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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线:010-82803888-6236投稿: 版权周刊 副主编:窦新颖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出版 09 行业迎来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面临内容开发不充分、版权规则待建立的难题—— IPTV:玩转版权,才能走得更远 本报实习记者李杨芳 《三湘巨变微记录·四十年四十村》是一部大型互动电视乡村全景秀节目,由湖南卫视旗下互联网视频平台芒果TV联合湖南移动打造,旨在迎接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记录三湘农村的崭新面貌。
9月,该节目及微纪录片在湖南移动IPTV和芒果TV同步播出,截至目前,两平台累计播放量逾4.1万。
芒果TV运营商网络中心总经理谢绍强表示,该节目有效促进了湖南移动IPTV用户增长,也为湖南移动IPTV内容积累带来新尝试。
IPTV即交互式网络电视,是一种利用宽带网,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技术于一体的新兴业务模式。
近年来,国内IPTV业务增长迅猛,工信部最新公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国内IPTV用户总数已达1.51亿,成为广电行业重点关注的板块。
同时,因涉及技术复杂、运营主体繁多,IPTV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较多争议。
日前在成都举办的“全国省级新媒体版权管理与运营论坛”上,业界专家就IPTV平台如何借助大数据进行内容精细化运营、如何建立行业规范以实现IPTV内容版权有效管理等展开探讨。
加强内容精细运营 目前,国内各家IPTV平台的版权内容主要来自于卫视节目、平台自制内容以及合作采购的内容,然而,谢绍强表示,很多IPTV平台一味看重版权内 容的数量、播放时长以及全网覆盖比例,追求大而全的内容运营体系,并未进行精细化运营。
据悉,IPTV平台具有集成播控属性和专网传输的特点,不适合海量内容数据分散上传,故而更适宜采用内容统一运营模式。
IPTV内容运营方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儒祥告诉记者,内容版权方一般有在IPTV平台上建立独立运营专区的诉求,这就可能造成无法全区输送内容、后台数据混乱、用户重复订购等问题。
IPTV是版权内容集成平台,只有整合内容、统一策划才能实现精细化运营。
在此基础上,专题运 营、垂直领域内容运营以及本土化内容运营都值得尝试。
比如,在山东联通IPTV上,由海看频道打造的金庸影视专题栏目,在平台同期播放量远超热门电影《西虹市首富》;由岩华传媒在杭州电信上设置的SIZE电竞领域垂直内容频道也受到用户广泛好评。
积极构建大数据业务体系,建立IPTV用户使用情况数据档案,也是IPTV平台内容采购、精细化运营的有效方式。
在安徽金海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翟应斌看来,各家IPTV都具有鲜明的区域特征,用户需求存在差异,在IPTV已有的智能推荐系 统和大数据系统以外,行业还应借助手机端、电脑端等更多新媒体资源架构起更为庞大的数据支撑系统,以更好支持内容精细化运营。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董事长焦磊也表示,全网大数据分析可以帮助平台洞察用户收视偏好,业务团队据此推出相关产品服务,并能再次通过大数据快速获得反馈,以实现产品不断优化。
翟应斌认同这一观点,他告诉记者,在对其平台上的动画内容进行数据分析后发现,播放量靠前的动画作品留存时间不一定长久,平台于是将一些留存时间较长的过往作品重新放回推荐位置,这些作 品的播放量得到大幅提升。
借助大数据,平台能够有效设计出满足用户需求的产品,进而帮助版权内容实现价值释放。
实现版权联合管理 随着IPTV业务的快速扩增,所涉及的版权风险以及运营主体责任划分也出现许多争议。
据北京新媒体集团副总经理赵志成介绍,IPTV具有面向固定区域和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特点,在技术方面也与互联网视频平台存在很大不同。
IPTV的业务体系主要包括点播服务、直播服务、轮播和时移回看等,其中,对于时移回看服务,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还是广播权范畴就存在很大争议。
同时,电视台、播控平台、运营商和内容合作方作为IPTV的四个主要运营主体,其所承担的版权风险也有明显差异,并且可能互相影响。
为此,互通联合促进IPTV内容版权统一管理将是行业发展的关键。
IPTV从业各方的互通联合或能起到类如行业协会的作用。
赵儒祥认为,行业内部应建立一个版权管理联盟,在各个IPTV平台之间设立内容引入标准和内容评价制度,及时互通内容需求,客观评价内容质量,以帮助平台更好实现内容把控。
