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文件,苏州技校排名前十有哪些学校

苏州 2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文件 院人字[2022]28号 关于印发《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系列文件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
5 个系列文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校2018年9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苏州高博软件技术 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院人字〔2018〕82号)、2019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等文件的通知》(院人字〔2019〕42号)等2个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3、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4、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5、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其他系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2022年5月26日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办公室 -2- 2022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1: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的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教师道德品质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能力与业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循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我校专任教师职称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规定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四条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
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 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
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
不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
不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
不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不将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
第五条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
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
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
第六条将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鼓励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科学设置教师横向科研项目评价权重,鼓励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重点评价教师成果创新和技术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对横向科研与纵向科研业绩要求同等对待。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4-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
一、言传与身教相统
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
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
一。
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师德考核“基本合格”者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1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2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职业资格、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与科研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5- 第三章助教资格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助教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 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 习
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十条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 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能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
(二)能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 积极贡献。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或申报讲师职称:(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6-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业绩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讲师职称,该条可不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等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二)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参与过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开设过校级公开课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教学类表彰。
(四)具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通用教材或企业技术改造、授权的发明专利等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专业实践要求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中的1条:(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指导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生专业社团6个月以上);或具有企事业单位本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
-7- (二)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或创新创业项目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三)主持或参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或承担企事业单位项目任务;相关项目应有学校认可的正式立项报告(或签订的协议)和结题报告(或结题证书)。
(四)作为主编编写与任教学科相近专业的、在我校使用满一学年的校本教材,并经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鉴定确实对学校教育教学有较强指导作用。
(五)获得软件著作权或实用专利1项以上;或出版艺术作品集1部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1件以上;或设计的项目被市级以上机构采用1件以上。
(六)主持与专业相关的校级课题或参与与专业相关的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
(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主持校级党建研究科研项目或参与市(厅)级以上党建研究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通过鉴定。
(八)取得所从事专业的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九)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第五章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8- 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申报副教授职称:(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担任讲师职务满6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1年。
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4、5、6、7条中的2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或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3.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2)
4.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1)。

6.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7.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五条教育教学工作要求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
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等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二)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近5年均在“合格”以上,其中“优秀”不少于2次;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不满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优秀”不少于1次。
(三)教学改革成绩突出,主持校级以上教改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
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奖或校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2)。
(四)担任校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1项以上(排名前3)。
第十六条专业实践要求 -10-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中的1条: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指导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生专业社团6个月以上);或具有企事业单位本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校级二等奖1项以上。
(三)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相关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3),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改造实践课程、实践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中,成效显著,获校级以上奖励或入选省级以上项目。
(六)取得所从事专业的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对应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在校外取得相应系列的中级职称;且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七)获得软件著作权或实用专利3项(排名前3)以上;或出版艺术作品集3部以上(排名前3);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 -11- 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2件以上(排名前3);或设计的项目被省级以上机构采用2件以上(排名前3)。
(八)主持校级本专业课题3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
(九)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主持校级党建研究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参与市(厅)级以上党建研究科研项目2项以上(排名前3),项目通过鉴定。
(十)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第十七条代表性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5项以上:(一)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教改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8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重点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
(二)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
(三)在《新华日报》《群众》等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主要媒体上独立发表1500字以上理论文章。
(四)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2)或市级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奖励。
(五)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或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奖 -12- 励。
(六)主要参与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排名前3)或 主持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排名前3)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课题通过鉴定。
(七)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3)(限2项)。
(八)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学校认可的其他本专业代表性成果。
第六章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申报教授职称:(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8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5、6、7条中的2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教学、 -13- 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

3.担任国家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2)。

4.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国 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

5.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获得国 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

