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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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INTERNATIONALCO.,LTD.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12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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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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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释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下列含义:
一、基本术语 青岛港/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指青岛港集团/控股股东/主要发指起人青岛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指 中远海运集团 指 中远集团 指 码来仓储 指 中海码头 指 上海码头 指 青岛远洋 指 青岛国投 指 光控青岛 指 大港分公司 指 前港分公司 指 物流分公司 指 港运分公司 指 轮驳分公司 指 港机分公司 指 港建分公司 指 供电分公司 指 通达分公司 指 大港加油站分公司 指 前湾港区加油站分公司 指 董家口加油站分公司 指 董家口分公司 指 通安分公司 指 青港物流 指 港易通 指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组而成)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码来仓储(深圳)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光大控股(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前港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运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建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通达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加油站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前湾港区加油站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加油站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通安分公司青岛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港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2-
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青港国贸董家口散货物流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捷运通青港纸浆物流港捷丰港联捷港联宇港联欣港联华联兴理货港荣仓储港联顺宏宇货运怡之航冷链物流外轮理货港佳物流通宝施维策山东港联化潍坊港联化东营港联化外轮航修港务工程港口设计院免税品销售公司青港科技公司文化传媒物业公司国际发展通泽商贸摩科瑞仓储大唐港务摩科瑞物流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指青岛港国际贸易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港董家口散货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指青岛市青岛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青岛港捷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港纸浆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港捷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港联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港联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港联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港联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联兴理货有限公司指青岛保税区港荣仓储中心有限公司指青岛港联顺船务有限公司指青岛宏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指青岛港怡之航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指青岛港佳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港通宝航运有限公司指青岛港施维策拖轮有限公司指山东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指潍坊港联化仓储有限公司指东营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指青岛外轮航修有限公司指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指青岛港港口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指青岛港客运站免税品销售有限公司指青岛港科技有限公司指青岛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青岛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青岛港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指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指青岛海业摩科瑞仓储有限公司指大唐青岛港务有限公司指青岛海业摩科瑞物流有限公司 1-2-
3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董家口通用码头 指 青港财务公司 指 永利保险 指 通安环保科技 指 保税物流中心 指 董家口液化码头 指 青岛青港国际旅行社 指 青岛港引航站 指 青港商业保理 指 青港即墨物流 指 汽车供应链 指 青东管道 指 山东青淄物流 指 外理检验 指 前湾西联 指 董家口万邦物流 指 青岛实华 指 港联海 指 青岛港陆港(胶州) 指 董家口矿石码头(QDOT)
指 前湾集装箱(QQCT) 指 新前湾集装箱(QQCTN)指 新前湾集装箱(香港) 指 前湾智能集装箱(QQCTI)指 前湾联合集装箱(QQCTU)指 前湾新联合集装箱 指 (QQCTUA) 中海船代 指 联合船代 指 神州行货代 指 港海物流 指 东港集装箱 指 长荣集装箱 指 港华物流 指 青岛港董家口通用码头有限公司
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永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岛通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港前湾港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港董家口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原名:孚宝港务(青岛)有限公司)青岛青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港引航站有限公司青港(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青岛港即墨港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前湾国际汽车供应链有限公司山东青东管道有限公司山东青淄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外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港董家口万邦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青岛港联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港陆港(胶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港董家口矿石码头有限公司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新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新前湾集装箱码头(香港)有限公司青岛前湾智能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青岛前湾联合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前湾新联合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青岛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青岛神州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港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东港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青岛长荣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青岛港华物流有限公司 1-2-
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青威集装箱华能港务董家口中外运物流豫青国际滨海弘润青岛液化海湾港务滨州码头三亚亚龙湾瓦多投资公司港投集团 青岛邮轮 青港医院投资阜外医院青港保险青港金控盛港投资青港小贷青港基金宏宇酒店董家口铁路前湾建发港投地产通达实业樱珠渡假村青港资管公司青港资管(香港)公司青港租赁公司青港投资发展青港高速日青集装箱青港运泰青港联荣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指威海青威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指华能青岛港务有限公司指青岛港董家口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指河南豫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完成注销)指山东滨海弘润管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指中国石化青岛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指青岛海湾液体化工港务有限公司指滨州港青港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指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指VadoInvestmentB.V.指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指青岛国际邮轮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邮轮母港有 限公司)指青岛港口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指青岛港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指青岛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指青岛盛港投资有限公司指青岛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指青岛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青岛宏宇大酒店指青岛董家口铁路有限公司指青岛前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指青岛港投地产有限公司指青岛港通达实业公司指青岛崂山风景区樱珠渡假村(已于2018年9月完成注销)指青岛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青岛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指青岛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指青岛港投资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指青岛港(临沂)高速物流有限公司指日照日青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指青岛港运泰物流有限公司指青岛港联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2-
5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董家口矿石检验 指 鑫通物流 指 青银租赁 指 港湾职业学院 指 邮轮母港 指 港投船务 指 通安保安 指 胜狮国际 指 通达油气 指 主要合营企业 指 主要下属企业 指 发行人/本公司持有股份的码
指头 董家口业务