同时,要做到诉讼案例及时互通和版权风险协同预警。
目前,全国省级IPTV内容重 合度在90%以上,一家平台有问题则可能辐射多家平台,因此,亟待设立行业内部版权风险预警机制。
此外,互通联合还体现在数据互通和内容联合上。
加强数据联通可帮助提升行业整体运营能力,促进平台之间共享运营数据,统一数据档案建立标准,及时沟通运营策略以及联合推广线下活动。
比如,芒果TV此次选择与湖南移动联合推出“四十年四十村”活动,并在湖南移动IPTV上进行展播,此举有效联动了互联网电视用户和宽带用户,形成更大面积用户覆盖,既使得湖南移动用户活跃数提升近40%,也使得湖南移动IPTV用户粘性进一步加强。
内容联合则主要为内容共同制作。
在今年7月由湖南广电组织举办的版权交流会上,多家平台达成共识:要在同行内容联播、数据共享、版权环境规范的基础上建立联合创作机制,包括联合制作、联合投资等,在内容生产链中实现全面合作。
“我们希望做版权内容生产商,而不仅仅是搬运工。
”谢绍强表示。
以芒果TV为例,今年10月,芒果TV发布了《超芒计划》,意在借助湖南卫视全媒体生态圈集结市场上的优质制作机构,全面开放湖南卫视的内容以及各类媒介平台,以实现优质资源互通和内容联合制作,为湖南移动IPTV等新媒体平台提供更多优质版权内容。
如今,内容创业者迎来最好的时代,内容平台对于高水平创作者以及优质内容的争夺进入白热化阶段。
近日,主攻“下沉市场”(指以三线及以下城市人群为主要目标用户群的市场)的内容平台趣头条在京举行内容生态大会,对未来6个月的内容布局进行规划,宣布在与近千名原创者签约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内容建设,探索内容变现新路径。
趣头条是一款内容资讯APP,于2016年6月上线,其旨在通过大数据算法和云计算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其感兴趣、有价值的个性化内容及服务。
今年9月14日,趣头条正式在纳斯达克上市,成为国内发展最快的内容平台之
一。
趣头条创始人谭思亮表示,平台自成立之初就与其他内容平台走差异化竞争道路,主攻“下沉市 趣头条:向“下沉市场”挖掘内容版权价值 本报记者姜旭 场”和“下沉用户”,经过两年半的发展,已经证明在“五环外”还存在一个内容产品的“快车道”。
接下来,趣头条将加大内容建设和人才培养,在发展快车道上下慢功夫打磨内容精品。
开辟网络内容新市场 2016年,以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喜马拉雅等为代表的各类内容平台已颇具规模和行业影响力,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各个细分领域都涌现出一些典型平台。
在此时上线的趣头条想要在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中有所作为,难度并不小。
谭思亮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平台筹备初期,创始团队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经过周密的市场调研,他们决定将新增的网民视为潜在用户,从中挖 掘有潜力的内容创作者,把三线以下市场作为主阵地。
“我们联合第三方调研机构调查后发现,互联网在10岁至40岁人群中一直保持着90%以上的高渗透率,接受过良好教育、出生在一二线城市的‘80后‘’90后’和‘00后’仍占到我国互联网人口最重要的比重,增长空间有限,并且这部分人群使用互联网的习惯已相对固定,投入的时间很难再延长。
”谭思亮表示。
此外,调研数据还显示,截至2017年12月,一二线城市的人口达3.63亿,拥有的手机设备达4.6亿个,意味着平均一个人有接近1.3台手机,对于移动互联网而言,这一市场已经相当饱和;而三线城市及以下人口超过10亿,手机设备只有5亿,平均每人拥有0.5台移动设备,这意味未来 “下沉市场”拥有巨大的潜力。
谭思亮表示,中国统计年鉴的数 据显示,目前国内新增网民中,50岁以上的比例已经接近40%。
1962年至1972年间出生的人达2.75亿,即我国第二次婴儿潮已经逐步步入老年阶段,我国老龄化进程预计在2020年后将大大加速。
受此影响,40岁至60岁人群将逐渐成为新增网民的主体。
对于生活在三线及以下城市的中老年人群,他们正在快速、持续地涌入互联网世界,给这个行业带来新的增量。
这就是为什么在大家认为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TMD(今日头条、美团点评和滴滴)这样的公司已经垄断市场的时候,包括趣头条在内的一些新产品还能够在短时间内崛起,对国内的互联网格局带来很大冲击。
“趣头条得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人口红利变化,我国互联网的未来3年,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新兴’市场的发展,取决于有哪些公司可以充分满足这部分用户的需求,挖掘这部分用户的价值。
”谭思亮表示。
进入内容变现快车道 经过两年半的发展,趣头条通过实践表明,在“五环”外的“下沉市场”存在一个内容产品的“快车道”。