6.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特别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九条教育教学工作要求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
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等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二)近5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
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 -14- 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校级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二等奖1项以上。
(四)担任省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1项以上(排名前3)。
(五)在指导青年教师或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方面承担重要工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成绩突出。
第二十条专业实践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中的1条:(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指导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生专业社团6个月以上);或具有企事业单位本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担任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1项以上。
(三)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
(四)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相关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5- (五)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六)取得所从事专业的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取得对应于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取得相应系列的副高级职称;且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七)获得软件著作权或实用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2);或出版艺术作品集4部以上(排名前2);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3件以上(排名前2);或设计的项目被省级以上机构采用3件以上(排名前2)。
(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党建研究科研项目2项以上,项目通过鉴定。
(九)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第二十一条代表性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8项以上:(一)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或教改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1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重点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
(二)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
-16- (三)在《人民日报》《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国家级以上党报党刊、主要媒体上独立发表1500字以上理论文章。
(四)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奖励。
(五)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以上奖励。
(六)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或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课题通过鉴定。
(七)主持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限2项)。
(八)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学校认可的其他本专业代表性成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资格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说明:
1.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2.“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优秀率一般占当年参加考核的任课教师的30%左右。
-17-
3.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持有获奖证书为准;指导学生获奖以指导教师证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申报人应当为本校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称。
申报专任教师高一级职称时须同级转评满1年以上且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以上,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
一。
专任教师须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后,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专业)本级及以下职称。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倡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
对取得重大成果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国家、省、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可直接申报评审副教授、教授职称。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破格申报职称的、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无教师资格证的,可先评后补;符合初定职称条件的可不作要求。
对招聘引进的、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18- 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符合学校规定条件且在入职五年内即申报晋升高级职称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学校担任专任教师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讲师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五条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价标准。
根据实际探索制定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把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第二十六条对横向科研业绩在项目数量、经费额度等方面的要求与纵向科研业绩的要求同等对待,并给予相应认可。
逐步探索建立论文、技术、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化与职称评聘挂钩的机制,将转化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效益进行量化,达到一定标准的,可免除学术著作、论文等限制。
第二十七条严格学校管理人员申报教师系列职称政策。
学校管理人员中,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的“双肩挑”人员,且满足教师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 -19- 求,方可申报教师系列职称。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称的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
一。
不属于“双肩挑”人员的其他管理人员,不得申报教师系列职称;如需申报必须转聘为专任教师,且不再继续担任学校管理职务。
第二十八条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学校将逐步推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职称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学校发文予以撤销,失信行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20- 附件2: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指示要求和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加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规定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2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
一、言传与身教相统
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
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
一。
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师德考核“基本合格”者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1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2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职业资格、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与科研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助教资格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22- 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助教职称:(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或申报讲师职称:(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深入细 -23- 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业绩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讲师职称,该条可不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参与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内容年均4课时以上,效果良好。
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同时,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副教授资格条件第十一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申报副教授职称:(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24-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20年,且担任讲师职务满6年,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1条:
1.在教育和管理类期刊发表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可替代高水平论文1篇,替代数量不超过2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排名前3);或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
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3)。

4.任现职以来,获得江苏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得江苏省辅导员年度人物,或获得江苏省最美辅导员。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具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职业 -25- 规划与就业指导、危机事件应对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能够主动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新载体、新方法,善于运用网络新媒体等手段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额定工作量的六分之
一,且教学效果良好。
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
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三)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且在学校公开发布,实践效果良好。
(四)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代表性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5项以上: -26-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
(限3项) (二)在《新华日报》《群众》等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主要媒体上独立发表1000字以上理论文章。
(三)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排名前3),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或所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或省级学生竞赛奖项。
(限2项) (五)在省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校内外推广应用。
(限2项) 第六章教授资格条件第十五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5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满8年,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1条: -27-
1.在教育和管理类期刊发表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高水平论文5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10万字,可替代高水平论文1篇,替代数量不超过2篇。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2),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2)。

4.任现职以来,获得江苏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以上,或获得江苏省辅导员年度人物,或获得江苏省最美辅导员。
第十六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能够发挥引领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危机事件应对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工作能力。
具有把握网络传播规律、研判网上学生思想动态的能力,善于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新载体、新方法,能够熟练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工作业绩要求 -28-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额定工作量的四分之
一,且教学效果优良。
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三)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四)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独立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且在学校公开发布,实践成效显著。
(五)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工作案例被江苏省辅导员工作研究会评为三等奖以上。
第十八条代表性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8项以上:(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权威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或撰写正 -29- 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10万字 以上。
(限6项) (二)在《人民日报》《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 《经济日报》等中央媒体上独立发表1000字以上理论文章。
(三)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 作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 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排名前3)。
(五)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或所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表彰或国 家级学生竞赛奖项。
(限2项) (六)在全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 创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省内外 推广应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申报对象须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的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学校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学生思想政 -30- 治教育教师职称。
申报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学校担任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申报讲师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学校发文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31- 附件3: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 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 强国战略的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 正评价我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教育管 理人员素质,促进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 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职在 岗人员。
第三条我校育管理研究人员职称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规定设置初级、中级、 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 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 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 -32- 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
一、言传与身教相统
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
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
一。
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1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2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33-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教育管理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一)具有基本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具有初步的管理工作经验,能适应岗位管理工作需求。
(三)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章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或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34- 第十条业绩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该条可不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作为核心成员,主要参与起草过公开发布的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同时,须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增刊、特刊以及论文集除外)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副研究员资格条件第十一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满5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满6年,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1条:
1.在教育和管理类期刊发表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8万字,可替代高水平论文1篇,替代数量不超过2篇。
-35-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排名前3);或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
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3)。

