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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osure 2010年2月8日星期一A8 关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09]121号)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休市安排,2010年2月13日(星期六)至2010年2月19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2010年2月22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2010年2月20日(星期六)、2010年2月21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为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性,根据《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2010年2月10日、2010年2月11日、2010年2月12日暂停办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业务,自2010年2月22日起,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办理申购、转换转入业务,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办理申购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上述两只基金恢复办理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后,将仍然对其申购业务进行限制,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申请金额 均应不超过5万元,如单日累计申购金额超过5万元,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将有权拒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中"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的规定,投资者在2010年2月12日赎回、转换转出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0年2月22日)起不享有分配权益,但仍享有赎回、转换转出当日和整个节假日期间的收益。
特提示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如有疑问,请登录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年二月八日 关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域名变更及警惕假冒上海证券网站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证券)网站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升级改版,新版网站网址为www,原网站网址(www)同时指向新版网站网址,欢迎广大投资者访问上海证券新版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各类专业化的证券服务。
近来,少数不法分子以“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等与上海证券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机构名义设立假冒网站,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引诱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诈骗钱财。
对上述不法分子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损 害上海证券声誉的行为,上海证券表示严重关切并严厉谴责。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已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联手打击假冒网站的非法证券活动,并在此郑重提示如下:
一、上海证券的唯一官方网址是:www。
如发现其他以上海证券名义进行活动或是以“上海证券”字样宣传的网站均系假冒,请大家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二、上海证券严格依法合规地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未以任何方式、渠道或授权他人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 信息,请投资者辩明真伪、谨防受骗。

三、对于假冒上海证券名义、损害上海 证券名誉、欺骗投资者的恶劣行为,一经发现,上海证券将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打击,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互联网作为开放的公众信息平台,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传播各类不良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明辨真伪,切实保护自身利益,谨防上当受骗,如投资者发现假冒上海证券网站,请及时拨打上海证券客服热线(021)962518予以举报。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336证券简称:人人乐公告编号:2010-001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11号”文核准,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98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2,69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66,360,000.00元。
深圳 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深南验字(2010)第 01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公司和保 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 强支行(以下简称“
招行深圳福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蛇口支行(以下简称“建行 深圳蛇口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田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以 下统称“商业银行”)于
2010年2月5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
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招行深圳福强支行专户账号为755900687110111,截止2010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柒 亿柒仟陆佰玖拾叁万元整(¥776,93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广东地区21家连锁超市发展项目、广州 新建配送中心项目、西安赛高店物业产权购置项目、湖南地区4家连锁超市发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该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存单号 期限 一年期定期存款00188921年20101月28日至2011年1月28日 六个月定期存款00188917年20101月28日至2010年7月28日 六个月定期存款00188919年20101月28日至2010年7月28日 六个月定期存款00188918年20101月28日至2010年7月28日 三个月定期存款00188920年20101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 金额(元) 100,000,000.0053,000,000.0050,000,000.0054,000,000.00 440,000,000.00 2、建行深圳蛇口支行专户账号为44201502800052533132,截止2010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 民币柒亿肆仟伍佰肆拾柒万元整(¥745,47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陕西地区17家连锁超市发展项 目、四川地区12家连锁超市发展项目、广西地区8家连锁超市发展项目、天津市6家连锁超市发展项目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一年期定期存款442000022578年20101月28日至2011年1月28日120,000,000.00 一年期定期存款442000022582年20101月28日至2011年1月28日100,000,000.00 六个月定期存款4420000225772010年1月28日至2010年7月28日60,000,000.00 六个月定期存款4420000225812010年1月28日至2010年7月28日50,000,000.00 三个月定期存款4420000225762010年1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61,000,000.00 三个月定期存款442000022580年20101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250,000,000.00 3、民生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专户账号为1806014210002492,截止2010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币壹拾亿零伍仟玖佰陆拾柒万元整(¥1,059,670,000.00元),该金额包括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人民 币壹仟伍佰柒拾壹万元整(¥15,710,000.00元)。
该专户除上述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外仅用于公司超 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一年期定期存款900169992010年1月28日至2011年1月28日500,000,000.00 一年期定期存款900170002010年1月28日至2011年1月28日543,000,000.00 上述存单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执行。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 协议规定的相应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上述所有存单不得质押。
公 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二、公司与商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国文、孙茂峰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 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商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在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 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 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向公司和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定向回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所持公司非流通股份之债务转移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9月23日、2010年1月6日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签署了《股份回购协议》和《股份回购补充协议》,并于2010年1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的相关议案,决定以公司截止2006年6月30日的所有资产(包括负债)定向回购吉林敖东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
在上述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所有资产(包括负债)将转移至吉林敖东。
公司本次定向回购股份已于2010年2月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债务转移事项公告如下: 您/贵司对本公司所负之债务已于2010年2月6日起正式转移至吉林敖东,您/贵司应继续向吉林敖东履行相关债务人义务。
吉林敖东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陈永丰联系电话:0433—6238973特此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定向回购股份暨换股吸收合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债权转移 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9月23日、2010年1月6日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签署了《股份回购协议》、《吸收合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于2010年1月25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和吸收合并的相关议案,决定以公司截止2006年6月30日的所有资产(包括负债)定向回购吉林敖东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并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
在上述回购及合并完成后,公司截止2006年6月30日的所有资产(包括负债)转移至吉林敖东,公司接收广发证券所有资产、业务和人员。
据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10年1月26日、27日、28日连续三次进行了债权人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及合并已于2010年2月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现对债权转移事项公告如下:您/贵司对本公司享有之债权已于2010年2月6日起正式变更为对吉林敖东享有之债权,您/贵司可以向吉林敖东主张债权权利。
吉林敖东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陈永丰联系电话:0433—6238973特此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 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边 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 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公路”
)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已于2010年2月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延边公路与广发证券签订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延边公路以新增股份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
根据延边公路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签订的《股份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延边公路以200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含负债)回购吉林敖东所持有的延边公路46.15%的非流通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公告如下:延边公路已于2006年10月31日、2006年11月1日、2006年11月2日、2010年1月26日、2010年1月27日、2010年1月28日共六次在《证券时报》等媒体刊登了债权人公告,凡延边公路债权人均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因延边公路与吉林敖东即日起实施上述股份回购之行为,上述债权人已经申报过债权的,继续有效;未申报债权的,可向吉林敖东进行申报。
申报期内不申报债权,不影响其有效性,由吉林敖东承继交割日之前延边公路的全部债务。
吉林敖东已应延边公路之要求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延边公路本次股份回购及吸收合并要求提前清偿债务之债权人,由吉林敖东承担其债权的连带清偿义务,对要求提供担保之债权人,由吉林敖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报债权的方式:以邮寄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邮政编码:133700。
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债权资料:0433-6238973, 并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联系人:陈永丰联系电话:0433—6238973特此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正债权人公告标题之 公告 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27日、28日分别刊登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并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第一次债权人公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并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第二次债权人公告”和“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并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第三次债权人公告”,现将上述三次公告的标题更正为:“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并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2010年)第一次债权人公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并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2010年)第二次债权人公告”和“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并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2010年)第三次债权人公告”,三次公告的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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