此次大会上,趣头条宣布,为了让参与趣头条内容生态的内容生产者共享这条“快车道”,趣头条平台近期将主推两大策略。
具体来说,趣头条总编辑肖厚君介绍,首先,未来6个月内,平台将为内容生产者提供的分成将达到每天200万元;3个月后优质原创作者分成提升 到55%以上。
除此之外,平台还会推出名为“快车道”的系列签约计划,为头部内容创作者提供行业最具竞争力的保底签约。
其次,趣头条要把“对内容创作者最友好的平台”作为平台发展的重要原则。
趣头条业已推出微信小程序“趣头条号小助手”,趣头条号运营者无需登录后台就可随时随地通过微信小程序实时查询管理后台数据,创作者可以随时分享每一次成功发布、被人赞赏的喜悦。
“趣头条能在‘下沉市场’获得优势流量,还离不开独特的积分体系玩法和日均推送量以及打开率的个性化智能推送系统。
”肖厚君介绍,未来,趣头条将面向全体创作者开放自荐申请,人人都可将内容推送给潜在阅读者,合力打造内容生态圈。
随着版权观念日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开始娴熟运用版权,也使得很多有趣的问题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比如,《真三国无双8》中人物所持的“青龙偃月刀”游戏虚拟道具形象(如图一所示)受版权保护吗? 这个问题让很多人脑洞大开。
因为一提到作品,人们脑海中会浮现出很多典型的形象,例如一部小说、一首歌曲等等。
事实上,作品的构成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复杂。
以“青龙偃月刀”为例,尽管其一般形象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例如宋代的《武经纪要》(如图二所示)中有记载,但通过对比观察不难看出,《真三国无双8》中人物所持的“青龙偃月刀”美术形象,加入了很多个性化的设计,例如那条盘绕横贯兵器的金龙以及刀刃上的龙舌花纹。
所以,如无其他特别因素,笔者认为,该游戏人物所持的“青龙偃月刀”游戏道具外观形象单独可以构成美术作品。
这是因为,作品的构成尽管要求独创性的高度,但并不苛求过高,因此德国版权理论才提出了“金币标准”,即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只需有“一个金币”的高度即可。
尽管这个标准非常具体,但是很容易让人想起周星驰电影《功夫》中评价一个高手武功高的标准(“武功有五六层楼那么高”)。
借鉴德国独创性的标准,在我国,尽管我们 “青龙偃月刀”游戏道具形象有版权吗? 袁博 无法说明具体某个作品到底是“5个金币”那么高还是“10个金币”那么高,但是,统计分析我国版权司法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同样可以获得大致印象。
在我国的版权司法史上,存在很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作品极短的案件:广告语。
在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各种设计精巧的广告语,广告语是一则广告的灵魂,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工具。
美国一项调查显示,看广告语的人平均是看广告全文的人的5倍。
那么,广告语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实践中,我国法院并不绝对否定对广告语的版权保护。
从理论上说,广告语属于一类特殊的文字表达,一般字数很少,很难达到必要的创作高度,常常是思想有余而表达不足。
因此,有些西方国家直接拒绝给一般的广告语提供版权保护。
例如,美国版权局在其行政法中规定“,诸如名字、名称和标语的词组和短语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并且也不能作为作品予以注册登记”。
但是,我国部分法院在一些案件中曾认可过广告语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如“世界风采东方情“”天高几许?问真龙”等等。
作品极简的案件:“CAMEL”商标。
在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与国家商评委关于“CAMELSAHARASAM”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中,原告日本烟 图


草产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商标 商标LOGO本身的构成来看,可以认 “CAMELSAHARASAM”提出异议 为是我国版权司法史上被确认具有版 的理由之一是其注册商标“CAMEL”权的最简单的作品之
一。
(如图三所示)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 侵权内容百分比极少的案件:单 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
一审法 词速记。