I 指 董家口业务II 指 A股 指 本次发行上市 指 中国、我国、全国、国内 指 国务院 指 财政部 指 国家税务总局 指 国家发改委 指 商务部 指 交通运输部 指 自然资源部 指 国务院国资委 指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上交所 指 香港联交所 指 青岛市工商局 指 青岛海事局 指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指 青岛董家口矿石检验有限公司 青岛西岸鑫通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邮轮母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港投船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完成注销)
青岛港通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胜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保税港区通达油气有限公司发行人直接持股比例为30%以上且不拥有实际控制权、但对发行人业绩贡献较大的5家公司(前湾西联、董家口万邦物流、青岛实华、董家口矿石码头(QDOT)和前湾集装箱(QQCT))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重要公司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持股的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与主要合营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之码头,但不包括本公司持股1%的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一期工程配套码头董家口港区靠泊能力分别为300,000载重吨及200,000载重吨的两个金属矿石及煤炭泊位及配套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董家口港区靠泊能力各自为50,000载重吨的两个通用泊位及配套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中银国际发行人律师/嘉源律师会计师/普华永道信永中和瑞华评估师/中发国际《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企业会计准则》 报告期元HKDUSD
二、行业术语 指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指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指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青 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指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即2015年1月 1日至2018年6月30日指人民币指港元指美元 码头泊位通用泊位件杂货干散货液体散货腹地 载重吨 TEU/标准箱 指供船舶停靠、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的水工设施 指能停泊船只的指定位置,通常供装卸货物 指能够处理多种货物的泊位指单独装载且并非以集装箱或批量运输的货物,如汽车及以袋装、桶装、盒 装、箱装及圆桶装运输的其他货物指大宗干散货,如金属矿石、煤炭及粮食,以及小件干散货、如糖、水泥及 化肥,通常以干散货船或多功能船运输指原油、成品油和液化气等,一般使用特别设计的船舶(称作油轮)运输 指以某种运输方式与港口相连的内陆货物集散地载重吨,是衡量船舶承载或能安全承载多少重量的计量单位。
载重吨是货 指物、燃油、淡水、压舱水、供给、乘客及船员重量的总和,且该词常用于指定船舶的最高容许载重量 指英文Twenty-FootEquivalentUnit的缩写,是以长20英尺*宽8英尺*高8.6英尺的集装箱为标准的国际计量单位,也称国际标准箱单位 1-2-
7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吞吐量 转运 堆场装卸油轮拖轮VLCC储罐或油罐桥吊取料机堆料机装船机卸船机皮带机门机围堰防波堤航道岸线青岛港区港区通用码头专用泊位生产性泊位锚地货种班轮翻车机集卡岸桥 指港口处理货物的计量单位,转口货物分别按进口和出口各计算一次吞吐量海运中的一个程序,货物于到达最终指定目的地途中,在一个或多个中途 指目的地,由一艘船舶转移到另一艘船舶,转移的原因包括更换不同大小的船舶 指堆存、保管和交付货物的场地指装船、堆装或卸船指设计用于运输液体或气体散货的商业船舶指用于拖带其他船舶航行或协助其他船舶靠、离码头的船舶指20万载重吨以上的超大型原油运输船指存放或储存液体或气体的大型及经常为金属质地的容器指固定在泊位,用作于船舶与海岸之间转移货物的起重机指从堆场取出物料并向输送机连续供料的专用机械指将输送机运送来的散货在货场上进行堆集的专用机械指用于装船作业的连续式输送机械指用于卸船作业的多动作专用机械指港口内输送货物的一种运输设备指门座式起重机,一种装在可沿地面轨道行走的门形座架上的臂架起重机指围护水工建筑物的施工场地,使其免受水流或波浪影响的临时挡水建筑物指防御风浪侵袭港口水域,保证港内水域平稳的水工建筑物指内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指陆地与海洋相遇作用的地带,即广义的海岸概念指由青岛老港区、黄岛油港区、前湾新港区和董家口港区等四大港区组成指码头与港口配套设施组成的港口区域指用于多品种货物的运输船舶系泊、靠泊、装卸货物的作业码头指专业化泊位,即用于特定船舶系泊装卸或供船舶在此装卸特定货物的作业 泊位指载运生产资料(煤炭、原油、铁矿石等)的货轮停靠的泊位指港口内供船舶安全停泊、避风、海关边防检查、检疫、装卸货物和进行过 驳编组作业的水域及相关设施指指货物的种类指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航行时间的运输船舶指用倾翻火车车厢的方法,卸出车厢内所载散货的机械指集装箱专用水平运输车辆,是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指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在集装箱码头前沿,专门用于对集装箱船舶进行装卸 作业的桥架型起重机,又称为岸边集装箱装卸桥 1-2-
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场桥龙门吊 指轨道式和轮胎式门式起重机,安装于堆场上,用于堆场内货物吊运作业的龙门式起重机,分为轨道式和轮胎式两种,又称为龙门吊 指场桥的别称 无水港 指以陆路运输为主要方式,且具备港口和口岸服务功能的内陆物流中心 胶黄线 指连接胶济铁路与黄岛的铁路运输线路 胶济线 指连接济南、青岛两大城市的铁路运输线路 胶新线 指连接胶州、新沂市的铁路运输线路 港口建设费指指由国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建设的一种费用,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指桥架支承在建筑物两边的高架轨道上,并能沿轨道行走的桥架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指在室内或者露天用作物料的装卸和起重搬运工作,其最大特点是不占用工作场地的有效面积指在固定跨间内搬运和装卸物料的机械设备,被广泛应用于车间、仓库或 门式起重机指露天场地。
其与桥式起重机的区别在桥架部分,它在主梁的两端有两个高大的支撑腿,大车行走车轮装在支撑腿的底梁上,沿着铺设在地面上的轨道做纵向运行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部分合计数据出现尾差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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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
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关于发行新股的安排 本次拟发行数量不超过45,437.60万股,最终发行的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二、国有股转持的安排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及相关规定,经青岛市国资委《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暨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青国资委[2017]57号)批复,青岛市国资委同意公司国有股东按相关规定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青岛港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或将应转持股份对应的资金上缴中央金库。
应转持股份数量=本次青岛港实际发行A股的股份数量×10%×(该国有股东持有青岛港的国有股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青岛港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其中青岛港集团通过以自有资金上缴中央金库的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转持股份。
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8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本公司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核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1-2-1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等权利,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三)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的40%;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1-2-1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满足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的40%,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计算口径为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减累计亏损弥补额、母子公司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及必要的其他储备金额以及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投入本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金额对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等因素后的金额。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满足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
(3)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5)从保护股东权益或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1-2-1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分红
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提出、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向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

3、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当公司存在重大投资机遇、投资前景良好,有重大资金需求等特殊情况,公司拟定暂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五、股价稳定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如下: 1-2-13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关于回购、增持等股份变动行为的规定,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控股股东、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首次触发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
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首次触发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首次触发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 1-2-1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20%。

4、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
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顺序自动再次产生。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以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 1-2-15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
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五)预案有效期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时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六、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