4.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一)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工作业绩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效显著,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独立起草过公开发布的高水平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36- (三)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代表性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5项以上:(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8万字以上。
(限3项)(二)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排名前3),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在省级教育管理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校内外推广应用。
(限2项)(四)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限2项) 第六章研究员资格条件第十五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满8年,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1条: -37-
1.在教育和管理类期刊发表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高水平论文5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10万字,可替代高水平论文1篇,替代数量不超过2篇。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2)。

4.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
第十六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一)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较高,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七条代表性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8项以上:(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10万字以上。
(限6项) -38-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在全国教育管理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省内外推广应用。
(限2项) (四)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
(限2项)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十九条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教育管理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不得申报教师系列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职称。
第二十条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学校从事教育管理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学校发文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 -39- 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40- 附件4: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 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实验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全面提高我校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我校实验技术人员职称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规定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 -41- 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
一、言传与身教相统
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
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
一。
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师德考核“基本合格”者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1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2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方面做出贡献,具有一定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相应的实验业绩成果。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管制实验材料涉及人员、特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持证上岗人员,须经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证书(有效期内)。
-42- 第三章实验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实验员职称:(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二)具备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与业绩要求(一)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章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担任实验员职务满2年。
(四)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且担任实验员职务满2年。
-43-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与业绩要求(一)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
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二)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三)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章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初定或申报实验师职称:(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实验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2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五)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
5 -44- 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第十一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 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实验师职称,该条可不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同时,须具备下列代表性成果之一: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或获得本专业岗位领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专利等。
第六章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2年。
-45-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5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20年,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6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1年。
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4、5条中的2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担任省(部)级以上重要实验项目、学科专业建设主要成员(排名前3)。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

4.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课题通过鉴定;或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2项,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5.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第十四条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 -46- 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
能够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第十五条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同时,须取得下列代表性成果累计5项以上:(一)作为主要参与人,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排名前5)。
(二)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2所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
(限2项)(三)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负责研制实验仪器或设备,在实践中使用效果良好,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认定或奖励。
(四)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获得重要专利、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五)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2)以上奖励。
-47- (六)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获得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第七章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满5年。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20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25年,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8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3年。
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4、5条中的2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主持省(部)级以上重要实验项目、学科专业建设。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

4.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课题通过鉴定;或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4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并转化。

5.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第十七条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要求 -48-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
能够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第十八条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同时,须取得下列代表性成果累计8项以上:(一)主持省(部)级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
(二)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5所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
(限4项)(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性问题,在实践中使用效果良好,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认定或奖励。
(四)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得重 -49- 要专利、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或获得重要专利、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五)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奖励。
(六)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条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学校将逐步探索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办法,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破格申报职称的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 -50- 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学校从事实验技术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实验师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学校发文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51- 附件5: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 其他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图书资料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指示要求,立足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我校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规定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52-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管理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管理员职称。
-53- 第七条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 能力。
第四章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或申报助理馆员职称:
1.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

2.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

3.具备大专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助理馆员。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了解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能够熟练应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案例或专题调查报告1篇。
(二)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或案例1篇和在有准印证号的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专业调查报告、案例、书评1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图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4- 第十条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积极完成本职工作,能够参与专业技术研究,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取得显著成果。
(二)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参与地区或单位文献组织相关条例或工作规范的编制与修订1部,或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三)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中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1项,或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1项。
(四)参与咨询重大或重点课题1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或参与中型读者活动1项或小型读者活动2项,并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五)参与地区(单位)文献整理出版项目1项,或修复珍贵古籍文献1项。
(六)参与1项大型展览或2项中型展览的内容编写。
(七)参与完成图书馆行业专利设计、地市级标准的制订至少1项,并有相应证书。
第五章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或申报馆员资格: -55-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馆员资格。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馆员资格。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馆员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4.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3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馆员资格: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优秀服务成果奖获得者。

