会由19-25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中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同时有不少于20%的校外专家。
(四)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由校纪委人员、学术专家等组成,负责监督职称评审全过程并受理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两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以在省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校外专家均不少于20%。
评审委员库由在职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在100人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库由在职的相应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人数均在20人以上。
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
一。
人事处定期对评审专家库进行更新。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反映本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4— (二)同行专家评价人事处统一将申报人的代表作送至其他高校进行同行专家鉴定。
同行专家评价意见作为各级评审组织开展推荐、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申报材料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交叉应用研究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复审,对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具备申报职称的基本资格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单位民意测验与单位评议组推荐民意测验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5人,人员包括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代表等。
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进入评审程序,另有规定除外。
单位评议组根据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推荐的人选,被推荐人选的同意票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
二。
(五)申报材料公示人事处组织申报人员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在固定地点公开展示两天,同时将基本情况简表在校园网上公示。
—5— (六)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评审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根据学校评审条件、同行专家鉴定意见、民意测验结果以及单位评议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
被推荐人选的同意票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
二。
(七)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江苏省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资格条件,在充分尊重、考虑同行专家鉴定意见、单位评议组和学科评议组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表现、教学科研能力、学科建设业绩进行全面审议。
根据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八)评审结果公示人事处将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公布评审结果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或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对于下放职称评审权的人员,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其他辅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材料由人事处直接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 —6—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反映本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二)申报材料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交叉应用研究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复审,对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具备申报职称的基本资格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申报材料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展示。
(四)单位民意测验与单位评议组推荐民意测验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5人,人员包括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代表等。
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进行评审程序,另有规定除外。
单位评议组根据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推荐的人选。
被推荐人选的同意票数必须达到 —7— 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
二。
(五)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评审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职业道德、教 学科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向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人选。
被推荐人选的同意票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
二。
(六)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江苏省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资格条件,在充分尊重单位评议组和学科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到评委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七)评审结果公示人事处将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公布评审结果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评委职责与纪律要求 —8— (一)受学校委托进行评审,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不代表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独立地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
(二)恪守学术道德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不因与申报人的个人恩怨、学术争论等情形做出不公正的评价。
(三)不得接受申报人或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宴请等任何利益或服务。
不得利用特殊身份,发表有利于或者有意压制申报人的诱导性意见。
(四)恪守回避原则。
若与被评审者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自行全过程回避。
(五)恪守保密原则。
对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信息,对专家名单、评审情况(如送审意见、评审过程中其他专家发表的意见等)和评审结果等信息,均予以保密,不对外披露。
(六)自觉维护申报人的知识产权,不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审材料的内容等予以保密,不擅自对外披露。
在评审会议上独立评审和投票,并且不影响其他评委投票。
第十条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应立即停止参加评审工作,并撤销其评委资格。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实名提供相关证据和书面材料。
经核实后,报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复议审定。
—9— 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进行复议。
第五章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教学科研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具有博士学位初定讲师职称者可“先评后补”。
第十三条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申报教授职称时,所申报的职称类型必须和申报时所聘岗位类型一致,不得跨岗位类型申报。
第十四条对我校近3年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在海外从事过两年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受职称、资历等条件的限制,可根据其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资格证可“先评后补”。
近3年起始时间以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40周岁以下教师晋升副高职称、45周岁以下教师晋升正高职称,一般应有境外学习或访学经历。
第十六条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公派出国留学和离岗创业的教师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可根据条件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凡在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未通过的人员,除非在第二年获得新增教学、科研等业绩,可连续申报外,原则上第二年停止申报一次。
—10— 新增教学、科研等业绩,是指:(一)对于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CSSCI以上期刊或SCI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3.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所有权归属学校的各类知识产权(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转让单项到账经费10万元;
5.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专业艺术展演(竞赛)、体育竞赛国家级第二等级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第一等级奖励1项(排名第1)。