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 1-2-1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1-2-17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五)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
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内资股股东关于所持内资股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
(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内资股,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A股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
青岛港上市后6个月内如青岛港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A股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发行价指青岛港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1-2-1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本集团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集团同意对本集团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承诺:“
(1)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H股配售有关事宜的批复》(青国资委〔2017〕10号),青岛港向本公司发行1,015,520,000股内资股(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并于2017年5月22日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自前述内资股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与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储、光控青岛、青岛国投承诺:“
(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二)持有公司5%以上内资股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
1、本集团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集团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 1-2-1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限售事项。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团可进行减持。
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被修订、废止,本集团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1)本集团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集团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2%。
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集团与本集团之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本集团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青岛港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本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青岛港股份时,本集团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集团不再具有青岛港控股股东或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集团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
(1)
(2)条的规定。

(4)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质押的,本集团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集团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集团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青岛港并同意归青岛港所有。
如本集团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青岛港,则青岛港有权扣留应付本集团现金分红中与本集团应上交青岛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1-2-2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码头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
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1)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2%。
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青岛港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青岛港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青岛港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
(1)
(2)条的规定。

(4)本公司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青岛港并同意归青岛港所有。
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青岛港,则青岛港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青岛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1-2-2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码头的一致行动人中海码头、青岛远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
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1)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2%。
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青岛港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青岛港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青岛港并同意归青岛港所有。
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青岛港,则青岛港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青岛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三)关于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 1-2-2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四)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集团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 1-2-23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集团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五)中介机构关于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1-2-2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发行人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港国际”)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11037号审计报告。
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5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表专项报告。
本所对青港国际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5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的经审计的原始财务报表与经审计的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及其说明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3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及其说明专项报告。
本所审核了青港国际于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4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6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
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2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对青港国际2015年度及2014年度的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7年8月2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248号境内外财务报表 1-2-25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差异调节表专项报告。
本所对青港国际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和H股发行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进行了复核,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311号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
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7年5月15日止因向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发行内资股募集资金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验资,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526号验资报告。
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7年5月18日止因向境外投资者增资发行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股募集资金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验资,于2017年5月22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527号验资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六)国有股转持承诺发行人国有股东青岛港集团、青岛远洋、青岛国投分别承诺:同意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以及转持方案的批复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自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国有股转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或对外质押其持有的青岛港股份,以确保国有股转持义务的顺利履行;若承诺出具之日后国有股东身份发生变化,承诺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青岛港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转持方案的批复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8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 1-2-2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本公司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承诺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