(3)市(厅)级以上重大活动组织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因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书面表彰的。

(5)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实际工作业绩显著的。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在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排名前3)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案例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
-56- (三)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或案例1篇和在有准印证号的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专业调查报告、案例、书评2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图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积极参与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并取得显著成果。
(二)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参与国家大型文献组织法(如《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国分类主题词表》)的编制与修订1部,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三)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1项,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1项。
(四)参与咨询重大课题2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形成专题报告等,或参与中型读者活动2项或小型读者活动4项,并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五)参与国家级文献整理出版项目1项或地区(单位)文献整理出版项目2项,或参与修复国家级珍贵古籍名录1项或省级珍贵古籍名录2项。
(六)参与2项大型展览或3项中型展览的内容编写。
-57- (七)主要参与完成图书馆行业专利设计、地市级标准的制订至少1项,并有相应证书。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报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
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我校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七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学校发文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58- 附录
一、申报人提交材料说明
1.对照“总则”,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2.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5年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3.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4.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5.对照“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复印件。

6.“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字数不低于3000字,提交的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宣读的报告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材料须经主办单位核实、盖章。

7.对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 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
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和课题结项报告。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均需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专著:是指著作者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创造性的著作。

6.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作品(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文章汇编、图录、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7.译著:指翻译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外文学术著作。
-60-
8.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字数不低于3000字。
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9.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目录(以论文发表年为准)。
10.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1.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国家级奖:指中宣部认定的奖项和本专业国家一级协(学)会所设奖项。
13.省(部)级奖项:指由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设立的奖项。
14.市(厅)级奖项:指由省辖市或省相关单位设立的奖项。
15.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20万字以上。
16.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0万字以上。
17.省部级学术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 -61- 优秀著作奖等。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奖励证书的以奖励证书为准,没有个人奖励证书的团体奖项由获奖单位证明获奖的前3人。
18.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19.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等相应奖项。
20.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1.课题项目主持人、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以课题申报表为准)。
22.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良好的效益是指受到媒体的关注高(多家媒体及同一媒体多次的正面宣传报道、公众参与量大等社会效益或者经济上投入产出比高的经济效益。
23.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4.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5.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62-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其年限资格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核。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认定。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63- 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档案事业发展和档案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我校档案专业职称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规定设置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级,对应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提高档案业务技能水平。
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 -64- 相应方法处理:(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 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 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 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档案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管理员资格条件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初定管理员职称。
第七条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要求(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可以完成档案初步整理和加工。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
-65- 第四章助理馆员资格条件第八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可申报助理馆员职称。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要求(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三)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四)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馆员资格条件第十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可初定馆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可申报馆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可申报馆员职称。
-66- (四)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可破格1年申报:
1.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书面表彰。

2.在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3.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当地政府或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档案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主要参与者。
(二)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业务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提出符合档案工作发展规律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三)独立完成档案资料汇编5万字以上。
(四)参与档案陈列展览内容的编写。
-67-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要求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二)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刊物独立发表档案专业文章1篇以上。
(四)获市(厅)级以上档案专业优秀论文2次以上。
(五)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档案专业论文1篇;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档案专业技术报告2篇。
(本款适用于企业及县以下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我校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六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学校发文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 -68- 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69- 附录
一、申报人提交材料说明
1.对照“总则”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职称评审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2.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评审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并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3.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4.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5.对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6.对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包括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等)。
科研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
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复印件。
-70-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在工作中起支配、决 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 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8.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 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优秀著作奖等相应奖项。