(二)对于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核心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3.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所有权归属学校的各类知识产权(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转让单项到账经费5万元;
5.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专业艺术展演(竞赛)、体育竞赛省部级第二等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1)。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中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学历学位、业绩成果截止时间为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上一个月的月末之日,不在统计范围 —11— 内的业绩成果均不得提交。
在任职年限计算中,全脱产学习者的任职年限须在规定要 求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一年。
具备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1年可破格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至少满3年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至少满3年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除下列情况外,业绩成果(包括论文、项目、获奖等)须全部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一)我校近3年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在海外从事过两年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学科研成果不受第一署名单位限制。
(二)以我校在职教师身份攻读博士的人员,在正常学制内所涉及的教学科研成果不受第一署名单位限制,但我校须为第二署名单位。
(三)新调入人员,如已有职称,任现职以来至进入我校之前的教学科研成果不受第一署名单位限制。
第二十条论文(著)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期刊须有ISSN或CN刊号,论著须有ISBN书号)。
被ESI高被引、SCI(E)、EI、CP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须提供检索证明。
在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CPCI收录论文除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 —12— 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参编个别章节的书籍,不得作为评审材料上报。
科研项目须为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新增项目,以获批时间为准。
项目立项以项目合同书或审批单位的有关文件为准,项目结题以审批单位的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其他证明无效。
项目组成员变更的,必须有立项单位的变更通知书。
到账经费指划拨到学校账户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论文仅统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文章。
第十九条中单列的第(二)类人员的论文仅统计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
一篇论文中有多个我校并列第一作者,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学生除外)。
一篇论文仅限1人用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申报人提供仅为本人使用的证明材料,同时其他我校不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作者均须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决策咨询报告、艺术类作品成果仅限第一作者用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满足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文科、艺术学科在《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中规定的A类一档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视同CSSCI论文3篇,在A类二档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视同CSSCI论文2篇;理工科在《江苏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导向性期刊目录》中规定的A1、A2等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视同SCI论文3篇,在A3等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视同SCI论文2篇。
—13— 第二十三条横向委托项目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具体标准按照《江苏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苏师大交研〔2019〕1号)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人员,在晋升职称时予以倾斜。
第二十四条关于论文(著)同行专家鉴定的具体要求:(一)申报人用于同行专家鉴定的论文(著)均须为符合规定的论文或主编的论著。
(二)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须由人事处将其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人本人自行递送的专家鉴定材料,鉴定结果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不予采用。
(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由人事处将3篇(部)代表作(一式3份)送校外3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鉴定;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由人事处将2篇(部)代表作(一式3份)送校外3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人员可以根据所申报岗位类型,加送1项最能体现该类型的代表性成果(加送材料按照自愿原则,不做强制要求)。
(四)正常申报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论文(著)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中,须有3个“已达到”,或有2个“已达到”和1个“基本达到”方可参加评审。
若鉴定结果出现2个“已达到”和1个“未达到”情况,经申报人申请,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其论文的学术水平进行重新鉴定,通过后也可参加 —14— 评审。
破格申报人员的鉴定结果中,须有3个“已达到”方可参加评审。
(五)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两年内有效。
申请使用上一年度鉴定结果者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参加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科评议组的述职答辩。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须参加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述职。
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述职答辩重点放在师德师风表现、教学科研水平、社会服务等方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以及其他辅系列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述职答辩重点放在师德师风表现、学术研究水平、管理工作思路创新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实行教学工作量、教学成果及科研成果审核制度。
本科教学工作量和本科教学成果由教务处组织审核,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研究生教学成果由研究生院组织审核,科研成果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交叉应用研究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审核。
各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须据实审核,就核实的内容签名、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关于转岗评审的规定:高校以外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高校任教,或因岗位调整而导致现工作岗位与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人员,要及时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转评。
专业技术资格转评的程序条件和 —15— 正常评审相同。
除下列情况外,须同级转评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 业技术资格:
1.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 或管理岗;
2.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现聘用在管理岗 位;
3.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 岗位。
同级转评须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同级转评后,如申报 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和资格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 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本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教师资格证可以“先评后补”的教师,评审后2年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三十条入选的ESI高被引论文不重复计算,EI论文指EI收录的JA(JournalArticle)检索论文。
第三十一条被ESI高被引、SCI(E)、EI、CPC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SCI(E)分区以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大类分区为准。
—16—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17—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18— 2019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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