1、本集团将严格履行本集团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集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集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青岛港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青岛港股东公开道歉。

(2)向青岛港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青岛港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青岛港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青岛港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青岛港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集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集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青岛港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青岛港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青岛港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青岛港股东公开道歉。

(2)向青岛港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青岛港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1-2-27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青岛港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青岛港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青岛港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青岛港处领取薪酬,则同意青岛港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青岛港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青岛港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青岛港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
”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避免资金占用、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集团
及本集团控股企业(不包括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或参与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目前或将来不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目前及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发现任何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青岛港,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

4、如果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放弃上述新业务机会且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则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青岛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5、如果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将向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6、本集团将赔偿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因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港股 1-2-2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份(合并计算)之和低于30%;或
(2)青岛港股票终止上市(但青岛港股票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卖除外)。
”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就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青岛港资金的情况。

2、于2016年3月18日,本集团与青岛港下属公司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信贷服务的年度上限。
在协议基础上,本集团承诺,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在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规模、开具承兑汇票等提供信贷服务总额持续小于存款规模总额,并保证下属公司贷款安全性。

3、本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青岛港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且除上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信贷服务内容外,不会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青岛港资金及要求青岛港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如出现因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青岛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集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青岛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承诺函持续有效,直至本集团持有青岛港的股份低于5%为止。
”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就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不包括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将尽量减少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与青岛港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集团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青岛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4、本集团将赔偿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因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5、上述承诺于本集团对青岛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持股5%以上内资股股东的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就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对于与青岛港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集团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集团不会利用股东身份谋求青岛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集团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3、上述承诺于本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青岛港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1-2-2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八、主要风险因素特别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一)周边港口竞争的风险本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环渤海地区、韩国釜山等港口的经营者。
本公司的竞争对手正在扩张其作业能力及实现港口设施现代化。
部分该等港口与本公司存在一定的交叉腹地并吸引与本公司相同类别的客户及货物。
本公司的竞争对手可能开发先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或管理技术处理及装卸各类货物,并在积极发展交通网络以享有更方便的内陆交通。
部分竞争对手可能比本公司拥有更丰富广泛的营运经验,且与国际及国内航运公司及货主的关系更紧密。
本公司不能保证公司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不会提供与公司所提供服务类似或更优越的服务,或比公司更快适应不断演变的行业趋势或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而本公司可能被迫与该等港口经营者进行更激烈的竞争。
如本公司未能维持公司的竞争地位,公司的业务及前景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安全生产责任较大的风险本公司作为综合性港口经营者,提供全面的港口相关服务,运营青岛前湾港区、黄岛油港区、董家口港区和大港港区四大港区,主要提供集装箱、金属矿石、煤炭、原油等各类货物的装卸和配套服务、物流及港口增值服务、港口配套服务等多种业务。
本公司码头作业主要通过专业化、流程化、自动化的大型机械设备运营。
由于公司的装卸、存储及转运作业点多、线长、面广,人机配合作业频繁,易面对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情况,尽管本公司对于安全生产问题高度关注,并制订了多项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定期开展专项内部安全核查、排除安全隐患,但仍存在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
在报告期内,港机分公司、QQCT、大港分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017年7月、2018年4月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考虑到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公司面临需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从而成本增加,可能出现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引起诉讼,甚至可能部分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风险。
(三)保管及仓储货物监管的风险公司保管及仓储业务是装卸业务的配套业务,主要指对在港货物进行堆存保管和仓储,包括一般堆存保管及仓储业务和少量的接受银行委托提供仓储货物质押监管业务。
在保管或仓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果没有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或是未能严格按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出库手续控制货物,造成货物被转出,将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对公司 1-2-3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此外,公司也为危险品集装箱、液体散货提供特设的装卸、堆存及仓储服务,存在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
(四)业务搬迁风险 根据青岛市政府拟实施的一项城市规划方案及作为本公司业务扩张计划的一部分,本公司目前于大港港区经营的货物装卸业务可能会逐步搬迁至前湾港区及董家口港区,可能需要拆除或改装大港港区的设备并将货船调往其他港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出具日,该搬迁进程仍处于初步阶段,后续大港港区业务将逐步搬迁至董家口港区及前湾港区。
本公司于大港港区从事的业务吞吐量分别占报告期各期总吞吐量的6.66%、4.66%、4.98%及4.55%。
本公司预计将逐步减少大港港区的货物装卸业务,并将在具体搬迁方案确定后审慎及有组织地完成向前湾港区及董家口港区的搬迁。
搬迁过程中,转移至前湾港区及董家口港区的货物吞吐量可能无法完全抵消大港港区的货物吞吐量损失,大港港区业务搬迁的时间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存在大幅延期的风险,也存在大港港区的现有客户于大港港区搬迁后不再使用本公司服务的风险。
尽管本公司可能获得一定的搬迁补偿,但搬迁过程涉及人员安置、搬迁和重新组装重型设备、改变货物流向等诸多物流及管理方面的挑战,如未能妥善处理,则可能对本公司的业务运营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也可能因此承担员工安置及更换或移动特定设备等额外的搬迁相关成本费用。
出现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本公司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2014年推行的新城市规划方案,其中涉及将本公司在黄岛油港区的港口业务及部分客户在黄岛油港区周边地区的业务搬迁至董家口港区。