在岳某与卓越公司等著作权 院指出,原告的该商标中的每个字母 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岳某向法院诉 与通常的英文字母的印刷体差别细 称:《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 微,且字母的排列组合方式也是常见“false”等5个单词的记法表达,抄袭了 的由左至右平行排列的方式,在整体 其著作《奇思妙想记单词》等书,侵犯 造型上与现有的字母排列并无区别,了他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 其细微差别不足以达到美术作品独创 权等相关权利。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 性应有的创作型高度,因此不能认定 后认定《高中英语词汇全解》一书中 该商标构成作品。
在二审中,对于原“false”等3个单词的释义构成对岳某 告注册商标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
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侵权。
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的字母 该案中,尽管被告关于涉案3个单词 有明显的特点,且相互间以拱形排列,的速记表达被判定与岳某图书当中内 形成了一个整体上能够体现作者个性 容完全一致,但应当注意到,原被告图 的图案,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书均是对常用英语词汇进行注释的教 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笔者认为,从 辅类书籍,均包含有数千条英语单词, 3条单词在双方图书中所占篇幅均极小,但仍被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因此,笔者认为该案是版权司法史上被告侵权内容百分比最少的案件之
一。
人工干预不多的案件:录像截图。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这样的事例:某人听说到了夜晚会有水怪在某一湖区出没,于是拿了有自动拍摄功能的相机架设在湖区岸边,镜头对准湖心,并将相机调成每五分钟自动拍摄一次模式后离开。
尝试数天后,该人某天取回摄像机并整理照片,发现其中有一张清晰捕捉到了水怪的影像。
于是问题就此产生:这张由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可以构成摄影作品吗? 按照大陆法系的标准,这种照片无疑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即使是对独创性标准要求宽松的英美法系,对此也无法认同为摄影作品,因为英美法系将完全由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排除在摄影作品范围之外。
作品必须由作者完成而不是自然产生,所以由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不能构成摄影作品,这种观点在逻辑上似乎无懈可击,但是很少有人去反思这样一个问题:在没有任何人工干预、选择和判断的前提下,机器能自动拍摄到有价值照片的概率有多大呢? 事实上,即使是机器自动摄录的照片,也依然应该一分为二地进行区分:对于那些完全没有体现人类创作 意图或者干预因素的客观结果,应当认为不构成摄影作品,例如在十字路口拍摄车辆违章情况的摄像机探头;对于那些体现了人工干预、选择并带有明确目的的拍摄,即使主要由机器自动完成,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就仍有可能构成作品。
换言之,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上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即“必要的创造性的量是相当低的,即使微少的量就可以满足;绝大多数的作品能够很容易地达到这个程度,因为它们闪烁着某种创造性的火花,而不在于它们是多么不成熟、层次低或显而易见”。
例如,在“朱某诉万利公司等案”中,医生朱某为病人实施了手术,并利用手术设备自带的镜头对手术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此后,其运用软件截取了其中的6幅照片。
法院认为,朱某结合自身的临床经验,从自己实施的手术录像中截取了临床应用中的一些关键性画面,体现了其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性劳动,达到了作品独创性的最低限度,应当予以保护。
由于这种照片在前期摄制过程中主要由机器完成,因此,笔者认为这是版权司法史上人工干预最少的作品之
一。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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