9.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0.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 版的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
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学术著作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71- 11.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专辑、增刊、专刊、年刊、论文集等)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史料研究论文、工作业务文章。
同一内容的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1篇。
12.档案专业技术报告:指档案专业科研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和档案工作调研报告等。
13.交流论文:指在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凡交流、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明或相应的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摘要发表者需要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4.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属院校主办的学报等。
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5.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各专业学会、各厅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省属院校主办的学报等。
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6.核心期刊: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及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期刊。
发表该学术论文的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的《中国人 -72- 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
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者,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
17.国家(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国档案学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分会等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8.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指在档案工作创先、达标、开发、推广、研究、利用等项目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者;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或关键工作,在直接指导、参与解决关键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19.主要作者:指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等约占全书的1/3以上。
20.参与完成:指档案专业著作(译著)主要作者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21.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开发、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通常核算 -73- 为人民币形式。
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2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指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总结。
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均含标 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负责进行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档案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档案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
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原则上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 -74- 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质量”“价值”“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认定。
-75- 工程技术人员等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我校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不断加大对参与国际竞争、“一带一路”、新兴领域、基层一线等专业技术人才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工程专业人才相关实际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已具备讲师职称、拟转评工程师职称的专任教师。
(一)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子专业,其中工程设计专业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城市燃气设计、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防护设计、BIM设计等技术岗位;工程施工专业包括建筑施工、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监理、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岗位。
科技管理专业包括工程管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技术岗位。
-76- (二)电子信息工程主要包括微电子、计算机与网络、信息与通信、医学信息工程、新一代信息技术(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专业。
(三)工程其他专业及其他有关系列专业分类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资格条件专业分类执行。
第三条我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职称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规定设置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77- 第五条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初定资格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初定初级职称:(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第四章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二)在工程技术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78-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九条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一)建设工程专业评审条件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参与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1项以上。

3.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项目1项以上。

4.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在处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

5.参与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6.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7.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评审条件 -79-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3条中和第4-7条中各一条:
1.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并能解决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

2.参与对电子信息行业产品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3.参与电子信息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工作等。

4.参与完成的工作项目获奖(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

5.参与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6.作为主要作者,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7.撰写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五章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条件第十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80-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在工程技术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建筑)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可破格1年申报: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省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获得省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一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81- (四)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十二条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一)建设工程专业评审条件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建筑)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县(局)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4.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5.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级工法,并已颁布实施。

6.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已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2-
8.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应用推广,促进或推动本地区建设行业社会经济发展,被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好评。

9.参与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工程建设项目,并获得1项以上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县(局)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3.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评审条件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8条中的一条和第9-19条中的两条:
1.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政策研究、标准规范研究等课题。

2.参加完成过与专业相关的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

3.参加完成过与专业相关的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
-83-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电子信息行业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

5.主持或参与专业相关的科研、设计、技改项目在市以上范围推广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参加过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7.完成企业中关键设备或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养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8.主持或独立承担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预测,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9.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的完成人之一(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1.市(厅)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2.市(厅)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或单位主导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试验检测、生产技术管理等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13.参加完成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2),且已实施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4- 14.参加完成的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制定等项目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15.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电子信息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勘探测量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16.参与开发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与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7.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与专业相关的定型或优秀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并在行业或市场中有较好的使用。
18.参与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9.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实例材料1篇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资格条件中未涉及的工程其他专业及其他有关系列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资格条件及评审条件执行。
-85- 第十四条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工程专业职称。
第十六条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
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学校从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86- 第十九条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学校发文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87- 附录
一、申报人提交材料说明
1.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2.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3.对照“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4.对照“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录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5.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6.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
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方面
-88- 般应提交项目的中标通知、合同、人员备案表、竣工验收表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反映本人参与全过程施工管理的主要时间节点的证明材料(如施工组织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分部验收等)。
科研课题:一般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对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
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 -89- 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现职称后,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总结或项目报告。
实例材料要求有个人观点、问题剖析、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
1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2.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3.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一般由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14.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
15.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咨询奖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16.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17.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90- 18.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分项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提供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9.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20.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21.主要起草人: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22.国家级新技术示范工程的主要完成人:指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程,取前5名;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工程,取前3名。
23.有关设计等级标准,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24.经济效益: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5.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效益。
26.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
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91- 27.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
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8.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9.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相关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30.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日程)等证明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学校毕业后,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职称(含同级)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92-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应提交相应专题证明材料。

7.本条件所指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或鉴定证书。
11.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分类标准,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07〕86号文执行。

四、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发表(撰写)时间须为取得现职称之后。

2.专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职称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内容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论文替代要求 -93-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授权发明专利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5.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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