然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出具日,本公司尚未获知任何的具体搬迁计划。
报告期各期,本公司于黄岛油港区的业务分别占报告期各期总吞吐量的12.79%、13.44%、13.32%及13.96%。
若该等搬迁方案获采纳,搬迁可能会带来大量物流及管理的调整,且本公司可能因有关搬迁承担额外成本或业务损失,从而对本公司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本公司上述两项搬迁均属于政府的规划,其中大港港区按照规划转型升级建设邮轮母港城,故大港港区业务将逐步搬迁至董家口港区及前湾港区。
2015年5月,邮轮母港已有泊位改造完成并投入运营,该等泊位原为大港港区码头通用泊位,相关业务已经停止,该泊位本身吞吐量较小,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通用泊位替代该泊位业务,对公司业务并不会构成实质影响。
除上述邮轮母港泊位外,目前政府对邮轮母港城其他部分尚未 1-2-3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有明确执行方案,公司在大港港区的其他业务暂未有变化。
此外就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拟推行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可能将黄岛油港区的港口业务搬迁至董家口港区的事项,本公司尚未获知任何的具体搬迁方案或相关通知,因此对黄岛油港区的生产暂无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政府尚未就以上两项可能进行的搬迁计划制定具体时间表,因此本公司仍无法确定或量化可能进行的搬迁对本公司的营运造成的潜在干扰或负面影响。
(五)关联交易风险本公司与子公司目前存在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提供运输、装卸、维修、建筑等劳务,租入及租出资产,青港财务公司向关联方吸收存款、提供贷款及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等。
报告期内,与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主要关联方为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中,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含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及租入资产)的关联交易中,发行人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占同类关联交易比例分别为69.58%、77.97%、74.84%及75.91%;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含提供运输、装卸、维修、建筑等劳务,销售港口器械及其他设备、水、电、蒸汽、油等,租出资产)中,发行人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占同类关联交易比例分别为84.09%、80.89%、83.54%及82.49%。
公司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关联交易规模较大主要系由于本公司在经营港口业务过程中,部分业务主要由合营企业开展,而公司作为青岛港区的综合性港口经营者,拥有与青岛港港口业务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产生一定规模的关联交易。
除此之外,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及其控股、合营及联营企业,及公司与中远海运集团及其控股及合营企业的关联交易规模均相对较小。
尽管本公司已与青岛港集团、中远海运集团、本公司主要合营联营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根据各自交易类型签订了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许可使用框架协议》、《资产租赁框架协议》、《综合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综合融资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其他具体业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定价方式和交易金额等进行了约定,但如果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不能严格按照公允的价格顺利执行,则可能损害本公司和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1-2-3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六)瑕疵房产的相关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主要下属企业拥有的房屋共计199项、建筑面积合计约523,107.62平方米,其中27项、建筑面积合计约27,582.36平方米、占比5.27%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中:1项、面积合计约198.06平方米、占比0.04%的房产尚在积极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手续过程中;26项、建筑面积合计约27,384.30平方米、占比5.23%的房屋,因建在非自有土地、部分超出自有土地宗地界线、建设在防波堤/栈桥上等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办理和完善前述1项房产资产权属证书的相关手续,本公司预计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然而,如果相关证照的办理手续的出现延长或停滞的情形,则仍将可能对本公司合法使用该等房产构成影响。
本公司尚有26项房产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该等房屋面积较小,预计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不会构成实质影响,但前述资产权属不完善仍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产甚至部分房产被强制拆迁,从而公司需要寻找其他替代房屋,可能对公司短期内的业务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26项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已受到现实行政处罚2笔,并存在受到潜在处罚的风险,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该等违法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七)在建工程用海批复瑕疵的相关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下属企业存在一处在建工程用海批复不齐全的问题,董家口矿石码头的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项目尚未取得用海批复(但该项目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青岛港董家口矿石码头有限公司办理取得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项目的用海批复。
但如公司未能及时取得上述在建工程的用海相关批复,则可能导致本公司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甚至在建工程停工的风险,由此导致本公司承担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八)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125,661.90万元、130,761.09万元、
187,336.49万元及208,478.93万元,应收账款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27%、9.97%、10.89%及12.48%,最近三年及一期,本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57次/年、6.77次/年、6.38次/年及2.90次/年。
公司的集装箱、液体散货处理服务主要由公司合营企 1-2-33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业经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港口装卸基本服务以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及配套服务业务为主,金属矿石货物处理及相关物流服务客户以钢铁企业为主,一般采取给予客户一定信用期的模式,产生的应收账款较多;部分工程业务由于工程结算期较长,产生的应收账款较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仍可能增长。
本公司已加大应收账款控制力度,加强催收。
但是,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回收的情况,将对本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及配套服务业务的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及国家供给侧改革等宏观政策调整因素影响,钢铁和煤炭行业去产能,钢价、煤价持续波动,影响了金属矿石、煤炭的进口量,煤炭的出口吞吐量受国家能源政策调整总体下降。
报告期各期,本公司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及配套服务的毛利率分别为22.73%、23.97%、21.84%及24.66%,拉低了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
同时,本公司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及配套服务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下降,报告期内分别为39.93%、32.69%、30.01%及26.11%,如果未来钢铁、煤炭行业不景气,金属矿石、煤炭等货物接卸量减少,本公司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及配套服务业务的毛利率可能降低,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董家口港区原油商业储备库工程项目、董家口港区港投通用泊位及配套北二突堤后方堆场项目、董家口港区综合物流堆场一期项目、青岛港港区智能化升级项目、青岛港设备购置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尽管本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审慎测算,认为其投资回报良好,但由于项目实施情况受到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若因不可控因素出现致使项目建设进度发生变化,则本公司募集资金的投入计划可能会发生变动。
此外,由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董家口港区原油商业储备库工程项目、董家口港区港投通用泊位及配套北二突堤后方堆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且建成后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市场培育,如未来宏观经济形势、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港区 1-2-3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自然条件及腹地经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则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平。
(十一)控股股东控制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58.45%的股权,占绝对控股地位,本次发行后,青岛港集团仍将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能够对本公司的董事人选、经营决策、对外投资等事项施加较大影响。
虽然本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但控股股东仍可能利用其对本公司的控制地位,促使本公司做出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决定,从而导致控股股东控制的风险。
(十二)产业政策调整的风险港口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长期以来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和鼓励,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未来进行重大调整和更改,或对港口设施条件、技术水平等标准和要求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或做出不利于本公司的规划,将会给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另外,如果国家对港口相关行业的行业政策或对经济腹地的经济发展规划进行调整,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间接的影响。
(十三)港口费率调整的风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港口货物装卸及相关服务业务,其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规定执行,对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实行政府定价;对拖轮费、停泊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2017年7月12日修订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该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改革拖轮费计费方式、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废止对国际航线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和免费堆存保管期统一规定等。
新办法从2017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是5年,原《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5]206号)规定已废止。
该办法中涉及了拖轮费计费方式的改革,如果公司的 1-2-35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拖轮业务未能根据该计费改革而相应调整业务结构,则可能对本公司的拖轮收入产生少量影响。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8】77号),通知适用于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自2018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拖轮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7〕326号)同时废止。
该通知决定放开港口部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范船舶护航和监护使用拖轮收费,预计不会对于发行人收入造成明显影响。
此外,后续如果国家进一步调整港口收费规则或改变港口收费体制,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可能受到影响。
(十四)反垄断调查对业务影响的风险从2017年4月中旬起,国家发改委依法对上海港和天津港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2017年9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中国港口协会联合召开会议,要求全国沿海主要港口都要对照前期反垄断调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切实整改。
会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国内主要港口均按照国家发改委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整改,包括合理调降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费、全面开放拖轮、理货和船代市场、废止和清除有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上述措施可能对本公司短期内的业绩略有影响,但公司拟通过积极拓展市场、增加航线等措施合理消化相关影响,中长期而言相关措施将更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从而本公司将会获得更加良好的经营环境。
(十五)中美贸易战对发行人业务影响的相关风险发行人所处的港口行业与宏观经济、国际贸易的发展关系密切。
本次中美“贸易战”将可能导致集装箱、农产品等的进出口成本将有所增加,导致进出口商减少涉及货品的运输需求。
但与此同时,进出口商也会根据贸易政策对商品进出口地进行相应调整,改为向其他国家进出口相应货品,从而增加新的运输需求。
因此,本公司判断中美“贸易战”可能对业务量及业绩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影响较为有限。

九、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公司2018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针对截止2018年9月30日之财务情况, 1-2-3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8)第0070号《审阅报告》。
以下公司2018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018年1-9月861,877.98380,167.15380,235.02305,621.88284,462.13 274,840.0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项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018年1-9月165,466.81-302,355.51-260,670.57-391,704.51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项目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处置理财产品收益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处置子公司或合营联营公司的收益其他非经常性营业外收支净额 2018年1-9月7,219.312,961.94591.783,376.29 15.95 161.00 2018年9月30日 1,735,857.013,137,641.444,873,498.451,028,328.85 976,835.882,005,164.732,632,913.252,868,333.72 金额单位:万元 2017年12月31日1,720,623.723,084,741.534,805,365.241,314,030.94985,068.662,299,099.602,355,466.282,506,265.64 2018年7-9月287,991.14120,919.62121,981.2899,633.5393,669.85 91,257.21 金额单位:万元 2017年1-9月759,073.07318,864.45321,209.78258,813.76243,365.55 233,423.70 2017年7-9月280,570.34114,105.44114,907.1593,550.6088,319.04 83,697.55 2018年7-9月47,741.31 -316,464.6868,777.65 -195,533.76 金额单位:万元 2017年1-9月156,545.75-169,743.84327,164.17312,401.63 2017年7-9月74,682.31 -250,576.76-93,740.66 -269,561.82 2018年7-9月1,259.671,209.87511.64 0 636.37 金额单位:万元 2017年1-9月6,007.354,751.99338.28227.08 -315.46 2,651.18 2017年7-9月2,260.742,786.240173.52 -315.46 1,383.37 1-2-37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所得税影响额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3,581.57-1,122.57 9,622.13 -904.39-300.53 2,412.64 -3,415.11-303.48 9,941.85 -1,572.10-94.82 4,621.49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18年1-9月,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较为良好,实现营业收入861,877.9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5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4,462.1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4,84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74%。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良好,公司 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港口经营运 转正常。
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
(三)2018
年度经营业绩情况预计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营业收入为1,121,461.77万元至1,162,960.32万元,较2017年增长约10.53%至14.62%;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29,005.00万元至341,177.00万元,较2017年增长约8.12%至12.12%;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4,943.00万元至326,720.00万元,较2017年增长约10.66%至14.80%。
上述2018年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1-2-3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每股面值:发行股数: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普通股(A股)人民币1.00元不超过454,376,000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61元 发行市盈率: 10.51倍(每股收益按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市净率: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承销方式: 4.19元(按截至201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4.21元(按截至201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1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等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的除外) 余额包销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209,467.34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197,892.98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10,000.00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674.53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不含增值税费用):律师费287.74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52.83万元 发行上市手续费159.26万元 费用总额:11,574.36万元(上述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明辉 1-2-3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12号 电话: 0532-8298-2011 传真: 0532-8282-2878 联系人: 陈福香 互联网网址: / 电子信箱: qggj@ (二)保荐机构及承销机构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5610 保荐代表人: 叶建中、董文 项目协办人: 吴晓光 其他经办人员: 丛孟磊、吴维思、袁也、孔令杰、张婧、杨雯
2、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 010-5832-8954 项目组成员: 廖乙凝、王欣宇、郭晗、薛曌、李嘉文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敏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电话: 010-6622-9000 传真: 010-6657-8962 项目组成员: 郑伟、王丁、朱默文、吕璎同 1-2-4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律师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郭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电话: 010-6641-3377 传真: 010-6641-2855 经办律师: 史震建、李丽、刘静 (四)审计机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李丹 住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雪梅、胡显霞 (五)评估机构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思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81号北方地产大厦8层 电话: 010-8858-0645 传真: 010-8858-0460 经办注册评估师: 秦宇(已离职)、华燕(已离职) (六)验资机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李丹 住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雪梅、胡显霞 1-2-4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七)验资复核机构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李丹 住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雪梅、胡显霞 (八)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电话:传真: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021-6880-8888021-6880-4868 (九)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电话: 021-6887-0587 传真: 021-5975-4185
三、发行人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 截至2018年6月30日,UBSAG持有本公司19,997,528股H股股份,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33%。
UBSAG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股东,持有瑞银证券24.99%的股权。
除此之外,本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询价时间:定价公告刊登日期:网下申购日期及缴款日期:网上申购日期及缴款日期: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1月9日及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9日及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1日 1-2-4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网址:电子邮箱: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PortInternationalCo.,Ltd.603,672.40万元人民币郑明辉2013年11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12号2665000532-829820110532-82822878qggj@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改制和重组情况 (一)青岛港集团历史沿革
1、青岛港集团改制设立青岛港集团前身为青岛港务局,根据1987年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会议纪要》的要求实行青岛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交通运输部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由交通部青岛港务管理局改称为青岛港务局。
2002年10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2〕117号),青岛港务局实行政企分开,行政职能划出后的青岛港务局以其现有的企业及资产,组建青岛港集团。
2002年12月27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青名称变核[内]NO:0020021227055),核准青岛港务局名称变更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00万元。
2003年1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青政发〔2003〕3号),决定以行政职能划出后的青岛港务局为主体 1-2-43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组建青岛港集团,原青岛港务局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一并由新组建的青岛港集团承接。
2003年1月7日,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设立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青国资〔2003〕3号),同意青岛港务局以现有的企业及资产组建青岛港集团;同意以经山东天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青岛港港务局2001年度资产审计结果为依据,将青岛港务局国有净资产中的180,000万元作为青岛港集团设立后的注册资本,其余1,848,480,393.28元列入资本公积。
经山东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鲁天所验字[2003]第6号的《验资报告》,验证青岛港集团收到青岛港务局从资本公积转入的新增注册资本89,4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180,000万元。
2003年1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核发了编号为019的《青岛市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批准证书》,根据该设立批准证书,青岛港集团注册资本为180,000万元,出资方式为国有净资产出资,出资人为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本次改制完成后,青岛市国资委持有青岛港集团100%的股权。

2、青岛港集团2008年增资根据青岛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99年4月30日下发的《关于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试行意见》(青企改领办字[1999]1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精神,加快青岛市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大胆探索能够极大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的企业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纳入试点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经营者的年薪由基本年薪和风险年薪组成,其中风险年薪是指纳入试点的青岛市依法设立的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下,以企业超过考核利润部分净收益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方式计算后支付给经营者的报酬;风险年薪收入采用现金支付和转作股权两种形式,用于转作股权的部分,先作挂账处理,挂账期间,企业按照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待经营者一个聘任期届满后,在企业改制或增资扩股时一并办理股权转增手续。
青岛港集团为经批准的实施年薪试点企业,青岛市国资委于2007年12月29日、2008年2月5日分别作出《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者1999-2004年度挂账风险年薪转股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7]81号)、《关于调整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者1999-2004年度挂账风险年薪转股后股权结构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8]9号), 1-2-4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同意将青岛港集团注册资本调整为180,683.9361万元;其中,青岛市国资委出资额不变,常德传等5名自然人分别以挂账风险年薪共计2,946.26万元认缴青岛港集团新增注册资本,以青岛港集团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775,410万元作为定价依据,按照1:4.3078的比例转增为青岛港集团股权,其中683.9361万元作为青岛港集团注册资本,差额部分2,262.3239万元作为青岛港集团资本公积。
2008年4月10日,青岛市国资委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常德传、王伦成、田广文、金志华、王绍云等自然人1999-2004年度挂账风险年薪转为青岛港集团股权,同时变更青岛港集团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青岛港集团章程。
2008年5月25日,山东大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鲁大地会验字[2008]第006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12月30日,青岛港集团收到股东从其他应付款账户转入的新增注册资本683.9361万元,其中常德传转入406.5950万元、王伦成转入102.3399万元、田广文转入93.8878万元、金志华转入77.0858万元、王绍云转入4.0276万元。
青岛港集团就本次增资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青岛港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123456 股东名称青岛市国资委 常德传王伦成田广文金志华王绍云 认缴出资额(万元)180,000406.5950102.339993.887877.08584.0276 实缴出资额(万元)180,000406.5950102.339993.887877.08584.0276 持股比例(%)99.62150.22500.05660.05200.04270.0022 合计 180,683.9361 180,683.9361 100 根据青岛港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青岛港集团未就本次 增资履行评估程序,但鉴于:
(1)本次增资行为已经青岛市国资委批准;
(2)本次增资 的定价依据及具体价格已经青岛市国资委批准;
(3)该等自然人的增资已于
2011年由 青岛港集团回购且回购价格与增资价格一致;
(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不存 在因本次增资未履行评估程序而引致的相关法律诉讼或仲裁等纠纷,此外,本次增资已 经青岛市国资委批复且相关增资自然人均系当时青岛港集团主要经营管理人员,5
名自 然人均已确认不会就本次增资向青岛港集团提出任何诉讼、索赔及任何其他权利主张。
1-2-45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因此,不会影响本次增资行为的有效性,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存在与本次增资未履行评估程序而引致的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3、青岛港集团2011年减资2008年增资后,青岛港集团非国资股份比例为0.3785%,同时随着董家口港区进入发展阶段,青岛港集团被赋予港区前期开发建设更多职能,为享有国有独资公司特有的政策支持条件并承担相应国有企业职能,经青岛市政府以《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者风险年薪所转股权退出的请示批示》(PS20090634)、青岛市国资委《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回购经营者风险年薪所转股权及减资的批复》(青国资产权[2011]5号)批准,青岛港集团回购2008年增资时5名自然人相应的股权。
2011年1月25日,青岛市国资委及5名自然人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由青岛港集团回购常德传等5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青岛港集团股权,回购价格为4.3078元对应每1元注册资本,常德传、王伦成、田广文、金志华、王绍云所持青岛港集团股权回购金额分别为1,751.53万元、440.86万元、404.45万元、332.07万元、17.35万元,并将青岛港集团注册资本调整为180,000万元,青岛港集团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
2011年1月28日,青岛市国资委作出《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回购经营者风险年薪所转股权及减资的批复》(青国资产权[2011]5号),同意青岛港集团回购常德传等5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回购价格按照5名自然人股东2008年风险年薪转股时的价格确定,即回购价格为4.3078元对应每1元注册资本;青岛港集团注册资本由180,683.9361万元减至180,000万元,并修改青岛港集团章程。
2011年2月24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青岛分所出具编号为XYZH/2010QDA2028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2月24日止,青岛港集团已回购经营者风险年薪所转股权683.9361万元。
青岛港集团就本次减资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减资完成后,青岛市国资委持有青岛港集团100%的股权。
根据青岛港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青岛港集团未就本次减资履行评估程序,但鉴于:
(1)本次减资行为已经青岛市国资委批准;
(2)本次减资时,青岛港集团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口径归母净资产为1,518,763万元,对比2008年增资时(青岛港集团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口径归母净资产为775,410万元)国有资产实现了增值,同时,本次减资股权回购价格与5名自然人股东2008年 1-2-4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风险年薪转增青岛港集团股权时的价格一致,青岛市国资委认为在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自然人仍按照转股价格退出,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目标,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3)本次减资回购价格已经青岛市国资委批准;
(4)青岛港集团回购股份的每股价格不高于青岛港集团减资前一年度(即2010年)的每股净资产;(5)5名自然人持股期间,青岛港集团未向5名自然人分配利润;
(6)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出具日,不存在因本次减资未履行评估程序而引致的相关法律诉讼或仲裁等纠纷,此外,本次减资已经青岛市国资委批复,相关减资自然人均系青岛港集团当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且各方已就本次减资事宜召开股东会一致审议同意本次减资事项(含退股价格等内容)并签署退股协议,5名自然人均已确认不会就本次减资向青岛港集团提出任何诉讼、索赔及任何其他权利主张。
因此,不会影响本次减资行为的有效性,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存在与本次减资未履行评估程序而引致的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根据青岛港集团提供的资料及青岛港集团书面确认,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青岛港集团未就本次减资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程序。
鉴于:
(1)青岛港集团本次减少注册资本683.9361万元,占青岛港集团减资后注册资本的比例较低(约为0.38%);
(2)青岛港集团为本次回购支付的金额合计为2,946.26万元,占青岛港集团减资前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较低(约为0.19%);
(3)对于青岛港集团减资时所负债务,青岛港集团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债权人因本次减资未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程序而引致的相关法律诉讼或仲裁等纠纷;
(4)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未就本次减资未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程序而对青岛港集团予以行政处罚;
(5)本次减资已经青岛市国资委批准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因此,青岛港集团本次减资不会导致实质损害青岛港集团债权人利益,不会影响青岛港集团生产经营及有效存续。

4、青岛港集团2011年增资2011年2月21日,青岛市国资委作出《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青国资产权[2011]7号),同意青岛港集团以资本公积6,0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变更为186,000万元,并相应修改青岛港集团章程。
2011年2月24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青岛分所出具编号为XYZH/2010QDA2028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2月24日止,青岛港集团已将资本公积6,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累计实收资本186,000万元。
1-2-47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青岛港集团就本次增资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青岛市国资委持有青岛港集团100%的股权。

5、青岛港集团现状青岛港集团目前持有青岛市市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9月1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2Y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执照,公司名称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86,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奉利;住所为青岛市市北区港青路6号;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港区土地开发;不动产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港口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装卸;港口仓储及运输业、辅助业;货物销售;港口供水、供电、供热;保洁服务;电气设备销售;承揽电力工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青岛港集团的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根据青岛港集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青岛市国资委持有青岛港集团100%的股权。
(二)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及发起人
1、发起设立及创立大会的有关程序2013年9月4日,青岛市国资委作出《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并H股上市方案的批复》(青国资规〔2013〕29号),原则同意青岛港集团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
2013年10月14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青工商名称预核内字第ww号),同意预先核准股份公司名称“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6日,青岛港集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审议通过《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重组改制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3年10月21日,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H股上市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3〕第117号),以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青岛港集团用于出资设立青岛港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的资产总计2,128,116.06万元,负债总计1,062,888.12万元,净资产价值为 1-2-4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065,227.95万元。
前述资产评估结果已于2013年11月7日经青岛市国资委以编号为201312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予以备案。
2013年10月28日,发起人青岛港集团、码来仓储、青岛远洋、中海码头、光控青岛、青岛国投共同签署《关于设立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00万元,由400,000万股股份组成,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起人以货币及股权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各发起人的认购股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123456 发起人名称 青岛港集团(SS)码来仓储 青岛远洋(SS)中海码头光控青岛 青岛国投(SS)合计 认购股数(万股) 360,000 11,2009,6009,6004,8004,800400,000 出资额(万元)1,065,227.95 33,140.4328,406.0828,406.0814,203.0414,203.041,183,586.62 折股数(万股) 360,000 11,2009,6009,6004,8004,800400,000 持股比例 90.00%2.80%2.40%2.40%1.20%1.20%100.00% 出资方式货币及非货 币货币货币货币货币货币 注:“SS”系State-ownShareholder的缩写,指国有股东,下同。
2013年11月14日,青岛市国资委作出《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青岛港(集团) 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国资规〔2013〕38号),同意 青岛港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码来仓储、青岛远洋、中海码头、光控青岛、青岛国投 等五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青岛港。
根据信永中和青岛分所于2013年11月14日出具的编号为XYZH/2013QDA2007号的《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11月14日,各发起人股东以货币形式实际缴纳首期出资额1,583,586,608.22元,其中注册资本800,000,000.00元,资本公积783,586,608.22元。
前述验资结果已经普华永道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311号)复核。
2013年11月15日,发起人青岛港集团、码来仓储、青岛远洋、中海码头、光控青岛、青岛国投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的授权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公司总股份的100%。
出席创立大会的发起人代表及所代表的股份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设立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筹办情况、设立费用、现行《公司章程》、 1-2-4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起人出资资产评估作价及折股情况、与主发起人青岛港集团签署《重组协议》等议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因此,公司是由主发起人青岛港集团,及其他发起人码来仓储、青岛远洋、中海码头、光控青岛、青岛国投新设的股份制公司。
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在青岛市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并取得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3年11月15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重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青岛港集团签署《重组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协议内容进行修订。
2013年11月25日,公司主发起人青岛港集团与公司签署《重组协议》,对本次重组资产的权属、价值评估、税项、收益及亏损的计算、主发起人的责任、重组的实施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签署《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有关程序根据青岛港集团与其他发起人于2013年10月28日签署《发起人协议》及青岛港集团与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签署的《重组协议》,青岛港集团对公司的第二期出资全部以非货币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沟槽、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电子设备、土地使用权)出资。
2013年12月18日,公司主发起人青岛港集团与公司分别签署《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对《重组协议》中青岛港集团原拟投入公司的非货币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根据《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青岛港集团将其于重组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后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的2宗土地使用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
前述《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补充协议约定的重组资产范围的局部调整已获得青岛市国资委以《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审计结果备案表》(备案编号:1401)备案认可,并已于2014年5月8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其他全部发起人股东的同意及确认。
根据信永中和青岛分所于2013年12月27日出具的编号为XYZH/2013QDA2024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12月27日,公司已收到青岛港集团缴纳的第二期出资合计10,252,279,474.06元。
其中3,200,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余7,052,279,474.06元计入资本公积。
前述验资结果已经普华永道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 1-2-50 青岛港国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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